论文摘要
诈骗罪是典型的财产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只有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附带地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是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二元量刑标准,犯罪数额是诈骗罪量刑中首选的犯罪构成事实和量刑标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数额标准优先于情节标准的量刑规则。根据诈骗罪立法及其精神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徐玉玉被诈骗致死案中主犯陈文辉所犯诈骗罪的量刑,应以犯罪数额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起点刑,再以犯罪情节为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基准刑,最后通过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来确定宣告刑。即使以犯罪情节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起点刑,在调节基准刑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未遂和认罪悔罪这两个从宽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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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陈文辉案,量刑规范化,犯罪数额,犯罪情节
来源: 法律适用 2019年2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刑法
单位: 江苏大学法学院
基金: 作者主持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司法解释背景下贪污受贿罪量刑规范化问题实证研究”(17FXC00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4.35;D920.5
页码: 33-43
总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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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论文; 陈文辉案论文; 量刑规范化论文; 犯罪数额论文; 犯罪情节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