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权,不动产,权人,受让人,房屋,善意,义务。
抵押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率东[1](2019)在《论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变动能否继续采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问题,财产在先被出租后又签订抵押合同的,在抵押权的实现时不得损害原来的租赁关系。但标的物被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后出租的,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权能否被除去,通过对比比较担保法司法解释、拍变卖规定、《物权法》和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等相关法条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9年23期)
[2](2019)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能阻却撤销房屋登记》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有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叁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基本案情2007年1月,姜某在支付冯某甲大部分购房款后,搬入本案诉争房屋居住至今,但一直(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2-05)
赵春峰[3](2019)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买受人之间权利保护的范围及界限探讨——以房地产破产企业中抵押权与未经抵押权同意的受让人债权确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如果发生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与受让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在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下,该受让人为涤除抵押权而清偿债务的范围如何确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叁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合同中一般会详尽的列明担保的范围,且担保范围会极力扩大,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一般会按照借款本金或货款金额记载债权数额,该数额明显小于担保合同中列明的范围所计算的金额。那么,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债权数额的意义何在,是否公示了抵押权的受偿金额,此关系到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范围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合同抵押合同列明的范围,还是抵押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债权数额,这一区分对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有实质影响,本文以存在上述受让人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及买受人债权的范围为研究视角进行探讨,以期对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债权范围的确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高圣平[4](2019)在《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系因登记部门原因的情形下,该不动产抵押权具有不得对抗第叁人的物权效力,该第叁人仅限于抵押当事人之外就标的财产具有物权利益的人。在抵押合同有效、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的情形之下,抵押人未尽登记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亦可以就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向抵押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抵押人已经向抵押权人提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而抵押权人未予以协助的,构成受领迟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抵押人的责任。(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彭紫依[5](2019)在《超期后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关期限的变更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分情况讨论,而不是一刀切地要求必须提供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动产机构在强化促进交易安全发挥物权效用的社会作用层面,对续贷导致的抵押变更登记也应积极予以登记支持。(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9年31期)
金绍达[6](2019)在《什么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某市登记机构一位领导询问:我市有一位抵押人,以3套房屋共同担保一项债权,后因抵押人清偿了部份债务,经抵押双方约定,准备将其中一套房屋移出抵押物的范围,现到我单位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对于这项业务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我们讨论时意见不一。经咨询我市一位法律工作者,他认为:由于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在抵押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9年31期)
代温世[7](2019)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阻却撤销房屋登记》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房屋抵押权已为第叁人善意取得是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有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叁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案情2007(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7)
王晶[8](2019)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引申而来的,但在构成要件上又有所不同,相较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登记、第叁人善意、无权处分行为以及支付合理对价来讲,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因抵押合同的单务、无偿的特点而不要求支付合理对价或履行合同义务。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借名抵押、冒名抵押、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来看,借名抵押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抵押行为无效,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有可能适用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冒名抵押为无权代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袁居瑾[9](2019)在《融资租赁关系是否会影响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甲建工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建工公司将一套厂房所有权转让给乙融资租赁公司,并回租该厂房。合同签订后,乙融资租赁公司按约定向甲建工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双方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为了保障租金的收取,甲公司能否以作为租赁物的厂房作为担保,向乙公司进行抵押?(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期刊2019年10期)
陈雪[10](2019)在《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解除抵押权登记问题——以湘西自治州A企业破产重整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破产的情况非常普遍。《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叁)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1]企业申请破产后,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环节。很多时候,企业都因为融资需求而将厂房、设备等抵押给其它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重整的顺利进行,担保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权登记以使担保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我国破产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急需解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仅指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归于无效,目的是要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出现偏颇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过执行中止、禁止个别清偿,以维系债务人财产,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及意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有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叁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基本案情2007年1月,姜某在支付冯某甲大部分购房款后,搬入本案诉争房屋居住至今,但一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率东.论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J].农家参谋.2019
[2]..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能阻却撤销房屋登记[N].中国商报.2019
[3].赵春峰.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买受人之间权利保护的范围及界限探讨——以房地产破产企业中抵押权与未经抵押权同意的受让人债权确认为视角[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4].高圣平.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J].政法论坛.2019
[5].彭紫依.超期后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行性分析[J].中国房地产.2019
[6].金绍达.什么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J].中国房地产.2019
[7].代温世.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阻却撤销房屋登记[N].人民法院报.2019
[8].王晶.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9].袁居瑾.融资租赁关系是否会影响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J].中国土地.2019
[10].陈雪.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解除抵押权登记问题——以湘西自治州A企业破产重整为例[J].法制博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