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廖芷艺[1]2016年在《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对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域外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具有的共同特点中适合我国法制发展的部分,尝试为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提出有益构想。全文分为五部分。引言,通过对近年来不断被媒体曝光的刑事冤假错案进行简单的概括和分析,总结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中所遇到的困难,折射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基于此,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再审改革提供改革的意见。正文第一部分,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概述。包括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概念、所蕴含的特征、意义以及相应的理论基础的四个方面。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作为刑事再审程序最关键的部分,起到分流案件,调和价值冲突的作用。正文第二部分,域外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考察与启示。从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价值理念、启动主体、启动事由以及启动限制要素上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进行比较,总结出他们在程序设计上的共同特点,如启动程序存在普遍性,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倾向性,设计的严格性等,为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借鉴。正文第叁部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现状分析。长期在“事实求是”、“有错必纠”这一单一立法理念指导下,我国在再审启动主体上权力分配不均,启动事由宽泛笼统,缺乏相应的程序限制,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再审启动难,当事人申诉难等问题,刑事再审程序的救济性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正文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完善。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革新我国再审启动的价值理念,引入“禁止重复追诉”原则,注重启动程序的救济性,科学配置我国再审启动主体的权力,细化再审启动事由,明确对当事人申诉的管辖,限制再审启动时间,以期实现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应有效用。

白玛旺姆[2]2006年在《试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对于维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性意义重大。科学、合理的刑事再审程序,可以真正纠正判决的错误,实现司法的公正,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从而确立法律的权威。然而由于整个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缺陷颇多,从基本理论到具体程序,都存在着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合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再审模式严重影响着我国司法权威并使公民对法院判决的威信及最终性产生了怀疑,动摇了公民对法律的信心。本文欲针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一些较明显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共叁个部分组成。 一、引言。直接概括指出了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亟待完善这一重要程序的必要性。 二、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刑事再审程序概述。该章简要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特征以及制定刑事再审程序的意义。第二章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该章简要阐述了外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第叁章对有关国家刑事再审制度的考察。该章简要介绍了国外有关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以期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有所帮助。第四章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该章主要谈及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缺陷,重点指出了刑事再审程序在指导思想、启动机制、提起理由、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该章对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具体建议。从转变刑事再审程序的诉讼理念、改变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机制、重新界定再审的理由、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 叁、结语。该部分指出了我们在试图解决刑事再审程序的问题时,必须结合中国法制的整体环境作全面考量,权衡各种利益因素,要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要正确处理好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裁判的公

孔立虎[3]2013年在《刑事再审程序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事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于生效刑事判决的纠错程序,它对于纠正法院错误判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刑事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主线,以司法观念,立法,司法实务为契合点,对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系统研究。首先,笔者从阐述刑事再审程序的定义,特征,以及功能出发,介绍了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问题,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进行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考察和评析两大法系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研究对象,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研究对象),对比法国与德国,美国与英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异同之处,进而做到系统把握国外对于刑事再审程序的研究现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上的成熟范例为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供宝贵经验。之后将研究重点放在国内,主要是研究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尤其关注近些年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上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分析现有立法上存在的优点和缺陷。同时提出确立刑事再审制度的一事不再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兼顾等原则,并区分有利于被告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的再审,同时就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再审法院、再审程序提起事由、提起次数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张倩[4]2014年在《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文中指出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这个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审判的公平和司法的权威,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发现其在错误时而适用的。它也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近年来,新闻中公布了一部分冤假错案,这些案件都通过刑事再审被纠正了,大家比较熟悉的其中有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和杜培武案等。可见,刑事再审制度的存在,对社会的作用是重大的。但是,这些冤假错案的平反却经过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这些人无疑是幸运的,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了他们并不是作案人,再审程序的启动也很积极和顺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但是,这些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的救济并不是刑事救济机制自身积极作用的产物,而是更多地依赖“亡妻复活”、“真凶落网”等因素。这些案件之所以会引人注目,除了被告人错误地被定罪之外,还是因为它反映出了刑事再审程序在启动等方面面临的很多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还会面临一些未知的错案和冤案,所以,对冤假错案的救济就变得十分迫切,而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错,基于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是我们面临一个大问题。本人认为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分析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只有明确问题所在,才能指出该程序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在文章中介绍了一些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一些弊端,针对这些问题,探究症结所在,在深入地了解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以下的内容来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首先是明确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其次是对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首先指出刑事再审程序的程序利益包含的内容,尤其是现代的再审理念中程序利益的重要性,为下文的研究做了一些准备。第二部分主要从刑事再审启动方面指出启动主体、再审案件的管辖、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确有错误”证明标准、刑事再审事由的类别这五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可能,如在再审启动程序中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资格,将申诉作为诉的制度来对待,对再审的管辖予以规范;对于再审启动的事由的再造,我们应当进行分类,另外,还要明确“新证据”和“确有错误”的判断标准。第叁部分从刑事再审运行的程序角度讨论,其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点: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应当公开透明,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在实际操作中,作出生效裁判的原法院在再审中应当回避,再审的审查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交由独立的机构来行使。再审中,也要充分地发挥律师的作用,增强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程度。第四部分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下,提出了一些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监督机制方面的建议,要在再审的监督机制中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法院自身也要不断完善自己,加强自我监督。

宋燕敏[5]2013年在《刑事抗诉论》文中认为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下,刑事抗诉指的是检察机关发现或者认为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或活动)。在英、美、法、日等国家,与之相应的具体称谓因各国法律传统和诉讼结构不同而有异。刑事抗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刑事上诉制度产生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并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自产生以来,演变至今,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审前程序、第一审程序相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括抗诉在内的审后程序的关注相对较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这也使理论和实务界反映的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结构深刻调整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反映到刑事诉讼领域并引发刑事诉讼程序的调整。在研究刑事抗诉制度功能的基础上,加强对刑事抗诉对象、抗诉理由和抗诉程序的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实践和社会意义。论文导论对刑事抗诉制度的产生与历史演进、该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及研究意义作了简要介绍和阐释。除导论外,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这是论文研究的前提展开。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指该制度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功效,是刑事抗诉制度的本有属性。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体现在叁个大的方面:实体公正保障功能、程序公正保障功能与法律促进功能。实体公正的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纠正裁判实体错误、救济当事人实体权利;程序公正的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权力制衡、对正当诉讼程序的保障;法律促进功能具体体现为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法律发展。其中纠正裁判实体错误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法院初审裁判的抗诉、程序裁判的抗诉和针对事实理由的再审抗诉上。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生效法院裁判法律适用错误而提出的抗诉上。救济权利和保障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制度的基本功能,也是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功能,但是在刑事抗诉环节有其特殊的含义。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定位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抗诉的对象、理由和程序。第二章是关于刑事抗诉的对象。刑事抗诉的对象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抗诉所针对的目标和内容,也就是抗什么的问题。从各国看,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所针对的目标主要是法院的裁判,当然裁判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刑事抗诉所针对的裁判在形式上可以分为终局裁判和中间裁判,或者实体裁判和程序裁判。以终局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终局裁判抗诉型,以中间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中间裁判抗诉型,以实体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实体裁判抗诉型,以程序裁判为主要抗诉对象的模式称为程序裁判抗诉型。实体裁判与程序裁判以及终局裁判与中间裁判的分类,对于我们理解刑事抗诉特别是对于中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改革和完善很有意义。第叁章是关于刑事抗诉的理由。刑事抗诉理由指提起刑事抗诉的依据和条件,是研究为什么抗诉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原因动摇法官的裁判,以至于不惜牺牲裁判的安定性,最能鲜明地反映抗诉制度的功能取向。各国对检察官提起抗诉理由的法律规定有很大不同,相比抗诉对象表现出更多的差异性。根据抗诉对象的裁判效力,可分为针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和针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根据法院审级,可分为针对初审裁判的抗诉理由、针对二审裁判的抗诉理由和再审裁判的抗诉理由。各国刑事诉讼法律一般对检察机关就初审案件未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不作特别的限制,反映了这一程序设置强调纠正裁判实体错误的功能。但对检察机关就二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理由,各国通常进行严格的限制,一般限于就下级审法院裁判的解释适用法律存在违背法令的情况,反映了该程序设置强调法律适用统一的功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请求的理由,各国设置的限制更加严格,尽量避免动摇既定裁判的效力。根据刑事抗诉理由是事实性的还是法律性的,还可将其区分为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在各项区分中,根据裁判的不同效力,区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做法,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彰显该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和法律发展的功能特别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关于刑事抗诉的程序。刑事抗诉需要依靠程序来展开和支撑,并依靠程序来展示其制度的功能取向。本章从叁个方面展开探讨:一是刑事抗诉的审前程序;二是刑事抗诉的审理程序,各国通常存在有限审查抗诉审与全面审查抗诉审、合议审理抗诉审与全庭审理抗诉审、事实抗诉审与法律抗诉审、开庭抗诉审与书面抗诉审等区分;叁是刑事抗诉的审后程序,包括个案影响型审后程序和制度性影响型审后程序。制度性影响型审后程序在实现错案纠正目的的同时,兼顾了刑事抗诉制度法律统一和法律发展目的的达成。第五章是关于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特点和缺陷。我国刑事抗诉对象模式属于终局裁判型,但与其他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相比,具有过于注重裁判结果、忽视裁判过程和程序的缺陷。我国刑事抗诉理由在各方面都没有作出精细的划分,这不利于刑事抗诉功能的分类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我国刑事抗诉的审前程序为检察机关审查模式,审理程序基本属于全面审查、合议审理、事实审理、开庭审理的模式,这种缺乏程序分类和程序不够精细的状况,既不利于诉讼经济,也不利于彰显刑事抗诉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和推动法律发展的功能。我国刑事抗诉的审后程序比较注重个案影响,而对制度性影响有所忽视,同样不利于有效发挥刑事抗诉制度的法律促进功能。第六章是关于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本文主张应当正确定位和协调发挥好刑事抗诉制度的多元功能;应当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审判程序作为抗诉对象的独立地位;刑事抗诉理由的完善应当从程序违法理由显性化、区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区分有利于被告人与不利于被告人等方面入手;审理程序的完善应当在审前强化法院的程序审查,并注重改进全面审查原则,完善全庭审、法律审、书面审等程序;审后程序应当着重在完善制度性影响程序上下功夫。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立法的基本方向,着眼于解决刑事抗诉制度的一些重大问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立法修改建议。

李龙, 铁丽虹[6]2015年在《论我国再审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纠错制度,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在参考了有关国家法律对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实践研究的前提下,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试图论证以下观点:首先,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完善我国目前刑事再审制度的建议。

邓颖[7]2006年在《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申诉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不但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刑事申诉制度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由上下两篇十章组成,上篇为总论,侧重对刑事申诉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以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存在的弊端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下篇为分论,分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时效、管辖、理由、审查等五个课题详细论证了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 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方法以及笔者选择该论题的初衷和想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主要是对刑事申诉制度的内涵、性质,以及与刑事申诉相关的几个概念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界定,并考察了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产生及立法规定。 第二章侧重于介绍外国刑事申诉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 第叁章对刑事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予以了初步探讨。 第四章重点介绍了笔者所统计查阅的某法院2004年62个刑事申诉案件中关于刑事申诉主体、申诉心理、申诉期限、申诉理由,申诉的处理情况等课题的考察结果,并对考察的内容、发展态势和特点予以了研究和分析。 第五章探询了我国目前刑事申诉复查制度中的弊端。包括:如何审查刑事申诉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受理机构混乱、刑事申诉主体过于宽泛、刑事申诉理由设置不合理、刑事申诉期限无限制、刑事申诉审理期限形同虚设、驳回申诉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进行了反思,建议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把刑事申诉活动纳入正式的诉讼轨道,把申请再审视作一种诉权为法律所规定,成立再审之诉。申请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法律许可发动再审的理由,法院即应再审。只有这样,才既能保护申请权人的正当权利,制止申诉无限,保证再审的严肃性,同时又可以扭转法院审判工作所带来的被动局面。 第六章建议并论证了应严格规范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我国目前关于申诉主体

戴红霞[8]2002年在《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工作的关系,平时接触了不少刑事再审案件,其中不乏几度再审的。在这些案件中,虽然有许多是基于原判确有错误而提起,但仅仅因毫无根据的翻供、翻证而引发,甚至是源于种种案外因素而发动者,绝不在少。每月的“检察长接待日”,人头攒动;平时的控申接待室,总能看到殷切而执着的申诉人——其中不乏老面孔。这一切,都促使我对再审程序的关注与思考。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庞大、甚至反复上访的申诉人群?是因为执法的不公?还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制度上的缺陷?恐怕两者均有,甚至后者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这也正是笔者在文中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正文由叁章组成。笔者结合实务部门的再审实践,采用实证分析、中外比较、法理思考等方法,从再审程<WP=3>序提起的角度,剖析了我国再审程序的现实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并从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建议和构想。文章的第一章阐述了中外再审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既论证了我国再审程序的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诉讼法理基础(实体真实主义),又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再审理论进行了梳理和论述。进而,对两者加以比较和评述。从而为后文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质疑,提供了铺垫。第二章剖析了现行再审制度和实践的现状和弊端。从立法和实际运作两个层面对再审程序进行考察,提出并具体分析了再审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有:首先,在启动主体上,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违背了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而忽视了真正的启动主体——当事人。其次,在启动理由上,再审理由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再次,在实际运作中,启动随意性大、途径多、次数无限,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第叁章提出了再审改革的具体构想和建言。笔者认为再审程序中的问题,固然与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密切相关,但追根溯源还是个指导思想问题。因而要从根本上克服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必须从指导思想上纠偏。笔者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斗胆提出质疑,认为应以法律真实作为判断裁判正确与否的标准,立法上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寻求既判力和实体真实之间的平衡,从而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兼顾。在具体制度上,笔者提出应取消法院<WP=4>主动发动再审资格,增设当事人“再审之诉”,并对“再审之诉”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设计。在再审理由上,笔者对其进行了重新构建,并澄清了有关“新证据”等几个问题。在再审提起的方式上,笔者建议将再审分为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并对再审次数予以限制。同时,在再审提起的程序上,引入听证制度,并具体构设了听证程序。也许是来自实务部门的缘故,笔者在思考问题、重构制度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再审制度的实用性和可行性,认为制度的变迁必须根据一国的国情,循序渐进。但是,笔者并没有止于现状和制度层面的思考与探索,而是追根索源,力求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找到问题的症结,以纠正错误观念,引入新的理念。在此,对导师叶青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诸多指导和傅鼎生老师的悉心赐教表示感谢!

齐素[9]2018年在《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之适用》文中提出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不加刑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适时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对文中所提建议能以立法形式加以肯定,依法明确我国再审不加刑的适用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确保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管大平[10]2007年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司法的权威得以确立、人权的保障得以实现,首先应当以生效的裁判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为前提,因而,必须对生效裁判中的不公正加以纠正。但是,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以及程序的安定性又要求案件的审理应当极力避免反复进行。再审程序就是在这样一种矛盾中构建的审理程序。因此,再审程序是对不公正的生效裁判进行纠正的非常救济程序,也是决定公正能否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一重要功能的实现又有赖于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但是目前许多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还是停留在对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些具体问题分别进行研究的层面上,并且由于对“启动”存在着不同理解,学者们在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较大分歧,甚至存在着完全相反的观点。有鉴于此,本文打算从对“启动”内涵全新理解的角度对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作一整体性研究,并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揭示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思路。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启”的理论。在这一章中,笔者分别从语义的角度、启动对象的角度、诉与诉权的角度以及才又力属性的角度对启动的内涵和属性作了较为全面的审视。在这一审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之启动是对再审诉权在其具备程序上保护要件时的一个正面回应,其同时也能直接导致再审审理程序而非审查程序的运行,其作为法院所享有的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具有专属性、被动性、交涉性这叁个基本特征。第二部分笔者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启动再审的理念、申请启动主体与启动主体、申请启动权的权利保护要件、申请启动时效以及启动再审的效力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在分析过程中,提出了较多不同于传统观点的新观点。如提出了:只有法院才能成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申请启动权权利保护要件应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层次;申请启动时效的设定不应与追诉时效必然联系在一起,也不宜笼统地规定一段固定的期限,而应采一定标准分别进行规定;以及启动再审应当然具有中止原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等观点。第叁部分笔者考察了我国目前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的现状,并具体指出了其的缺陷所在。具体包括:启动再审程序的理念基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片面性;申请启动主体之间没有一定的顺序限制且他们所享有的申请权之间存在着不平等性;原审法院作为启动主体以及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基本的诉讼法理;再审理由的设置过于笼统,且没有作出有利于、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区分,因而更谈不上对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进行限制了,另外也没有将重大的程序性错误作为启动再审的理由;对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的申请启动时效没有进行任何限制;对启动再审本应具备的中止原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未作任何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程序行政化色彩太浓。第四部分笔者针对第叁部分所分析的缺陷提出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的完善思路。这实际上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因为笔者觉得任伺研究都应以对本国实践有意义为目标,而不能只是为了研究而研究。

参考文献:

[1].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研究[D]. 廖芷艺. 海南大学. 2016

[2]. 试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D]. 白玛旺姆.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刑事再审程序问题研究[D]. 孔立虎. 河北大学. 2013

[4]. 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D]. 张倩. 河北经贸大学. 2014

[5]. 刑事抗诉论[D]. 宋燕敏. 山东大学. 2013

[6]. 论我国再审制度的完善[J]. 李龙, 铁丽虹. 法制与社会. 2015

[7]. 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制度研究[D]. 邓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D]. 戴红霞. 华东政法学院. 2002

[9]. 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之适用[J]. 齐素. 法律适用. 2018

[10].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D]. 管大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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