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网络监管的有效改进

浅析政府网络监管的有效改进

◎齐舒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0级行政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72-01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重大事件,都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都无法忽视的地步。但也有不法人员恶意煽动,夸大事实,往往被不明真相的网民一再放大,将给司法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及政府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文将浅析政府有效网络监管的途径。

关键词:政府网络监管;有效途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习惯通过互联网,了解世界风云变幻,传递对国计民生的关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今天,网友言论之活跃,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重大事件,都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都无法忽视的地步。可以说,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多起涉及政府机关的事件,如瓮安事件、上海北袭警事件、浙江玉环围攻警署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等等。在有关这些事件的网络舆情中,尽管某些网络言论的观点是客观的、真实的,对事件的发展、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更多的是情绪化、偏激的,辱骂、攻击政府机关,甚至制造谣言,混淆视听,激起网民对政府机关的不满与愤怒。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局部事件放大效应,无限夸大事实,希望引起政府机关高度重视,但却引发网络舆情对政府机关的不满;第二,制造谣言,引发舆情对政府机关的不满;第三,“眼球效应”,信息假造,制造“内幕消息”,靠制造点击率吸引网民注意,造成事情的恶性发展;第四,少数人操控效应,故意诋毁并煽动网友对政府机关的不满。一旦恶意网络舆情聚集,往往被不明真相的网民一再放大,将给司法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及政府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由于网络监管在我国政府管理中尚属于一个崭新的领域,网络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和健全,以致一有网民发起“充满正义的呼声”,许多网友便非理性地附和,对政府监管网络产生强烈不满。实际上,正如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周庆山教授所言,国家的互联网监管,实际上是寻求一个自由和规范的平衡。这种疏堵结合的模式应该说存在着一个矛盾,就是有可能会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当理性反思以上事件,遵循网络技术发展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制度,建立一个既有利于保障网络自由,又有利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科学化监管模式。

一、健全网络监管法规体系,保障网络监管有法可依

网络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虚拟世界的不确定性,又构成了对现实社会秩序的严重挑战。因此,网络社会同样需要法律的规制,否则,任其发展,势必会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严重威胁。当前,网络立法已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网络传播进行法律控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府便颁布《信息与通信服务法》,规定互联网不准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美国1996年《电信法》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文字或图像的行为,将予以法律制裁。

二、引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

在国外较为先进的网络监管模式中,一般都比较重视网络行业自律的作用。这是因为行业自律一方面能够节约行政资源,另一方面又能够达到政府强硬手段达不到的效果。党和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也已经意识到行业自律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从实践情况来看,早在2006年4月,北京40多家网络媒体协会及协会各成员网站就共同制定自律公约。公约共十一条,其中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坚持网络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益性原则,严格规范新闻信息稿源,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低俗新闻和虚假广告。”“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不刊载不健康文字和图片,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提供不健康内容搜索,不发送不健康短彩信,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运行带有凶杀、色情内容的游戏,不登载不健康广告,不在网站社区、论坛、新闻跟贴、聊天室、博客等中发表、转载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和声音视频信息。”从该公约及其条文中可以看出,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社会的监管方向与政府的监管方向是一致的,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网络社会存在的问题,并能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同时,来自同行无形的声誉压力往往比来自政府的监管力量更有约束力。因此,如果能够发挥其在网络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定将成为政府监管的得力助手。

三、加强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培养,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

在网络交往中,由于交往主体具有“匿名化”、“面具化”、“数字化”的新特点,网络主体的行为变得放纵、肆无忌惮而不加约束,这些对他人权益以及对网络社区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时,若网民能形成较强的道德自律意识并贯彻到行为中去,网络社会的秩序将大为改观。网民的道德自律意识的形成,固然需要网民自身的力量;同时,也需要政府发展良好的网络教育文化。2007年1月23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曾经强调指出:“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扩大宣传思想工作的阵地,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辐射力和感染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的软实力。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可见,在互联网管理中,政府必须负起加强网络道德文化建设的责任,推动网络文明建设,构筑坚固的“精神防线”。

参考文献:

[1]阮建平.话语权与国际秩序的建构[J].现代国际关系,2003,(5).

[2]邢昭.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贫困[J].图书与情报,2002,(4).

[3]王晓春.论网络对民族文化发展的影响[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2).

[4]周光辉.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与国家的回应[J].政治学研究,2001,(2).

[5]张小罗.《论网络媒体之政府管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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