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性论文_范抒雨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可避免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可避免,误读,甲酚,氧氟沙星,知法,错误,政策。

不可避免性论文文献综述

范抒雨[1](2018)在《违法件认识错误及其不可避免性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超出核心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定,因不知法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已经无法妥善处理实践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以及司法上改变了“不知法不免责”的立场,而我国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研究仍然局限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位置问题,与司法实践难以挂钩。因此,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以期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罪责能为司法实践者所接受。第一部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仍然在坚持着“不知法不免责”原则,该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知法推定,但随着法定犯时代到来,知法推定再难被接受,继续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只会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刑法理论中,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罪责已几乎成为共识,司法实践也理应发生改变。第二部分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基本问题的厘清。回答“怎么做”之前先弄清问题“是什么”,是解决问题的一般逻辑。此部分解释了什么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并认为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内容界定为“刑事法规范违反意识”是相对来说合理的。着重探讨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问题,分析了故意说理论存在的不足和对责任说的赞同。第叁部分在探讨解决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方案,并介绍了国外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经验,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问题在于平衡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而区分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规定认识错误只有在不可避免时才能阻却责任,就具有平衡两者关系的功能。第四部分则是着重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这种错误是否是不可避免的情形。认为在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应推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不存在认识错误),只有当行为人提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时才启动查证。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的判断,提出判断标准应根据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职业等个人情况划分出社会领域,再按该领域中一般人的认识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在具体判断时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知法”的机会,以及是否为“知法”付出过努力。(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聂卫平,刘巧珍[2](2016)在《浅议刑法总则虚置趋势的不可避免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九》出台,总则虚置的趋势已然露出端倪,且有不可阻挡之势。在总则的内在逻辑层面,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并存的矛盾;在刑事政策层面则存在着刑事政策过于具体化,从而导致总则被虚置的逻辑结果:在社会层面,由于我国刑法过于强调一般预防,从而致使社会舆论绑架立法司法,继而出现现象立法问题。(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5期)

孙国祥[3](2016)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域外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逐渐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对罪责的影响,承认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场合,不知法律可以成为罪责的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成为理论研究的核心。受"不知法律不免罪"的传统原则影响,无论是刑法规定还是刑事司法,各国对违法性认识不可避免性的把握仍十分严苛,几成一种罕见的例外。应当承认,现代刑法规范越来越复杂,公民对法规范的认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行为人只要在通常的法规范意识支配下,履行了法规范注意义务,但仍难以避免地陷入了违法性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刑法禁止行为,就应认定为具备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而阻却罪责。(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杨静[4](2014)在《跨文化交流中文化误读的合理性与不可避免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的进步创造了无数文明,也衍生出各种不同繁荣文化。相对于我国对文化的认识就分为东西方文化,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注定会有矛盾冲突。所谓的跨文化交流就是由自身的眼界出发,转换角度去梳理外来文化的过程,对于任何文化,都有被学习的东西,也就是说有其生存下来的道理。寻求一种可以综合的方式,对外来文化进行特定角度的观察与整合。文化的矛盾冲突大部分被看做是文化交流过程中的阻碍,是文化工作者的排斥行为,是文化的自我封锁与自我优越。文化的交流需要用哲学的思想进行辨证分析,通过实践来达到跨文化交流,正视文化之间存在的问题,理解误读存在的范围与文化融合的合理性。创造文化的过程是漫长的,是岁月沉淀下来最精华的一部分,只有正确看待跨文化交流中文化误读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才能发展自我文化,避免文化走进死穴。(本文来源于《青年文学家》期刊2014年21期)

马楠[5](2013)在《反腐败刑事法律不可避免性的司法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包括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的渎职罪。刑事法律能否切实发挥作用,关系反腐败制度体系作用的发挥,决定反腐败的成败。刑事法律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其严厉性、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叁者缺一不可。笔者结合反腐败刑事法律不可避免性弱化的表现,在司法层面进行反思,提出实现反腐败刑事法律不可避免性的对策。(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3年23期)

范宏宇[6](2012)在《爱米丽结局的不可避免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作家福克纳的短篇小说《献给爱米丽的玫瑰》中,爱米丽的结局是悲剧的。论文旨在从爱米丽生活的时代、她的独断专行的父亲、守旧的邻居和她的个性等方面分析爱米丽悲剧的不可避免性。(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12期)

李雅岑,方鹏,叶彩眉[7](2012)在《凶险型前置胎盘剖宫产术中不可避免性膀胱损伤的护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总结5例凶险型前置胎盘患者剖宫产术中不可避免性膀胱损伤的护理。护理重点为做好引流管维护,加强膀胱痉挛、尿漏、感染等并发症的观察及预防。5例患者未发生并发症,均康复出院,术后随访2~6月,患者排尿正常。(本文来源于《护理与康复》期刊2012年12期)

徐赛,吴良鹏,吴云[8](2012)在《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与相关概念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继承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式并未获得广泛的探讨。学界在论及法律继承必然性、必要性及可能性时,往往不由自主地谈其不可避免性,却没有单独专门地对之加以阐释,由此造成对法律继承不可避免性认识的模糊,进而也模糊了法律发展道路的方向。将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从其他性质中剥离以使其得到应有的强调,有助于明确法律发展之路,扫清法治建设的障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2期)

刘德新,孔祥红,潘微[9](2012)在《氧氟沙星与聚甲酚磺醛溶液联合治疗不可避免性压疮效果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探索治疗不可避免性压疮的新方法,为临床提供有效的治疗护理措施。方法:清创后,将浸有聚甲酚磺醛溶液(爱宝疗)的无菌纱布敷于疮面1~2min后,撤除无菌纱布将氧氟沙星药粉洒于疮面上。结果:疮面渗出减少,降低感染机会,疗程缩短,治愈率提高。结论:应用氧氟沙星与聚甲酚磺醛溶液联合治疗不可避免性压疮是一项简单有效的新方法,治疗压疮效果显着,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值得推广。(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医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钟铃[10](2011)在《论苔丝命运的“不可避免性”——在后现代的语境下重读《德伯家的苔丝》》一文中研究指出《苔丝》是哈代最为着名的小说之一,其中女主人公的悲剧命运是发人深省的。大多评论都认为,苔丝的悲剧命运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从今天的时代来看,这种悲剧的发生不再是引起轩然大波的事情。在后现代的语境中,重读经典文学名着,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女主人公的命运是可以避免,甚至逆转的。(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教育》期刊2011年23期)

不可避免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九》出台,总则虚置的趋势已然露出端倪,且有不可阻挡之势。在总则的内在逻辑层面,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并存的矛盾;在刑事政策层面则存在着刑事政策过于具体化,从而导致总则被虚置的逻辑结果:在社会层面,由于我国刑法过于强调一般预防,从而致使社会舆论绑架立法司法,继而出现现象立法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可避免性论文参考文献

[1].范抒雨.违法件认识错误及其不可避免性判定研究[D].海南大学.2018

[2].聂卫平,刘巧珍.浅议刑法总则虚置趋势的不可避免性[J].商.2016

[3].孙国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J].中外法学.2016

[4].杨静.跨文化交流中文化误读的合理性与不可避免性[J].青年文学家.2014

[5].马楠.反腐败刑事法律不可避免性的司法实现[J].人民检察.2013

[6].范宏宇.爱米丽结局的不可避免性[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7].李雅岑,方鹏,叶彩眉.凶险型前置胎盘剖宫产术中不可避免性膀胱损伤的护理[J].护理与康复.2012

[8].徐赛,吴良鹏,吴云.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与相关概念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2

[9].刘德新,孔祥红,潘微.氧氟沙星与聚甲酚磺醛溶液联合治疗不可避免性压疮效果观察[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12

[10].钟铃.论苔丝命运的“不可避免性”——在后现代的语境下重读《德伯家的苔丝》[J].现代企业教育.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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