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析欧盟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做法(论文文献综述)
扈银平[1](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黄路[2](2017)在《入世过渡期满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了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其他成员方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内,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替代国”制度,但这种做法将在2016年12月11日自动到期。这个15年也被称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过渡期。然而,过渡期满后,其他成员是否会主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国内学者对此感到担忧,认为对华歧视性做法仍然会存在。欧盟和美国分别作为中国的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一直以多种借口抵制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也造成中国将来在应对反倾销调查问题上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不管WTO其他成员方是否认可,中国在入世15年后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少数国家一意孤行地对我国企业在贸易上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违反了 WTO贸易规则。不可否认的是,15年期满后变相的替代国做法会更加频繁,诸如“举证责任转移论”以及特殊市场情形必定将会冲击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这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在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出发,做好过渡期满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外贸权益。
曾艳军[3](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胡佳佳[4](2014)在《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持续突飞猛进的发展并日渐取得大的成绩。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在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也逐渐的增多,从和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别与地区来分析,发生贸易摩擦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是,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在贸易上的摩擦日渐增多,并且摩擦次数渐渐超越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变成贸易矛盾的主体。在历史上,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方面交往频繁,关系良好。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阿根廷、南非等,这些国家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开发的潜力。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在贸易上的摩擦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上也越来越多的和中国产生摩擦。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现状,分析了这些贸易摩擦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给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然后从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威胁论”以及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上的区别对待等方面分析贸易摩擦存在的原因;最后从我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成功案例入手,在该案例的基础上剖析这一摩擦对两者之间的影响,提出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摩擦的举措。
梁婷[5](2014)在《反倾销税率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渐被限制,甚至取消。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法律所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一项贸易救济手段,却以其特殊的定位和保护功能,其实施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针对性强、实施方便、效果显着,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等诸多特点。由于WTO规则以及各国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某些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已逐渐背离了维护公平自由贸易的立法初衷,有滥用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现实存在。运用反倾销这一贸易救济手段,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平、合理、有效的反倾销税率。税率过低,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税率过高,既无法兼顾下游产业、消费者乃至本国的公共利益,也容易导致贸易摩擦的产生。因此,合理、有效的反倾销税率制度是值得重视和探讨的课题。目前,反倾销税率的确定在国际上有两种主要方法。一种方法是基于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率来确定反倾销税率。即用调整后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倾销幅度),除以出口价格;另一种方法是在倾销幅度率计算的同时,也计算损害幅度率,在二者中选取较低者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率的依据,即适用从低征税规则。此种方法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削价法和低价法作为欧盟计算损害幅度率的两种基本方法,在反倾销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WTO规则的完善以及其他成员方的立法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WTO《反倾销协议》、欧盟、美国和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对反倾销税率确定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对影响反倾销税率的相关因素进行探讨,并综合归纳,进而提出完善反倾销税率制度的立法建议。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对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反倾销税率概述。主要从反倾销税率的定义、反倾销税率的价值进行论述。进一步明确反倾销税率的确定不易过高,应以消除损害为限;第三部分对WTO《反倾销协议》确定反倾销税率的计算规则进行系统的阐述。从反倾销税率确定的四个核心环节——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价格调整、对调整后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的方法进行系统的阐释。并对现行WTO反倾销税率确定规则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对欧盟适用从低征税规则,倾销幅度率和损害幅度率的计算方法,以及美国反倾销税率确定的特点进行分别阐述;第五部分对我国确定反倾销税率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进行论述,并对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率裁定提出建议。综上所述,公平、合理、有效的反倾销税率才能真正起到维护公平自由贸易环境,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反倾销税率的确定过程中,首先要抬高启动反倾销措施的门槛,防止反倾销措施被滥用。与此同时,要限制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反倾销税率确定的相关规则,使其更加精确化和具有可操作性。贯彻低税原则,完善公共利益评价机制,综合考虑影响反倾销税率的相关因素,缩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尽量减少反倾销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给予发展中国家切实可行的优惠待遇。
何艳华[6](2012)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区域内成员间反倾销制度安排对区域内成员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对区域外成员的影响以及对WTO多边反倾销制度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之所以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是起因于对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的反思。反倾销制度是一项矛盾的产物。反倾销所规制的倾销实际上并非一定具有可责性、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区分倾销的动机显然违反经济学原理;反倾销申诉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倾销措施虽然欠缺经济合理性,又具有反竞争效果,但其是一国实现贸易政策的一种工具,该制度服务于一国整体利益,有时甚至是国家不得不用反倾销这类体现贸易保护主义制度来换取国内利益集团对贸易自由化协定的支持。因此,反倾销制度虽欠缺经济合理性,但却可以满足很多国家的政治需求,而这种政治需求在目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尚不能忽视。所幸的是,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一方面自然会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另一方面各国报复性的适用反倾销措施同时也会对一些青睐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产生一定的威慑,经过一番博弈,各国均会认识到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将不能使自己继续受益,而逐渐减少乃至放弃使用反倾销措施。在整体上承认一国利用WTO所允许的反倾销制度施行贸易保护主义,在当前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应努力探寻反倾销欠缺经济合理性、限制竞争从而阻碍正常贸易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特定区域贸易协定的特殊实践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学家都倾向于认为倾销是一种完全理性、具有正当性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且大多数倾销不会减少(反而经常增加)全球福利。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必然导致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上涨或进口数量的减少甚至是完全退出该国市场,这种做法必然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目前规制国内掠夺性定价和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和规范国际价格歧视的反倾销法在制度上存在重大不同,这种不同是以对经济学分析的开放度不同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法明显不受甚至最基本的经济学分析的影响。一般认为,政治需求给予反垄断和国际贸易的规制者适用不同分析工具的动机。政府规制者因促进国内生产商间的活跃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来自于不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的损失会更多的被竞争市场所增加的效率所抵消。)但他们不会因来自于外部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外国生产者的利益不是被选官员选票的来源,而国内生产商的损失会使官员损失选票。此外,政府为本国经济发展而进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的谈判,当政府对利益集团压力比较敏感时,带有特殊保护条款的贸易协定更容易签署。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可能会导致促进卡特尔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反倾销救济措施会便利卡特尔的维持,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包括反倾销申诉的可能性本身对外国生产商构成一种威慑以及反倾销申诉资格的设定便利申诉方之间的卡特尔化),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反倾销立法促进了一项“合法的卡特尔”,为了国内工业的利益,政府本身监督和执行一项事实的固定价格机制。根据这项合法的卡特尔,仅仅提起反倾销申诉的活动可能导致国内和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固定价格的有效合作。以进口产品为目标的反倾销申诉常常是由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重要部分联合提起。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共同努力中,国内生产商自然的交换价格和产量水平的信息,这种交流可能是事实上的固定价格共谋的开始。虽然反倾销措施对卡特尔化所起到的便利作用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效果。反倾销措施从申诉到裁决的作出,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反竞争效果,扭曲国际贸易正常流向,与其维护公平贸易,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宗旨背道而驰。虽然诺尔——惠灵顿规则对反倾销申诉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任何附属的固定价格或限制产量的协议都是违法反垄断法的,利用反倾销法便利卡特尔化的高度可能性证明反垄断实施资源向受反倾销命令影响的市场的重要分配是正当的。反倾销制度是一国贸易政策的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国家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国家为在国际贸易舞台中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想尽办法制定各种维护本国利益,尤其是与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产业利益的制度。保护贸易一直伴随在自由贸易的周围,甚至成为各国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手段。除了国家利益驱使之外,反倾销制度作为联系一国产业政策与贸易的工具,保护本国国内较为弱势的工业,还往往是迫于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反倾销产生的政治机制是我们研究反倾销制度合理性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所以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单纯经济学角度去分析,还要考虑政治利益的需求,我们能做的是探求采取什么样的路径来逐渐纠正其经济上的不合理性。第二部分内容是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类别实证分析,主要介绍了区域贸易协定及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由此导致反倾销制度的多元化,并对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下的反倾销制度现状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进行总结与分析。在对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对反倾销制度的安排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区域贸易协定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类型:内部取消反倾销措施安排、遵循WTO协定项下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对WTO协定项下反倾销制度进行修改以严格反倾销纪律的安排等三大类。第三部分是对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主要分析两个问题:其一是反倾销制度是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其二是的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这种“两分法”违反GATT项下的国民待遇。因为他们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没有能够在进口国给予外国产品和国内产品一种平等的机会。这种对国内价格歧视和国际价格歧视的差别对待导致了在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待遇优于进口商的待遇,这种差别待遇是针对产品来源而实施的,本质上将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但是GATT第6条明确将反倾销法合法化。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WTO成员修改WTO协定的合法性,与GATT第24条的相符性问题,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首先,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VCLT第41(1)可以适用于WTO,除非相关协定规定中明文规定不可以适用;马拉喀什协定的第9条和第10条允许相互间修改,相比VCLT第41条,这两条规定更为详细,因此优先于第41条适用。然而,事实上,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并非专门针对相互间修改,在RTAs的语境下,相互间修改应特别在GATT1994第24条的基础上予以考虑,这确认了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不涉及相互间修改的问题这样的结论。GATTT1994第24条既没有清楚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此类修改,修改必须满足VCLT第41(1)(b)(ⅰ)中的条件(不影响WTO协定下第三成员的权利或义务)和(ⅱ)(不涉及到对该条款的损抑与WTO协定作为一个整体的目标和宗旨的有效实施不相符)。这些条件强化了GATT1994第24条项下的RTAs的目的,且增强了RTA应遵循对RTA外部的WTO成员的贸易扭曲最小化的同时,内部贸易自由最大化的重要性。在第24条第4款和第8款反映了VCLT第41(1)(b)所体现的条件。RTA成员之间应对“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但是在必要情况下,按照第11-15条、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因此,一项RTA是否应当取消反倾销措施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反倾销税是否属于“限制商业的关税”或者反倾销法是否属于“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需进一步判断反倾销措施是否属于允许存在的例外。尽管RTA成员进一步自由化或便利相互间贸易的意图是无害的,但是特殊反倾销规则在RTA成员内部优先适用将实质上扭曲竞争条件。第24.5条的解释将禁止RTA成员方创建任何有关反倾销规则的优惠安排,不仅包括对规则的部分修改而且包括已经成为一种首选方案的RTA成员间贸易救济行动的完全取消。这将导致对非当事方成员更多地适用反倾销措施,从而创造一种贸易限制,构成一种歧视。第四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分别以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反倾销的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和贸易协定以及欧盟为样本对制度的推广可能性进行分析。NAFTA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该机制的成本是重大的。政府有时会延迟支付专家组成员报酬,因为当事方没有分配充足的资金给程序。美国政府对第19章并不满意,因而,给予NAFTA美国秘书处的资金和人员严重不足,更不会在将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效仿。其二,让来自不同法律文化的律师试图解释另一国家的法律存在内在的困难。其三,第19章不是必需的。首先,WTO机制履行了国际反倾销争端解决的任何正当性需求。其次,美国目前的NAFTA伙伴和未来的新伙伴已经表明了第19章在将来的贸易协定中不是必需的。澳大利亚-新西兰FTA通过竞争法管辖范围的扩展,将通过分隔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而实施的差别定价行为纳入到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行为的范畴内,从而转由竞争管理机构处理。在反垄断执法行动的相互协助上,澳新协定承认对方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可以对在另一国境内发生的但影响到本国市场的行为适用本国竞争法,即相互承认以“效果原则”为基础的国内竞争规则的域外适用效力。为了保证这种适用的有效性,澳新两国的竞争管理机构都可以在另一国境内举行听证、强制取证和执行命令等。澳新协定表明两个地理位置相近、经济水平相当、具有相似历史背景和传统的国家可以在竞争规则的双边协调上达到很高的一致程度。对于欧盟而言,由于地缘关系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接近,欧洲国家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它们比其他国家更容易结合在一起组建一个共同市场,消除成员国之间货物、服务、劳工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从而促进欧洲整体经济的发展。同时,欧盟成员国还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权力呈交给欧盟的有关机关,由它们来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成员国不得违背。因此,欧盟实际上是一个超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就像国内贸易中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一样,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也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之必要。就取消反倾销制度而言,欧共体条约和澳新协定都显示出条件的严格性,其他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很难效仿。困难的根源在于,目前国际上各国反垄断法存在较大差异,许多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在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做到相互信赖对方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承认其效力,非常困难。欧共体建立了一种理想的模式,即以一套统一的反垄断规则代替各成员国反垄断法在跨成员国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同时由欧委会统一执法。但是这种理想的模式只伴生于高度的一体化。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首先,总结了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的模式与类别:模式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分散式和专章式);从类别上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遵循WTO、放弃反倾销、中国-东盟特殊的安排)。其次,对中国签订RTAs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中国签订RTAs后,成员伙伴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数量不降反而总体上增加。第三,分析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ECFA是一个特殊的自由贸易区,在ECFA内部,保留WTO规定的反倾销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对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FTA反倾销制度的考量,从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来看,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展望。反倾销的反竞争问题在RTA内取得了重要进展,虽然取消反倾销救济的RTA为数不多,但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对反倾销适用进行进一步严格约束的RTA。虽然如此,该问题在WTO内尚无明显进展。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目前存在难以跨越的障碍,国际社会也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在此情境下,积极促进反倾销与反垄断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是重要的。应该提及的是,对反倾销制度的否定,并不等同于否定一国为本国国内产业提供必要保护的需求。因此,能够或应当努力寻求其他方案以促进国际贸易流动的跨境规制。此外,期冀在自由贸易区的边界内,反倾销的自然消耗可能会发生,反倾销的国家间报复效应可能会让某些国家逐渐放弃反倾销转而寻求其他路径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
刘靖华[7](2012)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国际社会,不仅存在着征收关税、进口限制、反倾销、反补贴等防守性贸易保护措施,还有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为代表的进攻性贸易保护措施。世界范围内,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地区)为数不多,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其中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和欧盟《贸易壁垒规则》(TBR)最为典型。借鉴美欧立法经验,中国亦建立起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旨在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随着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国外对华产品贸易壁垒亦日益增多,发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作用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对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立法进行深入理论分析,提出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立足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属性,采用行政过程论为基本分析定式,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进行类型化处理;以行政法治化为分析路径,揭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专门性规则及程序制度。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关照为分析准则,剖析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之不足,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运用历史、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中国法律制度的内容为分析蓝本,结合法学基本理论和美欧的制度经验,总结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内容的一般规律,为中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框架。全文按照“理论分析”、“制度变革”到“社会实践”的逻辑进路安排篇章结构。本文认为,不能静态地看待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将其功能仅限定于资讯提供的范围,而应该以行政过程的视角进行考量,将其被定性为以动态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过程。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欧盟TBR和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看,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是一国外贸行政机关针对外国政府的贸易壁垒发起调查、作出确认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活动。依行政行为类型化分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调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定等行为。行政调查通过获取资讯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提出调查报告,外贸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裁定,确认所指控的外国政府的措施或做法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外贸行政机关的裁定为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或启动WTO多边贸易争端程序提供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不仅是一个行政活动过程,它还是一个规范或秩序系统。美国、欧盟和中国都有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专门立法,建立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具有行政法制度属性,通过对规范的分析,归纳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实体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贸易壁垒认定的法律依据;三是损害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则是有关外贸行政机关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顺序等规定。这些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往往交织在一起,构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行为的规范体系。鉴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机关拥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及行使权力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本文从行政程序制度具有制约作用的认识出发,从宏观层面上提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的正当程序要素,并在微观层面上对其中的程序制度进行分析。在中国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中,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被作为主动进攻性保护贸易制度引入中国对外贸易法中。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得到印证。尽管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在中国的步履维艰不能完全归咎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但有完善的制度作为支撑,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将会更为丰富。鉴于此,本文借鉴美国、欧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立法经验,对中国制度的立法背景、制度框架、内容设计等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指导思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和阐述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规则,尝试构建起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制度框架,据此对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检讨,提出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中国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破茧成蝶”。
薛林,姚庆超[8](2012)在《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从2004年至今,外国共对我国发起42起双反调查,其中30起实施了双反措施。外国对华双反调查呈现出突然性、密集性、针对性、同时性、难应对、牵涉广、结果差、影响大的特点。我国频繁遭受双反调查的内部原因主要是我国政府存在补贴政策,而接受补贴的企业又有倾销行为;外部原因主要是外国滥用双反贸易救济措施。针对我国遭受的双反调查的特点和原因,以双反调查程序为视角,从调查前、调查中和调查后三个阶段提出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对策建议。
李成钢[9](2011)在《中国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十年实践》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纪念日。在过去的十年时间里,中国作为当事方应对和处理了31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作为第三方参与了87起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国经历了由起初的防御到如今的攻防兼备的过程,实现了由跟随、学习、认知到如今能较好地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转变。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中国面临的世贸组织争端,包括起诉和被诉
山卉[10](2011)在《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1年,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整,十年来,中国的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15.3%降到了9.8%,并开放了100多个服务贸易的部门;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分别增长了4.9倍和4.7倍;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两倍多。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于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时就指出“中国入世的十年是同世界分享繁荣和实现共赢的十年”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进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也得到了明显的发展。从当初的入世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到2004年的新西兰、新加坡、巴西和马来西亚4国,再到2005年的9国、2008年的77国、2009年的97国,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然而这却也并不阻碍中国连续十五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发起调查的国家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中以美国为首。当初中美在入世的谈判时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商讨良久,最终我国做出了“入世十五年可以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让步,入世的十年间我国也就此问题多次与美国交涉,希望缩短相关期限,尽早给予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尽量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但是随着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和之后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到来,全球内的贸易保护开始抬头,美更是对中国发起了大规模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而我国出口企业由于这顶“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帽子往往又处于应诉的被动地位,从而不是不应诉就是败诉而归,对我国的出口业乃至贸易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三次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国都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表现出积极态度,这是意味着中国有望提前享受到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待遇还是美国一味的外交伎俩?其中,在文章的第四第五章中分别就这个问题从政治角度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本文就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的分析,共六章。第一章是绪论,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大体的介绍。第二章介绍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的渊源,分为两个层面,第一部分论述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产生与GATT的第六条的注释关系,第二部分详细讲述了中国和美国之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第三章,本文进一步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共同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相关规定,第-层次是美国反倾销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正常价值的估算以及相关细则规定,第二层次是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与反倾销相关的条款进行了介绍和相应的分析;第四章,文章就中美之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进行了分析,认为此问题是将经济问题政治化、出于贸易保护的真实目的;接下来的第五章,本文又分别从对外贸易、国内经济和对我国内政制订的影响三方面介绍了非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的不利影响;在本文的最后部分即第六章,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措施,并依次从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来进行论述。
二、解析欧盟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解析欧盟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做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2)入世过渡期满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之处 |
1.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二章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概述 |
2.1 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制度 |
2.1.1 选择替代国的标准 |
2.1.2 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
2.1.3 替代国制度是对特定国家的歧视性做法 |
2.2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法律根源 |
2.2.1 美国法为起源 |
2.2.2 欧盟法为代表 |
2.2.3 对《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解读 |
2.3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影响 |
2.3.1 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次数增多 |
2.3.2 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处于劣势 |
2.3.3 对中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影响 |
2.3.4 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 |
第三章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理之争 |
3.1 自动获取论与举证责任转移论 |
3.1.1 自动获取论 |
3.1.2 举证责任转移理论 |
3.2 客观事实不符论 |
3.3 替代国制度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分离论 |
第四章 过渡期满后中国应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依据 |
4.1 符合“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精神 |
4.1.1 中国入世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条约行为 |
4.1.2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家间的行为准则 |
4.2 符合WTO法的基本原则 |
4.2.1 是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 |
4.2.2 是消除地区间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必然要求 |
4.3 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形成国际习惯 |
4.4 中国国内法依据 |
4.4.1 市场经济基本要求 |
4.4.2 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基本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 |
第五章 过渡期满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面临的挑战与法律应对 |
5.1 面临的挑战 |
5.1.1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难以被普遍认可 |
5.1.2 变相的替代国做法——“特殊市场情形”的威胁 |
5.2 从法律层面的应对措施 |
5.2.1 通过完善立法保护国内市场 |
5.2.2 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 |
5.2.3 实施贸易报复措施有理有据 |
5.2.4 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条约联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 |
第二章 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现状及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现状 |
一、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贸情况 |
二、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概况 |
三、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特点 |
一、以显性的贸易摩擦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涉案金额较小,但是涉及国家较广并且金额有明显增长之势 |
三、涉案产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 |
四、征税税率较高,带有明显的恶意性 |
第三节 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对我国的影响 |
一、贸易摩擦容易引起同类产品在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 |
二、对我国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造成阻碍 |
三、妨碍中国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实施 |
四、恶化了中国的投资环境 |
第三章 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内部因素 |
一、中国商品的产业结构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 |
二、出口商品结构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 |
第二节 外部因素 |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的主要因素 |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法制建设的不健全 |
三、“中国威胁论”在发展中国家的扩散 |
四、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上的区别对待 |
五、其他发展中国家受到国内和国际的压力 |
第四章 应对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策略 |
第一节 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案例分析 |
一、昆山中固紧密五金限公司 |
二、广东将军陶瓷有限公司 |
第三节 应对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策略 |
一、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贸易摩擦的产生 |
二、积极应诉,灵活抗辩 |
三、及时做好经验总结,积极有效减少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反倾销税率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反倾销税率概述 |
2.1 反倾销税率的定义 |
2.1.1 基于倾销幅度定义的反倾销税率 |
2.1.2 基于从低征税规则定义的反倾销税率 |
2.2 反倾销税率的价值分析 |
2.2.1 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环境 |
2.2.2 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
2.2.3 贸易限制作用 |
2.2.4 维护公共利益 |
3 WTO 确定反倾销税率的一般规则 |
3.1 反倾销税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
3.1.1 以消除损害为原则 |
3.1.2 单独税率原则 |
3.1.3 从低征税原则 |
3.1.4 公共利益原则 |
3.2 确定反倾销税率的基本公式 |
3.3 确定反倾销税率的基本因素 |
3.3.1 正常价值的确定 |
3.3.2 出口价格的确定 |
3.3.3 价格调整的原则 |
3.3.4 比较方法的选择 |
3.4 WTO 确定反倾销税率规则评析 |
3.4.1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确定偏离实际值 |
3.4.2 价格调整不对称 |
3.4.3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 |
4 欧美确定反倾销税率的立法分析 |
4.1 欧盟确定反倾销税率的规则 |
4.1.1 从低征税规则的适用 |
4.1.2 确定倾销幅度率的规则 |
4.1.3 确定损害幅度率的规则 |
4.1.4 欧盟反倾销税率规则评析 |
4.2 美国确定反倾销税率的规则 |
4.2.1 特殊的正常价值确定规则 |
4.2.2 出口价格的确定 |
4.2.3 价格调整及比较方法 |
4.2.4 美国确定反倾销税率规则评析 |
5 我国确定反倾销税率的规则及完善 |
5.1 我国确定反倾销税率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5.1.1 我国确定反倾销税率的立法现状 |
5.1.2 我国确定反倾销税率存在的问题 |
5.2 完善我国反倾销税率制度的立法建议 |
5.2.1 适用从低征税规则 |
5.2.2 合理确定反倾销税率基本因素的计算方法 |
5.2.3 综合考虑反倾销税率确定的其它影响因素 |
5.3 中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率裁定的建议 |
5.3.1 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率裁定现状 |
5.3.2 内外部原因分析 |
5.3.3 我国应对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缘起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反思 |
第一节 反倾销制度基础:倾销有害论的分析 |
一、 并非所有倾销都是反竞争行为 |
二、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 |
三、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的原因 |
四、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促进卡特尔化的可能性 |
一、 反倾销救济措施便利卡特尔的维持 |
二、 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Cartelization) |
三、 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反倾销法功能:实施贸易政策的工具之一 |
一、 反倾销本质上一种贸易政策的工具 |
二、 反倾销的报复性使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二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一节 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现状 |
一、 澳大利亚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二、 美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三、 日本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四、 韩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五、 欧盟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六、 新加坡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 |
一、 不改变 WTO 反倾销救济权利的 RTAs |
二、 取消反倾销措施的 RTAs |
三、 对 WTO 反倾销实体内容作出重要修正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WTO 框架下反倾销制度作为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 |
一、 GATT 第 3 条对反倾销规则实施的要求 |
二、 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在标准方面的不同待遇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修改 WTO 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 |
一、 WTO 成员修改 WTO 协定的合法性 |
二、 与 GATT 第 24 条的相符性问题 |
三、 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 |
四、 简要结论 |
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 |
第一节 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之例证:NAFTA |
一、 NAFTA 双边审议小组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 NAFTA 第 19 章专家组审议机制的特点 |
三、 NAFTA 第 19 章机制的缺陷 |
四、 NAFTA 第 19 章扩展适用至其他 RTAs 的思考 |
五、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 |
一、 澳新协定签订的背景 |
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倾销立法的修订 |
三、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立法的修订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欧盟 |
一、 欧盟 |
二、 EC-EFTA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五章 中国洽签 RTAs 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概述 |
一、 中国洽签的区域贸易协定概况 |
二、 中国洽签 RTA 反倾销制度的模式 |
三、 中国 RTA 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二节 中国签订 RTAs 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 |
一、RTAs 伙伴国对华反倾销实践统计 |
二、 RTAs 签订后对华反倾销数量增加的原因 |
三、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 |
一、 ECFA 的性质 |
二、 ECFA 中是否取消应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第四节 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 FTA 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一、 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 |
二、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 |
三、 简要结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 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的障碍 |
二、 国际社会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 |
三、 竞争政策与反倾销功能上的相互补充 |
四、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本文的选题背景 |
二、 本文的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架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架构 |
四、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五、 研究综述 |
(一)国际经济法学者有关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研究 |
(二)行政法学界有关 WTO 对中国行政法影响的研究 |
第一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概念 |
一、 贸易壁垒的涵义 |
二、 行政调查的界定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定义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典型模式 |
一、 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 |
二、 欧盟《贸易壁垒规则》(TBR)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内容概览 |
第三节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建立及面临的问题 |
一、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建立 |
二、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实践 |
三、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面临的问题 |
第二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可行性解析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理论基础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与保护贸易理论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与贸易政策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现实基础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经济基础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政治基础 |
第三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功能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用以消除贸易壁垒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提供贸易救济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沟通各种贸易争端解决方式 |
四、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搭建起私人寻求 WTO 协议下贸易权利救济的渠道 |
第四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国际适法性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内容与 WTO 规则的衔接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实践呈现出与 WTO 相衔接相协调的趋势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对 WTO 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作用 |
第三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过程性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中的行政调查 |
一、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的定位 |
二、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适用范围 |
三、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程序要件 |
四、 贸易壁垒行政调查方法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中的行政确认 |
一、 贸易壁垒认定的法律依据 |
二、 贸易壁垒认定的事实依据 |
三、 贸易壁垒调查中的确认效力 |
第四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机制 |
第一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基础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的起因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的正当性 |
第二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规则 |
一、 调查的发起阶段 |
二、 审查与立案阶段 |
三、 调查进行阶段 |
四、 采取措施阶段 |
五、 小结 |
第三节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制度 |
一、 行政公开原则支撑的程序制度 |
二、 行政公正原则指导的程序制度 |
第五章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立法演变及制度形成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机关的级别低 |
二、 实体规则内容存在疏漏 |
三、 程序规则内容过于粗疏 |
四、 “监督条款”不完善 |
五、 可采取措施的规定不明确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构想 |
一、 制度完善的指导思想 |
二、 制度完善的建议 |
结语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治化 |
一、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权的设定 |
二、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体法规制 |
三、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法规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的特点分析 |
1.突然性:在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下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 |
2.密集性:短期内对我国发起多起双反调查 |
3.针对性:发起国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 调查针对的主要是钢铁行业 |
4.同时性: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 |
5.难应对:同时应对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难度很大 |
6.牵涉广:双反调查既涉及到企业又涉及到政府 |
7.结果差:双反调查的结果常常是同时适用双反措施 |
8.影响大:双反调查对我国产生多方面影响 |
二、我国频繁遭受双反调查的原因分析 |
(一) 我国频繁遭受双反调查的内部原因 |
1.我国出口产品符合了被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事实条件” |
2.我国符合了被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法律条件” |
3.应对双反调查不利, 纵容了外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
(二) 我国频繁遭受双反调查的外部原因 |
1.金融危机前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外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 |
2.个别国家通过修改法律对我国进行双反调查 |
三、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的对策浅析 |
(一) 在调查前, 完善相关制度和制定应对策略, 避免遭受双反调查 |
1. 建立双反调查预警机制 |
2. 完善我国应诉激励机制 |
3. 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 |
(二) 在调查中, 充分利用各种实体和程序权利积极应诉抗辩 |
1.对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
2.政府和企业密切联系, 共同应诉 |
3.申请延期回复问卷 |
4.反对调查机关在调查中的不公平做法 |
(三) 在调查后, 运用各种途径进行救济 |
结语 |
(10)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用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结构安排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主要观点 |
1.3.2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的渊源 |
2.1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产生与GATT第六条注释 |
2.1.1 非市场经济国家 |
2.1.2 非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与GATT中的反倾销规定 |
2.2 中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渊源 |
2.2.1 美国相关法律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规定 |
2.2.2 中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提出 |
第3章 中美反倾销问题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 |
3.1 美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
3.1.1 "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正常价值的估算 |
3.1.2 "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特别规定 |
3.2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 |
3.2.1 倾销价格和成本的确定 |
3.2.2 截止时间的确定 |
第4章 中美之间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实质分析 |
4.1 经济问题的政治化 |
4.2 隐性的贸易保护目的 |
第5章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不利影响 |
5.1 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
5.2 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和稳定形成不利影响 |
5.3 干预我国经济政策方针制定 |
第6章 对策措施 |
6.1 政府职能层面 |
6.1.1 积极参与反倾销规则的制定 |
6.1.2 合理有效的利用外交手段 |
6.1.3 充分利用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
6.1.4 了解并合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式 |
6.1.5 加强商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管理 |
6.2 企业层面 |
6.2.1 加快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和改革 |
6.2.2 积极争取提出"市场导向产业测试" |
6.2.3 充分利用有建议选取"替代国"价格的权利 |
6.2.4 对不合理的"替代国"选取提出积极抗辩 |
6.2.5 积极争取分别裁定税率机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解析欧盟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做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2]入世过渡期满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黄路. 西北大学, 2017(02)
- [3]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4]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问题研究[D]. 胡佳佳. 安徽财经大学, 2014(05)
- [5]反倾销税率制度研究[D]. 梁婷. 河北经贸大学, 2014(08)
- [6]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D]. 何艳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7]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法研究[D]. 刘靖华. 苏州大学, 2012(10)
- [8]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J]. 薛林,姚庆超.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2(01)
- [9]中国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十年实践[J]. 李成钢. 国际贸易, 2011(12)
- [10]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D]. 山卉.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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