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环境,废弃物,国家海洋局,修正案,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文文献综述
陶涛[1](2017)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997年进入我国刑法,后经刑法修正案八予以修改。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刑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罪在诸多方面都还存在着争议,对于课题方面存在着多种学说,客观方面在实践之中存在着认定难题,在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是否都可以构成本罪也都存在着争议。在本罪的立法建议方面,也是众说纷纭,是否对本罪的罪名进行分解、是否采用危险犯、是否应当采取严格责任,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环境污染事故方面的刑事立法沿革状况,寻找其中的发展脉络;在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本罪的客体是环境权,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认定也给出了相关意见;文章的第叁部分,分析的本罪和其他一些相关罪名的区别;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建议对罪名不进行分解,但是可以设立为危险犯,对于采取了危险犯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按照情况采取相对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方面,预防的意义远远大于犯罪后对行为人的惩罚,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五部分分析了犯罪的原因,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本文来源于《区域环境资源综合整治和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7-08-25)
孟凡君[2](2016)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我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待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既可解决其堆存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也可以节约资源,通过替代原生矿产资源,具有显着的节能减排效益。日前,在2016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上,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执行主任、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金惠认为,通过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重大技(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报》期刊2016-07-14)
姜文秀[3](2015)在《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论证我国《刑法》第338条修改前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表面差别和实质差别分析得出污染环境罪对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优势。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比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罪名上扩大了适用范围、解决了不处罚故意犯罪却处罚过失犯罪的悖论、改变了无法处理共同犯罪的状况、加大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从实质上加重了法定刑、顺应了生态中心的时代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5年11期)
刘大龙[4](2014)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行《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进一步依法(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08-06)
逯仲禹[5](2014)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故顾名思义是指由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重大的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其中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的完善。这样一来,不仅在客观方面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还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给予环境法益的特殊保护。如此一来,这无疑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赖以生存的环境,有利于经济发展健康可持续发展。但与此同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遗留的一些历史问题则依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司法,将环境立法司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此外,伴随着经济数值不断地飙升,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污染环境行为的问题就随之产生且日趋严重。而在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实践过程中一度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为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最终被定罪处罚的屈指可数。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在诸多方面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修改。修改后,罪名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改为:污染环境罪。在犯罪构成上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有诸多不足。(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4-06-30)
潘荣[6](2014)在《浅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5月1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叁百叁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在法学理论界引起巨大反响。修改后的刑法条文调整了构成条件,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极大增强了刑法威慑力。但是仍旧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环境立法工作仍需再接再厉,环境的刑法保护仍需加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8期)
戴仁辉[7](2013)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依法公开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央企要模范遵守环保法律,而不能超越环保法律。但实践中,与民众的期望往往相反。我们的央企可以称得上是"有钱有势",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打着"公共利益、国家工程"的名义,动辄给反对者扣上"违法犯罪"大帽子。据南京市环保局的通报,2013年1到3月,不按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7个项目中,中石化的下属企业占了4个。这类企业不经常出事才怪呢。大连和南京一样,是典型的"石化围城"的城市。2010年,中石油大连石化的炼油能力达到2050万吨,位居全国(本文来源于《绿色视野》期刊2013年11期)
郭世杰[8](2013)在《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理念嬗递》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白炽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长期备受冷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格局。考察与梳理刑事立法史,我们会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旗帜鲜明地表达出我国刑事立法在环境保护这一主题上的理念嬗递:从盲目抵制犯罪化到积极推行"降低起刑点";从立法宜粗疏到严密刑事法网;从"惩恶于已然"到"预防于未然"。加强我们这个时代的环境保护,亟需刑法这一手段的积极有效运用。(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3年08期)
杜敬波,杜佳蓉[9](2013)在《勿使污染环境罪落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窠臼——尽快完善环境刑事保护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加大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叁百叁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两高"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本文来源于《第四届河北法治论坛论文集》期刊2013-08-06)
青青[10](2013)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救济途径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不断出现在公众的眼前,其所带来的不单是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损害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和难以修复的生态破坏。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基本上都以解决事件和针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为主,忽略了对于环境污染受害人权利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了通过民事途径弥补自身损害的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诉讼支持和完善的赔偿执行机制,使得环境污染受害人多数情况下放弃了通过司法途径弥补自身损害。针对目前的状况,亟需完善我国现有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以确保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环境污染受害人受损权利恢复的最优化,从而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我国叁起典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同的处理方式入手,探求重大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的新途径。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了叁起我国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于同类事件不同解决方式的分析,提出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加以分析,并探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已有救济模式和不足。第叁部分,针对现有模式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说明单靠现有的制度已经不能给予环境污染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从而引出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的新途径,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提出我国建立相关途径可以实施的方向。(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3-03-0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既可解决其堆存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也可以节约资源,通过替代原生矿产资源,具有显着的节能减排效益。日前,在2016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上,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执行主任、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金惠认为,通过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重大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陶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问题研究[C].区域环境资源综合整治和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7
[2].孟凡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我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待突破[N].中国工业报.2016
[3].姜文秀.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比较研究[J].法学杂志.2015
[4].刘大龙.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分析[N].江苏经济报.2014
[5].逯仲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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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戴仁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依法公开处理[J].绿色视野.2013
[8].郭世杰.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理念嬗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9].杜敬波,杜佳蓉.勿使污染环境罪落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窠臼——尽快完善环境刑事保护法律制度[C].第四届河北法治论坛论文集.2013
[10].青青.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救济途径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