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笔录论文-邹海滨,陈怡灵

行政听证笔录论文-邹海滨,陈怡灵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听证笔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听证笔录论文文献综述

邹海滨,陈怡灵[1](2016)在《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模式是选用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本文先介绍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的法律效力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听证会结束后发现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提交证据的义务、行政相对人补充证据的规定及行政机关违规的法律责任这四方面探讨来完善行政听证笔录在我国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3期)

李鲤[2](2016)在《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行政听证笔录是否具有排他效力。目前,行政立法层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尚不统一。行政决定层面,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规定也不统一,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起源与发展作了简要的梳理并对行政听证笔录的定义以及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含义作了界定。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不同模式,并对我国的模式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现行规则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针对现存的问题在实践方面给出了相应完善建议。本文通过不同程序的对比得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在不同程序中应有所不同:在行政决定层面,通过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分析,得出两者对于相对人的意义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处罚属于侵益行为,以行政听证笔录为处罚决定作出的依据,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起到保护相对人的作用。许可则属于授益行为,一般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并且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决定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鉴定意见来综合考量。在行政复议层面,不能只顾“效率”而忽视“公正”,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不应以行政听证笔录为限。在行政诉讼层面,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渠道,应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被救济的可能性。若法院只审查行政听证笔录,则可能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并且,从性质上看,行政听证笔录属于书证,法院应将其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依据之一,而非唯一依据。因此,在不同程序中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不同程序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贺云[3](2013)在《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现有的立法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都规定的不统一、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了在实践中各种问题的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明确行政听证笔录在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立法中,行政听证笔录具有依据的法律效力,这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和行政立法参与者的广泛性所决定的,所以行政立法主体可综合其他材料如相关政策作出行政立法决策,但对于行政立法主体采纳了某些意见的理由和未采纳某些意见的理由需作强制性的公开说明,特别是行政主体采纳了听证笔录以外的意见,应当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必要时,行政立法主体还应解释和说明为何如此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决定中,行政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但也可借鉴美国的“官方认知规则”予以补充。在行政复议中,经过正式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只需提交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关只需审查听证笔录。对未经过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采用听证审理的方式去审理案件,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法院在审查已经过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只应审查在行政听证程序中所作的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但当法院审查的是未经过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去审理案件,这是因为非正式听证程序缺乏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和辩论,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又是综合了案卷以外的其他事实材料,导致了听证笔录并不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期刊2013-04-15)

刘华[4](2010)在《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听证制度作为保护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滥用的核心制度,已经越来越广泛的被行政机关运用到行政程序中。听证制度在开辟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新进程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往往沦为了一种形式或摆设。造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行政相对人虽然在听证程序中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平等的质证与对抗,显示了公平与公正,但行政机关在作最后的决定时却不以听证为基础,导致听证与决定之间割裂开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没有或者是没有明确对听证程序中形成的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由此可见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重要性。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对该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听证制度并重点对在听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进行介绍。然后在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两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美国和德国)对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汲取其中的精华之处。再者在第叁部分描述了听证笔录法律效力在我国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最后通过借鉴国外关于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比较成功的做法,在此基础之上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0-04-01)

李积霞[5](2010)在《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将建立法治政府,有关立法也作了一系列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规定。但在行政听证制度以及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方面,目前立法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和缺憾,导致实践中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明确行政听证笔录在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效力,既有实现行政听证制度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作用的实践意义,又有学理研究上的必要性和前沿性意义。随着我国立法及实践中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行政听证制度广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听证制度的诸多制度尤其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行政决策领域听证笔录具有依据效力,通过建立组织听证的行政主体予以回应的制度来确定。在行政决定领域行政听证笔录应当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即行政决定的作出必须以行政听证笔录为重要依据,除非有明显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听证笔录没有反映客观、真实的事实,否则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以听证会之外、当事人不知晓的证据或事实为依据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在这些行政救济阶段,行政听证笔录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其证据效力、对行政主体提交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对审查机关职权、审查方式等方面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另外,与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相关的一些问题也必须予以关注。首先,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的行政听证制度既有正式听证,又有非正式听证,但对非正式听证的规定以及重视程度都很不够。因此,应当对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进行合理定位,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次,我国学者在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的探讨中,大多对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予以肯定。但美国“案卷排他性原则”与我国目前的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不能简单移植“案卷排他性原则”。(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0-04-01)

阮李全,冯子轩[6](2009)在《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再判定——兼析《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建议稿)第7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作为开端,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走过12个年头。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常常遭遇"听而不证"、"证而无力"的困境和尴尬,致使听证往往流于形式,其本身所固有的重要证据价值远远未发挥出来。究其因,主要源于听证笔录效力界定的不完善,证据规则不全,《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建议稿)尽管对某些证据规则有所细化,但仍然没有明晰该类证据的效力问题。因此,本文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进行再判定,从诉讼民主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应及于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本文来源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常淑红[7](2006)在《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和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行政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约束力,以及对法院审查和判断行政决定合法性的一种约束。强调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行政程序法还是行政实体法关于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规定都不是很完善。本文在介绍行政听证笔录基本理论和借鉴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行政听证笔录在我国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笔者建议将行政听证笔录作为一种行政诉讼证据,并进而提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听证笔录排他性原则和行政听证笔录排他性原则的例外——行政认知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6-04-10)

袁永琴[8](2006)在《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是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公民程序意识的加强,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程序权利的行使和规范行政职权的公正运用,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纵向的角度,以行政行为的形成程序和救济程序为切入点,在区分不同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行政听证笔录。本章分两大部分:行政听证笔录和本文的研究前提。笔者首先分析了听证的定义,认为听证在不同国家指向的范围并不相同,在我国专指以听证会方式听取对方意见的制度。随后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对我国名称同为听证,但实质不同的价格听证会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名称予以界定。其次,从听证笔录和听证笔录效力两个方面入手,对听证笔录的内容和特点及研究听证笔录效力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最后,为了更加直观地探讨我国听证笔录的效力,笔者以被学理和法律规范双重倚重的分类——行政决定行为和行政决策行为与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为基点,进一步阐述不同行政行为采取不同听证笔录效力规则的必要性。第二章,行政决策听证笔录的效力。由决策类事项听证程序的自身性质——涉及人数多,范围广所决定,此类行政行为的听证采取公听会的方式较为科学。并且合理决策是在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协商的方式可以更好的体现这一制度的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但是,听证笔录效力规则的有效适用是离不开配套制度——行政公开(对听证代表名单和听证会讨论方案的公开)和意见回应机制的保障。因此针对我国目前在决策类听证领域存在听证会开得过多,只开不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结合国外决策类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建议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1、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2、制度层面:①行政公开。听证信息的不对称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行政听证的公正性,特别是听证代表和听证会讨论方案的不公开,导致公众无法与代表进行有效沟通,听证代表的发言缺乏针对性,进而减损了公众参与的热情,使听证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因(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叶必丰,贾秀彦[9](2005)在《从行政许可法看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又一次引起我们对听证制度的注意。《行政许可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听证笔录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拘束力。以往对听证笔录效力的忽视,导致听证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本文以行政许可法为切入点,试图探究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以期对将来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所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5年03期)

石佑启[10](2004)在《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听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随着人们程序理念的不断增强和程序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推进 ,为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抗辩权的有效行使 ,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 ,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 ,增强其可接受性 ,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吸收其精髓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使听证笔录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并以此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相应立法在具体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 ,促进听证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4年04期)

行政听证笔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行政听证笔录是否具有排他效力。目前,行政立法层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尚不统一。行政决定层面,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规定也不统一,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起源与发展作了简要的梳理并对行政听证笔录的定义以及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含义作了界定。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不同模式,并对我国的模式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现行规则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针对现存的问题在实践方面给出了相应完善建议。本文通过不同程序的对比得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在不同程序中应有所不同:在行政决定层面,通过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分析,得出两者对于相对人的意义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处罚属于侵益行为,以行政听证笔录为处罚决定作出的依据,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起到保护相对人的作用。许可则属于授益行为,一般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并且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决定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鉴定意见来综合考量。在行政复议层面,不能只顾“效率”而忽视“公正”,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不应以行政听证笔录为限。在行政诉讼层面,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渠道,应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被救济的可能性。若法院只审查行政听证笔录,则可能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并且,从性质上看,行政听证笔录属于书证,法院应将其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依据之一,而非唯一依据。因此,在不同程序中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不同程序具体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听证笔录论文参考文献

[1].邹海滨,陈怡灵.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J].商.2016

[2].李鲤.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6

[3].贺云.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D].湖北大学.2013

[4].刘华.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D].华东师范大学.2010

[5].李积霞.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D].兰州大学.2010

[6].阮李全,冯子轩.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再判定——兼析《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建议稿)第71条[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

[7].常淑红.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分析[D].吉林大学.2006

[8].袁永琴.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9].叶必丰,贾秀彦.从行政许可法看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J].法学评论.2005

[10].石佑启.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分析[J].法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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