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毓贝[1]2003年在《票据犯罪研究》文中指出票据是重要的交易结算工具,它具有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功能。本文中票据的含义是指出票人约定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日期,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以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要式无因有价证券。因此,本文中的票据指的是《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商品流通、劳务、技术服务等日益频繁,需要运用票据进行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交易日益增多,票据的支付作用、汇兑作用、流通作用、信用作用和融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各种监控制度不健全,在巨大利益的诱惑面前,一些人铤而走险实施各类票据犯罪,严重破坏了经济生活,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加强票据犯罪研究,增强打击票据犯罪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票据犯罪概述;第二章是票据犯罪一般理论;第叁章是伪造型票据犯罪;第四章是诈骗型票据犯罪;第五章是渎职型票据犯罪;第六章是票据犯罪立法完善。第一章是票据犯罪概述。该章在介绍票据基本知识后,主要对我国票据犯罪立法历史及国外票据犯罪立法概况进行了归纳,总结规律,吸取精华。第二章是票据犯罪的一般理论。该章主要论述了票据犯罪的构成特征、票据犯罪数额、票据犯罪形态等问题。关于构成特征,笔者认为: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的类型的票据犯罪是一般主体,有的类型的票据犯罪是特殊主体;其主观特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仅限于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认为票据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违法性认识;票据犯罪客体包括票据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每一类型的票据犯罪的直接客体内容是不同的;票据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规定了14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这14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归属于叁种类型的票据犯罪。由于票据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笔者对犯罪数额进行了探讨。根据数额实现与否,可分为犯罪数额与犯罪所得数额;根据数额所属犯罪行为的个数考虑,可分为单一数额与累计数额;根据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可分为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关于票据犯罪的形态,主要论述了票据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形式、成立条件等问题。第叁章是伪造型票据犯罪。本章是票据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予以较为详细的论述。本章共分叁节,论述了伪造型票据犯罪的构成特征、伪造、变造的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等。关于伪造型票据犯罪的特征,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行使为目的。其客观方面是伪造,伪造包括狭义的伪造和变造。根据票据的特征,笔者认为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票据行为,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更改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有着各自的特征,二者存在着显着区别。同时,应准确区分伪造、变造、涂销、更改、毁灭行为。在客体方面,伪造型票据犯罪的直接客体仅是票据管理制度。关于伪造型票据犯罪的认定,笔者论述了票据伪造的认定和票据变造的认定。票据伪造的认定主要包括非法仿制票据行为的认定和非法填制票据行为的认定,笔者对这两种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探讨。票据变造的认定应根据票据变造的特征掌握。票据变造具有以下特征:(一)票据变造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的行为;(二)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叁)票据变造必须是以行使变造后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对伪造型票据犯罪若干问题,笔者也进行了探讨。首先是关于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例如,为伪造票据而伪造票据用纸是否必须以真票据用纸的存在为前提、伪造的票据用纸是
贡丽莉[2]2007年在《票据犯罪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经济交往活动日益频繁与扩大,与之相伴生的经济犯罪亦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作为商业信用的载体,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甚至被称为“商业货币”。在经济犯罪中,票据犯罪更是呈现出其独特的发展态势。票据犯罪是票据流通中非常态交易实现方式,票据犯罪的多发性与票据应用的广泛性有关,而且随着国际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票据的变化和发展都会影响票据犯罪态势。所以研究票据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关系到当前与未来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重大问题。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研究票据犯罪具有保障金融安全的实际意义。其次,研究票据犯罪有刑事法学的理论价值。在司法实践中,票据犯罪的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是认定的难点问题。所以票据犯罪值得进行专门研究。全文主要包括叁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票据犯罪概述。包括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我国关于票据犯罪的法律规定、票据犯罪的概念、票据犯罪的特点。研究分析票据犯罪,首先需要理清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明白票据犯罪的特点,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充分了解我国关于票据犯罪的法律规定,这些内容都是研究票据犯罪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二大类票据犯罪即伪造、变造票据犯罪和票据诈骗犯罪中的若干问题。伪造、变造票据犯罪和票据诈骗犯罪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票据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比较多,缘于理论应当指导实践并为实践服务的目的,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作了较多的阐述。对于学界曾经存在争议,但现在认识比较一致的观点,本文或者一笔带过或者不作论述,以便集中精力地研究目前理论界仍执争议的观点和学说。如关于票据伪造的分类,学界存在不同的分类观点,但本文将学界有关票据伪造的分类加以整理分析,在先前的票据犯罪研究中未曾出现。另外,“伪造”、“变造”的解释,理论界争论很多,本文也作了较多的阐述和分析。第叁部分论述了票据犯罪的成因及防范,首先,对票据犯罪的形成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次,对票据犯罪的预防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关于票据犯罪的预防涵盖了法律防范和非法律防范两个方面。《票据法》和《刑法》都对票据犯罪予以规定,但是我国的票据犯罪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之处,而且这些法律规定更新的速度显然滞后于票据犯罪的迅速发展。法律防范是为了更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不断变换手段和种类的票据犯罪,从票据犯罪法律规定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分析的。在文中的法律防范中提出了建议在票据犯罪的刑罚种类中增设资格刑,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另外针对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足之处,进行更新和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是适应实践发展需要的合理之举。非法律防范从票据犯罪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方面分析研究预防票据犯罪的方法。期望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这些有益的建议和措施有权机关能够予以采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票据犯罪,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立法的目的,稳定我国的金融秩序。票据的基础知识属于商法研究的对象,本文对此未作过多的阐述,如票据的功能、特征、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等均未做展开论述。本文叁部分的内容是从《票据法》和《刑法》的票据犯罪相关规定入手,重点分析伪造、变造票据犯罪和票据诈骗犯罪。通过对票据犯罪的特点、票据犯罪中常现的问题及票据犯罪的成因及防范的论述,希望对票据犯罪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亦期望在司法实践中对票据犯罪的追诉和惩罚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蒋鹏[3]2003年在《票据犯罪研究》文中提出票据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它的高效、安全和方便加速了资金周转与促进了商品流通。各种经济犯罪大多与票据这一金融工具有关。本文将与票据有关的四个个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作为一个罪群进行系统性和专业性研究。本文在对票据理论认识的基础上,以刑法介入票据制度的意义和叁个基本原则为立论根基,依据刑法的基本原理,先从总体上对票据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作一阐释,后逐一对个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剖析。重点诠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在前罪中侧重对伪造、变造行为的理解与认定并指出伪造行为关键是签章不真实而变造行为虽然签章真实但改变了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后罪中则侧重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之理由、行为方式和犯罪数额等。同时,对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只能由过失构成进行论证。本文还比较了中外票据犯罪的立法体例和刑罚,指出了我国票据犯罪刑罚过于严厉以及立法尚存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刘华[4]2001年在《我国票据犯罪情况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票据进入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票据犯罪也呈活跃势态。本文首先以各种权威资料为根据,分析了我国票据犯罪的基本情况。然后,本文针对票据诈骗犯罪和票据渎职犯罪两种票据犯罪,分别对它们的犯罪形态特点和犯罪构成特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杨忠[5]2005年在《票据犯罪浅论》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票据在经济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票据犯罪也因此应运而生并呈逐渐上升之势。笔者在中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审理一起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的票据诈骗案过程中,发现我国目前对票据犯罪的重视和研究还很不够。笔者研读了一些关于票据犯罪的文献,结合自己审理该案的一些认识,形成本文。 本文主要论述了票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种票据犯罪的适用。第一、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票据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几种分类;第叁、四、五部分论述了我国票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有关票据的一些基础理论知识;第六、七、八、九部分较详细地论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种票据犯罪的立法现状、特征、刑事责任,并对部分尚有缺陷的罪名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完善意见。
丁康威[6]2003年在《票据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票据作为一种新的、便捷的、有效的支付方式应运而生。然而票据刺激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犯罪。票据犯罪是票据活动的负面产物,随着票据的产生而产生,票据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没有票据以及相应的票据结算制度,就不可能有票据犯罪。当前,我国所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多数与票据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有关。犯罪分子或者直接从事票据犯罪,例如伪造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非法出具票据、违法承兑票据;或者利用票据进行其它犯罪活动,例如票据诈骗。近年来,票据业务发展迅速,但票据犯罪活动也日趋猖獗,有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伪造金融票据、违法票据承兑的犯罪案件就达7000多起,涉案金额达52亿元。票据犯罪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降低人们对金融结算手段的信任程度,影响国内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往往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导致一大批企业陷入困境。目前我国刑法已设立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但人们对票据犯罪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就个罪的研究的程度,对于票据犯罪的实质、票据犯罪的基本规律的研究却不甚多。因此,对于同一种票据行为,有人认为构成犯罪,而有人却不认为构成犯罪;有人认为构成此罪,有人却认为构成彼罪。本文拟就对票据基本法律制度的分析,对我国票据立法概况的介绍,对票据犯罪的概念、种类予以确定。提出了票据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票据<WP=4>法规的票据行为这一概念。从而把票据犯罪与票据行为结合起来,揭示了票据犯罪的基本规律。通过对票据违法行为与票据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法律上许多票据违法行为和票据犯罪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几乎是相同的,其主要差别表现在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票据犯罪的界限其实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一结论。而“度”具体体现到司法实务中的定罪量刑这一问题上,则表现为情节,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设计了不同的情节,以供人们辨别。此外,笔者对刑法规定的4种票据犯罪着重进行了分析,特别是通过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分析,明确了票据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并提出了某些立法上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票据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王东芳, 曹阳[7]2013年在《票据犯罪研究》文中提出票据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清算支付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在金融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制度的不够完善、风险防范意识差、鉴别票据的真伪技术落后等因素,使票据犯罪现象已成为一个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对票据犯罪的概况、票据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提出金融业、银行业、社会各界及司法部门对票据犯罪的防范措施。
刘华[8]2001年在《票据犯罪罪过研究(下)》文中认为叁、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
王卫[9]2006年在《票据诈骗犯罪研究》文中指出居十四种典型诈骗行为之一,票据诈骗犯罪的设立之重要,自不待言。其独当着法之社会作用的一面。但凡为票据之行为,出《票据法》之民事规范则入票据诈骗犯罪之刑事制裁。然票据作为历史较短的一种社会经济、金融流通的方式或载体,其鲜明的“个性”使其十分容易与一般之生活、生产行为相区分,故区分此罪彼罪非本文所重,充分表明作者对票据诈骗行为之因果关系、违法性、目的以及刑罚差异性、刑罚完善等五个基本疑难争议问题所持见解及管窥之心得方为本文之原点。 围绕票据诈骗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司法界争议颇大。问题之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本罪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二是本罪明知之范围?本文借鉴并吸收众家所长,试图在更完整层面上对涉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作逐一探讨。此外,笔者认为尚有如下问题亦有可研究之处:一是对本罪片面帮助行为如何定性?(其本质在于涉票据诈骗立法是采行为无价值抑或结果无价值立场)。二是本罪兼有自然犯与单位犯,那么一种仅仅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的刑罚体系是否足以保护权益并防卫社会呢?叁是票据诈骗犯罪死刑设置是否是一种倒退,是一种对生命作为基本人权的悖逆呢? 针对上述五个基本争议,作者提出了如下对策: 一,将非法占有之目的更改为非法使用违法票据之目的; 二,将明知之范围适当缩小; 叁,为涉票据诈骗犯罪单位设置从罚金刑→强制监管刑→强制委托经营刑或强制剥夺财产刑的一个规范刑罚体系; 四,将死刑从票据诈骗罪条款中拿掉,建立一种仅仅针对自然犯而存在之死刑刑罚,以保持最低限度的死刑打击范围。 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学派的学者决不会因为所谓刑法条文不合己意便批判刑罚,相反总是将刑法条文解释的符合己意…与其动辄批评刑法,不
邢菲菲[10]2007年在《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目前,除了货币,我国应用最广泛的金融工具就是票据。票据犯罪是票据活动的负面产物,随着票据的产生而产生,票据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当前,我国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票据诈骗犯罪占首位,大案要案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这不仅给银行和客户造成了重大资金损失,而且干扰了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司法实务中,票据诈骗的几种客观行为方式的具体界定问题,是认定票据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所以,研究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既有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刑事法学的理论价值。本文总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围绕票据制度简介、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和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界定展开论述。其中,“票据制度简介”主要目的是介绍票据的基础性知识,以便为全文论述的展开作铺垫:首先就票据的内涵作出解释,然后对票据的货币债权性、设权性、要式性、文义性等法律特征进行了相关阐述,最后分别就汇票、本票和支票展开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在“票据诈骗罪的概念”部分,本文依据立法旨意和法条规定,分叁个方面对传统概念展开了反思和论证,从而得出了全新的票据诈骗罪的概念: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获取非法经济性利益为目的,明知是瑕疵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界定”部分首先立足通说法理界定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定义,然后具体到票据诈骗罪得出本文的论述范围,引出论述要点,即: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和犯罪工具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第二部分是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研究。票据诈骗罪中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懒”、“冒用”、“签发”、“作虚假记载”等,本部分详细探讨了理论界对每种行为方式颇有争议的问题,从而得出结论。其中,第一,“使用”是指以获取经济性利益为目的,采用支付、汇兑、转让、设立担保、贴现等企图实现非法票据“价值”的行为;第二,“冒用”主要指身份的假冒和名义的擅用,其概念界定可借鉴对“使用”的理解,即:无权利人以获取经济性利益为目的,在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采用支付、汇兑、转让、设立担保、贴现等手段企图实现非法票据“价值”的行为。冒用可以分为两种基本行为类型,一种是非票据权利人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相信其为票据权利人;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不直接冒充票据权利人,但是却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误信其为票据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第叁,“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和“作虚假记载”是票据的出票人利用其形式上的合法出票人身份,通过欺诈性出票得以实施的行为。第叁部分是票据诈骗罪犯罪工具研究。本部分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他人的票据,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等票据诈骗罪犯罪工具的认定问题。其中,第一,伪造的票据包括对票据外观进行非法仿制和对票据内容进行非法填制的票据;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即变更签章以外的票据上记载内容的行为。变造票据必须以真实票据为基础,但不必须以形式上有效的票据为前提。票据伪造和变造必须有获取非法经济性利益的目的;第二,“作废”有一个从有效到失效的发展变化过程,因此,作废票据应包括已经实现付款请求权的票据和被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而宣布作废的票据。过期票据并不当然属于作废的票据;第叁,“他人”的票据包括瑕疵票据并且这里的“他人”包括死亡人;第四,伪造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部分包括对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和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认定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进行认定时,不可任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解释。
参考文献:
[1]. 票据犯罪研究[D]. 郦毓贝. 中国人民大学. 2003
[2]. 票据犯罪问题研究[D]. 贡丽莉.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3]. 票据犯罪研究[D]. 蒋鹏. 四川大学. 2003
[4]. 我国票据犯罪情况研究[J]. 刘华. 犯罪研究. 2001
[5]. 票据犯罪浅论[D]. 杨忠.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6]. 票据犯罪研究[D]. 丁康威.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7]. 票据犯罪研究[J]. 王东芳, 曹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8]. 票据犯罪罪过研究(下)[J]. 刘华. 犯罪研究. 2001
[9]. 票据诈骗犯罪研究[D]. 王卫.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研究[D]. 邢菲菲.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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