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滞期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航次,条款,责任,留置权,合同,承租人,港口。
滞期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孙颖露[1](2007)在《论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责任问题是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实务中,也常因此而产生纠纷。然而,在立法方面,并不存在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也没有做出太多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关滞期责任的分担往往是需要通过当事各方在相关条款中的约定来确定。诚然,滞期费通常是由作为航次租船合同当事方的承租人依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的约定来承担。但实际业务中,并不能排除由作为非承租人的第叁方承担滞期责任的情况。这些所谓的“非承租人”在理论上包括有:FOB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即相关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发货人;CIF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即相关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以及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结汇银行。在分析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责任的问题时,主要分析的是提单所形成的承运人与作为非承租人的第叁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一,是在提单本身并无滞期费约定的情况下,提单中并入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效力以及解释问题;其二,是并入提单的租约中的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对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责任问题的影响。毋庸置疑,这些问题均涉及到合同条款在具体案例中的解释问题。笔者也正是通过对上述两个条款,即并入租船合同条款以及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的解释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在实践中非承租人,特别是作为非承租人的收货人是否须承担滞期责任的各种情况。另外,就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信用证付款方式中,结汇银行在付款赎单环节对提单的质押以及行使,也可能使得银行去承担滞期责任。笔者将在本文中设专门一章着力分析银行作为非承租人承担滞期费责任的情况。其中,将主要涉及银行对其所持有的提单所享有的权利属性问题等。(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7-06-01)
解洪广[2](2007)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立法的大趋势之下,航次租船运输依然故我地尊崇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由于航次租船运输之下航线、航期、装卸货港的不确定性,争取时间利益、转移迟延风险和规避滞期责任成为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除货物、港口等基本条款之外的最主要着眼点。本文就是以航次租船合同的各个履行阶段为主线,剖析双方当事人在前述着眼点上的妥协斗争、冲突抗辩,并对航次租船运输下的滞期责任进行论述。目前国内外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研究大都是以分阶段阐述的方式平面介绍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过程,因此本文可谓是以一个独特的视角对航次租船订约和履约过程中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滞期责任问题进行立体的研究,以期帮助潜在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够在实践操作中运筹帷幄,合理地维护己方权益又不致过分地牺牲对方利益,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4)
冯广和[3](2002)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安全港口、滞期费责任由谁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主要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中安全港口的保证义务、装卸和滞期时间的计算以及航行管制时间是否纳入滞期等问题。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对指导海事审判实践、规范航运市场的实务操作和防范租船合同风险具有典型意义。(本文来源于《航海技术》期刊2002年04期)
汪鹏南[4](1995)在《非承租人的船舶滞期费和迟延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In this short essay the author wants to say something new about the liability for demurrage or damages for ship's detention undertaken by the buyer or the seller of the goods who is not the charterer of the voyage Charterparty. With the help of Mr. Philip Yang's new work The Law of Demurrage and three recent maritime cases before maritime courts in China,the author can show the readers something interesting about the legal basis of such a liabilit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oyage Charterparty and the contract of sale in this respect from the view point of a maritime lawyer in practice(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5年00期)
高学军[5](1991)在《航次租船合同有关滞期责任的除外条款和保证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滞期责任的产生以及滞期费的多少,主要体现在装卸时间上。因此合同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有关计算装卸时间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航次首尾的装卸时间都是由租方来控制的。根据英美法,租方一旦接受了船方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卸时间即开始起算,一直到装卸完毕为止,其间只要船方没有发生违约行(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1年00期)
滞期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立法的大趋势之下,航次租船运输依然故我地尊崇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由于航次租船运输之下航线、航期、装卸货港的不确定性,争取时间利益、转移迟延风险和规避滞期责任成为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除货物、港口等基本条款之外的最主要着眼点。本文就是以航次租船合同的各个履行阶段为主线,剖析双方当事人在前述着眼点上的妥协斗争、冲突抗辩,并对航次租船运输下的滞期责任进行论述。目前国内外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研究大都是以分阶段阐述的方式平面介绍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过程,因此本文可谓是以一个独特的视角对航次租船订约和履约过程中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滞期责任问题进行立体的研究,以期帮助潜在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够在实践操作中运筹帷幄,合理地维护己方权益又不致过分地牺牲对方利益,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滞期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孙颖露.论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D].上海海事大学.2007
[2].解洪广.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07
[3].冯广和.航次租船合同中安全港口、滞期费责任由谁承担[J].航海技术.2002
[4].汪鹏南.非承租人的船舶滞期费和迟延损害赔偿责任[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
[5].高学军.航次租船合同有关滞期责任的除外条款和保证条款[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