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销售阻却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法定阻却事由。根据销售阻却,即使关键日期之前的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并不能使公众实际上获知专利保护的发明,但是法院仍然会认定该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行为导致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专利无效。根据2011年9月16日生效的《美国发明法》,销售阻却不仅仅涉及当事人主张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发明是否已经为获得专利作好准备,还涉及销售阻却是否需要满足"为公众所知"这样的附加条件。本文结合近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销售阻却的一个案例,重点从政策角度论述销售阻却的适用以及对中国专利事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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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郭小军,韩威威
关键词: 销售阻却,新颖性,专利,政策
来源: 专利代理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基础科学,社会科学Ⅰ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科学研究管理
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分类号: D971.2;DD913;G306
页码: 19-27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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