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构造论文_毋爱斌,苟应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产权构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产权,权能,土地,经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产权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毋爱斌,苟应鹏[1](2019)在《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程序构造论——《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法教义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层面确立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无疑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变革,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仅仅是粗疏的越级上诉规则,亟需以法教义学为基础进行合理解读与"补丁式立法"。缘于审级制度的差异,我国的越级上诉与域外之"飞跃上诉"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越级上诉的合法要件包括有法定的越级上诉对象、上诉人应具有越级上诉利益、符合法定的越级上诉程序叁项。而对于越级上诉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法庭则应将精力放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主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对于越级上诉的裁判主要包括以不合法裁定驳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无理由驳回,以有理由撤销原判并自行改判四种。(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5期)

徐小奔[2](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基础与法律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价值在法律制度层面表现为市场交易机会。侵害知识产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权利人市场交易机会的剥夺,并在因果关系范畴内具象化为知识产权的差额损害与机会损害(纯粹经济损失)。从损害认定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差额损害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其确定性的依据在于市场中侵权产品与合法知识产品之间存在销售数量上的"零和竞争关系";知识产权的机会损害是一种因自身可诉性而衍伸出的规范损害,本质上是因侵害权利人支配知识产品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对法秩序的破坏,并以市场获利可能性降低或丧失为损害认定的依据。在损害的计算方面,差额损害以所失利益为基准,并衍伸出销量减少公式,机会损害需要通过分析现实的或虚拟的交易契约进行价格估定,并衍伸出侵权获利赔偿公式与合理许可费赔偿公式。(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王凤涛[3](201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构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建立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已成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和营造国际贸易良好氛围的现实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统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的设立,应当在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刑事执行检察室和地方各级检察院派出知识产权检察室经验的基础上,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受案范围叁个维度进行顶层设计。(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2期)

刘生琰[4](2018)在《市场产权的文化嵌入性:一项基于热贡唐卡产权构造的社会学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西方经济学分析框架中,产权制度的健全化与明晰化是地方市场能够顺利形成和发展的基础。由于历史上延承的宗教权威与家族集体性生活惯习使得热贡藏区唐卡产权构造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产权形式。通过对产权概念的理论梳理,在比较的框架内厘清不同学科理解并描述的多元化产权形式,从理论梳理与田野观察两方面讨论当前商品化唐卡所呈现出来的模糊产权构造形式。(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6期)

杨七中,黄瑞玲[5](2016)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权逻辑和制度构造——从宏观经济到微观企业》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将宏观政策落实为微观企业的实际行动,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之一。将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会计学科的管理会计工具进行融合,打破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研究的割裂现状,推动宏观经济层面的产权逻辑向微观企业内部延伸,拓展出一个由市场外部"看不见的手"和企业内部"看得见的手"两手共同作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机制,实现政策落地。提出完善产权法律法规制度,通过管理会计工具创新有效地衡量和激励产权,重视意识形态降低交易费用正效应等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管理》期刊2016年11期)

郑亮,杨燕菱[6](2015)在《农地“叁权分离”制度的土地权能构造——基于马克思土地产权权能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农地"叁权分离"制度的提出分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叁权分离的态势,也同时促成了土地产权权能的重新规制。该研究在分析马克思土地产权权能理论的基础上,解析了农地"两权分离"与"叁权分离"制度,揭示了"两权分离"制度下土地权能构造,分析了"叁权分离"下土地产权权能的具体配置以及土地权能的流转。(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科学》期刊2015年36期)

王国柱[7](2015)在《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构造——兼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多数人侵权的差异》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目标导向"与多数人侵权制度的"意思导向"存在着根本区别,多数人侵权制度无法替代间接侵权制度,有必要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法定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立法虽有亮点,但总体上存在缺陷。应当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分别设立间接侵权规则,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类型化和体系化的规定,并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多数人侵权进行制度协调,进而对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安德方[8](2015)在《小产权房发展的法规范困境及破解思路——以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小产权房是我国二元制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房地产市场过热是其兴起的直接原因。其发展虽然体现了市场对资源的优化整合,但在法规范上,却存在诸多冲突及模糊规定,导致了其合理却不合法这一怪象的发生。如何对法规范进行法构造的内部协调与改造,妥善解决目前的小产权房问题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潘俊[9](2015)在《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结构在农地流转实践中自发突破,形成"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新型权利体系,并在中央决策层面得以确定。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体系,是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再分配,激活了地的灵活性,释放了巨大改革红利,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分离后,承包权的主要权能体现为承包地位维持权、经营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权、继承权以及退出权等内容,经营权则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地自主生产经营决策权以及对取得的经营权进行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求实》期刊2015年03期)

李晓波[10](2014)在《“利益分享”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利构造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分享是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但是,地理标志的利益分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而表现为有自己的独特性。建立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的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地理标志,其内在特性决定了其权利构造体系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的差异。地理标志的权利构造要求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必须通过适当制度安排获得并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利益,这是地理标志权利体系构造的最终目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利构造体系是建立在专有权之上的利益分享,这种分享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权利构造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产权构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经济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价值在法律制度层面表现为市场交易机会。侵害知识产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权利人市场交易机会的剥夺,并在因果关系范畴内具象化为知识产权的差额损害与机会损害(纯粹经济损失)。从损害认定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差额损害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其确定性的依据在于市场中侵权产品与合法知识产品之间存在销售数量上的"零和竞争关系";知识产权的机会损害是一种因自身可诉性而衍伸出的规范损害,本质上是因侵害权利人支配知识产品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对法秩序的破坏,并以市场获利可能性降低或丧失为损害认定的依据。在损害的计算方面,差额损害以所失利益为基准,并衍伸出销量减少公式,机会损害需要通过分析现实的或虚拟的交易契约进行价格估定,并衍伸出侵权获利赔偿公式与合理许可费赔偿公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产权构造论文参考文献

[1].毋爱斌,苟应鹏.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程序构造论——《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法教义学分析[J].知识产权.2019

[2].徐小奔.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基础与法律构造[J].当代法学.2019

[3].王凤涛.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构造研究[J].法治社会.2019

[4].刘生琰.市场产权的文化嵌入性:一项基于热贡唐卡产权构造的社会学阐释[J].青海社会科学.2018

[5].杨七中,黄瑞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权逻辑和制度构造——从宏观经济到微观企业[J].当代经济管理.2016

[6].郑亮,杨燕菱.农地“叁权分离”制度的土地权能构造——基于马克思土地产权权能理论[J].安徽农业科学.2015

[7].王国柱.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构造——兼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多数人侵权的差异[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8].安德方.小产权房发展的法规范困境及破解思路——以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

[9].潘俊.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J].求实.2015

[10].李晓波.“利益分享”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利构造的影响[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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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洋资源产权价值叁级增值体系模型一1产权模型资金安全管理模型构造示意图),公房灰空间构造做法最主要图4-3:...河南大学获奖成果(5)河南大学获奖成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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