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总则》谈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理解

基于《民法总则》谈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理解

论文摘要

对于个人信息的理解,可以从对于"个人信息"性质的理解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分入手:"个人信息"是属于具体人格权的个人信息权,因为它有相当独立的人格利益时,才可能被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其保护的"信息"更侧重直接的身份识别性;隐私则侧重于私密性,是一种需要保护的私权利,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利益。

论文目录

  • 一、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对于“个人信息”性质的理解
  • 三、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分
  •   (一)《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络安全法》第76条表述的区别
  •   (二)隐私中所涉及的“信息”侧重于私密性
  •   (三)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更多是精神方面的利益,核心在于私人信息自主和私密领域不受他人干扰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鲁丹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民法总则,隐私权

    来源: 西部学刊 2019年2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权利保护——以大数据产业中的个人信息多路径保护模式为视角”(2018SJA21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1

    DOI: 10.16721/j.cnki.cn61-1487/c.2019.22.040

    页码: 128-131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1806K

    下载量: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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