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辰山东大学(威海)马克思主义教学部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封建主流法思想从秦汉开始,一直伴随着儒家法思想的影响。从秦代的禁绝,到西汉开始的法律儒家化,再到《唐律》“礼律合一”的形成,儒家法思想达到顶峰。本文通过《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制度,窥视儒家伦理法思想成熟时期的方法、价值、价值间的关联以及最高追求。
关键词:《唐律疏议》;儒家法;儒家伦理法;十恶;价值关联
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利益体现的上层建筑,自西汉至唐朝,一直不断地被儒家化。唐代长孙无忌以孔子之言“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根据所着的《唐律疏议》,正式确立了“礼律合一”的儒家法律核心思想,自此,法律的儒家化进入成熟阶段。
儒家伦理法思想与“十恶”制度
儒家法,顾名思义即儒家化的法律。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所构成的封建社会,因此维护家族稳定是统治者维护政权长久的必要任务。法律作为封建君主维护统治的手段之一,也发挥了上述作用。由于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涉猎广泛,其思想的一部分被君主采纳,融入到法律之中,逐步使封建法律儒家化,形成儒家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伦理思想最多的被纳入封建法思想当中。古代立法者吸取儒家伦理思想并创造法律。因此可以说封建时代的法思想主要是儒家法思想,而主要吸取伦理思想的儒家法思想的核心是伦理法思想。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儒家伦理法思想更是犹如经纬贯穿整个法典的始终。《旧唐书·刑法志》上书:“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以“恤刑”这一民本的出发点,“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彭、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
至于置于律首的《名例律》中规定的“十恶”制度延自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指的是唐律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条罪状者,是不可赦免。《律疏·名例》篇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由此看出,长孙无忌等人最担心的便是出现的就是伦理道德的丧失,所以将“十恶”标于律首,用以突出其重要性。因此《唐律疏议》最看重的是宗法伦理,其体现的儒家伦理法思想精神无处不在。
礼法并用——《律疏》的伦理法方法
孔子出生在一个礼崩乐坏、诸侯国林立的时代,因此他与后来的先秦儒家都希望“为国以礼”。《论语·为政》中孔子提到,只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众才能“免而为耻”,只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众才能“有耻且格”。孔子用此话表明内在修养及平日羞耻心是“德、礼”所调整的,引申之意是“政、刑”是惩罚不顾礼之民所使用的手段,这足以看出其对礼的重视,也体现了其对法的认可。
孟子在强调“教以人伦”的同时又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强调伦理的同时又要求为政者将伦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荀子更是创立了礼法一体论,提出了“礼法”这一新范畴,“礼法之大分也”,“故非礼,是无法也。”都是荀子对礼法一体的阐述。《唐律疏议》继承了儒家对于礼与法关系的观点,将礼溶于律中,做到“礼法结合,礼律合一”。
“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是“十恶”制度中的“恶逆”。《唐律疏议》又云:“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这里不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违反家族伦理的严重性,也用法律解释的形式将家族伦理即“礼”明确规定。
纲常礼教——《律疏》的伦理法价值之一
儒家法的价值取向之一是维护纲常礼教,而纲常礼教总体来说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家族伦理制度,包括父权与夫权,二是君权至上。长孙无忌在编篡法律的时候以儒家经典对唐律逐条注疏完全是以儒家的经典伦理道德观念为最高标尺,将三纲五常之礼与法律法规更紧密的结合在了一起。
家族伦理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孝悌”。“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治丧三年,所以报父母之恩也。”上文“十恶”制度的“匿父母夫丧”即是体现此规范。而孔子又提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将“孝悌”与“为政”结合在一起,家族伦理上升为处理政务,为君效忠。
细数这十条重罪,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家族伦理的,如《疏议》中的“匿父母夫丧”,就是规定父母和丈夫死后的强制性哀悼规定;一类是强调君权至上的:“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代表君权的的祭祀用品如果被盗,是为“大不敬”,处罚甚重。此二类皆是儒家宗法伦理制度。将破坏儒家伦理视为对统治和社会根本最严重的威胁,也说明《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维护的是纲常伦理。
民本主义——《律疏》的伦理法价值之二
儒家民本思想是春秋重民发展的理论成果。认为富国必先富民、利国应先利民;反对不教而驱民上战场,不教而向民施杀刑。这里儒家所说的民不是享有权利的公民,而仅仅是子民。与之前的另一价值,纲常礼教相联系,君是整个国家的家长,是“君父”,“君父”统治“子民”,“子民”服从于“君父”。因此君臣之间,君民之间就像家族中父子与夫妻之间一样,夫为大,父为大,君为大。
而提到儒家伦理法思想的民本主义,其实是一种政治主张。儒家反对在法律中聚敛苛政、滥用刑罚,认为法律应当以民为重,当以德以礼教化民众。到了唐代这种以德以礼的教化已经彻底融入了律法之中。
“十恶”制度由于是重罪不赦之条例,鲜有条文体现民本思想。但如前文所述,“十恶”并非唐朝独有,相比于隋朝的“十恶”,唐之“十恶”更加体恤民意。例如继承《贞观律》的《律疏》,尽管仍然有死刑,但只有死刑只有绞、斩二等。
放眼《唐律疏议》全文,体现民本思想的条文更是不计其数。例如继承并发展了《礼记·曲礼》中“耋耄不刑”的思想,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将弱势群体不同对待,体现了法律的人性一面。
大一统的君主主义——《律疏》的伦理法根本价值
儒家的大一统思想,其核心内容即是坚持天下统一,反对分裂格局。但是这一思想的另一层含义便是君主主义,君权至上。上文所描述“施于有政,是亦为政”的上升,其实根本上还是通过家族伦理来维护君权至上。因此如果按照儒家思想的设计,君主是圣君,是万民之父,万民来拥戴爱护。而如若出现暴君,是可以易位,讨伐的。而在儒家的这些思想下隐藏的是,假若君主无过错,民众是必须服从。延伸到儒家伦理法思想,即君主高于法律,法律并不是制裁君主的手段。而没有通过法律对君主制衡的意图。正如正如孔子所说:“天无二日,民无二主”,君权具有至高的权力。
而上面所说的民本思想、纲常礼教,在本源的儒家伦理法思想当中,是用以制衡君主主义,使君主不能专政暴戾,成为仁君的。古代君主有选择的利用儒家思想,唐朝的《唐律疏议》的“十恶”制度亦是如此。例如缘坐制度,谋反等罪的缘坐制度就体现了法律对于君权保护的重视。结合上文所述,“十恶”制度其实最后曲解了儒家伦理法思想原本的设想,虽然也有“不睦”、“不孝”等条文,但其只是利用了儒家思想,将君主上升到天下之“父”的高度,通过儒家法来维护自身的统治。去除暴君可以讨伐,将纲常礼教与民本主义变为维护君主至高无上地位的一种手段。
天下本位——伦理法的最高追求
春秋战国处于数国动荡战乱时期,儒家思想者们希望天下统一,恢复大一统的王朝。这种理想法超越了一家一国的的利益而指向天下,即可以理解为“天下位公”,“天下大同”。
而在唐朝这一大一统国家,在笔者认为,所谓天下本位又有另外的两层含义。其一,以君主为中心,向外扩散,万邦来朝,万邦皆为唐之属地,是为天下本位。在《唐律疏议》中,专门有唐与外邦的法律。唐时期吐蕃法律中,吐蕃王常用的尊号“天之子”、“神之子”、“圣”等就是唐朝皇帝尊号的模仿;吐蕃政府设“参议国事大国相”,其职权类似于唐朝的宰相,《律疏》其天下本位的影响,可见一斑。其二,在地理的天下概念之下,《律疏》关心的更是万民的归心。“十恶”制度乃至整个《律疏》虽然维护的是君主统治,但其也是是通过礼律合一、礼法并用的方式引导人们,以达到社会安定有序的。这种引导不仅仅是本族民众,更是引导以天下为中心的万邦子民。它超越了国家的局限性,这才是《唐律疏议》的最高追求,也是唐代君主的最高追求。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
2、《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
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钱穆.《论语新解》.三联书店.2002年版
5、王立民.《略论中国古代的法律伦理——以<唐律疏议>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
6、姚奕.《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法学研究.2010年9月
7、徐晓光.《论吐蕃法律的文化特色》.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作者简介:王汉辰(1991.9-),山东青岛人,汉族,男,山东大学(威海)马克思主义教学部,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