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强制令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事,禁令,条件,大陆法系,制度,诉讼法,异议。
海事强制令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操娜[1](2016)在《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借鉴了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一些国家立法制度的合理内容,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之中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制度,此种制度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此种保全措施适用于当事人的非金钱请求,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但是,通过长期的实践表明将此种保全制度仅限定在财产保全的范围内,已经不能满足诸多保全请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曾彩丽[2](2016)在《完善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内涵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介绍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比我国海事强制令与英美法系中间禁令的异同点,提出建议:(1)明确具体的海事请求标准,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作出全面披露;(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中的法律规定是指强制性法律规范;(3)对于损害的衡量可以借鉴中间禁令制度的便利平衡原则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素。(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6年06期)
李晓枫[3](2015)在《司法视角下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法律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强制令制度是我国立法者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海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且借鉴了国外类似制度的基础上创设的诉讼法律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产生响应了我国司法实务的现实需要,发挥了其他诉讼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但是,作为我国创设的特殊法律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存在法律性质不明、实务争议较多、滥用后果严重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产生及影响、法律性质、与国外类似制度比较等方面的研究,分析论证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整体构想。本文的研究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5章。第1章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产生及影响。本章介绍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产生的立法背景、现实需要,分析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在民法上及民事诉讼法上的理论依据,说明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制度由来及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并且指出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理论与立法的影响。第2章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本章以研究民事保全和行为保全的概念、功能、性质和特征入手,介绍了我国学者对海事强制令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及各自理由,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分析论证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并且指出了该定性对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第3章海事强制令制度在比较法上的分析。本章分析比较了海事强制令及国外类似诉讼程序,包括英国法下的冻结禁令、中间禁令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假处分。本章对上述叁种类似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归纳和阐述,对叁种国外程序与海事强制令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且总结了叁种国外程序对于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的启示。第4章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具体问题。本章归纳及分析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从各种角度分析如何理解与界定海事强制令的法定作出条件、是否有必要补充新的作出条件,论证了我国法院在海事强制令审查程序中遇到的困难,分析了海事请求人担保的确定、免除、返还等争议,探讨了以海事强制令制度发挥国外两种特殊诉讼制度功能的可行性,提出了海事强制令在执行环节的障碍,以及分析了海事强制令与其他诉讼程序的竞合及世界性海事强制令的可行性。第5章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构想。本章以前四章为基础,对于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在实务中难以克服的部分问题,基于海事强制令制度的自身特点、国外类似制度的经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难点,提出了总体性的完善构想。建议创设海事请求人全面提供证据的义务、修改海事请求人担保的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尝试设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将海事强制令扩展适用于情况不紧急情形。(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4-01)
关正义,王琳[4](2015)在《试论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随着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和不完善也随之显现。文章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并分析海事强制令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明确独立属性、细化适用条件、完善复议制度和建立听证制度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黄西武,XIE,Hongyue[5](2014)在《论海事强制令的适用与完善——从民事保全理论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强制令是为了弥补民事保全制度缺陷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创新。本文以民事保全理论为基础,结合海事诉讼实际,就如何完善海事强制令以及在现阶段如何适用该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本文认为,海事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被申请人权益的保护;注意总结经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保全制度的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1期 总第7期)》期刊2014-09-01)
阎璐[6](2014)在《对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程序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制度作为我国特别程序法中的特别法律制度,自实施起就一直备受专家学者的争议。该制度的确让航运贸易关系得到了缓解,而其对请求人一方利益的保障作用更不容小觑,但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它的不足。通过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可以发现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1期)
黄建群[7](2012)在《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更加公平快捷地解决海事纠纷,弥补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缺陷,以比较的方法分析英国中间禁令的实施要求,结合我国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指出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有待于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请求人应该具有实质胜诉机会;应考虑请求人在将来胜诉时能否得到足够的金钱赔偿,若可以,则慎用海事强制令;应全面考虑公平与不公平因素,不应该使任一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在程序上,除非情况紧急,海事强制令签发之前应给予被请求人争辩的机会。(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2年10期)
倪学伟[8](2009)在《海事强制令比较研究与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在海事强制令制度确立之前的海事审判实践中,屡屡遇到船东申请扣押自己的船舶、货主申请扣押自己的货物的"怪事",海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要么以财产保全处理,要么以先予执行应对,但都感到并不十分妥当。于是,在"总结海事诉讼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类(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9年02期)
李培合[9](2008)在《海事强制令制度分析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这是海事法制领域的一件大事,自此,海事法院这个特别法院有了自己的特别程序法。《海诉法》因其涉外性,从国外借鉴引进了许多法律制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海事强制令制度。由于海事强制令的独创性,加之《海诉法》实施的时间短,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十分有限,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将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海事强制令制度进行分析,并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海事强制令的内涵与属性。从对海事强制令和保全的异同分析入手,批驳了海事强制令属性的“保全说”,从而得出海事强制令具有某些保全的功能,但并非保全措施。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全新的以行为为对象的强制措施,并非行为保全,有着独立的程序和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第二部分,进行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与海事强制令相类似的英美法系的玛瑞瓦禁令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的由来及属性,阐述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与这两种制度的不同,为下节分析海事强制令的属性打下基础。第叁部分,对《海诉法》规定的海事强制令的叁个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国际法和我国法律以及学界对“海事请求”的定义,对“海事请求”的定义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必须生效、一旦违约就应签发海事强制令以及预期违约情况下的海事强制令,并对情况紧急进行了界定。第四部分,分析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了《海诉法》施行以来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案件的情况和特点,重点分析了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管辖问题、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问题、反担保数额和返还问题、异议复议问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对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实务中的问题提出了建议。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海事强制令案件适用范围的严格审查,反担保的严格审查与担保的返还,建议设立听证制度,建立请求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制度,对执行措施的完善进行了归纳总结。(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9-10)
贾晋涛[10](2008)在《论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程序上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作为我国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创设的一项新的保全制度,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解决了海事法院多年以来无法通过责令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保护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难题而无须变通使用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问题,消除了适用法律不当的顾虑。经过八年的实践检验,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被证明是比较成功的,基本发挥了程序法的保障作用。但此项制度并非已完备无缺,很多法律规定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存在不小的争议。海事强制令制度程序上可分为六个步骤:申请的提出,担保的确定,海事法院的审查,复议和异议,执行,以及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笔者参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国外的“假处分”、“假扣押”以及中间禁令、玛瑞瓦(Mareva)禁令等制度和做法,并结合航运实践,试图对每一个步骤进行分析,从而指出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程序上的一些立法缺陷,并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程序上的一些关键问题,例如海事法院审查的条件,担保及其方式、数额的确定,复议和异议能否保护被请求人及第叁人的权益,执行不能如何解决等问题,本文都做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5-20)
海事强制令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介绍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比我国海事强制令与英美法系中间禁令的异同点,提出建议:(1)明确具体的海事请求标准,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作出全面披露;(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中的法律规定是指强制性法律规范;(3)对于损害的衡量可以借鉴中间禁令制度的便利平衡原则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强制令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1].操娜.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6
[2].曾彩丽.完善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内涵的建议[J].水运管理.2016
[3].李晓枫.司法视角下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法律问题及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5
[4].关正义,王琳.试论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的完善[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5].黄西武,XIE,Hongyue.论海事强制令的适用与完善——从民事保全理论出发[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1期总第7期).2014
[6].阎璐.对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程序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
[7].黄建群.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水运管理.2012
[8].倪学伟.海事强制令比较研究与制度完善[J].珠江水运.2009
[9].李培合.海事强制令制度分析及完善[D].山东大学.2008
[10].贾晋涛.论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程序上的缺陷及其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