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基于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兼顾实体公正、诉讼经济和权利保障等多种需求,对"认罪"应当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意义上进行解释,只有同时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要求的"认罪",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中的"认罪";"认罚"应当同时包含肯定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两方面的内容,它除了要求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以外,还要求其同意案件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一般还要求被告人接受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但并不禁止被告人对有罪判决的量刑部分提出上诉;"从宽"处理应当是指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予以从宽,不具有任何"程序从宽"的含义;所谓"强制措施从宽"的说法与我国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认可的相关国际准则均不相符,不宜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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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孙长永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基金: “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分类号: D924.1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3.010
页码: 204-222
总页数: 19
文件大小: 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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