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证金账户阻却强制执行的审查

信用证保证金账户阻却强制执行的审查

论文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国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被执行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设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有证据证明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开证银行的申请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但是,在信用证被转让的情况下,还应坚持排除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审查转让过程的合法性。

论文目录

  •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0031账户是否为保证金账户
  •   二、开证行浦发银行是否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
  •   三、开证银行履行对外支付的债权人是否准确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闫洪升,马绍敏

    来源: 人民司法 2019年3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0.5;D923.2

    DO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29

    页码: 103-105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1023K

    下载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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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保证金账户阻却强制执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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