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国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被执行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设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有证据证明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开证银行的申请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但是,在信用证被转让的情况下,还应坚持排除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审查转让过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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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闫洪升,马绍敏
来源: 人民司法 2019年3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0.5;D923.2
DO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29
页码: 103-105
总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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