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殷晓程[1](2015)在《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对石油这一能源,对其巨大的需求使得人们对它的开发已从陆地走向了海洋、从近海迈入了深海。有关研究显示,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油气资源位于海洋覆盖的海底与大陆架内,而半数以上的资源又藏于深海。面对此种状况,各个国家都将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列为了本国能源领域的重要战略部署。面对石油开采活动越来越频繁、开采范围的扩大,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风险也在增加。加上海水本身流动性强的特质,海水中的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洋的流动向其他海域扩散,极易对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造成跨界污染。这样一来,“开发本国资源不导致他国损害”的国际法原则便会遭到损害,相应的国际赔偿责任便会产生。关于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体系中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给予规定。虽然目前的现状很尴尬,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等已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表现了出来。尽管其规范相对较为原则性,但是他们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对研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却有着巨大的意义。近些年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石油污染事故,如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事故、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等,给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一次次敲响保护海洋环境的警钟,催促国际社会尽快建立统一的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国际赔偿的法律机制。实现在石油开发油污损害领域对海洋环境的迅速保护,保证发生损害后受害者以及受影响国可以有一个标准的法律依据追究石油开发企业及所属国的国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造成的损害完全处于我国的领海范围内且已通过国内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类似事故在未来也极有可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领海衔接处,造成严重的跨界油污损害。况且,海水本身流动性的特质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油污损害事故的影响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水洋流的交互流动,将损害扩张到其他邻国境内,对他国造成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弥补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赔偿领域的国际法空缺,本文立足于海洋石油污染的现状,从石油污染国际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出发,分析国际赔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实现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受污染损害主体的利益。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论述,区别传统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海洋石油开发活动的特征认定海洋石油开发活动造成的跨界油污损害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规制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国际法基础。第叁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希望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由于涉及跨界损害须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后对我国的影响。为了完善国内法的规定,实现对受害者充分赔偿,有必要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自己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了避免海洋油污损害的发生,还需要更加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在跨界领域的作用。应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损害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从而促使石油开发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与应急能力。(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6-07)
邢爱芬,解彬[2](2015)在《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兼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国际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能源紧张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都在加紧核电建设,然而一旦发生核电事故则会因核能的特殊性造成全方位长久的跨界损害。对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也涉及跨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密切相关,其法律基础、责任履行方式又有所不同。当今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滞后于实践需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损害至今尚未履行任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社会亟需在相关草案基础上出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提供国际法规则。(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高阳[3](2012)在《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危险活动导致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在发生损害时对危险活动进行实际指挥或控制的任何人——包括个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团体、国际组织、国家或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即规定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酌情要求其他人或实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3期)
姚婷[4](2012)在《论核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用核设施跨境核损害事故日益多发,给各周边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因为没有现有国际条约的规制,而关于该问题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仍然在发展中,受到跨境核损害的国家及其他受害者无法获得有效的赔偿,本文结合实践,通过对核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分析,强调了核损害责任体系中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完善这一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为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交代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与目的以及研究范围与篇章结构;第二部分为正文第一章,详细介绍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体系,与传统的国家责任做了分析比较,并且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对该责任制度的争议观点;第叁部分为正文第二章,分析了核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归责原则、强调了应坚持严格责任的原则;第四部分为正文第叁章,介绍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该专题的编纂与发展,并对现有的与核损害赔偿责任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五部分为正文第四章,根据对核损害追责现实困境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核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25)
林其敏[5](2011)在《海洋船舶油污国际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预防和清理海洋船舶溢油带来的污染,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国际社会一直呼吁通过国际层面的立法来解决海洋船舶溢油造成的环境问题。在漫长的立法过程中,国际海事组织(IMO)在海洋船舶油污赔偿责任立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海洋船舶油污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层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本文来源于《湖南商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岳帅伯[6](2009)在《国际赔偿责任在贸易环境损害中的追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研究了在WTO机制下,贸易造成的环境损害如何由国家承担国家责任,进而承担国际赔偿责任,即如何最大限度地将一国国库作为损害赔偿的资金保证,使受害方得到充分赔偿,最终使受损的环境得到有效的恢复,同时促使国家机构充分履行其职能,对贸易环境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预防作用。(本文来源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期刊2009年24期)
何艳梅[7](2009)在《国际赔偿责任性质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赔偿责任也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不是合法行为责任、危险责任,也不是一种违背国际义务的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权利冲突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的一种手段,是责任人与受害者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本文来源于《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何艳梅[8](2008)在《国际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私人实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责任。从本质上来说,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权利冲突下的救济手段,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国际赔偿责任根据其责任主体归属,可以分为国家赔偿责任和国际民事赔偿责任两类。(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7期)
周忠海[9](2007)在《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5期)
何艳梅[10](2007)在《跨国水资源利用的无害原则与国际赔偿责任——兼论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害原则是国际水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流域的沿岸国在自己领土内利用国际流域水资源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对其他沿岸国或其环境的重大损害。国际社会目前还没有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但是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水资源利用行为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水利发展研究》期刊2007年06期)
国际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能源紧张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都在加紧核电建设,然而一旦发生核电事故则会因核能的特殊性造成全方位长久的跨界损害。对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也涉及跨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密切相关,其法律基础、责任履行方式又有所不同。当今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滞后于实践需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损害至今尚未履行任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社会亟需在相关草案基础上出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提供国际法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殷晓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D].内蒙古大学.2015
[2].邢爱芬,解彬.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兼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国际赔偿问题[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3].高阳.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主体[J].法制与社会.2012
[4].姚婷.论核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2
[5].林其敏.海洋船舶油污国际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
[6].岳帅伯.国际赔偿责任在贸易环境损害中的追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
[7].何艳梅.国际赔偿责任性质辨析[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
[8].何艳梅.国际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9].周忠海.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10].何艳梅.跨国水资源利用的无害原则与国际赔偿责任——兼论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J].水利发展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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