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东道国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东道国,法律,国际投资,条约,母国,条款,定义。
东道国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董付堂,张晓慧,林君瑞[1](2018)在《跨境投资PPP项目的东道国法律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律体系,大多数"一带一路"国家分属这两种法系。采用普通法系的国家多为前英属殖民地或英联邦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澳洲、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拉维等。采用大陆法系的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以及这些国家的前属殖民地或受这些国家影响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大多数南美国家、东亚国家等。(本文来源于《国际工程与劳务》期刊2018年11期)
孙法柏,赵宇[2](2018)在《论国际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内涵及其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定义中"符合东道国法律"是投资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系到投资是否能得到保护。"符合东道国法律"是国家主权在投资领域的表现,ICSID的仲裁实践和大多BIT都将其作为判断投资是否适格的一个方面,对裁定投资争端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东道国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合法性影响着"符合东道国法律"之要素的判断,这就要求东道国法律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待遇和透明度原则。(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冯硕[3](2017)在《论BIT中“投资形式变化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的仲裁风险与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有关东道国法律适用的研究与实践众多。而就在ICSID仲裁表明东道国法律在投资定义条款中的有限性时,我国近年来签署的多份双边投资协定却进一步在定义条款中增设了"投资形式变化符合东道国法律"这一条款,由此便带来了可能的仲裁风险。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近年来对东道国利益的重视,通过再次审视投资定义条款的定位与功能,可以发现这一风险有弱化的趋势。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在认清外部国际投资局势变化和我国国际投资身份转换的基础上,通过灵活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有区别的对双边投资协定进行设计,就能够较好地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并实现本国利益与输出资本利益的平衡,从而统筹国际投资领域对内对外两个大局,推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法治建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7年04期)
唐娟[4](2015)在《BIT投资定义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符合东道国法律”是双边投资条约(BIT)投资定义条款中常见的表述。投资是否符合东道国法律,是判断一项投资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要件之一。在各国缔结的BIT中,大部分都规定了投资要“符合东道国法律”,但是却并未对此要求作出详细的解释,导致在实践中对此概念的理解存在歧义。ICSID涉及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案件中,也出现不少被诉方以“投资不符合东道国法律”为由进行抗辩,主张ICSID仲裁庭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实例。从Salini v. Morocco案开始,BIT投资定义条款中的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否构成仲裁庭管辖权要件,这一问题就已经被ICSID仲裁庭给出肯定答案。之后此类案件的仲裁庭也大多沿用了该案仲裁庭的观点。但是尽管如此,人们就“符合东道国法律”的真实含义并没有达成共识,理论界对其违法的认定标准、违反程度等也未作出进一步的解释,ICSID仲裁庭实践中对该要求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导致仲裁个案结果也不大一致。我国对外签订的几乎所有BIT中都规定了投资须“符合东道国法律”,因此对该要求进行研究对我国来说有着现实的意义。“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关系如何,直接关系到ICSID对涉及我国的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对身兼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双重身份的我国来说,具有双重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BIT中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概况,首先介绍投资与ICSID的仲裁管辖权的关系,分析BIT中“投资”定义的含义,引出“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然后介绍各国签订的BIT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的规定,分析各BIT对该条款的立法模式。第二章研析ICSID仲裁庭在投资定义“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问题上的实践,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梳理,首先从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来分析“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内涵;其次对“东道国法律”的范围进行分析,再归纳总结“符合东道国法律”的具体判断标准。第叁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对ICSID在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实践进行评价。从ICSID各仲裁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解释存在分歧入手,归纳总结分歧的所在,并探讨ICSID仲裁庭对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解释对各国缔约以及仲裁庭实践等方面的影响。第四章是对中国的启示。鉴于ICSID仲裁庭对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存在不同解释的现状,通过研究我国签订的BIT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缔约现状,结合我国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而提出我国相关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5-06-01)
王涛[5](2014)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题目是《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探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面临的东道国法律规制问题,尤其对东道国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对我国国有海外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法律规制展开针对性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跨国流动和运营日益显着,东道国吸引外国资本流入能够有效弥补国内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外国投资会给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发展带来挑战,如果任由外国投资自由发展,会给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甚至是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因此世界上主要国家针对外国投资都采取了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外国投资会给本国带来利益。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外国投资监管框架,对外国投资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的海外投资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近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更是提出“竞争中立”规则专门规制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我国的海外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从地区分布来看,我国国有海外投资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在这些地区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普遍受到欢迎,遇到的法律风险较少;相反我国海外投资在欧美地区却遭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欧美国家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但是在发展中面临着严峻的审查监管风险,本文选取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监管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应对东道国法律规制的措施。论文引言部分提出了文章的论题和研究的重要意义,对文章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给出了明确陈述。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外投资、国有企业的基本法律概念作出界定,并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现状进行数据分析,指出我国海外投资的特点和趋势,并引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面临的东道国法律挑战。第二部分探讨东道国对外国海外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条件,主要从投资准入的行业范围限制、投资准入的比例限制和投资准入的形式要求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面临的严格的东道国市场准入条件。第叁部分对欧美国家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分析,主要研究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着重分析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特殊的严格安全审查,指出我国国有企业在欧美国家投资时面临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特殊性。第四部分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东道国反垄断审查和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制展开论述,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视角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和特点,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制的内涵以及发展趋势展开重点论述,全面分析国有企业在未来的海外投资中面临的更加严峻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第五部分主要是在对东道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分析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应对措施,从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准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治理、我国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中国在国际投资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为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更好发展提出有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6)
王璐[6](2013)在《论投资条约中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兼论我国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的立场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陈虹睿[7](2010)在《论东道国法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兼评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30条的可接受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古典卡尔沃主义坚持在投资争端中适用东道国法律。但是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建立,东道国法律已经丧失其独立适用之地位。《华盛顿公约》第42条是确立准据法的核心条款,通过对该条款的文本解析及多年来仲裁庭判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准据法问题上的争议已经逐步转化为"国际法是否可以单独适用",准据法的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我国投资条约中对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反映甚至超越了这一转化过程。基于以上两种背景,本文认为基本可以接受2004年美国BIT范本中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0年04期)
吴凡,李志红[8](2010)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东道国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化,企业对环境、劳工、产品质量等社会责任已经超越国界。不同国家法律规制的差异,为投资者寻求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和政策的比较优势,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可能。然而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法律规范和政策的差异,极易导致跨国公司在追逐(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期刊2010年22期)
周旭娇,李淑清,洪雅丝[9](2010)在《琢磨东道国法律 海外并购胜算大增》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 吉利并购沃尔沃,中国企业“吃下”国外名企的这个案例,一时为众人所津津乐道。而类似吉利的并购之路,在香港专业律师的法眼前,并不神秘。 8月4日,香港律师会副会长暨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何君尧,率十余名香港法律精英,在莞参加“珠(本文来源于《东莞日报》期刊2010-08-09)
于文婕[10](2009)在《双边投资条约投资定义条款中“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对ICSID仲裁管辖的影响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ICSID仲裁实践已经认定投资定义条款中"符合东道国法律"的要求构成仲裁管辖权的要件之一,但违反该要求的具体认定标准远未形成一致,从而导致个案的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学术界对此问题亦存在根本分歧。分歧的原因在于对投资定义条款中"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真实含义缺乏准确的理解。该要求不仅构成确立仲裁管辖权的要件,而且是对投资存在的合法性的要求。在ICSID仲裁实践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中国应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避免不确定性。(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09年04期)
东道国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投资定义中"符合东道国法律"是投资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系到投资是否能得到保护。"符合东道国法律"是国家主权在投资领域的表现,ICSID的仲裁实践和大多BIT都将其作为判断投资是否适格的一个方面,对裁定投资争端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东道国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合法性影响着"符合东道国法律"之要素的判断,这就要求东道国法律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待遇和透明度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东道国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1].董付堂,张晓慧,林君瑞.跨境投资PPP项目的东道国法律体系[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8
[2].孙法柏,赵宇.论国际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内涵及其应用[J].海峡法学.2018
[3].冯硕.论BIT中“投资形式变化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的仲裁风险与防范[J].北京仲裁.2017
[4].唐娟.BIT投资定义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研究[D].广西大学.2015
[5].王涛.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王璐.论投资条约中的“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兼论我国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的立场选择[J].法商研究.2013
[7].陈虹睿.论东道国法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兼评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30条的可接受性[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0
[8].吴凡,李志红.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东道国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
[9].周旭娇,李淑清,洪雅丝.琢磨东道国法律海外并购胜算大增[N].东莞日报.2010
[10].于文婕.双边投资条约投资定义条款中“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对ICSID仲裁管辖的影响及其启示[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