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文(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
摘要:目前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的民生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民主促进民生是当前我国的热点问题。在建筑行业领域内推进民主促进民生,是实现建筑行业科学发展的保障。本文分析了民主与民生的内涵,民主与民生的关系,提出了建筑行业领域内推进民主促进民生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民主促进民生建筑行业
1民主与民生的内涵
“民主”,这个词源于希腊文,由demos和Katos两个字合成。demos是“人民”和“地区”的意思,Katos是“权力”和“统治”的意思。从希腊文原义看,“民主”就是指“人民的权力”,或者“多数人的统治”。列宁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民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拥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的这段话,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民主的涵义。这里最基本的有两点:第一,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一种根本区别于专制的制度,第二,民主是一种国家的政治生活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我们经常所说的民主是指列宁所说的第二方面。按照上述的理解,我们就可以知道,民主是一个历史的政治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即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与一定阶级的统治相联系,并且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同时,民主作为上层建筑,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
“民生”,民生的“民”指的是普通民众(老百姓),民生的“生”是指普通百姓的生存事宜。从字面上讲,民生,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生活、生计问题,它包括民众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等方面。民生是构成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国家和社会组织活动的重要目的。千姿百态的民生情景构成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图景,历朝历代的民生矛盾构成了历朝历代的民生问题甚至民生危机。任何国家和政府都要保障和促进民生。国计必须要以民生为基础并相当程度为民生服务。
2民主与民生的相互关系
关于民主与民生。中共十七大既突出强调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各级政府的要务;又高度重视民主,把人民民主视作社会主义的生命。改善民生与发展民主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之间也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既不能将这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不能认为重视民主就势必忽视民生,或相反,强调民生就势必轻视民主。民主与民生并不相互排斥,民主促进民生,民生需要民主。对于单个的公民来说,经济权益与政治权益都是其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改善民生也好,发展民主也好,归根结底,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民主和民生是中华振兴和共和国腾飞的两翼,不可偏颇。以发展民生,去阻挡民主,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在建筑单位,既要提倡民主,又要关注民生,这样,才能实现建筑行业的又快又好发展。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建筑行业内通过民主促进民生,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建筑行业推进民主促进民生的主要策略
当前建筑行业里面的民主问题需要我们大力关注,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得不到切实保护。如何推进民主促进民生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其主要策略如下:
3.1要让建筑农民工加入工会,切实维护该群体的自身利益工会是工人阶级的强有力组织,农民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工会,依靠工会组织的支持,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维权的不利局面。第一,依法维护包括建筑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建筑农民工加入下会,成为工会组织的一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依靠工会渠道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尽可能避免针对建筑农民工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以达到从源头上维护建筑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目的。第二,加入了工会的建筑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工会这种组织的形式来维护权益,工会作为正式组织的形式可以极大地增强建筑农民工维权的力量,从而起到“同乡会”、“打工者协会”等非规范组织及建筑农民工个人无法起到的维权作用。第三,《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地位,建筑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以合法的维权行为达到维权的目的。
3.2要为建筑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支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作用无可置疑,如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定、社会保险的交纳和劳动安全的保护等规定,都极大地改善了建筑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但是,这些规定仍过于原则、笼统,如被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社会保障水平、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对违规企业的制裁力度尚显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限制使用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策,因为和基本法律相冲突,应该予以废除。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问题,现行立法缺乏有针对性的统一规定规定,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3.3要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分类分层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利益目前,就整体而言,建筑农民工群体的社保建设不甚理想,有必要对其进行制度安排。出于建筑农民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险部门的管理难以及运行成本扩大等特点,建筑农民工的社保体系可遵从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从具体内容上看,该体系应至少包括: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筑农民工层出不穷的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导致的劳资纠纷,决定了针对建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优先确立。医疗保险制度。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建筑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会使其陷入贫困境地,这就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建筑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医保待遇可与个人参与工作的时间、对社会的贡献等适当挂钩。社会保障金制度。制订强制性法规,建立权威管理机构,规范企业行为。在筹资方面,除了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外,还可通过合理调整预算支出、变现部门国有资产、将利息税等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实现。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如,在建筑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建立时,可以有效地选择官民结合,政府承担责任并直接主导,同时又充分发挥慈善公益机构的作用。
3.4要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用人单位的立德守信意识建筑农民工被侵权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用人单位的诚信有关。用人单位的欺诈、不守信用给建筑农民工的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因此,一方面要提高建筑企业用人单位的诚实守信,端正用人单位负责任的态度,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关注建筑农民工,借助宣传和舆论的力量来有效监督用人单位的立德守信意识。另一方面,要大力整顿市场秩序,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要杜绝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从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建筑用人单位的行为:第一,严格执行建筑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严把入门关;第二,落实有关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制度着手,认真地落实、到位;第三,追究侵权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对造成一定后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那些不守信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建筑企业用人单位和企业主,政府应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密切监视,及时治理。
4结论
建筑行业的民主与民生问题,特别是建筑农民工的民生问题,成为社会关心热点问题。要改善当前建筑农民工面临的困境,政府必须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支持,才能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民主促进民生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确保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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