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论文_陈奇蕾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有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请求权,标的,价值,目的,法理,判决,形式上。

共有物论文文献综述

陈奇蕾[1](2019)在《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之限制——兼评“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物分割纠纷多涉及家庭等关系,应避免运用道德伦理作为主要论证理由。行使按份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以不致其他共有人不当损害为前提。当前按份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制度自由有余而限制不足,于某些特殊情形难以适用。《物权法》第99条仅从事后救济层面规定了分割共有物致其他共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分割共有物若将导致当事人利益天平明显失衡,须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以调整按份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自由限度。(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陈磊[2](2019)在《共有物分割诉讼的特殊属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物分割诉讼是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是非讼事件,虽然被称作"形式上的形成之诉",但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此为共有物分割诉讼的二元属性。分割共有物诉讼系共有人利用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分割方法,共有人所争执的仅为分割方法的事实关系,这也是分割共有物诉讼是非讼事件的本质所在,故诉讼标的应为确定分割方法的请求。(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胡斌,朱博夫[3](2018)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在一致决与多数决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按份共有中的共有物处分采"多数决"方式,从表面上看,这既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也不同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但如果从复杂社会的视角看,"多数决"方式不仅可以实现物的静态价值向动态价值的转换,还对培育市民社会下的团体自治性有着重要意义,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应坚持的方向。惟需补强相关的制度设计,保障少数共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本文来源于《大庆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徐雪纯[4](2018)在《共有物返还之诉——原告适格问题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物权纠纷时常发生,共有物返还之诉作为共有物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应以一个独立的诉讼形态进行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并非如此,而是不区分共有形态的对共有物诉讼采取强制一同审理,此种做法既不符合共有物诉讼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共有人的自由处分权。其中原告适格问题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点,只有解决了此问题诉讼才有继续的可能性,故而本文将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相关制度构建进行浅析。(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8年06期)

李左峰[5](2018)在《我国共有物的裁判分割研究——以“原旨主义”的思考为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我国,共有物分割较多地出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中。全国人大正在制定"民法物权编",因此,共有物的分割究竟是采行"规范目的"解释或是"原旨主义"解释,值得立法者思考。"原旨主义"主要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出发,符合立法精神,符合现阶段的实际需要。(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刘杰[6](2018)在《论共有物返还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是一种对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是我国《物权法》上的制度,广泛存在生活中。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常常受到第叁人的侵害,此时共有物所有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共有物。共有物返还诉讼这个概念肇始于我国台湾地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共有物返还诉讼体现在返还原物、占有回复案件中。针对共有物返还制度,我国实体法未明确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与行使方式,对于共有物返还之诉如何行使,只能从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统一简称为《民诉解释》)中找出共同诉讼这一应对方式,亦为必要共同诉讼,但这样的规定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有悖实体法旨意;二是程序法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共有物返还诉讼中既有涉及程序法又有涉及实体法的问题,应在均衡两者的法意下重新定义我国的有关共有物返还诉讼制度。因此,本文着眼于域外地区相对成熟的制度设计,提出我国应当在实体法上明确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在诉讼法上建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允许部分共有人单独起诉请求返还共有物,在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下进行既判力的扩张,并赋予未归责于己的未涉诉共有人事后救济措施。本文不计引言与结语外,正文涵盖四个部分,合计叁万余字。行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概述共有的概念与共有的分类,在厘清其基本定义后,进一步探讨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确定共有物返还诉讼外部关系救济的统一性;其次是对共有物返还诉讼的定义以及共有物返还与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进行了清晰定位,为下文共有物返还诉讼形态的分析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从实体法视角看,我国法律对有关共有物返还诉讼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适用不一的乱象,另我国诉讼法为了一次解决纠纷的必要,将共有物返还诉讼定性为必要共同诉讼,引起学界很大的分歧和实践上的不好操作难题。因此以实体法、诉讼法以及司法实务叁个不同的视角对共有物返还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此引出下文对共有物返还诉讼的比较法分析和完善的探讨。第叁部分:对共有物返还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当事人适格上,从分别共有到共有共有,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逐步放宽共有人个别起诉的规定;在诉讼形态上,德国学界通说赞成将共有物返还诉讼定性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我国台湾地区更是从立法上确认了这一制度;在判决效方面,主要解决部分共有人未涉诉时能否受既判力约束的问题,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学说不一,但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中基本认同判决效全面扩张的理论,并在对第叁人程序保障上有了明确的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作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平衡的立法目的。第四部分:在实体法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统一明确共有物返还诉讼的救济路径,增加允许共有人个别起诉的规定;在诉讼法上,要引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与实体法规定相呼应,进而再重新建构判决效扩张制度和第叁人程序保障制度,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李辉[7](2018)在《我国共有物分割之诉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形成权也不同于形成诉权的特殊形成权,以其为基础提起的共有物分割之诉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共有物分割之诉或为形式上的形成之诉或为真正的形成之诉,域外具有通说地位的"形式上的形成之诉说"观点,在我国并不适用。此外,依照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划分诉的类型所依据的标准,共有物分割之诉实际上并不同时具备给付之诉的性质。(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陆小璇[8](2017)在《共有物的欢悦》一文中研究指出1968年,美国生态学家加勒特·J·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共有物的悲剧》(另译为《公地悲剧》)的文章。根据哈丁的解读,"共有物"即为众人所分享的资源;当个体以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时,便会造成"共有物的悲剧"。如果说20世纪对"共有物"的关注集中于找寻预防"共有物的悲剧"的方法,本世纪或许应将关注点转向通(本文来源于《景观设计学》期刊2017年03期)

杨旭[9](2017)在《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限制--“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涉及共有法律规则的诸多方面,各级法院虽判决结论一致,但裁判理由不同,甚至对法律依据的选择也大相径庭,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要正确认定共有的类型,应先考察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共同关系,再辅之以共有人约定。本案当事人间不存在法定共同关系,只能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具有的"双重面向"决定了共有物分割的"叁重效力",故共有物分割不同于共有份额的让与,与共有物处分也有本质区别,由此决定应以我国《物权法》第99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不过,该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之规定有其特定的事实基础和价值评判,难以完全适应按份共有的全部情形。为寻求个案正义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平衡,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条在该案中的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以限制原告分割请求权的行使。由此,不仅可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概括的"裁判摘要",还可以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04期)

申琳[10](2017)在《共有物分割之诉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物分割之诉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种种问题。对于共有物分割的问题,研究多聚焦于实体法领域,鲜有从诉讼法视角对共有物分割之诉进行研究。故笔者在比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和相对成熟的学理与实践的基础上,联系实体法中有关共有物分割之诉的研析,站在诉讼法的视角,进行了考察。本文分成四个部分对共有物分割之诉进行研究:第一部分讨论了共有物分割的基础问题——共有物分割方法。这也是各国各地区民法关注的重点。首先对不同国家关于共有物分割的方法进行了立法例的比较,概括出叁种不同的立法例。其次结合我国《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对我国共有物分割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分析了《物权法》对共有物分割的法定方法,以及共有物分割的法定方法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此外,除了法定分割方法之外,也分析了法院可以采取的其他分割方法。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的是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性质。以案例为导入点,首先对诉讼的种类和判决的种类进行了概括分析。并在此分析之上,对诉讼类型的具体判断标准作出了界定。在对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性质进行分析时,以四种学说——形成之诉说、形式的形成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复合之诉说为切入点,提出了自己对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性质的观点。与此同时,对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诉讼标的作出了明确。第叁部分对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诉讼标的进行了研究。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共有的状态不同而不同。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共有物的分割,但是有叁种情形不在此列。共同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则受到限制,只在缺失共有的根基或者存在重大的事由须要分割时才可要求分割。对分割请求权的性质一直有争议,学说不一。第四部分以诉讼法的视角,对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这些具体问题,均是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中难以避免会碰到的问题,同时也是笔者在对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时所发现的问题。当然,笔者对审理中的问题在有限的篇幅内无法做到穷尽,仅就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考察。包括当事人起诉是否需要特殊的条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以及法院的审判范围。第五部分是共有物分割裁判的效力。限于篇幅,文章主要就既判力、形成力、执行力作出了论述。其中重点阐述了既判力的范围、形成力的产生依据和法律效果以及执行力中与执行相关的具体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1)

共有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有物分割诉讼是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是非讼事件,虽然被称作"形式上的形成之诉",但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此为共有物分割诉讼的二元属性。分割共有物诉讼系共有人利用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分割方法,共有人所争执的仅为分割方法的事实关系,这也是分割共有物诉讼是非讼事件的本质所在,故诉讼标的应为确定分割方法的请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有物论文参考文献

[1].陈奇蕾.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之限制——兼评“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2].陈磊.共有物分割诉讼的特殊属性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3].胡斌,朱博夫.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在一致决与多数决之间[J].大庆社会科学.2018

[4].徐雪纯.共有物返还之诉——原告适格问题之思考[J].北方经贸.2018

[5].李左峰.我国共有物的裁判分割研究——以“原旨主义”的思考为径[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6].刘杰.论共有物返还诉讼[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李辉.我国共有物分割之诉性质研究[J].当代法学.2018

[8].陆小璇.共有物的欢悦[J].景观设计学.2017

[9].杨旭.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限制--“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评释[J].政治与法律.2017

[10].申琳.共有物分割之诉基本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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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论文_陈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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