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宪法,公益,行政诉讼,环境,程序,南非,司法独立。
宪法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周珊莹,韩淑怡[1](2019)在《勇担敢为 为人民守护公平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4日是我国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检察机关不变的信念。诚如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所言,信守宪法誓言,就要担当作为,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身处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佛山检察机关(本文来源于《佛山日报》期刊2019-12-04)
梁鸿飞[2](2019)在《美国公益诉讼的宪法变迁及其对中国的镜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公益诉讼缘起于行政扩张的社会背景,历经了司法能动兴起、诉讼与政治相结合以及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流行等演变轨迹。其间,它黏合了趋近断裂的"元宪法"逻辑,宪法权利秩序复归平衡,并推动了宪法价值的再演进,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美国公益诉讼是在法院系统的单方努力下横空出世的,创设之初即具有浓厚的权宜性色彩,在发展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无序化的倾向,它自始无法被嵌入宪法体制的整体结构中,最终无可奈何地陷入了宪制困局。鉴于美国的正面经验与反面教训,我国公益诉讼不宜大幅开放公民诉讼资格,应认真对待法律监督以回归原本清晰的法理逻辑,并藉由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推动宪法实施。(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施鹏鹏[3](2019)在《迈向刑事诉讼的宪法化——意大利的“奥兰多”改革及其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奥兰多"改革是意大利近二十年来刑事诉讼宪法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改革涵盖了诉讼当事人、审前程序、判决理由、上诉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各领域的诸多细则,在很大程度上将意大利宪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新近以来的判例法典化,旨在进一步强化权利保障和公正程序,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奥兰多"改革基本上反映了近年来欧陆普遍盛行的"自然演进"立法思潮,意大利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宪法的统摄下形成最大限度的合意,共同推进意大利刑事诉讼的正当化和精细化。(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琦[4](2017)在《宪法环境权保障视角下的南非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南非将环境权的内容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规定下来,而环境公益诉讼是保障宪法环境权实现最为常见且有效的手段之一。南非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以宪法环境权为核心,将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放宽为任何与环境权有关的个人或组织,并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细化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建立了专门化的环境诉讼机关处理;还构建了有利于为环境公益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这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环境权入宪是环境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基础,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核心与基石;并且我国目前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制较多,适当扩大适格诉讼主体的范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改革的方向之一。(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7年01期)
[5](20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0月26日在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期刊2018年06期)
张婷[6](2018)在《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宪法命题及其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承载着高度期待,但拘泥于行政诉讼内部的微观制度调整,并未领会这一看似幅度不大但实属行政诉讼体制性调整的宪法意义,势必无法超脱传统行政诉讼的诸种纠葛。从宪法体制整体安排的视角,必须回应规范审查与审判逻辑的分工与嵌合、刚性的合法性判断与弹性的规则试错空间的协调、法院附带审查与规范监督体系的衔接叁个宪法命题。作为制度回应,以比例原则的创造性转换为基础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多层次性构造,及对应效力规则的拓展,加强了行政诉讼与行政权的沟通,使其在作为监督者的同时能够理解行政权运行所面对的复杂情形;作为处理结果的司法建议的效力拓展,最终与依托宪法体制的规范监督体系形成有机对接,走出对附带审查制度不切实际的过高期待,亦可以以此推进这一监督体系的联动运行。(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唐洪潇[7](2018)在《宪法视阈下行政机关做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的现实势态下,我国从2015年开始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验,此项改革的内容之一便是将现行立法明文规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扩展至行政机关,这一改革涉及到诸多的宪法问题:行政机关能否做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都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做原告的情况下,能否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为依据进行改革试验?现行宪法对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框架是什么?如果允许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那么应当对现行立法制度作出何种调整?带着这些问题,我的论文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进行了归纳。首先,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特征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着手,对这一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并强调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发挥的利好性;其次,通过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本次改革试验的政策性文件的内容进行概括,具体阐述了现阶段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构成。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宪法基础的分析。首先,从规范构造、实施路径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环境保护条款进行了解释,以论证关于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对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具体实施;其次,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基本权利的性质以及入宪的进程等方面对公民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进行了阐释,并基于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进一步引申出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构成及其实践展开,以论证具有公权力身份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对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最后,通过对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职责做出界定,并对价值功能进行阐述,论证了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的途径能够实现其环境保护职责的价值功能。第叁部分是关于授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文件的合宪性分析。首先,通过对授权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的观察,将授权文件认定为改革试验的政策性文件,同时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提炼除了政策性文件所应当满足的合宪性要求。其次,从授权文件不符合合宪性要求着手,并根据“良性违宪”的判断标准,将授权文件认定为“良性违宪”的政策性文件。第四部分是关于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分析。通过对检察机关所存在的身份冲突问题、实际操作问题、程序运行问题以及环保组织所存在的自身条件问题、外部环境问题进行分析,概括出了行政机关相对于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主体所具备的比较优势。第五部分是关于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修缮。首先,针对现行改革试验所依据的政策性文件存在的“良性违宪”问题,提出了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出台授权改革试验的决定这一解决方案;其次,修改现行立法规定明确赋予特定行政机关原告资格并同时限定行政机关所能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以实现改革与立法的顺利衔接;最后,出于对行政机关滥诉风险的规避,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新启用特殊的立案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汤喆峰[8](2017)在《财政宪法学视角下的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存在针对财政违法行为、具有公益诉讼属性、设置了一定的法律限制以及普遍取得良好实效等诸多共性,这些共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引入纳税人诉讼制度,不仅对我国财政法治建设有所裨益,更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我国宪法的长足健康发展,能够发挥保障公民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制约政府财政权力,促进民主建设等重要功能。当前,我国正处于建构纳税人诉讼制度的良好时机。在制度建构过程中,应当注意尽量扩大适格原告资格、将违法或严重不当财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谨慎确定被告层级、合理设置前置法律程序、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尽量降低诉讼及相关费用、明确法律责任及其制度衔接以及适时完善纳税人权利的宪法保护等具体问题。(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刘欣[9](2017)在《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宪法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国家的发展密不可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有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从制度层面提高了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水平。文章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各种宪法性权利,并提出未成年人在此程序中宪法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1期)
侯宇,陈悦[10](2017)在《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宪法学分析——以河南“推磨”模式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很长时间以来,地方党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了严重的干扰,影响到了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我国司法界和学界一直在进行着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探索和改革,以期维护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新的司法改革思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推磨"模式的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改革,并取得了显着效果。但是"推磨"模式的管辖制度改革突破了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超越了形式法治的要求,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违宪嫌疑,需要审慎对待。(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7年05期)
宪法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公益诉讼缘起于行政扩张的社会背景,历经了司法能动兴起、诉讼与政治相结合以及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流行等演变轨迹。其间,它黏合了趋近断裂的"元宪法"逻辑,宪法权利秩序复归平衡,并推动了宪法价值的再演进,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美国公益诉讼是在法院系统的单方努力下横空出世的,创设之初即具有浓厚的权宜性色彩,在发展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无序化的倾向,它自始无法被嵌入宪法体制的整体结构中,最终无可奈何地陷入了宪制困局。鉴于美国的正面经验与反面教训,我国公益诉讼不宜大幅开放公民诉讼资格,应认真对待法律监督以回归原本清晰的法理逻辑,并藉由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推动宪法实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周珊莹,韩淑怡.勇担敢为为人民守护公平正义[N].佛山日报.2019
[2].梁鸿飞.美国公益诉讼的宪法变迁及其对中国的镜鉴[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施鹏鹏.迈向刑事诉讼的宪法化——意大利的“奥兰多”改革及其评价[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4].刘琦.宪法环境权保障视角下的南非环境公益诉讼研究[J].湘江青年法学.2017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0月26日在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
[6].张婷.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宪法命题及其展开[J].法学论坛.2018
[7].唐洪潇.宪法视阈下行政机关做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汤喆峰.财政宪法学视角下的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9].刘欣.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宪法权利[J].法制与经济.2017
[10].侯宇,陈悦.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宪法学分析——以河南“推磨”模式为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