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害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被害人,权利,制度,不起诉,案件,地位,意见。
被害人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刘新亮[1](2019)在《论公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会受到损害,律师代理制度可以帮助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权利,但目前有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阻碍和限制。根据目前的现实状况,律师代理制度有必要进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韩青秀[2](2019)在《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基于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等核心价值的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关注得更多一些。与作为加害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比,对受侵害方的诉讼权利保护力度相对弱化。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被逐渐引入放大镜的中心。如果说刑事诉讼研究者是辛勤的小蜜蜂,那么从诉讼权利的角度如何真正有效地保护孱弱的被害人,已慢慢成为蓝色星球上该研究领域的"蜂巢"。本文从被害人概念及其诉权更迭简史、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入手,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徐岱,巴卓[3](2019)在《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事法治已确证刑法功能呈多元化,既惩罚犯罪又要预防犯罪;既要保护社会又要保障人权;既要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也要充分体现社会效果,树立刑法是被害人也是行为人的权利保护大宪章的国民刑法理念是当务之急。现实中存在着刑法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失衡的现象:刑罚报应主义功能的部分放弃弱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法理论对被害人权利的边缘化处理;被害人可归责性理论加剧了被害人保护的失衡;司法实务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倡导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刑事法治情势,以平衡法为研究范式,明确被害人在刑事法体系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关注被害人权利与行为人权利的平衡、与国家公权力的平衡,避免因强调保护公共利益而弱化被害人利益或通过行使公权力而削弱被害人权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英楠[4](2019)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害人问题是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确立刑事被害人在案件中的合适地位并赋予其充分的合法权益是改善刑事被害人不利现状的必要方法。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关注,完善被害人法律保护机制能够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7期)
李佳臻[5](2019)在《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叁个角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相对薄弱,尤其在与被害人权益紧密相关的不起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更为明显。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与此对应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应当从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予以充分关注以及提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可履行性角度,更加重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助推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张艺馨[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并已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体现了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等突出优势,实践经验已经表明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和实际需要。然而,在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同样要意识到该制度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我国确立和运行的时间尚短,在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以及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衔接等方面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而对被害人在这一制度中应有的权利的关注不足便是其中之一。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极大的伤害,因而被害人具有惩罚犯罪、弥补损失的天然诉求,其期望能够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诉求,正确认识被害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任何刑事诉讼程序在构建和完善过程均不能回避的环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须对被害人在这一制度中应有的地位与权利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充分发挥其在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和顺利实施。为此,一方面可以增强被害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的参与,确保其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提高“被害人谅解和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效果;另一方面,可以赋予被害人独立的量刑意见权,以保障其表达意见的渠道,避免对被害人意见的忽视,同时,为了提高被害人量刑意见权行使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可将获得法律帮助的主体扩大至被害人,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另外,如果被害人因犯罪分子“无力赔偿或足够赔偿”而未获得有效的赔偿,并且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及其他社会救助方式也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致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时,则应该通过国家补偿的方式对其进行救助,以促进被害人正常生活的恢复。(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成宬[7](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法》新确定的一项制度,兼顾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项重要职能,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要保障承担犯罪行为所带来不利后果的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不完善,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在保护被害人方面均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更好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要求并要做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实的保证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如何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的权利进行研究。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做法的总结,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现状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被害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赔偿权、诉讼程序的选择异议权、获得法律援助方面。在知情权方面,作为被害人所有权利行使的前提,从侦查开始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程序各个阶段中,被害人的知情权都有所欠缺;在意见表达权方面。对量刑的意见表达权也无法被保障,存在忽视被害人的意见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更是由于诉讼程序的简便无法保障意见表达权的行使;在赔偿权方面,退赔退赃的影响效果不统一,甚至不能影响最后的量刑,即使达成和解也因和解协议的效力而无法获得实际赔偿,这都严重影响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实现;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异议权方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诉讼程序有叁种,但被害人却被排除在选择适用的审判程序之外,甚至连异议的权利都没有;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帮助相较于被告人而言少之又少,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又无法通过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合法的权利。针对以上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中均要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其次,对被害人的意见表达权予以重视,赋予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有陈述的权利,尤其是认罪认罚后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时。再次,统一规定退赃退赔的影响效果以及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被害人赔偿权。然后,赋予被害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权和异议权,使被害人主动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并非被动的参加法庭审理。最后,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在受到法律帮助方面不区分对待,在不断的完善法律援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帮助的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的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帮助,使被害人更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李雪菁[8](2019)在《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国广受欢迎,刑事和解是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解的制度。其让被害人与犯罪人可以了解对方的想法与需求,并面对面解决问题,同时能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一直被严格贯彻,而基于对被害人权利保护,难以充分开展。文章主要围绕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应用价值,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意见,获得公平待遇、完善赔偿制、改进补偿制、规范援助制。(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吕庆宇[9](2019)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与推广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一步。随着制度的试点工作的不断进行,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有待于优化的问题。作为一种更为简化、更为合理的诉讼制度,要在找寻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另一方面通过被追诉人的认罪与认罚,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现阶段司法实践与学界的讨论大多围绕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通过繁简分流、简化程序来提高诉讼效率固然有利于社会发展,但不能因此就忽视被害人权利。被害人本就是在犯罪中受到伤害的人,追诉犯罪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抚平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不能因为追求效率就忽视公平。作为被追诉人相对一级的被害人也应当得到保障,必须对被害人在此制度中的权利给予合理且必要的关注,这不仅仅是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利益平衡的要求,更是防范由于处理不公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的需要。鉴于此,本文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考察域外认罪协商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说明我国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以达到促使其规范化、合理化运行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1)
黄明高[10](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在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实现被害人权益的平衡。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其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程序正义,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改革进程加快,理论准备不足,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强化被害人程序建议权,规范其量刑意见,构建值班律师引导谅解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探索被害人社会援助机制,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努力方向。(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被害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直以来,基于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等核心价值的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关注得更多一些。与作为加害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比,对受侵害方的诉讼权利保护力度相对弱化。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被逐渐引入放大镜的中心。如果说刑事诉讼研究者是辛勤的小蜜蜂,那么从诉讼权利的角度如何真正有效地保护孱弱的被害人,已慢慢成为蓝色星球上该研究领域的"蜂巢"。本文从被害人概念及其诉权更迭简史、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入手,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构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害人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新亮.论公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韩青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徐岱,巴卓.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
[4].刘英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文化学刊.2019
[5].李佳臻.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叁个角度的分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张艺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19
[7].成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辽宁大学.2019
[8].李雪菁.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探析[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9
[9].吕庆宇.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D].上海师范大学.2019
[10].黄明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