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在土地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信息化在土地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常平分局

摘要:我国的土地地籍管理在资源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社会和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必须加强土地地籍的信息化建设。在地籍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化技术,需要对多种因素进行全方面的考虑,而且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项研究和分析工作,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地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发展,提升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信息化;土地地籍;管理;应用

引言

土地地籍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的数量、权属、位置、用途和界址等信息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地籍管理是国家取得地籍相关资料信息,研究土地自然状况的重要工作,它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登记、土地评价为主要工作内容,为保障土地权属、执行国家土地税费制度以及完善城镇产权交易提供有力依据。长期以来,部分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工作仍然采取手工作业模式,导致地籍管理工作量繁重,档案资料的利用效率偏低,各项资料的存储未能表明实现数据间的关联。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对地籍资料的需求越来越大,依靠传统的地籍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地籍管理者的需要,所以建立多时态、多层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突显其必要性,有利于提高地籍管理工作效率。

一、土地地籍管理机制现状分析

(一)缺少充足的地籍管理资金

目前,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中已经列入了土地登记,但是却只有工本费收取,再加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措施,使得土地登记被逐渐地忽视。虽然部分项目进行了预算编制,但是却得不到批准,缺少资金方面的支持,如此在筹措土地登记所需的资金时,就会面临重重困难。

(二)欠缺数据标准规范

由于地籍信息化标准还存在不完善之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也对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规范,但是站在实践的角度分析,却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于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发展产生了制约。

(三)地籍管理立法不具备较高的效力层级

目前,地籍管理法律制度的主体还是部门的规章制度,但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在规定中非常注重原则,甚至是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确定基本上都是由部门规章来确定的。由于部门规章本身的法律效力层级偏低,就会出现规章制度得不到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规章缺少执行力的情况。

二、土地地籍管理中信息化应用重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管理信息交互检索

只有土地地籍管理信息化系统得以建立,才能够确保信息化管理覆盖整个地籍管理工作环节,才能有利于管理自动化水平的提升。例如,地籍档案能够实现自动化编号,这样也可以提升批量查询的方便性。

(二)有利于为地籍档案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在土地地籍管理中应用信息化,也能够实现快速检索,这样对于地籍档案编研效率的提升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同时也能够提供信息技术方面的支持。另外,可视化的管理功能,也能够量化分析其统计和空间,通过信息窗口,还可以将整编、汇总的地籍信息进行分层次的显示,如此就能够快速地提取所需要的专题信息,为土地规划做好服务工作。

(三)有利于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功能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将管理信息、地籍属性以及空间信息进行储存,并且将各方面的信息及时地发布到网络之上,这样方便信息查询者的检索,无论是对于社会公众服务,还是提升信息利用效率,都有着帮助作用。

三、土地地籍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地籍管理资金短缺,地籍成果社会化应用程度亟待提高。首先,目前我国地籍理形成的各种成果,如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不能广泛共享,社会的应用程序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不够健全,尚不能进行网上查询和异地查询。这与市场对土地登记信息日益强烈的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当前国内某些地区出现的一些企业提供虚假土地权证,进行多重抵押、多重担保的恶劣骗贷案件。其次,地籍调查和地籍档案管理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由于土地登记被列为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只能收取工本等费用,加上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土地登记没有得到完全重视。有些项目年底虽编制了预算,但得不到批准,很少有独立的资金支持,给筹措土地登记需要的资金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由于资金的缺乏,造成地籍测量手工化、地籍变更调查形式化、地籍档案简单化等情况,尤其对地籍数据的实时更新带来严重制约。

(2)地籍管理立法的效力层级较低,权威性较差。现行地籍管理法律制度的主体是部门规章,作为法律的《土地管理法》和作为行政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地籍管理的各项内容,或规定得非常原则,或不予规定。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评价、地籍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大多由部门规章来确立与调整。由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并且制定规章的部门往往注重本部利益,所以其权威性较差。由此导致的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许多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设定权利;二是许多规章的执行不力。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日本的国土调查是以《国土调查法》这样的法律形式规定的;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法》对于地籍管理的规定用了整整一篇,共计4章44条。除此之外,另有一些规章对于《土地法》中地籍方面的规定予以细化。

(3)依法行政不严,土地登记不规范。首先,土地登记有时会受行政命令干扰,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政府为了解决某些问题,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要求对这些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进行登记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虽然看起来是解决了当前的某些问题,但此类登记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且可能带来更多的后遗症。用地审批是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用地审批程序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可能会导致无法进行土地登记。其次,土地登记不规范。一是土地登记制度不够建全和完善。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还没建立完整的登记程序、内容、方法;二是自我举证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仅对企事业单位在土地登记时要求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但地籍调查工作仍由业务科室人员来完成而非有资质中介机构完成,对个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尚未其要求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未能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中介相关机构,对地籍测绘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四、加强信息化在地籍管理中应用的具体措施

1.重视地籍管理信息化。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较为系统的工程,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统一思想,而且需要选派优秀的地籍管理人员参与到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来,加快地籍工作队伍的建设工作,通过制度短期和长期的发展目标,从而加快推动地籍管理信息化的实现。

2.推进土地地籍信息化建设。完善国土资源政务系统,构建出统一的政务系统平台。为了将应用系统当中相互独立,不成一体的问题加以解决,还可以指定一套GIS支持下,做好主要业务模块的涵盖,能够适应国土资源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所需要的系统,并且对当前的系统也需要做好部署与升级。做好综合信息监管网络系统的完善,将业务覆盖面积进一步扩大,实时对信息进行监控,并且将其作为基础信息资料,提供给宏观调控使用。

3.加强专业技术方面的运用。在现有的技术上,应该加快数字化测绘、航测以及遥感技术的利用,将调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对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与代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持证上岗制度来保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人员拥有较高的业务能力。通过代理制度的利用,也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提升土地登记工作效率与技术,进一步对地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4.实现地籍资料现势性,加强地籍管理队伍建设。目前,人才的匮乏是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的限制性因素,所以,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关键,特别是信息技术与管理兼顾的复合型人才。详细而言,就是制定出合理的培训方案,对信息化建设参与的工作人员进行电脑知识与综合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再配合上必要的考核,等待考核之后方可上岗工作。

5.推进城乡一体化。近年来我国城镇江化建设进程的速度在不断推进,这也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严竣的考验,在城镇化建设进程快速发展过程中,需要地籍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分类体系和平台需要达到良好的统一性,因此需要加快完善当前农村地籍调查制度,从而实现农村地籍与城市地籍调查的有效配合,为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由于当前农村发展速度较快,这就需要加大调查的力度,及时更新农村地籍数据。加快对信息系统建设过程技术融合问题进行解决,为城市和农村地籍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6.信息化应用需注重南北差异。在当前信息化技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时,特别是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南北地块上的差异性进行充分的考虑。目前我国南方地块具有零散性特点,管理难度较大,北方地块平整集中,利于管理,因此在地籍管理工作中,需要针对南北的差异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确保地籍管理质量的提升。

结束语

在地籍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化技术,需要对多种因素进行全方面的考虑,而且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项研究和分析工作,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地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发展,提升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池淑新.土地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5(06).

[2]孙洪伟.加强地籍管理促进土地管理法的实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4).

[3]张秋月.完善我国地籍管理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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