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事实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事实,行政行为,人格权,国家赔偿,行政法,损害赔偿。
行政事实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梁志航[1](2019)在《危害电力设施行为难于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力作为一种清洁、使用方便的能源,在工业生产及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城市发展繁荣不可缺少的动力。近年来,因工程施工挖断电缆电杆等损坏电力设施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私搭乱建增大触电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记者了解到,造成这类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目(本文来源于《梅州日报》期刊2019-08-05)
张亦驰,石晨光[2](2019)在《行政事实行为的人格侵权救济——以违章自曝集赞事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两年,我国多地出现了交通违章处罚后,交警部门作出要求违章人发朋友圈自曝违法行为并集赞的行政行为,受到媒体多次正面报道。但是,此举并非完全值得赞同,其行为性质或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或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权。此类事件显现出对行政事实行为侵权救济的必要性,暴露出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不足,包括路径不完善、赔偿不充分、依据匮乏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救济应当从完善路径、健全赔偿以及扩充请求权基础入手。(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筱溪[3](2019)在《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把双刃剑,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学界一直比较混乱,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类现象后所产生的后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研究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是极为必要的。行政事实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同,需要明确其含义,才能对于现实生活中起到引导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陈瑞华[4](2019)在《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 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确立了大量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罪名。司法机关要认定这类犯罪事实,就应同时确认行为人构成行政不法事实和"特定构成要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与犯罪的包容性原理、两种处罚后果的阶层性理论以及两种事实错误的成本理论,我们将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视为处于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事实,两者无论是在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方式、对非法取证的救济上还是在事实认定标准上,都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按照这一理论,法律对行政证据向犯罪证据的转化要施加严格的限制,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认定结论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并不具有预决的效力。当然,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下,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性的考虑,也可以确立层次性理论的若干例外。(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王锴[5](2018)在《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目前理论和实务来看,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直接产生事实效果才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德国法主要以"是否存在调整(即客观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主观上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来作为区分行政处理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有助于我们认清行政强制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性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的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4期)
刘玉娇[6](2018)在《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是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造成超出公民应当容忍限度的损害之补偿。国内关于行政补偿的研究集中在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变更所造成的损害之补偿,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不以剥夺或限制公民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行政事实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鲜有人关注。由于此类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公益性,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作为公民维权的依据。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行政法律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但产生了目的以外的事实效果的行为,包括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处理型行政事实行为、告知型行政事实行为和程序型行政事实行为。这种事实效果或许是使公民权利增加,也可能导致利益减损。当行政事实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减损时,为弥补此类损害之补偿,需要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上满足特定要件。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的构成要件与行政补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具有一致性,但也具备一定的特殊要件。但行政事实行为所致损害的情况是难以穷尽的,这是由行事实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决定的。综合损害的广泛性、损害的严重性以及补偿的可行性考虑,本文选取了公共工程建设损害补偿、环境治理所致公害补偿、强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补偿、动物防疫强制扑杀补偿四种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存在非强制性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缺位、诉讼渠道受阻,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地区发展不平衡、法律依据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行政事实行为损害救济困难的关键在于欠缺法律依据和补偿意识。因此要使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得以实现,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大国家赔偿制度,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的细节性规定,优化补偿方式,扩大补偿范围,完善补偿程序,引入第叁方损害评估机构,实现及时有效的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中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2)
张坤世[7](2018)在《行政事实行为之救济途径问题——从审判实践及制度效益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针对违法行政事实行为单独设置确认判决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但从实证分析及制度效益的角度看:1.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事实行为纳入其受案范围;2.我国现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已经起到了控制和救济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3.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设置独立的确认违法判决制度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之道,理论与实践依据均不充分;4.从制度效益看,也不是一种有效益的制度设计。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之道应是充分利用现行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而不是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8年01期)
张帆[8](2018)在《论公安交警的行政事实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国家对公权力的规范与控制不断加强,这其中对公安交警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迫在眉睫,我们的目的是要对公安交警的行政事实行为予以规范化,唯有如此才能克服公安交警行政事实行为主观性太大的弊端。因此,面对公安交警行政事实行为中存在的大量不合理的行政事实行为,我们需要从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和法律两方面进行规范。(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8年01期)
罗丹丹,孙凌晨[9](2017)在《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体系当中一个十分重要又特殊的类别,确认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和地位有利于规范行政主体合理履行职能及提升行政相对人权益自救质量和效率。本文拟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的论述,分析该行为在理论及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明确该行为侵权的救济必要性及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11期)
李振枢[10](2017)在《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会推动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是现代社会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积极大力倡导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职能从消极角色向积极角色转变,才能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事实行为在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府的行为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并彰显其价值。行政事实行为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行政法理论,现有的行政行为理论已不能适应新型行政行为的研究,尤其是对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研究几乎一片空白。行政事实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侵犯社会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现象越来越多。但是行政事实行为具有特殊之处,不以产生权利义务内容为目的,但实施过程中,大多缺乏法律依据或有的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的内容只能作为辅助性、协调性的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如果发生侵权,行政相对方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法理的支持,相对方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如何规制行政事实行为,如何构建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内容之一。只有通过法律救济制度,才能从立法的角度,有效的实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措施,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开发权益,同时能够加大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规制和监督力度。所以明确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并把其纳入法律救济的范畴,成为一个统一的救济体系,从立法的高度行使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对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实现行政行为法治化,不仅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纵观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美、德、法、日等国已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予以关注并构建了完善的救济制度,已经从司法和行政救济的渠道,完善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救济,并且已经纳入社会救济制度的范畴,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着缺失,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目前只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缺乏有效的实践经验,再加上认识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体系,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仍然处在灰色地带,不能有效的对行政事实行为实现救济。基于此,本文全面的阐述了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然后详细的分析了行政事实行为的现状,接下来通过对域内外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全面剖析了我国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原因,最后从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行政事实行为的概论,包括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由来的发展以及定义、特征、分类、要素。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转变,世界各国都在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事实行为在社会发展、进步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行政法学界从全新的角度阐述了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针对其救济制度提出了各种建设性意见,首先应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有一个完整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必要性。从现代法治的目的以及对合理信赖利益的要求予以考察其必要性。第叁部分,主要介绍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现状,从目前我国法律救济以及非法律救济的救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进行反思。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比较,比如英国、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结合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通过不同法域的制度比较,总结各国先进的经验,为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的完善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第五部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完善的建议。从行政诉讼方面,应该扩大受案范围,完善司法审查方式和增加判决方式、明确相关程序、行政事实行为调解及和解制度等内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方面,从行政事实行为复议审查方式、取消国家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从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补偿方面,应在《国家赔偿法》中列专章规定补偿措施。本文的创先点在于通过对比中外国家的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立法现状等现状,提出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的途径,完善我国的救济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9-01)
行政事实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两年,我国多地出现了交通违章处罚后,交警部门作出要求违章人发朋友圈自曝违法行为并集赞的行政行为,受到媒体多次正面报道。但是,此举并非完全值得赞同,其行为性质或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或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权。此类事件显现出对行政事实行为侵权救济的必要性,暴露出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不足,包括路径不完善、赔偿不充分、依据匮乏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救济应当从完善路径、健全赔偿以及扩充请求权基础入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事实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梁志航.危害电力设施行为难于处罚[N].梅州日报.2019
[2].张亦驰,石晨光.行政事实行为的人格侵权救济——以违章自曝集赞事件为视角[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3].李筱溪.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9
[4].陈瑞华.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J].中外法学.2019
[5].王锴.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J].法学家.2018
[6].刘玉娇.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研究[D].湘潭大学.2018
[7].张坤世.行政事实行为之救济途径问题——从审判实践及制度效益考量[J].理论观察.2018
[8].张帆.论公安交警的行政事实行为[J].传播与版权.2018
[9].罗丹丹,孙凌晨.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研究[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
[10].李振枢.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救济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