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目的机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目的,资产证券化,机构,证券化,义务,资产,风险。
特殊目的机构论文文献综述
李春林[1](2017)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变化与发展,随之产生的金融工具与金融制度也不断地深化与发展。资产证券化是四十多年以来,在金融领域中,发展速度最快同时发展进步最重大的金融领域创新和金融工具。作为有着这样深远意义的金融制度,其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资本市场,凭借其独特的融资结构和融资优势,从80年代起,它迅速的传播到了欧洲与拉丁美洲,并在90年代的时候传播到了亚太地区,在世界各地区的资本市场上取得了自己独有的位置,成为了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在世界范围内,在金融领域中的一种创新与革新,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无论是从覆盖全世界还是仅仅包括我国的范围角度,资产证券化都是金融市场成熟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发形成的成果和产物。资产证券化的进步与发展,对于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对全世界范围内或者某个特定地区范围内的市场资源的配置方面,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始出现,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不断地演化与进步,凭借着独特的优势,而逐渐被世界范围内所接受。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比较复杂,其有多个参与主体,从其运作过程来看,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处于核心的位置,为发起人和投资人的重要连接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有两个最关键的功能,其中一点就是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原始所有人资产的破产风险中进行隔离,从而对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另一点便是避免了资产转移过程中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就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探索,比如1992年叁亚地产投资券事件等。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小组,率先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这个项目的启动,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项目工作。依据我国现存的各种资产证券化项目,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大致分为叁种类型,分别是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央人民银行两方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导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导下的资产支持票据。这叁种类型的证券化项目,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着许多的不同之处,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关于特殊目的机构的存在方式部分。这几种存在方式尤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一有不慎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危害,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在我国现存在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就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二者相结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建设进行合理规划与建设,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好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叶凌风[2](2015)在《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特殊目的机构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资产证券化作为近4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重要一项的金融创新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自2005年我国开始试点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业务模式、基础资产类型、产品种类都得到了全面的开展。新一届政府强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是盘活存量和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2015年5月,国务(本文来源于《银行家》期刊2015年12期)
唐青永[3](2014)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具影响的金融创新之一,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资产证券化具有进入门槛低、融资效率高、能成功转移风险等优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随后被广泛运用到贸易和服务应收账款、信用卡贷款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80年代起,资产证券化开始在欧洲市场蓬勃兴起,90年代进入亚太地区并迅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正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而日益显着。我国从90年代开始引入资产证券化理论和运作,进行了零星的实践个案,2005年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从理论走向实践。资产证券化是指拥有资产的经济主体,以现存资产为基础,将原始资产转变为证券资产进行融资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保证了破产隔离机制的实现。破产隔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一效果主要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独特的中介机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得以体现。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妙笔,是整个证券化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法律实体,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和中枢。SPV进行证券化的目标是:尽可能使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最适当的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当然这是在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下完成。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最重要和特有的中介机构,SPV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基础资产与其他参与主体的有效隔离,保证了资产现金流的稳定。SPV不仅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还连接着受托管理机构、评级机构、担保机构和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我国一项势在必行的金融创新项目,资产证券化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改善投融资机制、培养创新金融工具、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具体国情需要进行SPV的设立模式选择,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一环。本文将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和SPV设立模式选择进行对比研究,总结其中的本质和一般规律,而后对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现行SPV或执行SPV功能机构的运行情况,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过程中SPV设立方面应考虑的因素、须改进的地方和可选择的模式,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持续发展提供现实可行的理论建议。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前言、国际比较和经验启示。第一部分为“前言”,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指出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创新之一,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地位关键,其设立模式和运行方式的选择须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发展前景。其次导论中还包括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产生发展过程及基本操作流程,以及SPV的概念、功能、组织形式和设立方式等相关概念理论,得出SPV的设立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国采用的具体模式,都应根据该国的具体国情和资产证券化目的来决定这一结论。最后对国内外与SPV设立模式相关的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并交待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为“SPV的国际比较”,该部分系统、全面比较了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中国香港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采用绘图与列表的方式,着重对这4个国家和地区SPV的设立模式、交易结构、设立特点和主要业务进行比较,指出美、加,港3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SPV都是政府性机构或具有公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他们身后的政府背景保证了证券化产品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低的融资成本和投资者对产品的信心,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行为的成功率。日本的SPC虽不是政府专门设立,但接受政府给予的充分指导、优惠条件和便利措施。因此,根据国际经验,在资产证券化初期,政府背景下的SPV更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第叁部分为“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这一部分首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实进行分析,列举了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种种优点和必要性,对我国金融市场外部环境和金融机构内在需求进行分析,指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切实可行,并以个案的形式分析了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着重强调2005年我国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试点单位,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再次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两类SPV进行分析,指出我国不管是信贷还是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都没有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设立规范的SPV,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最后,在分析了我国设立SPV的法律障碍、会计障碍、税务障碍和制度环境障碍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SPV设立模式选择应考虑的独立性及风险隔离效果、法律法规限制、尽可能节约成本等因素,指出我国可采用的几种SPV设立模式,即信托模式SPV,公司模式SPV(包括国有独资SPV和资产管理公司承担SPV职能),离岸模式SPV和有限合伙型SPV,并分别比较了各设立模式的优势和缺点,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SPV的相关政策和建议。自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SPV扮演着中央枢纽的角色,连接着发起人、投资者以及一系列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效地将资产证券化这个步骤从整个借贷程序中独立出来,大大降低了投资者所需承担的风险,提高了市场的信心。相比美国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我国在金融资产的多样性上更为简单,但近年来我国一直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也显示了改变的决心,在考虑我国将用什么作为SPV的“躯壳”来承担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责任,本文通过对美、加、日、港4个国家和地区SPV设立模式进行对比,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做出一点贡献。(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4-04-01)
卢世韵[4](2013)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式的融资形式,特殊目的机构起着特殊的作用,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圆满解决无凝具有现实意义。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必须在法律问题上得到保障,要经过反复调研,洋为中用,建立专利资产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3年12期)
张娟,陈万江[5](2013)在《农村土地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证券化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解决农村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面临的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成败与SPV的设立密切相关。本文详细阐述了SPV基本原理,介绍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的SPV模式,分析了采用各种SPV模式分别面临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SPV组织模式应选择SPT模式。(本文来源于《西部经济管理论坛》期刊2013年02期)
孔纯[6](2012)在《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我们国家开始在金融领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同时颁布了一系列的办法、条例等部门规章,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纳入到法律的规则中来。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中是一个核心甚至是灵魂,它的设立与运行是资产证券化进行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由试点到总结然后再到逐步立法的发展进程,作为资产证券化核心的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也是要纳入该立法体系的,其中有关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整个资产证券化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在已经颁布的办法、条例中,对于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尚没有一个全面、详尽的规定,这将不利于特殊目的机构完整框架的构建,对于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也没有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特殊目的机构在整个的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拟证券化资产的受让人,又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它在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既要履行其约定义务,还要履行其法定义务,如果出现了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形,将会损害到发起人、投资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应当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对发起人、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救济,同时还可收到防止损害结果再次出现的效果。因此,在理论上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启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写作的意义在于:首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晚,发展的也很缓慢,所以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比较零散甚至出现空缺,其中有关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的条款也仅仅是只言片语,而完备的法律机制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本前提,针对这种现实情况,本文觉得对于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的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其次,在借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比较成熟、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贴合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本文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个详细的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可以进行完善的建议,以求有所创新,为今后相关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5-24)
刘怡伶[7](2011)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凭借其信用融资和表外结构等优势,以蓬勃之势在美国发展起来并在全球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推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也迎来了具备一定融资优势的资产证券化,但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以及我国和美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制度等的差异,相关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直至2005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才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进入了新纪元。但正当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却在2008年遭遇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处于资产证券化核心地位的特殊目的机构(SPV)暴露出其固有的制度缺陷,引起了人们对SPV制度的反思,SPV的法律制度构建也成为学者们讨论较多的话题。SPV是资产证券化专门设立的一个机构,本文首先从资产证券化一般理论入手,以合同法中的债权原理为切入点,阐述了SPV从发起人处获取基础资产的行为以及通过信用增级再发行债券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利用的高级形态,SPV运作的整个流程实际上包含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两个过程;进而提出对SPV主体资格的认定,并通过论证确认SPV的法律属性——SPV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在对SPV进行法律定性以后,进一步论述了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即SPV的功能,并以SPV功能作为划分标准,将SPV的组织形式(也称作SPV的模式)分为叁类:信托型SPV、公司型SPV和有限合伙型SPV,并对叁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其次,结合金融危机这个大背景,探讨SPV制度的叁大问题:破产隔离制度、真实销售以及实质合并,并重点论述了以上机制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固有缺陷。随后,对国外关于SPV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美国和日本对SPV的立法规定为实例,并就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SPV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进行论述。最后,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论述了我国SPV制度构建存在的法律障碍,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的建议。本文一共包括导论和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及选题原因、关于资产证券化SPV制度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正文”部分,分为四个部分,依次对:资产证券化和SPV的一般理论;SPV的制度框架和SPV制度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固有问题;国外关于SPV的立法规定、新巴塞尔协议对SPV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SPV制度构建的启示;我国SPV制度构建的现行法律障碍和针对SPV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入手,系统梳理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引出作为资产证券化“心脏”的特殊目的机构,并详细论述了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属性、组织形式以及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对SPV法律属性进行论证时,以SPV获得基础资产和发行证券的行为实质上一种债权利用的高级形态为切入点,进而讨论到SPV的主体资格,讨论分析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当SPV主体资格问题阐述清楚以后,再根据SPV的功能和特性,讨论SPV的叁种组织形式,分别为信托型SPV、公司型SPV和有限合伙型SPV。在这一部分,在对叁种模式进行简述以后,又对他们各自的风险隔离能力、债券发行种类、税收负担等问题进行比较,为我国SPV模式的选择以及SPV制度构建提供参考依据。第二部分,对SPV制度进行论述。在本章开头,首先讨论了SPV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主要以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出现和发展所具备的法律基础来说明。接着对SPV制度进行具体论述,主要讨论了关系到SPV能否成功的叁个关键制度:SPV的破产隔离制度、真实销售制度以及实质合并问题。随后,结合金融危机,重点论述了SPV制度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新问题,比如:SPV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破产隔离制度的缺失和无序信用增级带来的巨大道德风险。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章已经很多,但结合金融危机加以论述并取得理论突破的较为有限,本章主要结合SPV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制度缺陷进行论述,可以说是本文的一个亮点。第叁部分,论述了国外关于SPV制度的立法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对国外关于SPV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选择了美国和日本进行比较,之所以选择美国,是因为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国且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具代表性。选择日本的原因,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并且在地里位置上同属亚洲国家,以他们两国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SPV制度构建很有参考价值。随后,结合新巴塞尔协议对SPV制度的规定,对SPV制度的论述进行了补充和延伸。最后,根据国外对SPV的立法实践和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具体情况,对我国SPV制度构建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反思。第四部分,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出发,剖析了SPV在我国运行的法律障碍,选取了几部与资产证券化关系密切的法律来进行论述,同时针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时间并不长的实际情况,本章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以后,凡是涉及到主要法律修改的,在论述时又对该法修改前后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影响进行了一个对比,其中又以公司法为重点论述对象。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要构建我国SPV法律制度,应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原则方面,必须以坚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首要原则,因为投资者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常常充满了投机、欺诈、权利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权益就更得不到保护,因此,本文认为坚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原则是构建SPV法律框架必须确立的首要原则。在立法的具体建议方面,本文主张专项立法,但考虑到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所以并不主张完全创新,而应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其有关规定进行整合、修改,尤其是对现有法律相冲突的地方进行界定,然后把关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资产证券化法》的形式统一起来。笔者相信只要资产证券化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SPV现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便能迎刃而解,SPV法律制度的构建也能顺利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更能持久、有序、良好的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1-04-01)
季奎明[8](2009)在《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特殊目的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从"证券化"这个术语见诸《华尔衔日报》,资产证券化这项融资手段就已经成为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进而改变了传统的投融资体制。由于证券化的产生背景和发展阶段不同以及观察者角度的各异,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和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finance)叁个术语常被交替使用,形成了在资产证券化内涵众说纷纭的复杂局面,无论是实务(本文来源于《商事法论集》期刊2009年02期)
樊鸿雁,张文佳[9](2009)在《有限合伙型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理论界对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设立模式的论述大多都是针对信托型和公司型,鲜见对有限合伙型特殊目的机构的详尽论述。我国也未明确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模式。为了实现各种资产的证券化,不应忽略有限合伙型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模式。(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11期)
杨凡[10](2009)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应该采用的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模式进行探讨。本文的基本思路首先是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风险隔离,而SPV是证券化实现风险隔离的最佳手段。因此,究竟选择哪一种SPV模式,尽管存在多种不同的标准,但能否最大程度实现风险隔离的效果是首要标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运作流程、法律关系与法律原理,并指出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简单介绍了SPV的叁种不同法律模式: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有限合伙、特殊目的信托(SPT)。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主流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叁种基本理论:风险隔离、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成本诱导理论。本文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进一步抽象出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承担的主要功能:风险隔离、节约成本,以此作为选择SPV法律模式的原则。第叁部分是本文的第一个重点,本章首先从与SPV相关的风险开始分析,指出资产证券化所要隔离的风险不是宏观金融风险,也不是利率、政策等外部风险,而是证券化自身操作风险。通过分析风险隔离制度的本质,指出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与核心内容,是对权利束的系统性隔离,是一种有限责任方式。而SPV作为风险隔离的载体,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与之相对应的真实出售方式是实现风险隔离的两大关键。在此基础上将“真实出售”在法律与会计上不同的确认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进一步深入研究了特定目的公司(SPC)、特定目的有限合伙和特定目的信托(SPT)在资产转让环节“真实出售”认定的不同形式。指出SPC和有限合伙型SPV在“真实出售”环节都有瑕疵,而通过“华融分层信托”案例对SPT的资产转让环节进行了实证分析,在实证基础上证明SPT通过设立非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方式可成功实现资产证券化上的真实出售。第四部分在第叁节解决了风险隔离一大关键因素——真实出售的认定的基础上,致力于解决另一个关进因素——SPV法律模式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强弱。首先指出选择SPV模式的标准:风险隔离、成本与流动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与制度耦合度,这五个标准并非同等重要,而是有先后之分,其中尤以风险隔离和节约成本最为关键。以这五点为标准分别分析叁种不同SPV模式的优缺点,最终指出:SPT模式基于其在风险隔离和节约成本方面的巨大优势,应成为我国SPV法律模式的首选。(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9-11-01)
特殊目的机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资产证券化作为近4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重要一项的金融创新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自2005年我国开始试点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业务模式、基础资产类型、产品种类都得到了全面的开展。新一届政府强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是盘活存量和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2015年5月,国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目的机构论文参考文献
[1].李春林.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问题分析[D].吉林大学.2017
[2].叶凌风.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特殊目的机构的反思[J].银行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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