郄福忠王玉春牟淑玲李明陈刚(黑龙江省大庆油田总医院神经外科黑龙江大庆163001)
【中图分类号】R6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32-0096-02
【关键词】颅脑损伤脑室出血
2000年~2010年,我科收治的外伤后脑室出血病人32例,入院后行常规颅脑损伤外科处置后,针对脑室出血,我们采用腰穿、腰池引流、脑室外引流等治疗,治疗效果满意,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一般资料男性21例,女性11例;年龄22~69岁,平均41.8岁。入院前病程1小时~20小时,平均3.4小时。原发性脑室出血[1]11例,继发性脑室出血[1]21例。
1.2影像学资料全部病例均行头CT检查,近3年内病人除行头CT检查外,进一步行头部MRI检查。头CT显示,基底节区出血合并脑室出血4例,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脑室出血3例,硬膜下血肿合并脑室出血6例,颅骨骨折合并脑室出血17例,其中1例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大片凹陷性,有脑疝发生。额叶脑挫裂伤合并脑室出血2例。单侧侧脑室出血18例,双侧侧脑室出血8例,伴有三、四脑室出血7例。
1.3治疗方法入院后除按常规的颅脑外伤方法处理外,17例采用每日腰穿放脑脊液治疗,平均每人腰穿6次,10例采用腰池引流术,置引流管时间为4-12天,每日放脑脊液量在100-250ml。3例行单侧额角穿刺脑室引流,6例行双侧脑室引流,引流术后结合腰穿治疗,脑室引流时间在4-9天,脑室内血量较多者需经引流管注入尿激激酶,每次以2万U溶于生理盐水5ml中,每日1到2次。
2结果
本组3例死亡,其中1例入院后短时间内死亡。1例病人因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有脑疝的病人,经治疗1个月后病人类似植物生存状态,家属放弃治疗,回家后死亡。1例于双侧脑室外引流术后7天死于脑干功能衰竭。其他病人中,2例呈植物生存状态,1例右侧肢体不全瘫。住院治疗期间出现颅内感染4例,肺部感染7例。脑积水4例,3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
3讨论
外伤性脑室内出血是一种较少见的颅脑损伤,病情重,多伴有其他类型如胼胝体、丘脑、脑干等的颅脑损伤。致伤原因中交通事故最多,其次为高处摔落伤、较重的打击伤、爆炸伤等。CT是诊断该病的简便而有效的检查,但细小的损伤不易发现,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查头部MRI,更有助于诊断和分析病情。
脑室出血原因多为颅脑深部损伤,引起的脑血管破裂出血,在脑室旁破入侧脑室系统,可经侧脑室可进入三、四脑室。出现脑室铸型的较少见,本组中出现5例全脑室系统铸型出血,在CT扫描显示与自发性脑室出血极为相似,治疗上也基本相同。
对于脑室出血量较多的病人需尽早手术治疗,脑室外引流是一种损伤小、简便而又行之有效的方法。入院后一经CT诊断明确立即手术。我们多采用额角穿刺钻孔引流,双侧手术引流效果较好,恢复较快,避免了一侧引流管堵塞后需再次手术的发生。我院近3年采用韩国进口引流管引流器,该引流管多孔、内径大,引流通畅,部分小凝血块可被引流出来。另一优点是密封好,不需更换引流袋,不易发生颅内感染。此引流管外接有三通阀,可方便进行抽吸、置换、注药等治疗。行脑室外引流后,需行CT动态观察血量,根据脑室内血量决定能否拔引流管,在拔引流管前需试闭管观察1~2天,如无颅高压症状即可拔管。
单纯腰穿放脑脊液或行腰池引流适用于脑室内出血量一般的病人,做腰穿可放出部分积血,减轻颅内压力,监测颅内压,根据压力调整用药。行脑室引流术的病人,术后应结合腰穿,有助于将第三、四脑室积血引出,还可以了解第四脑室与椎管的蛛网膜下腔通畅情况。我们一般在术后第3天即开始行腰穿。对于颅内压力较高的病人,穿刺前30min静点20%甘露醇250ml,放出脑脊液一般以终压是初压的一半为宜,一般不超过40ml。
在行腰穿、腰池引流、脑室外引流的病人中易出现颅内感染,在预防感染方面除常规使用抗生素外,严格无菌操作,切口及腰池引流处每日换药,引流时间较长的病人每日应检查脑脊液常规,及时发现有无感染情况,有感染时需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及时更换抗生素。颅内感染重时应联合应用抗生素,可同时增强营养,提高抵抗力等。引流管尽量在7天内拔除,不能拔管者,可放置Ommaya囊代替引流管,每日多次抽吸囊内脑脊液,感染控制后再取出Ommaya囊。本组出现4例内感染病人,经过上述治疗,感染均得到治愈。
外伤性脑室出血的受伤机制较重,伤后多出现昏迷,除针对脑室出血进行治疗外,需重视其他部位脑损伤及其他脏器损伤,积极预防和治疗颅内感染及肺感染,保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高血糖时需监测控制血糖。还要行动态CT观察,及时发现迟发脑内出血,避免因漏诊造成贻误治疗时机,最大限度的挽救患者的生命,提高其生活质量[2]。
参考文献
[1]姚昆明,李念.外伤后脑室出血的原因和治疗[J].中华神经医学杂志,2004,1:33-34.
[2]张锦祥.外伤后脑室出血60例临床分析与治疗体会[J].临床探讨,2009,47:22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