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农民工:不能被赋权的群体

伤残农民工:不能被赋权的群体

郑广怀[1]2004年在《伤残农民工:不能被赋权的群体》文中研究表明当前,针对农民工的各种劳动法律保护和政策体系越来越完善,但与此同时,农民工,尤其是伤残农民工的命运却依然悲惨。赋权(empowerment)的努力并没有改变无权者(powerlessness)的实际状况,他们依然在维权的道路上颠沛流离。本文通过对伤残农民工维权过程的深入剖析,认为造成这种制度悖论的原因在于伤残农民工的维权道路上存在着一个与赋权完全相反的剥权(de-powerment)的过程,剥权是指被赋权群体虽然名义上获得了其应有的权力,但在其主张自身权益的实践过程中却遭遇了与赋权完全相反的“合法”的剥夺权力的过程。“合法”地被剥夺权力是指这种剥夺是在制度实践运作过程中以制度连接(institutional interlink)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制度连接意指行动者通过制度运作中的不良变通和连接制造制度性障碍,从而使得一种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unmatched)得以出现,被赋权群体面对的是制度安排造成的无奈和无助,从而进入一个无法摆脱的维权的困局。本文主要对剥权过程的内在逻辑和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在制度运作实践中形成的去合法性(delegitimation)、增大维权成本、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和弱化社会支持四种制度连接机制。以此为基础,本文认为伤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制度悖论是由文本或话语(rhetoric)层面的赋权和实践(practical)层面的剥权而构成的。对这一制度悖论的深入认识必须结合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权力、资本和劳工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郑广怀[2]2005年在《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文中提出目前,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保护越来越完善,但与此同时,农民工,尤其是伤残农民工的处境却依然不利。本文认为造成伤残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悖论的原因在于伤残农民工的维权道路上存在着一个与赋权完全相反的剥权的过程。剥权主要表现为制度运作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连接机制。本文主要分析了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在制度运作实践中形成的去合法性、增大维权成本、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和弱化社会支持四种制度连接机制。

贾楠[3]2008年在《农民工工伤保险权利救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工业化时代,工伤就成了难以完全避免的职业风险。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人数、死亡人数和新发病人数均居世界首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进而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就业、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现阶段在我国,职业伤害风险主要由农民工阶层承担,而且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广大农民工仍将面临严重的职业伤害风险的威胁。近年来,在农民工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日渐完善的同时,因工伤残或死亡的农民工人数却一直居高不下,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十分困难。面对这种“有法律却没有待遇”的尴尬局面,应当通过农民工工会,农民工NGO等进行“组织增权”,使农民工的力量得以集中和放大,从而有利于农民工自身权利的维护。

黄超[4]2010年在《以身体为矛》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采用社会学的叙事方法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进行了还原,动态的展示了参与该事件的个人、企业、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公众等不同层次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和博弈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借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将“开胸验肺”事件作为一个社会行动系统进行分析,揭示了影响该事件发展的结构化因素和内在逻辑。研究发现“开胸验肺”事件之所以出现,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伤残农民工维权系统中的社会环境系统功能失调所致。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维权目标的偏离。地方政府基于经济发展目标的追求,忽视了伤残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二是企业主动营造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环境。企业作为经济利益追求的行动主体,采取地方社会关系网络构建、日常管理策略、对相关维权法律的运用,来构建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环境;叁是法律整合功能失效。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及地方政府、企业的选择性执法致使法律的整合功能失效;四是社会力量缺失及未能发挥作用致使维权模式维持功能无法实现,这一切都导致了伤残农民工在当前的权益维护系统中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维护。“开胸验肺”事件的出现表明,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博弈性特征。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力量等利益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运用相关策略展开博弈,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相关利益整合机制的不完善加剧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周记龙[5]2013年在《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现状及影响因素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因工致残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诸多保障。在这种背景下,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要经历怎样的过程,表现出怎样的特点,存在什么问题,其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很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此,作者以库尔特·勒温(Kurt Lewin)的场动力理论为指导,以山东省XX建工集团为个案进行了长期的实地调查,采用深度访谈的方法,获得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旨在分析我国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及导致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研究发现,我国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表现出“维权知识缺乏”、“维权信心不足”和“维权行为过激”叁个特点(问题)。深入分析发现,因工致残农民工的这种维权现状主要是个人(P)与环境(E)交互作用的结果。个人方面的因素主要表现为:文化资本缺失、心理自卑怯懦、角色边缘化、组织能力不强、经济收入水平低,致使其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环境的因素主要有:维权程序性与高成本的要求、地方政府责任缺位、企业违法操作、社会力量薄弱等等。且个体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本研究的贡献在于,由于以场动力理论作为理论支撑,因此,不仅探查到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现状背后的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而且还深入分析了二者之间的交互影响作用。当然,由于本研究是基于山东XX建工集团的个案研究,其代表性和综合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但笔者认为,本研究为以后更加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王伦刚[6]2009年在《法治进程中当代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文中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其中工资被拖欠问题最为严重。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些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更多农民工却进行着引人注目且花样不断翻新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维权活动”(借用生活习语),目前还没有停止的迹象。农民工长期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同我们正在追求的现代法治理想似乎南辕北辙,同政府期望相去甚远,社会评价褒贬不一。那么,如何理解和诠释农民工们长期进行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活动?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当代农民工的维权处境,才能对民工维权行为做出令人信服的理论解释,才能给急于寻找常规化对策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基于真实生活的法治对策。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就成为本文的任务。同既有研究不同,本研究集中于“农民工如何保护权益”,将农民工看成“社会行动者”,研究对象是中国农民工在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的维权行为,目的在于揭示农民工这种维权行为的外在社会结构与内在行为逻辑。而既有研究集中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这个论题,或者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正式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制度对策模式),或者侧重在国家正式法律之下衡量农民工的维权行为、解释其维权困境(维权行为模式)。既有研究大都将农民工看成“被保护者”,以寻求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改进对策。“国家—社会”是本文的分析框架基础,但本文不囿于此,而是引入国家元场域(meta-field)理论、底层社会(subaltern)理论、“过程—事件分析”和“策略的行为分析”对其做重大修正,以期突破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均质性和二元静态对立性。在研究方法上,规范法学方法是本研究的非常重要方法,没有依据国家法律对民工、企业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合法律性的(legitimate)的判断,就不可能在比较中揭示他们行为背后蕴含的社会规则。在此基础上,笔者采用实地考察的定性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通过对农民工讨薪行为过程的无结构观察和对农民工、用人单位、政府官员进行的非正式访谈,得到大量第一手资料作为基础对民工维权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法社会学诠释。在研究对象上,尤其是在考察农民工维权原因和过程时,则多采用个案研究方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将“如何诠释农民工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活动”分解为如下叁个问题:1.为何很多农民工长期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途径进行维权活动?2.他们怎样进行这些维权活动?3.如何看待这些维权活动?对这叁个问题的回答,构成文章叁个具有内在逻辑的组成部分。第一章是理论概念的准备。在既有的“依法维权”和“利益抗争”概念基础上,笔者在实证基础上将当代中国农民工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的维权活动抽象提炼为“非正式的利益抗争”,为后几章讨论建立逻辑一致的概念平台。第二章探讨第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农民工进行非正式利益抗争?为突破既有分析要么注重结构要么注重行为的方法论一元性,笔者尝试运用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对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提出独特的解释。在全景式地叙述了一群建筑农民电工在班长陈明带领下坚持讨薪的故事后,笔者分析了讨薪行为是打工场域的社会结构及农民工心智结构相互作用的惯习(habitus)。惯习行为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它的实践逻辑具有过程性、变通性和模糊性。第叁、四、五章回答第二个问题,即农民工怎样进行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基于西南边陲一个农民工成功讨薪的真实案例——“太太讨薪队的故事”的个案分析,第叁章揭示了案件各方力量包括农民工、包工头、媒体、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及其社会运行规则,展示了农民工如何借助社会资源,激发道德力量促使法律关系道德化运行的过程。在笔者对农民工行政投诉过程的参与观察和归纳分析基础上,第四章描述了农民工如何借助行政力量讨薪的过程。面对民工的经验性投诉,劳动部门往往通过劳动监察权正式和非正式地灵活运用如催讨、协调等来解决民工工资纠纷,促使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农民工借助行政力量讨薪的过程实质是法律关系行政化运行的过程。第五章在于揭示农民工借助集体行动力量讨薪使得法律关系政治化运行的过程。通过亲身经历的民工讨薪集体行动典型个案的“过程—事件”分析,笔者描述了民工们借助集体力量执行他们认定的“合法讨薪规则”追讨工资,政府既支持又控制地积极进行协调,建筑开发商被迫履行超越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民工得到部分工资回家过年的过程。总之,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往往是借助国家与社会的各种力量,有意无意促使法律关系非法律化运行,从而完全或部分成功地达到维权目标的过程。第六、七章讨论第叁个问题,即如何看待农民工的非正式利益抗争?第六章主要解读国家对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态度。笔者首先将国家理解为各种社会势力争夺中央集权资本(statist capital)的特定场域,指出我国国家态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表征。在社会争夺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符号暴力的语境下,中央政府法律与政策的表达是矛盾的,而地方政府的实践却力求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在用人单位与民工之间保持平衡。最终我们发现,国家的态度是矛盾的和多样的,这恰恰为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留下了行动空间。第七章主要以断裂社会为背景,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评判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农民工受到“非理性”、“法盲”等评价不过是精英视角的产物。如果从底层视角出发,就会发现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是为了冲破经济精英和地方权力结成的“利益—权力结构之网”,是有自主逻辑和宏大意义的底层法治行动。中国法治已经进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精英阶层和底层社会相互博弈互动的真实的演进阶段。结论部分总结出本文的中心命题:农民工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活动是农民工进行的法律关系非法律化运行的非正式利益抗争,是断裂社会中底层社会民众冲破社会精英编织的利益权力之网的法治行动。简言之,它是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为表现形式的底层法治行动。本文命题想告诉人们,在我们生活的世界,有一群底层社会民众在进行着不同的法治活动,从而为中国社会法治行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供现实案例。至于如何将目前农民工维权行动法律化,则需要进一步定量研究。

何雪峰[7]2008年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定性分析影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因素的基础上,运用微观调查数据和专家问卷调查数据进一步对影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因素进行实证,以此考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中的政府责任。笔者认为:首先,政府在宏观环境上未能保障经济主体之间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引起工资支付资金链的断裂;其次,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更快增长,过分偏袒投资者或雇主,从而导致劳资双方之间的平等契约得不到有效实施。所以,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上,政府负有相当大的责任。文章还从政府角度出发,提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一系列对策性措施。

林磊[8]2007年在《权益受损与抗争行为》文中研究指明农民工的维权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从行动与结构互动的视角出发,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实证资料,通过对农民工维权抗争行为的考察,描述农民工的权益现状,揭露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话语和权力,发现和分析农民工在这些话语和权力所构成的生存空间中的生存抗争,展示农民工在此生存空间中的维权抗争逻辑,力图通过本文刻画出一幅规训与惩罚、共谋和反抗交织的农民工维权行动图景。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路径和研究对象、方法与概念界定五个子部分。本文认为,现有研究对农民工的维权行为研究存在两点不足,首先,这些研究没有把农民工视作维权行动的主体;第二,这些研究割裂了行动和结构间的关联。因而,本文从行动与结构互动的视角出发,既关注现有制度对农民工维权行动的限制与制约,同时也具体探讨农民工的面对自己权益受损时所爆发出来的维权能动性,力图从农民、资本以及地方政府叁方面密切互动的角度来揭示农民工的维权抗争过程。第二部分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工的权益现状,认为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劳动条件、人格尊严、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第叁部分探讨了农民工维权抗争行动的触发机制和内在逻辑,认为农民工的生存权遭到侵犯是农民工发起抗争的主要原因;而农民工发起抗争行动的内在逻辑则与农民工观念深层的生存伦理有关。第四部分探讨了农民工维权抗争行为的类型。认为面对各种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实,农民工开始打破沉默,作为维权行动的主体,不断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积极运用各种规则和资源,灵活采用各种抗争手段,努力拓展自己的权益空间。具体说来,农民工维权抗争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合法的抗争,即农民工通过工会调解、劳动仲裁、法院审理、信访等正式的体制内途径进行维权抗争;二是非法的抗争,即农民工采取殴打或杀害老板、偷盗、危害社会等越轨行为来进行抗争;叁是日常生活形式上的抗争,包括农民工通过变异的行为和弱者的武器两种方式进行的抗争;四是结构能力上的抗争。第五部分集中分析了农民工维权抗争行为的过程。本文认为,农民维权抗争行动的历时过程实质上是农民工、资本与地方政府基于权益而展开互动的过程,而认识这种互动的关键则在于观察在此互动过程中叁方各采取了怎样的行动策略。具体说来,在抗争过程中,农民工会采取运用社会网络和动员社会其他阶层帮助的策略来构建自己的抗争行动;面对农民工发起的维权抗争行动,资方则会以妥协、分化和收买等策略来应对这些由农民工所发起的挑战;而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资本优先”潜规则的作用下则往往可能以一种不积极甚至恶意的姿态介入互动中,采取不作为和压制两种策略来消解农民工抗争给他们所带来的麻烦。第六部分探讨了农民工维权抗争行动的结果和意义。本文认为,农民工维权抗争行动的结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微观上农民工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宏观上这种行动促进了制度的修正和改良。它的意义同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通过维权抗争向社会“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并且获得了维权抗争的经验;二是启发了社会各个其他阶层对权益的认识,促进了社会的变迁。第七部分是小结与分析。总之,本文认为,一方面,拖欠工资、工伤得不到应有赔偿等威胁农民工生存的侵权行为触发了农民工基于生存伦理的抗争;另一方面,法律文本与现实实践的断裂、维权成本巨大、工会发挥不了作用、农民工群体缺乏一致行动能力等因素则给抗争行动造成了困难。农民工的维权抗争行为实质上是嵌入在农民工、资本和地方政府所构成的关系网络中的一种行动,在此关系网络中,一方面,农民工不断发挥着自身的能动性,通过动员各种资源和采取各种策略来建构自己的抗争行动;另一方面,资本则通过各种策略来阻碍和消解这种行动。因而,从总体上看农民工的维权抗争过程就体现为这样一种行动与结构密切互动的过程。最后,本文分析了农民工权益得不到落实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选择等内容。

刘心红[9]2008年在《国家调整农民工政策的社会影响评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现象成为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的职责所在,所以,国家特制定了一系列与保护农民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法规、政策与制度,以提高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然而,作为文本性质的法规、政策、制度等,在具体实践中对农民工经济地位的提高效果如何?是否达到制定时的预期目标?差距有多大?本研究正是以此相关问题为中心,实现评估国家农民工政策之目的。本研究以国家政策安排与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呈正相关为研究假设,就国家劳动合同政策、工时政策、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和就业培训等政策实施后进行问卷调查,以政策安排对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为主要内容。通过对调查资料的分析表明: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等政策安排与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具有显着性的正相关关系,政策安排对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有限,农民工受惠于国家政策安排的很少。笔者认为,社会公正程度是国家政策影响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因素,并从劳动合同、工时政策、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就业培训政策的公正性与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的关系展开了讨论。

熊凤水[10]2011年在《流变的乡土性:移植·消解·重构》文中提出本文尝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源自于农业文明的乡土性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呈现出怎样的流变过程?文章以一个外出务工型村庄为调查对象,采用实地调查的定性研究方式,运用社会转型论和社会互构论的理论视角,阐述乡土性在村民城乡流动中的流变过程。认为乡土性的核心内涵是村民同“土”与“乡”的关系,乡土性的外延非常广泛,侧重于从家意识、人际关系、社会秩序、村落权威、岁时节庆和人生礼仪等六个方面来分析。以村民大规模外出务工为时间转折点。在没有外出务工之前,农民是从“土”上获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自给自足的农业,人生半径局限在“乡”的范围内,是“凝固的土”和“封闭的乡”,原生态的乡土性正源自于此。在家意识上,是伸缩自如的家。横向层面上可以由家庭延伸到房,由房延伸到村落,由村落延伸到更大的范围。纵向层面上,由祖宗(父母)延伸到自己,由自己延伸到子孙。自己往往只是这个纵向上长长序列中的一环,是一个过渡环节,是客体;在人际关系上,是男性主导的差序格局,起决定作用的是家庭本位主义,以男性的血缘关系为维度展开,强调的是男系一支的家族关系;在社会秩序上,是乡规民约与力治的结合,乡规民约的组成主体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礼”,只是“礼”不再具有杀人性质。力治就是靠“拳头”治理,是村庄中存在的“欺负人”与“被人欺负”现象。在村落权威上,是长老与村干部并存。此阶段的乡土性可称为接近于“原生态的乡土性”,只是由于国家政权触角向基层的延伸,突出了村干部的权威。“凝固的土”和“封闭的乡”是过于刚性的制度和基本缺位的市场共同促成的。从漫长封建年代的重农政策到改革开放前的限制人口流动制度,都把农民死死地束缚在土上,限制在乡内,个体的能动性处于被压制状态,个体和社会之间形成一种不平等的非自愿秩序结构,是恶性互构下的机械静止型状态,市场的缺位导致村民发展机会的迷失。村民外出务工后,由农村来到了城市,但是并没有真正地融入城市,在城市内部存在流动的象征边界,务工村民与城市市民在身体、工作、居住、交往、婚姻等诸多方面存在象征符号边界。为了在城市里更好地生存、生活和发展下去,务工村民把乡土性有选择地移植进城市社会中。在家意识上,根据务工村民家庭成员是否常年生活在一起,把家分为“现实中的家”、“分离中的家”和“记忆中的家”,其中“分离中的家”占据大多数,但这种离散化的家庭是“形散而神不散”,仍然呈现出整体上的稳定性,是分散中的弥合;在寻找工作、化解风险和人际交往上,把血缘、地缘关系借用到城市社会,出现职业特征的地缘化:务工村民在城市社会中,依然延续着农村的岁时节庆,包括春节和清明节;在城乡奔走中,坚守乡土社会的人生礼仪,包括生育、结婚、丧葬等,以获得人生价值与生命意义的归属感。务工村民把乡土性移植进城市社会,是自我身份认同模糊的表现,务工村民的身份纬度和职业纬度出现了分离,是“第叁种人”。这是不完善制度下的被动型自我封闭保护,他们在城市社会面临制度型排斥,同时,由于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职业积累等方面均不占据优势,集中于在次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流动的象征边界是制度与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未能很好地融入城市社会,但是村民通过外出务工,在一定程度上是挣脱了土的束缚与乡的限制,村民同土与乡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改变,不再是“凝固的土”与“封闭的乡”,原生态乡土性不可避免地走向消解。在家意识上,是缩小的家。从横向层面上看,家庭小型化和核心家庭增多,房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村落作为共同体的观念也急剧淡化。在祖宗、自己和子孙的纵向层面上,自己作为主体的色彩大为增强,作为客体的观念在淡化,更加重视今生的奋斗与成就,是缩小的家:在人际关系上,由男性血缘关系的“亲”变成“亲”、“情”、“利”叁者并存的局面,利益正在占据上风,成为差序格局的主导维度,突出的表现是姻缘关系日渐重要,业缘关系得到发展;在社会秩序上,是法治、能人治理、乡规民约甚至力治并存在的混杂状态,是旧风俗与新观念并存的格局;在村落权威上,是钱与权的齐头并进,突出了财富与权力的分层指标。村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挣脱土的束缚与乡的限制,是制度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对过于刚性的制度进行改革,个体的能动性逐渐突出,个人与社会进入初级良性互构,务工村民在城乡之间钟摆型流动,市场体制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务工村民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改变了同土与乡的关系,原生态的乡土性出现消解。但是,改革是渐进的,不能一蹴而就,在制度不健全与市场不完善的合力作用下,乡土性的有些方面出现过度消解,表现在家庭不稳定性因素增加、老人权威丧失与孝道衰落、诚信互助精神的深度滑坡、破坏环境的初级发展等方面。随着“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理念的真正贯彻落实,政府继续对不合理的制度进行变革,走向理想中的刚柔相济制度,同时,在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带动下,建设一个充分、完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在刚柔相济制度和充分完善市场的体制下,个体的能动性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是全面发展的个体,个体与社会进入真正良性的互构谐变阶段,在这种理想状态中,乡土性面临着深刻的重构,原有的“破坏有余”和“重建不够”的状况得以改善。乡土性的重构包括两个方面:改造与建设。改造乡土性中不利于现代化的不合理之处,以适应现代需要;建设乡土性中有积极价值但在不完善制度和市场机制中被过度消解的东西,以促进社会和谐。在改造乡土性中,论述了两个方面,分别是差序格局与礼治思想。在差序格局与市场经济中,二者存在深刻的张力,是一种双向消解的二元关系:差序格局在阻碍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同时在瓦解着差序格局的存在基础,要用市场经济的公平、平等去瓦解差序格局的特殊、等级:在礼治与依法治国中,要对礼治进行合理的扬弃:抛弃礼治思想中的特权和人治观念,创造性地利用和转化礼治思维中可用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分;在建设乡土性中,论述了四个方面,分别是永远的家,尊老敬老,诚信为本、助人为乐和天人合一的和谐发展观。在乡土性的重构中,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文章的基本结论是:在制度与市场的双维作用下,在村民大规模外出务工的实践中,乡土性正经历着深刻的流变,不断地走向移植、消解、重构的复杂辩证过程。文章包含着两层努力,两个对话。第一层努力是论证在制度与市场的双维作用下,村民同“土”与“乡”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乡土性由静止型的原生态走向变迁中的乡土性,理论对话的目标是费孝通教授的静止型原生态乡土性。第二层努力是论证在制度与市场的双维作用下,在村民外出务工的过程中,乡土性正在不断地经历移植、消解、重构的复杂辩证过程,理论对话的目标是“传统—现代”的分析视角。“传统—现代”是一种直线单向式的分析思维,认为村民在外出务工过程中,不断地由传统一端向现代一端转移,即传统性的减少与现代性的增加,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本文认为,在制度和市场的双维作用下,村民同“土”与“乡”的关系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是持续的、动态的、复杂的、迂回的、胶着的。村民同土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单向的从直接收益走向间接收益,再走向彻底脱离,村民同乡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单向的从经济层面脱离走向行政层面脱离,再走向社会层面脱离,村民同土、乡关系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乡土性的流变不是“传统一现代”模式的直线单向式,而是不断地经历移植、消解、重构的复杂辩证过程。

参考文献:

[1]. 伤残农民工:不能被赋权的群体[D]. 郑广怀. 清华大学. 2004

[2]. 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J]. 郑广怀. 社会学研究. 2005

[3]. 农民工工伤保险权利救济研究[D]. 贾楠. 苏州大学. 2008

[4]. 以身体为矛[D]. 黄超. 兰州大学. 2010

[5]. 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现状及影响因素探析[D]. 周记龙. 华东理工大学. 2013

[6]. 法治进程中当代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D]. 王伦刚.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7].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何雪峰. 浙江大学. 2008

[8]. 权益受损与抗争行为[D]. 林磊.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9]. 国家调整农民工政策的社会影响评估研究[D]. 刘心红.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10]. 流变的乡土性:移植·消解·重构[D]. 熊凤水.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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