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论文-姚巧圆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论文-姚巧圆

导读:本文包含了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姚巧圆[1](2014)在《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市场经济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建立运行良好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我们同时看到,我国的高校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本文主要是就我国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不良,借款学生还款率低、贫困学生申贷困难等问题而提出的要完善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电子制作》期刊2014年15期)

张健[2](2013)在《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决个人信用的公正评价和市场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惩戒调节滞后问题,个人信用征信业应运而生,从上海率先试点到央行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中心,从银行开始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到支付宝开展交易数据分析提供信贷服务,个人信用征信已经走近了我们的生活。同时,在个人信用征信发展的道路上尚存在着大量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所衍生的下游犯罪猖獗、信用信息征集的不准确损害个体的合法权益、救济维权难、失信信息征集难、征信信息作用有限等问题,使个人信用征信的发展步履维艰。在法律的规范上,从理论探讨到《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有了第一部规范征信活动的行政法规,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实践中出现的征信业问题还有待《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来解决。在本文的研究上,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表征和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对应刚刚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权利义务设置进行分析,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问题分析、规定完善方面提出新的思路。希望通过对法律制度完善的推进,实现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合理配置,维护交易的秩序。(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3-04-01)

郑娜[3](2010)在《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要求有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相配套,其中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在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和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并分析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学领域对信用的解释可以归纳为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个人信用征信则是一系列活动的总和,表现为一个过程,并以个人信用作为对象和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现状的介绍和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渊源单一,没有专项法律,部分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只有个别条款有所涉及,现有的法律渊源多表现为规章,这些规章效力等级低,适用范围狭窄,内容不全面,缺乏科学性和协调性等。正因为如此,我国没有对个人信用征信模式的统一规定。实践中,根据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了不同的征信模式,这其中主要包括中央政府规章框架下的公共征信模式、上海和深圳的准市场化征信模式。此外,这些规章对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规定不一致,对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更是缺乏保护。我国没有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监管机构,各个地方的监管机构也各不相同。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基本只涉及到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最为重要的民事责任。第叁部分是对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寻找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启示。美国采取的是市场化征信模式,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政府只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美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在肯定信息自由流通的同时,也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作为立法的重点和核心。欧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公共征信模式,它们基本都有一个由政府力量主导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欧洲国家的征信法律体系十分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关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则是其征信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日本的行业协会非常发达,个人信用征信采用的就是行业协会征信模式,即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信用信息中心。日本的法律受到了欧盟的影响,以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核心。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制定《个人信用征信法》。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可以按照公私兼营的市场化模式走,公共征信机构作为信用征信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向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征信机构开放,且全国设立一个足以;市场化征信机构则按照公司的形式运作,公司设立采核准制,在公司业务的操作上,收费对象应指向授信机构。在保障信息自由流通的基础上一定要对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予以充分的保护,并赋予信息主体足够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包括决定权、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此外,应在国务院之下设立一个信用征信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征信业的监管机构,并根据经济区域设立二级监督机构,以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全面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0-05-20)

刘守涛[4](2010)在《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是未来的一面镜子",通过对一个人过去行为的了解,可以预测一个人未来。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就是基于此认识而建立的。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有效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对我国构建安定有序的诚信社会,将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是在对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概念、存在价值介绍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4期)

周墨[5](2010)在《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是成熟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前提。信用在贸易往来,信贷消费中的作用在现代经济下日益凸现。然而,任何一个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都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的信贷消费乃至整个信用经济的之所以落后,很大的原因是我们缺少一个完善的、服务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征信法律制度。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我国要努力转变经济生产方式。而建立健全我国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功能取向,促进信贷消费,拉动内需是弥补出口下降,投资过剩,转变我国生产方式的最佳选择。本文认为,科学征信制度应具有两种功能,即“微观功能”和“宏观功能”。“微观功能”就是帮助银行发现和剔除不良客户,消除隐患。“宏观功能”就是奖励个人诚实履约的行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使广大消费者发掘、利用信用的价值,起到鼓励和促进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征信体系没能真正发挥其“惩戒防范”和“鼓励促进”双重作用。导致一部分人“惧怕”征信和另一部分人“漠视”征信。本文是在研究学习国外先进征信制度的同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向结合,认为我国的征信体系应该是一个政府出资,商业化运行的征信体系。并且我国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首先应当明确以人为本思想,就是明确征信是为消费者而服务的,把对个人的保护放在首位。其次,要真正发挥好征信体系“微观功能”与“宏观功能”的双重功能,实行惩罚与奖励并行的机制。甚至在现阶段金融危机特殊的历史时期,为了扩大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征信的“宏观功能”更重于“微观功能”,奖励更重于惩罚。(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0-03-01)

申娜,王远[6](2009)在《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2006年1月16日央行宣布,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文章借鉴美国的信用征信制度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5期)

李娜[7](2008)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用缺失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情况已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法学学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关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手段,法学学者对其研究逐渐走向深入。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调整个人信用征信商事营业活动及其相关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究其核心内容,主要属于民商法的研究范畴。无论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个人征信法律制度都有其研究的必要性。不同的征信机构运作模式下有不同的立法状况,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叁种情形:市场主导型运作模式、政府主导型运作模式、公私兼有型运作模式。本文通过比较研究,阐述了我国主要应在两方面完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第一,个人信用征信数据法律制度。个人信用征信数据法律制度包括个人信用数据采集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数据使用法律制度;第二,个人信用征信中的民事责任。其中包括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和侵犯信用权的民事责任。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冯建勇,左佳[8](2007)在《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用信息规范的目的在于增进社会相关主体获取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能力,同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又必须兼顾到被征信人信用权,保护其隐私。本文从个人信用征信的征信范围、基本原则和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论述。(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6期)

周栋才[9](2007)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求构建完善严谨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属起步阶段,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现象已十分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提出了迫切要求。对于如何重塑社会信用,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在这个法治时代,通过构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以促进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水平的提升己成为社会各届共同的呼声。本文拟对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国外征信法律制度先进的制度规则和观念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相结合,重点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的原则;立法应选择的征信模式;立法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的基本法和配套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份:第一部份重点交待与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相关的概念及理论知识。如信用及征信的定义、类型、作用;个人信用征信的理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涵义等。第二部份写国外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的有关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重点介绍国外个人信用征信模式的选择及相应模式代表国家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的立法情况,国外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等。最后提出了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第叁部份介绍了我国个人信用及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具体分析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第四部份论述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想。首先交待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的原则,其次论述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采用的征信模式及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然后再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的基本法和配套法两个层面谈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07-04-01)

赵德旺[10](2007)在《征信制度下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利用与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用信息规范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在于增进社会相关主体获取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能力,同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又必须兼顾到被征信人正当合法的信用权。(本文来源于《金融理论与实践》期刊2007年02期)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了解决个人信用的公正评价和市场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惩戒调节滞后问题,个人信用征信业应运而生,从上海率先试点到央行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中心,从银行开始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到支付宝开展交易数据分析提供信贷服务,个人信用征信已经走近了我们的生活。同时,在个人信用征信发展的道路上尚存在着大量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所衍生的下游犯罪猖獗、信用信息征集的不准确损害个体的合法权益、救济维权难、失信信息征集难、征信信息作用有限等问题,使个人信用征信的发展步履维艰。在法律的规范上,从理论探讨到《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有了第一部规范征信活动的行政法规,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实践中出现的征信业问题还有待《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来解决。在本文的研究上,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表征和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对应刚刚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权利义务设置进行分析,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问题分析、规定完善方面提出新的思路。希望通过对法律制度完善的推进,实现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合理配置,维护交易的秩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姚巧圆.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J].电子制作.2014

[2].张健.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3

[3].郑娜.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0

[4].刘守涛.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法律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0

[5].周墨.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6].申娜,王远.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7].李娜.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

[8].冯建勇,左佳.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法律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9].周栋才.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7

[10].赵德旺.征信制度下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利用与法律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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