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赔偿论文_朱秀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补偿性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补偿性,精神,雪佛莱,律师费,预见性。

补偿性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朱秀明[1](2019)在《民事诉讼律师费转付制度之适用路径探析——以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律师费负担是以各自负担为原则,败诉方负担为例外。近年来,律师费宜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越来越多,律师费转付的适用需求有逐步扩张的趋势,实践中也出现了根据实际需要先于立法的做法。但囿于长期以来的审判理念和裁判"习惯",律师费应否由败诉方负担及如何负担,理论界有争议,实务界对此判决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通过对现行律师费负担制度的思辨质疑及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理性分析发现,将律师费转付制度扩大适用、由败诉方承担具有法哲学基础,顺应司法运行规律,符合经济成本分析原理。针对律师费转付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案件类型、费用数额、裁判标准认定与把握等难题,应以矫正正义和程序制裁理论为理论基础确定其适用范围,在裁判方法上以衡平原则为依据,以合理必要为原则,综合案件性质、难易程度、案件标的额、律师代理的工作量以及本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与案件结果相结合,将合理的律师费按责任比例分配,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的适用逻辑与裁判规则。(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瞿灵敏[2](2016)在《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与惩罚性赔偿补偿性之批判——兼论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王喜珍[3](2014)在《对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赔偿金额补偿性和抚慰性的定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获得的国家赔偿金额由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两个因素决定。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采取的是抚慰性原则,修订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所扩大,赔偿标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综合评定,国家赔偿金额的定位仍不能划归为补偿性,而是补偿性和抚慰性在不同情况下的灵活运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与修订前相比,虽有了一定的进步性和科学性,但仍然存在提升的空间。(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江俊,宋民宪[4](2014)在《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药品侵权领域,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是目前两种较常见的赔偿制度。通过研究二者赔偿范围的区别,最后得出的结论为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是:a、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b、人身损害引发的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是:a、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b、人身损害引发的财产损失;c、人身权损害;d、(一定情况下的)精神损害;e、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远远大于补偿性赔偿制度,并能够使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得到更充分的弥补,区分清楚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对构建一个健全的药品侵权赔偿体系是非常有利的。(本文来源于《中药与临床》期刊2014年03期)

徐彩慧[5](2011)在《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及其规则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形式。在英美法中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也有观点认为损害赔偿的性质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在部分场合,惩罚性赔偿是存在的。但是从根本上讲,损害赔偿主要是对他人受到的损失及可能失去的利益的一种补偿。本文将从损害的具体认定范围和标准探寻损害赔偿的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1期)

于茜[6](2008)在《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实体制度,发轫于罗马法,复兴于普通法,繁盛于美国法。由于各国对私法领域民事责任的理解莫衷一是,作成的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一旦走出主权国家之领土欲进行跨境流动,欲寻求域外承认与执行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可谓经历曲折命运坎坷。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包含其内容的判决的影响还不止于此。非补偿性赔偿判决长期寻求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也是程序与实体之间的一个韧性的互动过程,使得各国实体制度之间逐渐呈现靠拢之势,反过来,这种实体制度的趋同化,又进一步刷新了非补偿性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社会对此广泛关注,近于荷兰海牙缔结《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尽管旨在规范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客观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公约也为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统一了规则。面对这种国际上之新兴浪潮,中国该如何巧妙应对,已是当务之急。全文计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及其判决概述。本部分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切入,梳理惩罚性损害赔偿实体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作出概念解析,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概念;最后,通过论证惩罚性损害赔偿实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引申出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必要性,主要选取了法律功能、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叁个角度;第二部分: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现状与趋向。首先,介绍了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同普通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不同,亦是本文选题意义之所在;随后,运用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分别介绍并总结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的实践;最后,揭示了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新趋向,包括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执行障碍作用的削弱以及国际共识的达成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叁部分:中国的立法与应对。从实体制度和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方面,介绍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实体制度的现状,分析完善之必要性,进而针对弊病开出“处方”;另一方面,全面分析了加入公约以及不加入公约的情况下,我国的应对策略。通过比较,提出我国应考虑适时加入公约的建议。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建议中国顺应国际潮流和国内需要,在内国法制中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实体适度,并审慎考虑加入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时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高凌云[7](2007)在《我国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的补偿性救济比较——兼论人身伤亡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量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是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警戒和引导,从而达到社会的公正有序。这一目的必须通过法院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来实现。我国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的补偿性救济,特别是人身伤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不尽合理之处,可以借鉴英美侵权法,通过比较研究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7年05期)

白洁[8](2004)在《补偿性赔偿的弊端》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尘埃未定,以色列又发生了类似事件,导致14名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两名已死亡。   据报道,以色列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生产企业主动准备给14位受害儿童及家人赔偿1600万美元,人均110多万美元。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受害者的治疗赔偿(本文来源于《甘肃日报》期刊2004-08-26)

贝政明[9](2004)在《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媒体的报道当中,国人经常会为巨额的赔偿所惊诧,比如:美国的一位烟民因得肺癌去世后,其遗孀状告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认为其丈夫长年吸万宝路上瘾,以至得肺癌死去,是烟草制造商侵犯了她丈夫的生命权。后来法官判决烟草公司赔偿死者的遗孀3280万美元;一位(本文来源于《国际金融报》期刊2004-06-02)

朱琴娟[10](2004)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理赔款不具补偿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2年10月17日,某食品站职工陆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与相向而行的陈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陆某摔倒受伤。经救治,陆某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四级伤残。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陆某治疗期间,因其投保了人身保险附加(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4-04-07)

补偿性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补偿性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朱秀明.民事诉讼律师费转付制度之适用路径探析——以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为视角[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2].瞿灵敏.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与惩罚性赔偿补偿性之批判——兼论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J].东方法学.2016

[3].王喜珍.对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赔偿金额补偿性和抚慰性的定位思考[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

[4].江俊,宋民宪.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比较[J].中药与临床.2014

[5].徐彩慧.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及其规则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

[6].于茜.非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7].高凌云.我国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的补偿性救济比较——兼论人身伤亡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量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8].白洁.补偿性赔偿的弊端[N].甘肃日报.2004

[9].贝政明.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N].国际金融报.2004

[10].朱琴娟.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理赔款不具补偿性[N].江苏经济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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