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二强[1]2013年在《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流线组织及空间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尤其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法院建筑设计理论探索与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国上下都兴起法院建设的新高潮。其中中小型法院量大而面广,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同时亦是我国法院建设的主体。因此,充分研究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理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我国法院建筑设计理论的初步形成与进一步系统化、成熟化与完善化。论文阐述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并且提出了明确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依据课题的实际研究情况,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线。第二章研究中外法院建筑在流线组织及空间设计的历史演变,并分析出演变过程中影响因素,以此提出未来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空间设计的发展趋势。第叁章对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及中小型法院建筑进行概述,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国内中小型法院建筑流线组织与空间设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第四章首先分析了法院的流线组织;其次,通过对相关建筑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空间设计,提出了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空间的表现属性,分别从空间设计的功能性、人性化、开放性、意向这四个角度进行研究;最后系统的总结了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流线组织和空间设计的原则与流程。第五章对本文研究成果进行实践与检验。
唐辰[2]2015年在《基于集约性原则的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稳步前进,司法改革日益深化,但是作为法制建设载体的法院建筑缺少相应的整合与研究。在如今建设节约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将这样一类由政府财政支持,服务于民众的公共建筑做到节约、合理、合度的集约性原则设计,有其现实意义。国内法院类别众多,其中公众参与度最大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及下属的基层人民法院,且中小型法院的功能构成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较大差别,因此我们将这类中小型法院建筑定为本文研究的主体部分。法院不仅是执行司法审判的国家职能机关,更是一个举行法制活动和对公民进行司法教育的重要场所,法院建筑的设计不能只是为功能而简单围合空间的“计划经济”模式上。法院建筑作为一类极特殊的公共建筑,在城市中具有重要地位,其自身功能流线的独特性有别于一般的办公建筑,但是纵观国内法院建筑,其设计绝大多数都是办公建筑的设计手法,以闭塞的“衙门”为视角。然而在审判法庭的面积数量、审判区与法庭区的层高设计等许多细节方面却缺乏一定的探究,在结合实际使用阶段需求的如空调的节能使用等方面与实际有一定的出入。本文试图以集约性原则的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为研究目标,提出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的经济、合理、适用手法。主要从实际使用需求出发,在办公区面积设置,审判区法庭的设置及组合方式,立案区的人性化设计等方面给出相应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地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为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这一特殊而又普遍的建筑设计提供相应参考。
张睿[3]2013年在《国内中小型法院公众参与性设计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在七十年代末才开始了正式的人民法院建设,至今不过叁十多年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还属年轻事物。但随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以及法律的普及,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运用法律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纠纷的首选方法。公众进法院已是一种常见现象。所以在新的形式下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传统中小型法院建筑却暴露出现许多问题:选址不当交通不便;建筑对公众的封闭性与内向性,缺少外部公共空间;过度追求法院建筑的威严性等;缺少公众服务功能等,这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法律案件诉讼。因此本文通过资料收集与理论分析在结合现有实例和理论基础上指出中小型法院公众参与性发展的趋势,提出针对我国中小型法院公众参与性设计的策略。意义在于对以后的法院建筑设计实践提供的一定的借鉴及对相关的研究提供相应的启发。从本文的第叁章开始,回顾历史,对我国法院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与总结,分析了法院的发展历史的趋势。在本文的第四章中,通过笔者实地调研及资料的收集分析总结出我国传统中小型法院在当今时代背景走向公众参与性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弊端。第五章从建筑设计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在现有实例和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型法院对发展新趋势,提出针对问题的解决策略。
郝国庆[4]2010年在《我国中小型人民法院建筑设计特征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件数量的增加、种类的增多,法律体系的一步步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院的变革,推动了法院建筑在迅速向一个更完善、更科学的方向发展。本文通过对大量的法律资料、建筑设计规范资料、国内外的法院建筑设计案例资料进行调研,寻找出国内外不同法律体系和建筑的变化特征、各法律体系之间及建筑之间的差异,从而进一步研究国内外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对法院建筑的影响。于此可知:法律体系的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法院建筑的功能不同;对传统的法院建筑和法律体系的特征解读,对于建立和完善极具本国特征的法院建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从本文的第叁章开始,笔者选择了中美法院建筑作为对比分析对象。从对两国的法院建筑设计标准的研究出发,结合中、美两国法院建筑设计实例,归纳总结我国法院建筑设计特点与设计要点。在综合论述了法院建筑的内部基本用房和内部流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比分析了中、美法院建筑功能、空间和规模上的差异。在本文的第四章中,结合国内外法院建筑设计实例,分别针对法院建筑的体量、形态、立面元素、建筑入口和外间环境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总结。得到了一些我国现代法院建筑立面设计的参考意见。本文的第五章是在对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建筑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寻找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现状及设计中的不足。在流线、功能、空间形态和无障碍设计四个方面分析了原因并给出了一定的改进意见。
刘原, 谭宇鹏[5]2017年在《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特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法院的现状、法院建筑设计的空间组织以及外部形态设计叁个方面论述了中小型法院建筑应注意的设计特征,从而创造出优质的、具有法院文化特征的人性化法院建筑。
杨瑞[6]2004年在《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文中指出法院建筑作为一种根植于国家法律制度之下的建筑类型,必然要受到司法程序的严格制约,尤其体现于法庭区的空间格局与秩序特征之上。同时,法院建筑公共形象又是对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精神不懈追求的必然结果。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程序对法院建筑的内在决定性出发,探索以最佳的外在表现实现功能的深层逻辑需要;并着眼于法律程序与社会意义的建筑解释,从而为我国法院建筑设计研究提供适当的理论依据。 全文以现实的态度,用系统的观点与方法对法院这一特殊类型的公共建筑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绪论一章提出课题缘起、研究目的及研究对象的确定。第二章研究了中外法院建筑的历史沿革,并总结出法院建筑发展的内在因由与外在影响。第叁章在大量实例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法院建筑中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第四章从整体角度出发,对法院建筑总体设计、外部空间环境、功能构成、平面组合方式、交通流线组织、性格表现以及法庭设计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提出法庭单元的概念,并对我国法院建筑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客观预测。最后一章提出本文研究的相关结论。
王婉扬[7]2013年在《法院建筑行为模式与空间感知研究》文中提出法院建筑作为一类国家权力载体的特殊公共建筑,在城市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完善,法院建筑的造型与空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政治生活必不可缺的场所。本文以法院使用者行为活动为出发点,以法院建筑公共空间和造型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环境心理学和美学等原理,通过对法律工作者与公众进行知觉体验的调研和实地行为观测,研究不同使用者对法院建筑布局、形态和风格的不同态度。由此分析归纳出使用者感知的普遍规律:一般来说,在空间形态上,司法从业者对空间的认知可归类于以庄严、对称为主的严肃权力型风格中,相反,公众在法院建筑造型与空间塑造上更倾向于以现代、理性、秩序为主的表达方式,在空间使用功能上,无论是司法从业者还是公众均表现出对具有人文关怀设计细节的需求。如何对使用者的需求进行协调与统一是建筑师面临的巨大挑战。基于以上结论,笔者对国内外有创意的法院建筑实例进行分析和梳理,并对我国未来法院建筑设计营造出“权力”与“民主”共存的理念做出合理的探讨与展望。提出我国未来法院建筑在造型风格上应拒绝“宏大叙事”的表现手法,以简洁、理性、秩序的形象为主;在公共空间设计上,应从人性化的角度着手,体现司法建筑服务于民的特点;在审判空间处理上,应从满足使用功能出发,以严肃秩序的法庭形象作为空间主要的表达方式。
李朝霞, 倪明[8]2010年在《国内外中小型法院建筑研究现状分析》文中认为以国内外法院建筑演变过程为基础,分析、对比了古代国内外法院建筑的异同,通过介绍国内外现代中小型法院建筑的研究现状,对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深度及节能法院做法进行了分析,为我国法院建筑建设提供设计依据和必要的参考意见。
马珂[9]2007年在《我国中小型检察院建筑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要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就必须加快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诸多问题,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快司法建设,就要求其基础设施能够跟得上发展,而现在我国的中小检察院建筑大多数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建筑形制落后,功能单一,已无法满足新时代要求下的具备现代化功能和设施的新型检察院的发展要求。所以,在党和国家的发展政策的指导下,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要求下,检察院建筑,尤其是中小型检察院建筑也就面临着新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挑战。论文旨在对我国中小型检察院建筑的设计进行研究探索,探讨在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下,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要求下,检察院建筑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透明,公开,公正的服务窗口,如何提高建筑空间的服务质量,如何为检察机关提供一个廉洁,高效的办公环境,如何更好的代表政府形象;并且对我国当代中小型检察院建筑的设计的一般的设计理论和手法进行研究和总结。本论文正是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在对检察院建筑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后,文章主要从叁个部分对我国中小型检察院建筑进行论述。首先,从我国和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中,论述检察院建筑的演变,并从相关概念的阐述中明确检察院的使命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角色;检察院建筑的职能、服务对象及空间特点。其次,从我国中小型检察院建筑的现状分析中,发现问题,归纳总结,为下一步检察院建筑设计研究得出解决之道。第叁,从建筑的总体布局、室外环境设计、功能构成、外部形态的塑造等方面对建筑单体进行分析,并且从中得出对检察院建筑的组织模式,归纳自己的看法,然后得出检察院建筑的一般设计原则和方法。最后从2个实例和作者的设计实践出发,进行分析,探讨在新形势、新情况下如何更好地进行中小型检察院建筑的设计。
朱芷莹[10]2017年在《当代法院建筑形式表达》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体制转型的进程加快,其司法形象也得到更新,作为物化的司法精神象征——法院建筑必将紧随其后做出回应。然而,目前我国法院建筑首要面临的便是由司法形象解读不当引起的法院建筑形象错误表达;由设计思维固化引起的法院建筑形式表达手法落后且固化两大问题。所以,把握住当代司法新形象并通过更好的建筑学专业技术、理解力与创造力,树立正确的司法形象,打破"千院一面"的窘况是当代法院建筑师所要承担的责任。故本文将问题剖解为形象理解和建筑手法两个方面,分别从法学角度和建筑学角度出发。首先,通过对中外司法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纵向的司法形象对比,再结合相关国家政策的支持,提出当代我国司法新形象。随后通过分析法院物质形象的塑造机制可以确定司法形象对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进而得到当代法院建筑应具备的新形象。其次,将我国当前法院建筑设计思维呆板的境况类比于战前西方世界经历的审美疲劳时期,对各类新兴建筑思潮进行分析,寻找其符合当代我国所需求的法院建筑形象的主张与理念。最终以全球法院建筑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当前所需建立的法院形象,借鉴相符的优秀建筑设计手法和处理技艺,学习并发展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法院建筑表达。综合以上研究,本文旨在通过以当代实践为主,以史实为辅的研究方式,对国内外优秀的法院建筑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到适合我国当前司法转型期的法院建筑形式语汇,端正公众心中的法院形象,同时丰富我国法院建筑的形式表达手法,使其跟上时代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流线组织及空间设计研究[D]. 杨二强.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
[2]. 基于集约性原则的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D]. 唐辰. 华南理工大学. 2015
[3]. 国内中小型法院公众参与性设计研究[D]. 张睿.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
[4]. 我国中小型人民法院建筑设计特征研究[D]. 郝国庆. 天津大学. 2010
[5]. 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特征分析[J]. 刘原, 谭宇鹏. 住宅与房地产. 2017
[6]. 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D]. 杨瑞.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4
[7]. 法院建筑行为模式与空间感知研究[D]. 王婉扬. 合肥工业大学. 2013
[8]. 国内外中小型法院建筑研究现状分析[J]. 李朝霞, 倪明. 山西建筑. 2010
[9]. 我国中小型检察院建筑设计研究[D]. 马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7
[10]. 当代法院建筑形式表达[D]. 朱芷莹. 北京交通大学.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