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涉外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劳动合同,合同,法律,强制性,就业证,条款,消费者。
涉外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林贤伟[1](2019)在《警惕涉外ODM合同雷区》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越来越多本土企业走出国门,投身到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然而,因中国与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在商业合作、行业规则甚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同,不少中国企业在与海外企业合作中,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误区或知识盲点。本文作者从专业角度,结合经典案例,就如何签订涉外ODM合同,及合同条款的核心要点展开深度讨论,以飨读者。(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9年11期)
刘冰钰[2](2019)在《论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就业证的劳动争议,法院的处理存在较大的问题。第一,外国劳动者未办理就业证的情况下,仍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第二,就业证相关条款属于国内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直接适用的法不同,应当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方能适用;第叁,我国法院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为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然而从实体法的角度,该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外国劳动者能否取得就业证。(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8期)
洪贺[3](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国际经济形势正发生着深刻变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今后我国跨国民商事交往活动必将越发频繁,涉外合同范畴内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凸显。我国201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章通过分析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现状,深度挖掘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这对于解决涉外合同纠纷,使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大环境的竞争与合作中具有紧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7期)
青宇[4](2019)在《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弊端亦是不可忽视的。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律适用法》亦体现出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视。我国《法律适用法》第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第四十叁条中明确了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六条和《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叁条规定可看出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进行法律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而言并非完全有利。另一方面,从逻辑角度看,《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强制性规定又属于该法第叁条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在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部分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叁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但亦有部分法院未根据特殊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而是以一般规则为依据承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所选择的法律,或者是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来确定合同准据法,造成了在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为了改善这一混乱现状,本文欲从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规定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研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最后,得出在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结论,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即明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与此同时,通过规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来保障意思自治原则的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顺利适用。(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陈珍[5](2018)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单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争——基于案例及价值取向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涉外民商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是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第一步,然而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在国际上尚无统一认识。世界各国对该类条款的效力持截然相反的态度,甚至一国内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此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从不同国家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分析入手,并着重论述影响较大的几个国家的案例。最后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显失公平、有悖平等诉诸司法原则、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等价值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原则上应否认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但例外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肯定单边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刘锦铭[6](2019)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对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法院判决进行剖析梳理,指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案例对法院识别涉外劳动合同过程中识别标准混乱的问题进行说明,旨在指出实践中有大量本应被识别为涉外劳动合同的案件无法落入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劳动者权益因此无法得到保护。第二个案例旨在引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规则不明确以及强制性规定边界缺失两个问题。文章的2、3、4部分则分别对以上3个问题展开具体的讨论。第二部分围绕涉外劳动合同的识别问题展开,首先简要介绍识别制度的概念以及当前的立法现状。其次指出我国政府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雇佣行为的过度管控是导致涉外劳动合同识别标准混乱的主要原因,而这些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法规当前己不具有合理性。最后从弱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将代表处直接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参照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解决方案。第叁部分围绕理论界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规则的争议展开,首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与功能进行介绍。其次对涉外劳动合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然后吸收借鉴外国立法中规制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经验,取其精华适用到我国法律之中。最后提出涉外劳动合同领域应允许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但与此同时应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作出一定的限制。第四部分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边界问题展开,首先介绍了强制性规定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其次对当前我国涉外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边界的缺失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对“劳动基准”理论及将其作为强制性规定边界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以“狭义劳动基准”替代“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限制条款,将“狭义劳动基准”作为现行劳动法规强制性规定边界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对本文中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梳理,得出研究结论。并对自己的研究目的、意义、预期与所得结论进行审视,对研究过程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9-05-01)
陈谊祥[7](2019)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劳动合同的课题研究具有很大的价值,其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十分重要。从宏观看,关系到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际形象,有利于国际高端人才的汇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从微观看,不仅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兼顾企业的利益。涉外劳动合同需要界定,包括界定主体、客体、内容等,已确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对涉外劳动合同的类型,以工作地进行划分,涵盖了国内和国外工作地,并特别点睛了涉外劳务派遣。因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与国内劳动合同和一般涉外民事合同相比,涉外劳动合同彰显着其特殊性。收集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规定,再通过实证案件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使立法和司法进行融合和对比,剖析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领域当前的困境。一是立法的困境,法律对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阙如;二是强制性规范不明,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范的范围难以界定,强制性规范保护程度有待商榷;叁是《法适法》的司法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第43条,其和《法适法解释一》第6条构成一体,共同剥夺了当事人在涉外劳动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选法的权利。第43条的连接点合理性也有问题,表现为灵活性不够,表述不够严谨,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第43条的特殊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足,仅规定了劳动派遣这一种特殊劳动合同,没有涉及海员雇佣合同、在固定离岸设备上工作的劳动合同等,难以保障特殊劳动者的权益。针对上述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针对第一个立法困境,笔者建议补充《劳动合同法》涉外劳动关系条款,使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更为充实和完善。针对第二个涉外劳动关系强制性规范不明,笔者建议从确定适用原则和具体范畴出发,明确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然后对《法适法解释一》第10条增加“但书”规定,以期多方式、高标准的切实保护。针对第叁个《法适法》的司法适用困境,主要是第43条,笔者建议鼓励当事人进行有限度的意思自治。适当处理当事人明示选法和当事人意思不明的情况,在合意明示选法时注意当事人故意规避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者单方选法时固定选法范围;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增加连接点的个数和完善语言表述以期能够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和帮助当事人正确的选法。补充海员雇佣合同、在固定离岸设备上工作的等特殊劳动的法律适用,完善特殊劳动合同领域立法的缺失。在文章的最后,笔者通过对全文各个段落的分析、归纳,总结了笔者的问题解决方法和对策思路,并对涉外劳动合同的领域其他问题提出了展望和希冀。(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江威[8](2019)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经贸关系越发紧密,全球市场中人员流动频繁,商品、技术或服务交易数量巨大,从而使跨境消费变得日益普遍。中国是世界的工厂,正积极推进全面改革开放与践行“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涉外消费空前繁荣。于此相伴而生的是,涉外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且主要表现为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但是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依然不健全,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首先,通过界定消费者与消费者合同的内涵,确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研究的基本范围;其次,明确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范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弱者保护的理念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二是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第二部分是国际上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及评析。通过比较瑞士、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法律文件中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提供思路与借鉴。第叁部分是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情况,分析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合同概念不明确、过于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准据法的外国法查明。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在立法层面,首先要明确消费者合同的定义,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识别,也有利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当事人对交易类型形成认识。其次,在肯定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的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意思自治。然后通过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则对消费者非理性选择法律的情形进行补救。在司法实践层面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准据法的外国法查明;另一方面要在程序上规范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冯雅敏[9](2019)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发生的频繁使得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在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后文称为《法律适用法》)是我国首部有关国际私法的正式法典,它比较详细的阐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权限都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很多法律案件的处理都有着可适用的法律,案例当事人的合理权益也得到的有效保障。虽然《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弥补了我国在这法律运用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但是此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应对其在司法实务的问题,笔者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各种案例,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司法实务中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面临的问题,并且针对性的提出了可行性改善和调整建议。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意思自治原则中的概念、特征等,来引出研究对象。第二部分,比较详细的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涉及的法条,以及关于法条进行了相关的案例分析。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展现意思自治原则上在司法上的适用,为下一部分打下基础。第叁部分,重点研究了针对意思自治原则笔者提出的问题,同时提供了解决办法。本文的创新点有:第一,本文在研究课题的选择上有所创新。之前的很多研究学者大多是从国内性质的层面展开研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频繁,涉外合同中涉及到的纠纷案例也呈现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而这一部分内容学者还没有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第二、以案例为切入点。笔者在搜集了大量案例,进而能从实务的角度来解决遇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赵军平[10](2019)在《新收入准则下对涉外施工合同收入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部2017年颁布了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以后简述为"新收入准则"。可以发现新收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使合同约定和收入计量联系的更加紧密,对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文从涉外施工合同为入口,探讨合同约定和收入、资金、税金、环境风险、汇率变化的关系问题。(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11期)
涉外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就业证的劳动争议,法院的处理存在较大的问题。第一,外国劳动者未办理就业证的情况下,仍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第二,就业证相关条款属于国内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直接适用的法不同,应当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方能适用;第叁,我国法院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为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然而从实体法的角度,该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外国劳动者能否取得就业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涉外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林贤伟.警惕涉外ODM合同雷区[J].法人.2019
[2].刘冰钰.论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效力[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洪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探讨[J].经济师.2019
[4].青宇.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D].广西大学.2019
[5].陈珍.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单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争——基于案例及价值取向的分析[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6].刘锦铭.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7].陈谊祥.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9
[8].江威.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9].冯雅敏.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实务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10].赵军平.新收入准则下对涉外施工合同收入的探讨[J].纳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