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介瑛(赣榆县柘汪镇卫生院江苏赣榆222113)
【中图分类号】R473.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34-0258-02
上消化道出血是指屈氏韧带以上消化道出血,包括食管、胃、十二指肠、空肠上端、胆和胰腺等病变引起的出血,是临床上较为常见的急症。上消化道出血常常来势凶猛,如得不到合理的急救和护理,可在短期内严重危及患者生命。因此,熟练掌握抢救程序和抢救技术,严密观察病情,准确估计出血量,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和护理是成功挽救病人生命的关键。现将我院2009年~2011年34例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的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本组观察病例共34例,男20例,女14例;年龄20~76岁,消化性溃疡16例,肝硬化10例,出血性胃炎6例,胆道出血2例。全部患者均有呕血和(或)黑便、大便隐血阳性,其中出现低血容量休克患者30例。经过治疗,1例抢救无效死亡,其余患者经过抢救和周密的护理,临床康复出院。
2护理体会
2.1基础护理上消化道大出血患者一般要卧床休息,呕血时头应偏向一边,以防止误吸。休克患者应采取休克体位。注意清理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并随时准备吸氧。大便次数较多,每次便后都应擦洗肛周,注意保持局部皮肤和床单清洁。需要长期卧床者应注意多翻身,防止局部皮肤溃烂和压疮的发生。
2.2临床观察
2.2.1一般情况的观察上消化道出血的患者应注意观察患者的精神状态、皮肤的色泽和温度、患者有无口渴,这些有助于判断患者循环血容量的改变。生命体征一般每30分钟测一次。通常认为收缩压<90mmhg(1mmhg=0.1333kPa)、脉压<20mmhg则提示休克,但脉率的变化多在血压变化之前,常用脉率/收缩压得到的值来判断休克的有无及轻重,此值为0.5提示无休克,1.0~1.5之间提示有休克,大于2.0则为严重休克[1]。尿量也是反应周围循环的灵敏指示,尿少通常是早期休克和休克复苏不完全的表现,应留置尿管注意监测每小时的尿量。
2.2.2观察呕血、便血的情况呕血和黑便是消化道出血的特征表现。我们应该详细记录每次呕血或便血量和次数。当出血>5~10ml粪便隐血试验阳性,每日出血量为50~100ml可出现黑便。黑便呈柏油样,黏稠而发亮,当出血量大,血液在肠内推进快,粪便可呈暗红甚至鲜红色。胃内储积血量在250~300ml可引起呕血,呕血多为棕褐色咖啡渣样,如出血急,则为鲜红色或有血块。
2.2.3继续或再次出血的判断临床上出现下列情况应考虑继续出血或再出血:①反复呕血,或黑便次数增多、粪质稀薄,伴肠鸣音亢进;②周围循环衰竭的表现;③红细胞计数、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测定进行性下降,网织红细胞计数持续增高;④在补液与尿量足够的情况下,血尿素氮持续或再次增高;⑤门静脉高压的患者原有脾大,在出血后常暂时缩小,如不见脾恢复肿大亦提示出血未止[2]。
2.3口腔护理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由于呕血可污染口腔,造成细菌繁殖,使口腔形成特殊异味。应协助患者用生理盐水漱口,3~4次/d,发生呕吐后应立即用温水漱口,以保持口腔清洁。
2.4止血治疗措施的护理上消化道大出血患者使用血管加压素类药物时,在静脉滴注过程中应定期巡视静脉滴注部位、周围皮肤颜色有无变化,若局部或略远处的皮肤出现苍白或肿胀,需立即更换静脉滴注部位,以免引起皮下组织坏死溃烂。对于应用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的患者。胃囊充气压迫24h后,食管囊压迫12h后,必须减压15~30min,减压前先口服石蜡油20ml,10min后将管向内略送入,再让气囊缓慢自行放气。抽吸胃管观察有无活动性出血,一旦发现活动性出血,立即再行充气压迫。
2.5饮食护理上消化道出血有呕血应予以严格禁食。对少量出血无呕吐且临床表现提示无明显活动出血者,可进食少量稀软无刺激的流质。日常生活要禁烟、浓茶、咖啡等对胃刺激大的食物。
2.6心理护理应善于发现患者的心理变化并寻找原因,能够及时疏解及纠正疾病或其他因素给患者带来的不良情绪,让患者以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作为医务人员态度要和蔼,语言亲切得体,操作要熟练,沟通要及时、耐心。
2.7健康教育向家属宣教一些本病的常识,使之对治疗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其次应帮助患者和家属熟悉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诱因、预防的相关知识,以降低再度出血的危险。注意饮食卫生。再次教育患者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乐观态度,避免长期精神紧张,过度劳累。
3讨论
上消化道出血的护理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强心理护理和饮食护理,应避免患者因惧怕、紧张或饮食不当引起再次出血而加重病情。所以对消化道出血有效的止血治疗和认真细致的观察和护理,可以提高抢救的成功率,降低死亡率,避免再次出血和减少并发症,从而达到康复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叶任高,陆再英.内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565.
[2]叶泽秀,王秀芳.肝硬化并上消化道出血的护理体会[J].长江大学学报,2008,2(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