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获取与惠益分享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海洋生物多样性
获取与惠益分享论文文献综述
袁雪,廖宇程[1](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化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获取和利用潜在价值巨大的海洋遗传资源提供了可能,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国际法治理框架的缺失又带来了诸多制度障碍。构建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是实现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进行有效治理的前提。当前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下简称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谈判进程中,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导向秉持不同的谈判立场,化解相关谈判过程中国家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呼唤有效的制度安排。以鼓励海洋科研创新与维护全人类利益的价值导向为基础,进而构建弱限制性获取制度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惠益分享制度是符合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目的的有益尝试。面对国际变革,中国应当研判海洋遗传资源的发展趋势,针对性地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并引导会议进程,推广中国理念。(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袁雪,廖宇程[2](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选择与中国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需要处理海洋遗传资源问题,包括其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然而现有国际法规定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不具备直接适用的条件。梳理国际法现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总结得出获取和惠益分享可以以"成本"为标准,被划分为严格和宽松两种类型,将不同类型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加以组合得出不同的模型,评估不同模型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应用的利弊,阐明宽松获取和严格惠益分享的组合模型,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实现惠益公平,是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蓝本。(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杨京彪,朴金丽,薛达元[3](2018)在《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民间实践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及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正式生效.而在此之前,中国民间已存在初步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实践.本文以贵州省叁都县水族马尾绣、云南省贡山县畜禽遗传资源和贵州省黎平县香禾糯3个民间实践为例,总结和分析了中国民族地区民间ABS的现状、内容和机制特点.结果表明:(1)水族马尾绣的惠益分享机制建设尚处于萌芽状态,惠益分享模式仍然十分模糊,缺乏惠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2)贡山县畜禽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处于起始阶段,建立了清晰的惠益分享模式并签订了合同,体现了一定的惠益分享理念;(3)黎平香禾糯惠益分享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成效,持有方—地方社区、使用方—企业、监管方—政府部门叁方权责明确,各方基本利益得到维护.分析认为:(1)ABS利益相关方—持有方、使用方、监管方—的意识提高和能力建设对于ABS实践成败具有关键性作用;(2)监管方在ABS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3)惠益分享模式设计合理是建立和完善ABS制度的基本保障.上述ABS民间实践与真正意义上的ABS制度尚有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探索,但这些民间经验和民族智慧能够为建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制度提供参考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王国萍,傅玮琳,杨兴媛,成功[4](2018)在《印度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程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国际研究热点,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在制订相关法规政策.印度无论在立法还是行政,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走在国际的前列.通过分析印度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提交、审核、批准、公布,以及随后的惠益分享程序,认为印度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管理的关键点,伴随着2014年颁布的《生物资源及相关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规则指导》,其程序的完善带来了管理的改善.对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商业利用的获取,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这两方面都有显着的提高.印度经验对我国的生物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程序的借鉴意义体现在有法可依的必要性和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张渊媛[5](2018)在《使用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义务与能力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涉及叁个主要相关方,即使用方、提供方和管理方.其中,使用方是获取与惠益分享程序的启动方,其对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意识和诉求,履行惠益分享的义务与能力建设,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获取与惠益分享进程的成败,进而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回顾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对于使用方的要求,探讨了使用方(科研机构和商业实体)在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进程中的义务,分析了使用方在获取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中应具有的相关能力,希望可为使用方建设性的获取与利用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戴瑛[6](2018)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选择和发展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海洋遗传资源作为其中的一类,可以存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水体及海床、底土。处于不同空间位置的海洋遗传资源如果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需要明确水体、海床与底土界线划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波恩准则》关于海洋遗传资源的规定来看,现行国际法框架下针对此问题可以有多种方案,且部分规定存在非适用性的问题。面对未来,需要从海洋遗传资源界定、惠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设计具体制度,确保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为全人类共享。(本文来源于《海洋通报》期刊2018年05期)
韩虓宇[7](2018)在《广西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传资源是广西的战略资源,建设和提升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是广西实现技术赶超的有效路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广西应妥善利用政策工具,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专项投资基金,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开发,逐步从遗传资源提供者向获取者转型。(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8年19期)
张小勇,王述民[8](2018)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实施进展和改革动态——以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解释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核心制度——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的法律构造,综述和评析了多边系统的实施进展和改革动态。总体来看,多边系统的实施取得了显着进展,但面临着诸多挑战。管理机构酝酿从修改《标准材料转让协议》和扩大多边系统的范围两方面入手对多边系统进行重大改革,相关措施和方案已经成形并提交给管理机构供考虑。(本文来源于《植物遗传资源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杨敏[9](2018)在《欧盟《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国家联盟(以下简称欧盟)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方,就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通过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条例》(以下简称《欧盟ABS条例》),其有益的立法经验和内容对我国在2016年加入议定书后如何落实议定书的内容,协调国内法律具有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4期)
沈大成[10](2018)在《动植物样本库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伦理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动植物样本库是可以用于储存动植物样本的基础设施。其对于生物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医学研究和支持工农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近年来,动植物样本库的发展十分迅速。一些大型的动植物样本库相继建立,例如:英国的“千年种子库”和中国的“国家基因库”等。不过,目前动植物样本库的定义还不够清晰。这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整理。另外,随着动植物样本库收集的样本逐渐丰富,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或研究机构希望能够从中获取样本用于研究。这就会涉及到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问题。而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在获取样本之前,需要取得事先知情同意,并签订惠益分享协议。为维护本国的利益,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不过,目前依旧缺少专门处理动植物样本库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的法规。为了促进相关法规的制定,笔者试图从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出发讨论动植物样本库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伦理问题。本文所讨论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获取动物样本的福利问题;二、动物样本惠益分享的动物权利问题;叁、获取植物样本的环境伦理问题;四、植物样本惠益分享的环境正义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获取与惠益分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需要处理海洋遗传资源问题,包括其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然而现有国际法规定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不具备直接适用的条件。梳理国际法现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总结得出获取和惠益分享可以以"成本"为标准,被划分为严格和宽松两种类型,将不同类型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加以组合得出不同的模型,评估不同模型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应用的利弊,阐明宽松获取和严格惠益分享的组合模型,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实现惠益公平,是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蓝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获取与惠益分享论文参考文献
[1].袁雪,廖宇程.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化建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袁雪,廖宇程.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选择与中国方案[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杨京彪,朴金丽,薛达元.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民间实践案例分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
[4].王国萍,傅玮琳,杨兴媛,成功.印度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程序分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
[5].张渊媛.使用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义务与能力建设[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
[6].戴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选择和发展前瞻[J].海洋通报.2018
[7].韩虓宇.广西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建设[J].改革与开放.2018
[8].张小勇,王述民.《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实施进展和改革动态——以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为中心[J].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8
[9].杨敏.欧盟《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对我国立法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8
[10].沈大成.动植物样本库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伦理问题探析[D].华中科技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