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楷利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
宗教是人类重要的精神文明的展现,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是宗教行为要在合理的范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长久以来,法律和宗教一直以来也是法理学中重要的命题,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应当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这两个问题也是法理学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就此简要地进行了探讨,并表达出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法律;宗教;雷诺德案件;
一、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现代法治国家大部分都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宪法和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宗教的法律规制又充满了复杂的情况,这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看待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
宗教长久以来都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有其特点,组织性较强。与此同时,该种规范如果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要求,那么国家对这一行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涉。然而,实践中,二者的界限又很难加以明确区分。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教徒和信众不仅是宗教的组成部分,具有宗教规范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其也是一国的公民,需要遵守国家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这种双重身份在某些情况之下,不同的规范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美国著名法学学者肯特.格力纳尔也提出这样的命题“立法机关或法直接院是否应该直接基于某人的宗教信仰或根据其他标准—比如良知,这也包含了宗教信仰但是并没有在他们自身与其他类似的非宗教信念间进行区分—创造性豁免例外”[殷啸虎.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J].东方法学,2015,01:39-45.]。这样的命题之下,他也给出了一些例子,诸如雇佣合同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能否仅仅允许男人担任神职人员的宗教组织规范任由其行事?再比如,政府对于宗教和平主义的服兵役义务是否存在例外的规定,即免于这一义务?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首要的就是要界定法理学上应该怎样理解宗教信仰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信仰的自由与行为的自由。就信仰自由而言,其强调的是公民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里哪个拍别的自由以及信仰宗教自由的时间范围。实质上,宗教信仰自由重在强调精神上信仰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内心的一种活动,国家的公权力对于这种内心活动无需干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这种精神活动属于个人的一种精神生活,不会对其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社会危害,国家法律不得对于这种内心活动的自由加以干涉。并且,不仅是国家不能加以干涉,其他人也不得肆意干涉他人内心活动的自由,不得强迫他人精神层面上的对于,宗教信与不信的行为。如果,他人无故干涉别人的这种精神自由,则法律作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则有必要保护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即维护公民精神自由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宗教信仰自由属于一种绝对的自由。
然而,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活动,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活动,经常也会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俩展现,比如具体的宗教仪式、宗教服装等等。并且,宗教通常也会形成相应的规范来对教徒和信众加以有效管理和约束,也就形成了宗教规范。这样的宗教行为以及具体的规范内容也比较复杂,一旦这些内容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此时,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必要时,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二者之间界限的具体界定范围。肯特。格力沃尔对于这方面提出了一种观点即“利益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个人根据宗教权利要求免受政府规定的普遍要求的限制,那么就存在两个显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即该宗教权利和与之对立的政府利益的说服力(无论该利益是属于政府自己还是政府试图保护的某个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这时存在两种利益,第一种利益是该普适法律带来的利益,第二种利益是不为那些提出宗教权利的人提供豁免,从而不会与其他该法律限制的个人区别对待,前面提到的第二个因素中的政府利益并不只简单地是第一种利益,而是第二种利益。另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这一有可能存在的豁免在执行中的可行性。”这种观点其实也是在强调宗教行为和其相应的规范内容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发生的利益冲突界限,必须由法律来进行具体规定。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即便主张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但是其也认为“需要保全法律,使它免遭不相干的并且可能是有害的宗教上考虑的干预。毕竟,无论它可能还是别的什么,法律是一种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则的高度错综复杂的程序和技术体系。这种体系未必因专注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受惠(更不必说个人精神性问题了),却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伤害。”[刘媛媛.浅析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J].法制博览,2015,34:248.]
三、法律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就当今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宗教和法律之间关系的案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则是美国的雷诺德诉美国立法院。摩门教是美国的一个重要宗教团体,其宗教规范内容有一夫多妻制,但是,美国联邦法律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美国相继还通过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普兰法》,这两部法律对于一夫多妻制属于非法的行为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刘晓明.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再探讨[J].学习与探索,2016,08:96-100.]。这当然引起了摩门教徒的强烈不满。随之,摩门教徒雷诺德因为重婚罪被抓捕入狱。该案第一审判以政府的失败告终,然而,该宗教团体所在的州又将其判为重婚罪。雷诺德随之提起上诉,其重要的法律依据则是国家宪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其再次以失败告终。最高法院的理由在于,美国宪法上对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与现有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不矛盾的。信仰是公民的精神活动,法律不干涉这种内心活动的自由,相反对其是加以保护的。但是,现实生活之中,公民是没有理由来使得精神上的自由替代公民行为上的自由,或者披着这层外衣来掩盖事实上的肆意妄为。一旦信仰或者单纯的宗教规范转化人人们实际的外部行为,那么他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承担起违背法律规定的后果,宗教不能成为人们作恶的保护伞。诸如宗教注重死人的殉葬,这是一种宗教行为,但是,其在现实生活之中却是坚决不被允许的行为。据此,美国现有的体制下,对重婚做出了非法规定,那么公民就有必要遵守,不能把精神自由和行为自由等同起来。
这一案件表明,宗教自由不是绝对的,其必须在一国的法律规定之内进行,国家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宗教团体打着宗教的旗号肆意地破坏国家的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利益,这样也就明确了法律和宗教的界限。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社会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宗教派别林林总总,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恐怖主义分子、分裂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着破坏国家团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利益,威胁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在此态势下,有必要明确法律和宗教的界限,使得一切宗教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宗教人士的宗教信仰自由,坚定地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尊重合法的宗教信仰活动。
参考文献
[1]殷啸虎.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J].东方法学,2015,01:39-45.
[2]宋尧玺.国家与宗教团体的法律关系研究[D].新疆大学,2008.
[3]张志远.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J].青春岁月,2013,22:397.
作者简介:黄楷利1993.0319.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