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由刑的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罚金易科,罚金执行难,重刑主义,罚金减免
自由刑的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马永强[1](2016)在《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的思与辨——兼论罚金执行问题的中国语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晚近以来,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刑事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主张蔚然成风。然而,当下的多数讨论对于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背景缺乏深入了解,在制度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本文将对罚金易科制度正本清源,明确其首要价值并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旨在纠正单处罚金刑情形下的罚金空判。此外,我国关于罚金易科制度的讨论存在明显的语境错位:通过对我国的罚金立法分析发现,我国罚金刑适用充满重刑主义色彩,执行困境与立法大量规定并处罚金有关。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罚金执行的相关立法与刑事执行的目的,重新理解罚金易科制度在当前语境之下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罚金易科制度作为刑罚轻缓化背景之下的补充措施,唯有在刑罚轻缓化的土壤里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3期)
郑伟[2](2017)在《我国自由刑执行体系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的执行是刑事法律运行中的重要一环,其执行的效果也对刑事立法及司法产生重要影响。刑罚的目的在经历了由报应刑到教育刑的发展之后,更加注重的是如何通过刑罚的执行这个环节来改造、教育犯罪人,逐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并使其在经过改造之后能够再次融入社会。总的来说,我国现有的自由刑的执行体系缺乏必要的过渡阶段。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直接从封闭的监狱被释放到完全自由的社会中去,没有一个逐步适应社会的过程,这往往容易使犯罪人因不能够融入社会而选择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本文主张建立梯度式的自由刑执行体系,自由刑的执行遵循一种由重到轻的过程,使犯罪人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到限制自由,直至最后完全自由的融入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执行效果完全符合人类的感觉体验,能够使犯罪人在经过刑罚的执行之后,不致与社会发生脱节,从而实现其再社会化的目的。通过建立梯度式的自由刑执行体系,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自由刑执行的最后阶段普遍实行的是假释制度,作为监禁与自由状态的过渡阶段,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改造表现来确定假释的适用时间及期限。一方面能够使犯罪人逐步恢复自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如果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守监管规定,或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则保留有继续将其关押的可能,有效实现了刑法保障人权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刑罚轻缓化已是世界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刑罚执行的开放化、社会化是其必然要求,因此,我国有必要实行一些开放化的刑罚处遇制度。通过完善监狱的分级处遇制度,将罪刑轻重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分级分类关押,同时犯罪人经过改造以后可以从重刑监狱逐步过渡到轻刑监狱,使其监禁环境能够得到逐步的改善,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增加"可以"撤销假释的规定,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考验期内发现犯罪人的漏罪、新罪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根据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决定。犯罪人的漏罪与再犯的新罪两者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能够认真遵守规定,积极进行改造,就足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此,即使发现了漏罪也不能完全无视犯罪人在考验期间的改造表现而一概予以否定。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即数罪中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对于在考验期内发现犯罪人的漏罪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没有超过追溯时效),即使撤销假释也不会对原来的刑罚造成影响,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延长假释考验期的方式来对漏罪进行处罚,而不是一律撤销假释。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完善,随着行刑社会化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的作用正在逐步凸显,我国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现实中矫正的效果却不太理想。健全基层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矫正内容,通过设立专门的矫正机构,为犯罪人的矫正奠定基础,积极吸纳社会上的一些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等进入矫正机构,充实社区矫正的人才队伍,为犯罪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帮教救助活动。同时对于犯罪人在矫正期间的监督约束内容应由繁到简逐渐宽松下来,以有利于犯罪人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5-01)
徐隽颖[3](2016)在《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执行方式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在适用中会引发争议和歧义。从我国司法实践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应重新明确刑法条文的准确含义,细致量化折抵规则,在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关系中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的关系中采取并科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06期)
陈彦艳[4](2015)在《论我国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之改良》一文中研究指出短期自由刑,一般被认为是6个月以下的短期监禁。因其存在诸如刑期短无法教育改造受刑人、受刑人易受监狱亚文化影响感染其他恶习以及受刑人难以回归社会等弊害而备受指责。各国在改良短期自由刑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替代措施。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良可以行刑社会化为起点,着力改革刑罚的执行方式,并加大缓刑制度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刘鑫[5](2015)在《短期自由刑执行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短期自由刑,顾名思义,就是指短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措施。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缓刑制度和司法调查实践来考虑,把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界定为短期自由刑为宜。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是指具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对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短期自由刑执行除了具有一般自由刑执行的基本特征之外,它还具有自己的独有特征。比如说它是短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还有就是以看守所为主体代为执行短期自由刑。就当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成文法来规定短期自由刑的执行这方面的内容。我国的短期自由刑执行在立法方面存在缺陷,比如说法律体系不健全,表现在在监狱以外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所要参考的法律依据不完整,拘役刑相关的法律稀少;还有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未成年拘役犯执行主体的规定相互抵触,刑法规定执行拘役刑的主体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未成年拘役犯也不例外,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因此二者的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在短期自由刑执行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弊端,导致执行效果不理想,具体表现为:缺乏独立的行刑场所、监管工作人员缺乏对短期自由刑犯罪分子必要的重视、短期自由刑犯罪分子自身也缺乏自我改造的决心、刑罚改造制度并没有真正运用到短期自由刑刑罚的执行中等等。短期自由刑执行的立法改革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是完善短期自由刑执行立法,进一步明确短期自由刑执行主体的执行权限和执行程序。二是理顺短期自由刑执行体制,主要是明确看守所的隶属地位。短期自由刑执行的司法改革则是从叁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扩大适用执行犹豫制度,可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二是改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提高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效果。叁是短期自由刑行刑社会化。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国际化的刑罚执行原则,是刑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准确地体现了刑罚执行人道主义,同时也是行刑社会化司法改良原则的生动体现。(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张德军[6](2014)在《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制改革研究——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从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背景出发,依托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确认,将短期自由刑的执行通过缓刑制度与内容严谨的社区矫正制度做一体化设计,既保留了刑罚威慑力,又符合行刑社会化原则,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一种有益和可行的思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缓刑机制的合理化构建是一体化改革的关键。(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4年04期)
张德军,赵森[7](2013)在《我国自由刑执行改革的系统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刑执行系统的结构要素之间、要素与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实现自由刑执行的特定功能与目的。我国自由刑执行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应当进行整体调整,促进监禁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改革;推进犯罪非刑罚化,实现非刑罚方法与自由刑执行协调运行,培养自由刑执行社会化的认同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7期)
石海云[8](2013)在《我国长期自由刑执行问题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是适用最广泛的的刑种,尤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绝大多数罪名都规定有自由刑,自由刑的适用效果直接决定着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当前对自由刑执行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整体研究和对短期自由刑的研究上,专门研究长期自由刑相对较少,且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还增加对部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限制减刑的条款,被判决长期自由刑的罪犯数量也将会有所增加,对长期自由刑的执行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构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是与长期自由刑执行有关的基本问题概述,在界定长期自由刑范围的基础上,分析国内外长期自由刑的立法和执行现状,明确实证调查的范围及调查重点;第二部分是实证调研数据的罗列、分析与综述,旨在总结通过调研所发现的问题。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当前在长期自由刑执行方面,主要存在监狱分类及罪犯分管分押简单初级、劳动与改造主次错位、教育改造理念陈旧、内容形式滞后、监狱执法人员执法观念滞后、假释适用率低、罪犯再社会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第叁部分是我国长期自由刑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及建议,主要是借鉴英、美、德、日等西方国家长期自由刑执行的变革过程中的先进改革经验,在转变长期自由刑行刑理念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解决我国长期自由刑执行问题的构想。立法层面上,我国目前缺乏系统的自由刑执行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散乱,且多为基本制度规定,线条粗犷,无具体实施细则,对长期自由刑执行的司法实践具体指导价值不高,需要进行系统化完善;司法层面上,需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监狱分类建设,建立合理的监狱机制;同时应提高监狱执法人员素质,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从而提升长期自由刑执行的效果,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3-05-20)
代欣[9](2013)在《我国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刑是当前各国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少犯罪、保护人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自由刑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其中包括自由刑的执行制度。在当代刑罚个别化、刑罚执行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自由刑单纯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各国都在不断探索自由刑新的执行方式,而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近代刑罚制度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同样最早出现在这些地区,并发展成型,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相应要求,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由于我国在刑罚近代化的发展中起步较晚,并且近代以来经历了长期经济基础落后的阶段,导致我国的刑罚制度与国外先进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有益的经验,但基于历史文化传统、基本国情、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实施自由刑执行社会化的制度措施既有共性又有差异,这就要求我国在自由刑执行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要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我国自身的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改革。本文主要研究我国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发展,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论述了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阐述了研究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的价值;第二部分对自由刑以及自由刑执行社会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基本的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不同国家在自由刑执行社会化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取得的成果,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自由刑执行社会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包括具体执行方式和执行制度。制度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实践的不断探索、人们思想的转变,尤其是对于我国长期崇尚重刑主义思想的背景下,实行刑罚的轻缓化、社会化更是阻碍重重。我国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发展任重道远,但是自由刑的社会化发展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趋势是不可避免的。相信经过一段时期,我国自由刑执行社会化的相关制度会不断建立,并逐步发展完善。(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3-05-01)
董文辉[10](2013)在《自由刑执行期间的罚金刑执行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同时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罪犯在自由刑执行期间应主动缴纳罚金;罚金刑执行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执行罚金刑,自由刑执行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应当将罚金刑的执行情况纳入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审查范围,在罪犯符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假释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区分罪犯未缴纳罚金的具体原因来决定是否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有关机关之间关于罪犯罚金刑缴纳情况的沟通应当顺畅,信息应当对称,以保证对罪犯正确适用减刑、假释制度。(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自由刑的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罚的执行是刑事法律运行中的重要一环,其执行的效果也对刑事立法及司法产生重要影响。刑罚的目的在经历了由报应刑到教育刑的发展之后,更加注重的是如何通过刑罚的执行这个环节来改造、教育犯罪人,逐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并使其在经过改造之后能够再次融入社会。总的来说,我国现有的自由刑的执行体系缺乏必要的过渡阶段。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直接从封闭的监狱被释放到完全自由的社会中去,没有一个逐步适应社会的过程,这往往容易使犯罪人因不能够融入社会而选择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本文主张建立梯度式的自由刑执行体系,自由刑的执行遵循一种由重到轻的过程,使犯罪人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到限制自由,直至最后完全自由的融入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执行效果完全符合人类的感觉体验,能够使犯罪人在经过刑罚的执行之后,不致与社会发生脱节,从而实现其再社会化的目的。通过建立梯度式的自由刑执行体系,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自由刑执行的最后阶段普遍实行的是假释制度,作为监禁与自由状态的过渡阶段,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改造表现来确定假释的适用时间及期限。一方面能够使犯罪人逐步恢复自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如果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守监管规定,或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则保留有继续将其关押的可能,有效实现了刑法保障人权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刑罚轻缓化已是世界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刑罚执行的开放化、社会化是其必然要求,因此,我国有必要实行一些开放化的刑罚处遇制度。通过完善监狱的分级处遇制度,将罪刑轻重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分级分类关押,同时犯罪人经过改造以后可以从重刑监狱逐步过渡到轻刑监狱,使其监禁环境能够得到逐步的改善,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增加"可以"撤销假释的规定,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考验期内发现犯罪人的漏罪、新罪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根据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决定。犯罪人的漏罪与再犯的新罪两者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能够认真遵守规定,积极进行改造,就足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此,即使发现了漏罪也不能完全无视犯罪人在考验期间的改造表现而一概予以否定。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即数罪中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对于在考验期内发现犯罪人的漏罪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没有超过追溯时效),即使撤销假释也不会对原来的刑罚造成影响,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延长假释考验期的方式来对漏罪进行处罚,而不是一律撤销假释。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完善,随着行刑社会化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的作用正在逐步凸显,我国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现实中矫正的效果却不太理想。健全基层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矫正内容,通过设立专门的矫正机构,为犯罪人的矫正奠定基础,积极吸纳社会上的一些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等进入矫正机构,充实社区矫正的人才队伍,为犯罪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帮教救助活动。同时对于犯罪人在矫正期间的监督约束内容应由繁到简逐渐宽松下来,以有利于犯罪人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由刑的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马永强.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的思与辨——兼论罚金执行问题的中国语境[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2].郑伟.我国自由刑执行体系完善研究[D].安徽大学.2017
[3].徐隽颖.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执行方式之探究[J].中国检察官.2016
[4].陈彦艳.论我国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之改良[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
[5].刘鑫.短期自由刑执行改革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5
[6].张德军.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制改革研究——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4
[7].张德军,赵森.我国自由刑执行改革的系统论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3
[8].石海云.我国长期自由刑执行问题实证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3
[9].代欣.我国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研究[D].扬州大学.2013
[10].董文辉.自由刑执行期间的罚金刑执行若干问题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