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领蓉[1]2004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规则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现代企业的竞争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而具有独占地位的技术情报和经营情报以及掌握这些情报的专业人才更是各竞争企业争夺的对象。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热点。目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又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前沿法律矛盾。作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具有竞争力的重要砝码。为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依法确立完备的竞业禁止条款,兼顾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早日与世界接轨。本文运用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详细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含义、商业秘密与人才流动的关系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规则的设立原则。全文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商业秘密保护原理,第二部分主要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第叁部分主要探讨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规则的设立,最后是作者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
程晓羽[2]2017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进行讨论,分别是第一大点基础理论部分,第二大点实践问题部分和第叁点结论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发展和立法现状,顺带提及了美国的新《保护商业秘密法》和我国2017年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修改。第二部分的角度主要是竞业禁止协议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和如何协调保护商业秘密与保证择业自由之间的冲突两方面,详细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和如何达到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平衡两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该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其中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主要从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保密措施的分类、竞业禁止协议是否足以构成保密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频繁产生竞合。第二,二者区别体现在:责任性质不同。竞业禁止协议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秉承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合同,劳动者违反该合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商业秘密对应的主要是侵权责任。责任主体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本质是合同,因此限制的对象须以该协议的当事人双方为限;而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知识财产,作为一项对世权,可以限制所有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有所侵犯的人。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对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是承担违约责任,其救济手段一般先通过非诉讼途径,之后再采取诉讼措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一般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第叁,保密措施一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主观和客观、软件和硬件。依据保密措施应当在主观上表明权利人保密意愿,在客观上明确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并且保密程度恰当,分析得出竞业禁止协议构成保密措施的前提是必须包括保密条款。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协调保护商业秘密与保证择业自由之间的冲突,主要从商业秘密与员工知识技能的区分、美国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该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的判断方法叁个方面进行研究。其一,在如何区分商业秘密和员工知识技能方面,本文引用了美国和日本的立法和学术观点,并参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区分的大致标准:被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的员工知识技能,应当不能附着于任何除人以外的载体之上。其二,关于不可避免泄露规则,首先本文介绍了该规则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其后通过分析北京"一得阁"案中对该原则的"创新性"适用所体现出的问题,得出我国需要审慎适用该原则,以防该原则被企业滥用的结论,并具体提出了几点适用规则的建议。该原则的适用要件应当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新旧单位的竞争程度和职位的相似程度、员工对商业秘密的知悉程度、员工和新单位的诚信度,必须同时满足。其叁,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边界,需要从期限、地域、行业范围以及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等因素进行判断。首先,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应当以不与原单位产生竞争的区域为准;其次,对员工进行限制期限应当依据商业秘密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第叁,竞业禁止的行业、工作内容和工作种类不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造成不合理的影响;第四,合理补偿金是竞业禁止义务的对价;第五,适用的员工范围也应当得到明确。一份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业在其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也能在发生相关纠纷时,减轻双方的举证责任,尤其是能够更好的维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其向法院主张给付补偿金的重要依据。第叁部分是结论部分。依据前两部分对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论述,从员工、企业和立法者的角度作出的总结和建议。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当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企业的一项保密措施时,能够维护其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权益。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也能作为其权利主张的依据。此外,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也可用以限制某些竞业行为,对商业秘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该制度在中国需审慎适用。从员工的角度来看,首先需要明确自身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其次应当了解商业秘密客体范围;同时也需要明确何为"人格化"技能和知识。从立法层面,诸多学者在研究中倡议通过单独的商业秘密立法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专门规制。
蔡彬[3]2008年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为了保证其竞争优势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人是承载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人才的流动必然会加大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所以企业将以限制员工流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措施,其中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最为常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竞业禁止制度之间并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竞合的。二者之间的交叉点就是都具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功能。然而,一项权利的保护必然是通过限制另一项权利的行使而实现的,竞业禁止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什么样的竞业禁止协议才能权衡企业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冲突呢?本文将以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以雇主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之间的冲突为核心,深入分析竞业禁止的法律限度问题,从而探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法律问题。
徐阳[4]2010年在《劳动权保障视域下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竞业禁止制度产生发展已有一定的历史,学界形成了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各国法律实践也总结出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至今在竞业禁止的许多关键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建立较晚,相关理论研究尚不深入,立法实践仍不成熟,在制度运行中暴露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本文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视角,全面系统地分析竞业禁止基本理论,并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优化和劳动权保障的强化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在实践中更好地协调劳动权和商业秘密权的冲突,进一步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学术观点:一是竞业禁止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是劳动权、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碰撞,协调化解叁方权益冲突、形成利益平衡机制是竞业禁止制度的根本职能;二是竞业禁止制度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诚信原则是竞业禁止的基础性原则,忠实义务为在职竞业禁止提供了理论依据;叁是为优先保障和实现劳动权,竞业禁止中劳动权保障的根本原则应为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原则,具体原则为生存权优位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限制原则;四是竞业禁止协议符合劳动契约自由的理念,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且需具备合理的禁止竞业的目的、期限、区域、业务和经济补偿要件;五是我国应对竞业禁止制度采取谨慎承认并严格规制的态度,在竞业禁止基准法、集体合同和个体协议叁个层面对竞业禁止进行规制。
吕大强[5]2008年在《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科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日趋增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商业秘密保护自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模糊性的特征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方式日新月异,在实践中加强和完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有关立法的重点和焦点。而在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雇佣关系领域,不少国家法律已通过建立和完善竞业禁止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在雇佣关系中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本企业特定人员(如股东、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业务竞争,包括禁止其到本企业业务竞争单位兼职或任职以及从事与本企业业务范围相同的事业。从各国立法来看,无论是法定竞业禁止还是约定竞业禁止,其建构过程都是一个平衡、协调企业(雇主、用人单位)与员工(雇员、劳动者)之间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断变化着的过程。总体上说,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规定特定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不竞业义务;约定竞业禁止则主要是规范特定人员在离职后对原企业负有的不竞业义务。其中,约定竞业禁止要通过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应通过审查竞业禁止协议的保护对象、义务主体、领域限制、地域限制、限制期限、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才能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外国法相比较,我国法对竞业禁止的规范同样也在不断完善,并在实践中已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或失之于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或失之于规范设计不合理、制度本身不够健全,或失之于法律位阶低、适用范围窄,仍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之必要。在法定竞业禁止方面,应统一规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范围;补充和细化法定竞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合理充实和完善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约定竞业禁止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总体判定标准;对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标准作出适当的和原则性的规定;补充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情形下应如何承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的失效情形。
翟业虎[6]2013年在《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业禁止制度产生已有数百年,然而至今在诸多竞业禁止的重要问题上仍分歧不断。我国大陆地区的竞业禁止制度与世界先进国家存在较明显的差距。拙文从竞业禁止的多种角度进行了较深入和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借鉴域外法的先进理论和立法经验对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完善,实现单位、个人和公共利益的和谐统一,保障正当竞争,遏制无序倾轧,促进人尽其用和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文章的主要学术观点如下:一是竞业禁止制度保护的法益是平等就业权、商业秘密权和公共利益。叁者的矛盾和冲突导致了竞业禁止的产生和发展,竞业禁止应当遵循基本人权优位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限制原则以及工具性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原则。二是竞业禁止制度正当性的理论有:经济学上的“代理成本理论”,法学上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理论,合理限制理论等。叁是主张利用契约控制来保障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四是提出了完善中国大陆地区竞业禁止立法和实践的具体措施和路径,即其一,强化对约定竞业禁止的规制;其二,统一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其叁,注重法定竞业禁止的统一关联性规定;其四,在民事程序上适当引入禁令制度;最后完善刑法上对严重违反竞业禁止之行为的刑事调控的措施。
徐亚龙[7]1999年在《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与竞业禁止保护》文中指出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防范性。其秘密性不同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而具有相对性;其价值性的基本核心在于对权利人具有重大的积极或消极的利益影响;其实用性不仅指能实际地应用于生产、管理和经营,还指可能实际地造成消极性的“实用”结果;其防范应是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而合理的保密防范措施。确定某种经营信息可否以适用竞业禁止规则的方式加以保护,应以该经营信息对于权利人是否具有重大的积极或消极的利益影响,且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为衡量准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适用竞业禁止方式保护时必须遵循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普遍性规则。
黄佩智[8]2013年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方式》文中指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式迅速的发展,在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下,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相对带来的人才的大幅流动也是不可避免的情况。由此带来的和企业商业秘密纠纷相关的案件也在呈几何型的趋势进一步上升。事实上,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最高秘密,凝聚着经营者的专业知识和智慧结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大背景,从企业的“竞业禁止”协议为本文的出发点,主要目的也是想探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现状、问题以及完善方式。本文第一章主要是针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现状的分析。第一节论述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中“竞业禁止”的含义与理论依据,主要包含竞业禁止的概念阐述以及竞业禁止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节是对“竞业禁止”的特征与分类的梳理,其中包含有效的竞业禁止所必备的条件。第叁节重点研究的是企业的“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必要性。第四节是企业的“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定。内容包括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界定、竞业禁止的期限界定以及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不论是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系列问题。本文的第二章研究的重点就是探究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第一节主要论述的是针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缺陷方面的问题。问题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全国统一立法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规定不统一。第二节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冲突的平衡规定不合理的分析。第叁节针对竞业限制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没有准确区分重要的商业秘密和一般的保密信息的区别、竞业禁止保护的对象范围、适用的对象范围较窄的问题、未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和违约金标准的问题以及竞业禁止规范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等实际性存在的问题。第叁章是具有实践意义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是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去探究。第一节提出完善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建议。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明确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以及明确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第二节提出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机制。一方面是强化人员的管理,通过宣传教育强化保密意识、稳定涉密人员队伍、重视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的签订,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防范制度并且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的预警机制。
郑辉[9]2005年在《论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试图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包括理论、立法和实践问题做一探讨。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商业秘密成为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存在多种情形,员工泄秘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因此,在劳动关系中规范保密问题,是尤其值得研究的课题。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之间存在着理念的冲突。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其次才是劳动管理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属性,即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平衡价值取向的需要,更体现了人权的要求。而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重心与劳动法正好相反。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平衡好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本文接着讨论了劳动关系中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措施,即作为直接手段的保密协议和作为间接手段的竞业禁止措施。两种手段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仍然取决于对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商业秘密,最终要依靠法律的逐步完善。本文最后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对今后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工作提出个人见解,包括深化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增加对一般员工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规定,增加对商业秘密合法侵犯行为的规定等,虽不成熟,希冀或有所助益。
徐成文[10]2006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秘密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的一种有用的信息。在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能给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竞争优势,拥有或丧失商业秘密往往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商业秘密最大的特点是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不仅是商业秘密所有人最大的意愿,也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商业秘密流失的最主要的渠道是人才的流动所带来的,而竞业禁止是解决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途径。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范围,以及构成一项商业秘密必须满足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是商业秘密消失的法律后果,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阐述了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提出了竞业禁止问题。 第叁部分对竞业禁止进行分析,论述了其概念、特征、分类和主体等理论问题。 第四部分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与劳动者权利之间的冲突,商业秘密与雇员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以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立法状况。 第五部分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合同。包括竞业禁止合同以及其法律效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对我国相关规定予以论述。 第六部分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足,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建议,也即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参考文献:
[1].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规则探讨[D]. 严领蓉. 四川大学. 2004
[2].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D]. 程晓羽.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7
[3].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法律问题探析[D]. 蔡彬.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4]. 劳动权保障视域下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D]. 徐阳. 吉林大学. 2010
[5].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D]. 吕大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6]. 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D]. 翟业虎. 黑龙江大学. 2013
[7]. 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与竞业禁止保护[J]. 徐亚龙.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1999
[8].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方式[D]. 黄佩智.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9]. 论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 郑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10].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问题研究[D]. 徐成文. 安徽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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