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论文-黄梦玲

行政诉讼第三人论文-黄梦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第叁人,利害关系,处理结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论文文献综述

黄梦玲[1](2019)在《行政诉讼第叁人范围新探——以“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理解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旧《行政诉讼法》实施期间,由于法定"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涉及行政诉讼第叁人的范围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上颇具争议。"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新《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第叁人判定标准。从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出发,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及分析第叁人之利害关系标准,在考量"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的基础上,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叁人不应包括同行政诉讼原告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本文来源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颖杰,文贵元[2](2019)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制度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普遍性问题,制度上的疏漏与理论上的匮乏容易导致司法的不规范和不统一,直接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运行。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制度不应机械照搬传统诉讼第叁人制度,其制度设计应当与客观诉讼的属性相适应,并以客观诉讼的立场重构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的性质、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等。(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张颖杰,文贵元[3](2019)在《刍议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大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往往涉及一个或多个行政相对人,基于查明案情、减少讼累、维持判决的既判力等因素考量,行政相对人常常或主动或被动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加入诉讼之中,而现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并未有明确针对第叁人之规定,同时理论界亦甚少关注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相关问题。第叁人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普遍性问题,制度上的疏漏与理论上的匮乏易导致司法的不规范和不统一,直接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运行。(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4期)

练育强[4](2019)在《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实证反思与理论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公权力之间就公共利益维护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一过程是否会涉及私主体的利益以及该私主体是否需要以第叁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进程,这是理论与实践都无法回避的课题。自2015年试点、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已有不少第叁人加入到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通过全样本的实证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各地对于是否需要第叁人认知不一致;二是第叁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利益还是为了查明事实不清楚;叁是第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清晰。产生这些问题既有理论上的因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解决的路径应是在理论上继续深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位与第叁人的性质,制度上尽快制定"公益诉讼法"以明确第叁人的地位。(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张雪[5](2019)在《行政诉讼第叁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制度最早应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直到1990年我国才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第叁人制度不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在行政诉讼中让第叁人参与进来,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简化,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并且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作出和司法威严的树立。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促使其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随着行政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行政诉讼日益增多,为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上对第叁人制度作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成为必然。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的解释》的施行,对第叁人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无论从顶层设计还是实际操作都有一定不足亟待弥补,因此对于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是很有意义及必要的。本篇论文共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先从基本概念及特征、理论基础等基础要素及其与民事诉讼第叁人、行政第叁人的比较,初步探究界定第叁人资格的具体标准,并阐述该制度现实意义,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构建模式,总结成功经验,为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第叁部分在回溯我国第叁人制度法律沿革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对该制度规定,分析其相对于旧法的进步之处,并附以相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剖析。第四部分总结新法中第叁人制度仍存在的不足,如利害关系界定的模糊、第叁人的分类问题、参诉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具体等问题。第五部分则是对完善第叁人制度的路径思考,本部分将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从第叁人资格的明确、类型的划分、权限和地位的确立以及参诉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使得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成为具有独立诉讼价值和功能的一项制度。(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15)

徐兆伦[6](2018)在《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各项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当前时代,即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政府扮演的社会管理角色将越来越重要,政府将更加深入参与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但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例如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还无法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一些规定还有欠缺。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起步晚,直到1990年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才确立了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了部分关于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制度规定,其中的亮点是将行政行为的外延进行了扩充,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修改为“行政行为”,,并且对第叁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碍于对同一文字描述的不同理解,不同的司法裁判者对于行政诉讼第叁人文义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形,因此可能产生在案件情形相似的情况下,不同裁判者对诉讼参加人是否可以作为第叁人参加诉讼都有不同的理解,行政诉讼第叁人认定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就得以突显。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叁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叁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连接点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参与的方式是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权利的救济上明确规定了在被判决承担义务或减损权益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不可否认,现行行政诉讼法较以往的规定而言,有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应该看到的是现行法条仍旧存在一定的缺陷,法条及相应司法解释对于法院如何判定某一方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叁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内容均存在制度规定的瑕疵,制度规定的不清晰导致了理论界对于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不同的学者对于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看法不一样,学界不同的理解反映在司法实践层面就显现出了多重标准认定下的多种司法实践,这样不利于法院平衡执法尺度,统一衡量标准,在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行政诉讼第叁人的权益保护被提升到了极其重要位置的当下,更好保障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为更好规范制度设置,统一执行尺度和标准,缓解因制度原因导致的不公平的现象,对于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进行规范明确就显得迫在眉睫。本论文在法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于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完善工作进行了研究。本论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概述,从概念上厘清了什么是行政诉讼第叁人,行政诉讼第叁人与相似概念的区别等内容,对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外延和内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是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为出发点,与之前的行政诉讼法做比较,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进步意义以及存在的缺陷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利害关系”界定不明确、行政诉讼第叁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第叁部分是笔者根据自己对于行政诉讼第叁人的理解和认识,提出一些对改进当前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缺陷的相关意见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黄先雄[7](2018)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叁人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区分必要参加与非必要参加第叁人,导致第叁人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宽泛性与遗漏当事人发回重审的规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被遗漏第叁人时标准不一甚至自相矛盾,且存在过于宽泛地将第叁人认定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造成程序空转。我国有必要引入必要参加诉讼第叁人制度,以第叁人法律上利益是否被法院一并确定作为主要认定标准,并明确规定只有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叁人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且允许有例外。必要参加诉讼第叁人有权在原被告诉讼请求之外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有权申请再审;普通参加诉讼第叁人则无此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许圣举[8](2018)在《论行政诉讼第叁人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当中,第叁人范围的界定是最为基础与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于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关于行政诉讼第叁人"利害关系"的界定、行政主体能否作为第叁人、第叁人的分类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仍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对行政诉讼第叁人范围的界定进行讨论与研究仍有其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9期)

姚珊[9](2018)在《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旨在研究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时第叁人享有的补充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利。该制度在一定程度满足了当前行政诉讼规范被告举证行为的需要,维护了与被告诉讼利益趋同的第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但由于制度本身规定得过于简单,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及理念环境的缺失,忽略了被告与第叁人利益趋同时被告利用第叁人补证权恣意事后补证的现实问题,导致该制度适用上存在缺陷,与立法者初衷相悖,制约了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被告举证瑕疵的叁种情形进行分析明确第叁人补证制度的适用情形,划分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的第叁人类型,区分第叁人补证制度与相关近似制度,厘清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权利的行使与规避被告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为第叁人补证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提供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从实质理解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以达到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与指导的目的。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首先,通过概述、立法沿革、制度价值探究、研究意义四个方面探索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概况,其次,通过现行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致力于从司法裁量权、行政证据规则、被告举证责任制度叁个理论为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提供完善思路,最后,重构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其中,本文通过第叁人补证制度的适用前提、证据规则、证据认定、被告举证责任对第叁人补证制度的影响等方面,分别阐述了我国目前有关行政诉讼第叁人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第叁部分,针对论文第二部分的问题,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完善的思路:其一,规范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中的司法裁量权,其二,结合行政证据规则弥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足,其叁,合理运用第叁人补证案件中的被告举证责任;第四部分,从补证、举证、取证、认证与规制被告违法不履行举证责任行为等五个方面,从新视野角度为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的重构添砖添瓦。(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陈灿权[10](2018)在《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确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新颁发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第叁人这一部分作出了修改,将旧行诉法中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标准修改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和“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两个标准。本篇论文则是基于这一背景,在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两个标准”以及国内外相关的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分析,进一步明晰第叁人制度中“利害关系”的界定以及第叁人的分类问题,另一方面是通过对2017年广东省500个涉及行政诉讼第叁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类考察以及案例分析,将这些案例所出现的特点进行归类总结,梳理现行模式下行政机关作为第叁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探索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实践的方法与途径。(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3)

行政诉讼第三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第叁人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普遍性问题,制度上的疏漏与理论上的匮乏容易导致司法的不规范和不统一,直接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运行。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制度不应机械照搬传统诉讼第叁人制度,其制度设计应当与客观诉讼的属性相适应,并以客观诉讼的立场重构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的性质、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诉讼第三人论文参考文献

[1].黄梦玲.行政诉讼第叁人范围新探——以“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理解为中心[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

[2].张颖杰,文贵元.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制度之探讨[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9

[3].张颖杰,文贵元.刍议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4].练育强.行政公益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实证反思与理论建构[J].行政法学研究.2019

[5].张雪.行政诉讼第叁人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6].徐兆伦.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及其完善[D].江西财经大学.2018

[7].黄先雄.我国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叁人制度之构建[J].法商研究.2018

[8].许圣举.论行政诉讼第叁人范围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8

[9].姚珊.行政诉讼第叁人补证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8

[10].陈灿权.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确定标准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标签:;  ;  ;  

行政诉讼第三人论文-黄梦玲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