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论文-杨勇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论文-杨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任意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债权人代位权,责任免除请求权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勇[1](2019)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仅承认了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这一权利同现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明显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机动车第叁者商业责任保险领域内赋予了受害人不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的"分离原则"并不构成否认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充分理由。直接请求权有助于实现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功能。具体到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构建层面,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利他合同说、并存的债务承担说、债权法定移转说、责任免除请求权说均存在拟制的缺陷,无法通畅地解释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承认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特定债权的基础之上,同时基于简化权利行使成本的考量,即便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受害人也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给付保险金。(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4期)

唐英[2](2019)在《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性质及相关问题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是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定或意定受益人,因此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由被保险人处继受取得的、以保险金请求权为内容的独立性权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之间是继受权与原权之间的关系。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两者之间属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关系。(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9年03期)

张力毅[3](2018)在《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构造与疑难解析——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就《交强险条例》第31条第1款的文义而言,交强险的保险人对是否直接给付给受害人保险金享有选择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却被广泛承认。又因我国的交强险并非完全按照传统责任保险的框架予以构造,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因此只能以"法律的特别规定说"作为构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在阐释诸如怎样处理直接请求权与侵权之债以及原有保险合同的关系等直接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时,因无法回归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故而只能结合交强险政策性保险的特性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予以个别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覃山松[4](2017)在《交强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作为法定责任保险,其保险目的是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为中心。目前,我国有关交强险立法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但对交强险相关立法的分析可知,作为最核心、最直接、最有效地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内容即交强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却没有规定,以及对受害人范围的界定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争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矛盾判决,无形中增加了受害人的求偿难度。现今已充分具备了赋予受害人该权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一方面,对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变分析可知,侵权责任法逐步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以及如今责任保险的价值理念已转变为以保障受害人利益为中心,使受害人摆脱以往依附于被保险人才能获得赔偿的困境成为可能。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现今保险已扩张至各个领域,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已然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此外,域外国家和地区已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以及在诉讼中保险人对抗辩与和解的控制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对于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驾驶人以及被甩出车外的人员等特殊情况下能否转化成保险赔偿的受害人,应以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为其判断标准。保险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在不予赔偿之时,虽然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但并不符合我国共同诉讼理论,由此,提出应引进“诉讼标的牵连性诉讼”加以完善。受害人在行使交强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投保义务人需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依侵权法之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条件。基于以上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制度提出些许建议:一方面应全面遵守与贯彻交强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理念,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应完善具体的制度,比如对现有交强险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并赋予受害人交强险直接请求权,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以及确定该权利的诉讼时效。(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25)

宋佳佳[5](2017)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现今最能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保险合同,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的作用,除了对金钱损失的风险转移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责任强制保险对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抚稳定作用。其次,责任保险制度解决了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从而使赔偿责任能够真正落实,受害人真正得到救济。尽管这项制度为我国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是仍然存在一个巨大的缺点,即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未在该保险制度中设立,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为发挥责任强制保险在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均实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并且设立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各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该请求权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但是我国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史和实践都与国外成熟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着较大的差距且缺失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明确规定,能否适应现在中国的实际国情以及更为重要的的是否能满足民众的实际诉讼请求,需要时间来验证。本文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规定,研究存在的热点问题,比较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问题的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拟在保险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外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中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进行研究,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一共分五章内容,第一章简要介绍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理论,包括含义和特征,以及简单介绍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叁组学说。具体表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和分离原则的修正,这两个理论的最新发展为我国建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提供了理论基石,其次是对叁组学说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世界上主要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第叁章主要涉及到受害人的定义、范围及法律地位。第四章主要介绍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一系列范畴。第五章主要是对该制度的思考,包括赋予直接请求权,科学界定受害人的范围以及重复给付的避免,最后介绍了统一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贾林青[6](2014)在《交强险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4年10期)

杨彦[7](2014)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通过国家法律途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叁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最大程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但由于我国这一险种的诉讼程序未确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致使受害人缺乏司法救济途径。文章对直接请求权的来源、内容、立法依据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法律适用方面的改进措施。(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郭彩汾[8](2014)在《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汽车工业的发使机动车的数量激增,人们在体验机动车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愈发的频繁,人们在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概率也大大的增加。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救济手段之一,其目的功能是,为受害人提供快速基本的保障。我国通过在立法上,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规,对于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构建已然完成,但是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的欠缺,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不足,其最为显着的是未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本文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出发点,运用概念解析、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论述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本文的第一章阐述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法理理论基础,对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和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等基础概念进行解析。第二章则针对我国的现行立法,分析我国对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不足之处。最后,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内容,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的完善加以详细论述。(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4-05-20)

王丹[9](2013)在《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险中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极速增加的机动车数量,促使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由于普通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秩序相对滞后,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案件数量显着增长。根据法院报表统计显示,我2007年法院系统受理一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96969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6.3%;2008年受理375082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6.9%;2009年受理464703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8.0%;2010年受理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受理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如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时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是摆在人民法院在面前的现实问题。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后,关于是否赋予了受害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不断。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解决了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时,将肇事机动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何种诉讼地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害第叁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但本文探讨的是由法律设定产生的受害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也就是法律赋予的直接请求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3-10-30)

熊洁[10](2013)在《“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建立在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和交强险法律关系上,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独立性的特征。目前,我国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涉及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外的其他人均可纳入受害人的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均可转换为受害人。关于本车人员的认定,应当采用时空判断标准,即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外,在驾驶人下车检查机动车、乘客被甩出等情形中,须采用时空判断标准,认定其身份由本车人员转换为受害人。被保险人和驾驶人不能成为“本车”的受害人,但在互损事故中可以成为“他车”的受害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以成为受害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间接损失,在驾驶人醉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中,受害人请求权的范围应界定为人身损害赔偿,且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包括赔偿责任已经确定、赔偿数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付或未足额赔付以及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这四大条件,其中赔偿责任的确定方式包括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多种方式;怠于请求的认定应从时间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以诉讼方式行使请求权时,应当将保险公司与侵权行为人列为共同被告,且保险公司仅享有法定抗辩事由,不能以交强险条款等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以非诉方式行使请求权时,受害人应当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本人受到了损害,事故发生与损害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结合《交强险理赔规则》分析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行使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如受害人无法获悉投保车辆的基本信息等,因此建议通过《交强险理赔规则》进一步完善理赔程序,规定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细化先予支付制度。(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3-02-28)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是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定或意定受益人,因此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由被保险人处继受取得的、以保险金请求权为内容的独立性权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之间是继受权与原权之间的关系。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两者之间属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勇.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证成[J].政治与法律.2019

[2].唐英.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性质及相关问题探微[J].行政与法.2019

[3].张力毅.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构造与疑难解析——基于解释论的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4].覃山松.交强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7

[5].宋佳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研究[D].青海师范大学.2017

[6].贾林青.交强险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J].法律适用.2014

[7].杨彦.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8].郭彩汾.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D].华侨大学.2014

[9].王丹.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险中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D].黑龙江大学.2013

[10].熊洁.“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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