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契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目的,程序,纠纷,理论。
诉讼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张忠敏[1](2018)在《示范诉讼契约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长期处于职权主义主导之下,当事人缺乏对程序的主导能力,造成现有制度在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时显得不足。而示范诉讼契约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选择权,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中彰显出了独特的优势。通过对大庆联谊案件的介绍,分析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处理这一群体纠纷时的不足,以及在借鉴示范诉讼契约所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启示,进而引出下文对示范诉讼契约的介绍。示范诉讼契约是诉讼契约的一种,为了能够更加全面的介绍示范诉讼契约的法理基础,先对诉讼契约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介绍,理清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所起到的作用。其次对示范诉讼契约的概念及学理上关于示范诉讼契约的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进行了分析界定。随后详细叙述了示范诉讼契约所包含的内容,即停止诉讼争议协议、示范判决拘束力协议、执行名义取得协议以及对于示范诉讼程序进行约定达成的协议。另外就示范诉讼契约如何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的诉讼时效、处分权、取得执行名义、约定示范诉讼程序的相契合问题进行了讨论。示范诉讼契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由来已久,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实务案件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这样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其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也让我们在分析实务案件过程中,看到了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示范诉讼契约的特点。我国的群体诉讼案件较多,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形同虚设,群体诉讼案件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没有被很好的解决。因此通过对示范诉讼契约的介绍,以及对国外示范诉讼契约实务和规定的分析,探讨如何借鉴示范诉讼契约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纠纷方式进行补充。图0幅;表0个;参45篇。(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8-11-23)
梁振林[2](2018)在《论刑事诉讼契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理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开始讨论。契约早已是现在社会不可或缺的概念。我国对刑事诉讼契约的讨论多集中于个别程序之中,或者对国外刑事制度的评述。在如今司法资源越来越紧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全面引入契约理念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矛盾,构建、完善刑事诉讼契约相关制度在我国的诉讼制度框架下也能无缝衔接。本文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第一章主要厘清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的内涵、明确概念。第二章论证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指明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制度发展不断融合的趋势。第叁章主要介绍了刑事诉讼契约对我国司法制度、社会的意义及介绍一些国家成熟的相关制度。第四章从契约的角度分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诉讼契约,并从契约的角度给予完善。最后,用司法机关法定告知、说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在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改革的大背景下,利用法庭的力量保障刑事诉讼契约的合理性。最后,刑事诉讼契约中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4-01)
赵景顺[3](2016)在《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探究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首先需要选取相对合理的分析样本。在此基础上,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范围才能得以确定,继而法官适用诉讼契约的方法和规则才能得以厘清。统计表明:民事司法中诉讼契约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债权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涉外、海事海商领域,但不限于上述民商事领域。在民事诉讼中,虽然诉讼契约的成立与有效立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但是诉讼契约的真实与否则需要法官的识别、认定与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予以适用。在具体个案中,诉讼契约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的诉讼契约适用规则,对法官适用诉讼契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2期)
巢志雄[4](2016)在《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代化之路——以诉讼契约化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民事审前程序具有促进当事人和解、掌控诉讼进程、过滤当事人提起的程序性抗辩、先予执行部分诉讼请求、向庭审法官提交案情报告等功能。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经历了当事人自治型、法院引导型、法院主导型、程序合作型、契约治理型等模式。诉讼程序的契约化治理是欧陆民事诉讼程序在21世纪的重要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赵景顺[5](2016)在《诉讼契约的效力透视——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契约的效力问题不仅涉及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而且涉及诉讼契约效力的认定规则。具体而言,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包括主、客观要件,主、客体要件;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实体要件与效果要件;诉讼契约效力的认定规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利益衡量机制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和公正原则。在此基础上,诉讼契约的效力透视还需要根据不同诉讼阶段、诉讼事项的差异性"分段、分项"予以细化阐释。(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6年01期)
吴月红[6](2016)在《刑事诉讼契约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契约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至原有状态、重点补偿被害人、社会所受损失和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是一种应对犯罪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系统性反应。其对解决现阶段犯罪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均大有裨益,并与当今司法界所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国家决策层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协商解决机制等高度一致。本文运用系统论知识,采用“一个视角、两个结合、六个层面有机统一”的研究思路,即把握“刑事诉讼契约”这一基本视角,抓住“刑事诉讼—契约”相结合这一“范畴链”;以纵向深入为主,纵向深入与横向拓展相结合;在科学界定“刑事诉讼契约”的基础上,依次探讨六个层面──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前设、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共存、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具体要件规制、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和优化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并辅之于历史分析方法、系统论和价值工程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数据分析方法、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兼采经济分析的方法以及特性与共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范式展开了论述。对于刑事诉讼契约论的研究,本文基本遵循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路径。在分析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阐述“契约”要旨、作为公法基石范畴的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多维视角;考察域内外刑事诉讼契约的主要样态;从多维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路;对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证成、理性剖析了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基础、制度基础和刍议、得出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论点;论证了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共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基本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设计路径,初步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包括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和适用条件、主体和程序规制、内容规制、具体程序规制、瑕疵克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契约在我国能够顺畅的运行,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包括刑事诉讼契约之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全面保护原及保密原则;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鉴于我国短期内构建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和公诉案件当事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进而为我国更快的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从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司法审查机制、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救济机制、建立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机制、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制度及完善体现契约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五个方面对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进行优化。刑事诉讼契约之优化机制部分主要内容有优化刑事诉讼契约引入下的权力配置,包括明确侦查裁量权限度内的契约机制、建立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严格控审分离、控制法院变更判决;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制度。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建立在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制度;优化刑事诉讼契约机制之配套机制。如厘革刑罚、完善回避制度、完善辩护制度和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契约在国外有众多立法实践,若其在我国能够得以制度化地运行,离不开观念和制度上的条件,否则,其很可能会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4-13)
于少帅[7](2015)在《诉讼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世纪后叶,诉讼法学开始脱离私法学的支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诉讼契约理论随即产生,但是在构建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初期,诉讼契约理论并没有得到学者的普遍赞同,与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一样,其经历了一个从被否定到逐步被承认的发展历程。随着现代法律文明的发展,诉讼契约的正当性开始得到承认并在立法得以确认。诉讼契约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处分权的一种体现,也是民法中私法自治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展,诉讼契约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二者共同的价值精神和目标追求。诉讼契约使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当中的主体性得以凸显,使得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彼此之间的制约更加均衡,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诉讼契约都极大地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并提高了民事纠纷解决结果的可接受度。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诉讼契约,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契约的规定存在着诸如法律规定不完善、救济方式缺失以及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导致诉讼契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要对我国诉讼契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诉讼契约的概述,该部分对诉讼契约的概念、特征以及种类作出了界定,同时着重讨论了诉讼契约的构成要件以及诉讼契约的效力。第二部分是关于诉讼契约的性质以及法理基础的论述,该部分在分析了有关诉讼契约性质的各种学说之后,通过对比分析重新了界定了诉讼契约的性质;同时,本文认为诉讼契约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叁——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要求、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审判权和诉权相互制约理论。第叁部分是关于国外诉讼契约制度的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契约及其理论和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的诉讼契约制度,同时分析了两大法系诉讼契约的异同点及其原因,通过对比分析总结了国外诉讼契约制度对我国完善诉讼契约的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诉讼契约现状的分析以及完善我国诉讼契约的建议。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四种诉讼契约的类型——管辖协议、证据契约、程序选择契约以及和解协议,并针对我国诉讼契约制度的整体分析了在立法以及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以及造成缺陷的原因。第五部分针对上述弊端及问题,本文提出了要更新民事诉讼理念,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注重制度设计的本土化;对于现有的诉讼契约种类要进一步完善其制度和规则体系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对于诉讼契约的救济本文主要针对违约和瑕疵救济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诉讼契约的救济方式;最后,本文从完善诉讼契约辅助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立我国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建议,以期弥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诉讼契约时能力存在的不足。(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01)
吴英姿[8](2015)在《诉讼契约及其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既有关于诉讼契约的研究多局限于私法上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理,淡化了诉讼契约的公法属性。对于诉讼契约的理解,当建立在人权诉权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行为的相互性和程序效力等程序基本原理基础上。诉讼契约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这决定了契约的对象、是否涉及公益及生效依据上均不同于民事契约。诉权人权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性,只有法定裁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才能导致诉权的消耗。因此,不起诉契约属于民事契约,只发生私法上的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均不能导致诉权消耗。撤回上诉和解协议等诉讼中契约效力不能遮蔽程序效力。认可诉讼契约效力应当坚持契约法定原则,明确当事人就任意事项达成诉讼契约需具备的程序条件。(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吕萌[9](2015)在《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契约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对于现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所达成的旨在对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私权纠纷,其特性实质上包含了民事实体法的精神——意思自治,将这种契约自由的精神延伸至民事诉讼中则是赋予当事人处分程序性权利的自由。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变革,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已成为现代社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求,民事诉讼契约化的理念彰显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积极作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契合。长期以来,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笼罩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严重缺乏对程序的主导能力,导致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无法正常施展。而将该制度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体现了弱化法官职权,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诉讼模式发展趋势,一方面有助于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在我国的研究时间较短,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理论分析,比较两大法系的立法现状,探讨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的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是民事诉讼契约的概述部分,通过介绍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性质,以及产生的历史背景,为后文的探讨打下基础。笔者在此认为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应以立法是否明文规定为基本界限,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契约为诉讼行为性质,未明确规定的应依据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具体定性。第二章分析了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笔者指出分析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需从叁个方面出发,即法理基础、制度价值以及订立诉讼契约时应遵循的原则。法理基础是公法私法化的必然结果,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程序法领域的延伸,是体现程序主体性的应有之义;其价值表现在实际运用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缩减诉讼成本以及弥补审判局限的功能;当事人在订立诉讼契约时,应受到经济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的制约。第叁章是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方便比较笔者介绍了代表性国家法律规定的几种常见的诉讼契约,并对两大法系诉讼契约的种类、效力和瑕疵救济规定进行总结,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有所启示。第四章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现状,笔者从我国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总结出当前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并对司法现状做了深度剖析,揭示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第五章是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构建,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该制度的建立进行分析。在构建宏观环境时,应树立法院和当事人的程序性契约理念,健全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自愿、诚信、公平原则。在具体化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时,应分阶段展开:首先,立法应加快设置程序方面的诉讼契约的速度;其次,一些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契约需要根据相应的制度进行具体规划;最后,逐步增加证据契约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马威威[10](2014)在《论刑事诉讼契约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在近现代的发展中,有着明显的“公法私法化”和“刑事诉讼契约化”变革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契约理念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贯穿。两者互相影响,相辅相成,人权思想为契约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根据,契约理论的实践应用则将人权思想的畅想转化为了现实。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开始,强权思想逐步淡化出社会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契约精神的大行其道。契约在处理人与人、人与政府甚至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当中也并不例外。随着诉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不再仅仅将它看成是体现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门单一目的的学科。在现代诉讼法理论构建中,惩罚犯罪由刑事诉讼法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变成了目的之一,世界范围刑诉法的改革不约而同地加入了人性关怀的因素。刑事诉讼当中的利害关系更加清晰明了。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各个利益方面的诉求,都应当受到尊重和理解。我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也增加了多项赋予被害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条款,但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处理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有所保留,侦查、检查机关仍保有着强大的程序特权和实体特权。从诉权的理论上来说,不具有主体资格或不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其结果是难以实现应有的诉讼权益。不仅被追诉人的权利未得到全面保障,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更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不利于具体案件实现公平与正义。程序上存在僵硬与拖沓的问题,不能够有效达成诉讼目的的情形下,对司法资源也造成了一种极大的浪费。刑事诉讼契约化理念为实现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目的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思路。在理论上将契约思想与法学理论相结合,形成在实践中能够应用的刑事契约制度。尽管契约理念是一个能够相对合理有效解决诸多问题的理论,但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只能由基础的制度逐步完善与推行,这是刑事诉讼契约化深入和完善的的必经过程。而刑事诉讼契约化则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一剂良方。(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诉讼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契约理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开始讨论。契约早已是现在社会不可或缺的概念。我国对刑事诉讼契约的讨论多集中于个别程序之中,或者对国外刑事制度的评述。在如今司法资源越来越紧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全面引入契约理念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矛盾,构建、完善刑事诉讼契约相关制度在我国的诉讼制度框架下也能无缝衔接。本文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第一章主要厘清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的内涵、明确概念。第二章论证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指明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制度发展不断融合的趋势。第叁章主要介绍了刑事诉讼契约对我国司法制度、社会的意义及介绍一些国家成熟的相关制度。第四章从契约的角度分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诉讼契约,并从契约的角度给予完善。最后,用司法机关法定告知、说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在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改革的大背景下,利用法庭的力量保障刑事诉讼契约的合理性。最后,刑事诉讼契约中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忠敏.示范诉讼契约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适用[D].华北理工大学.2018
[2].梁振林.论刑事诉讼契约[D].广西民族大学.2018
[3].赵景顺.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J].法律方法.2016
[4].巢志雄.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代化之路——以诉讼契约化的视角[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5].赵景顺.诉讼契约的效力透视——以民事诉讼为中心[J].司法改革论评.2016
[6].吴月红.刑事诉讼契约论[D].华南理工大学.2016
[7].于少帅.诉讼契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5
[8].吴英姿.诉讼契约及其边界[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
[9].吕萌.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10].马威威.论刑事诉讼契约化[D].沈阳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