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研究

抢夺罪研究

简红星[1]2003年在《抢夺罪研究》文中认为理论界对抢劫罪和盗窃罪研究甚多,而对在抢劫罪与盗窃罪夹缝中独立的抢夺罪探讨的专文甚少。在司法实践中,抢夺案件特别是飞车抢夺案件日益增多,在定性量刑上出现了一些争议较大的新问题,所以对抢夺罪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把抢夺行为并入了盗窃罪和抢劫罪。在专门设立了抢夺罪的国家和地区,对抢劫罪暴力程度的限定不同和对盗窃罪是否规定为秘密窃取,抢夺罪的外延随之存在宽窄之别。抢夺罪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抢夺罪并不一定能够涵括。抢夺的数额是成立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抢夺的情节在定罪中不起作用。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夺罪的从重情节来处罚是比较合理的,从目前立法状况下,“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说是对抢劫罪胁迫行为不能包含的内容进行补充。行为人是否控制并能够支配夺取的财物作为区别抢夺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要明确、具体。对飞车行抢的定性要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客观要件上分析作不同的处理。

何俊辉[2]2011年在《我国抢夺罪刑法定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法》第五章第267条对抢夺罪做了个简单的说明——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样的简单罪状说明,虽然能很简洁的表达出抢夺罪的具体犯罪行为特征,即抢夺行为,并且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将抢夺罪定义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但是,从横向的比较上来看,世界上两大法系的主流各国的刑法典中都没有将抢夺罪规定为一个具体的犯罪罪名,而是更多的将其划分进盗窃罪和抢劫罪中去,其中,因为抢夺罪存在一个“公然夺取”的外力的影响,因此更多的国家是将其划入抢劫罪中。而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中,将抢夺罪作为一个具体的独立罪名,列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并与盗窃罪和抢劫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侵犯财产犯罪列在一起,从这样的立法上的安排来看,说明我国刑法也对抢夺罪相当的重视。从立法和理论上关于抢夺罪的罪名解释上来看,抢夺罪的定义通说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乘人不备”这样的定义,从文理上来说,并不仅仅局限于抢夺罪这样的犯罪行为,而所有的侵犯财产类犯罪都有这样意味。因此,仅仅将其局限于抢夺罪的定义是有失偏颇的,而仅将“公然夺取”定义为抢夺罪的抢夺行为是合适且简洁的,也能最大限度的概括出抢夺罪的行为特征和定义。从立法上抢夺罪的罪名设置上来看,其是处于侵犯财产罪中,因此其不可避免的会和盗窃罪和抢夺罪进行一定的比较。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叁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行为的方式上的不同,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案例,无法从叁者的主流理论上将叁者的界限清晰的划分开来。因此,讨论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叁者的异同并进而明确叁者的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某些具体犯罪行为的界定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当然,立法者毕竟不是上帝,不可否认,该罪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各种问题和争议,如利用“平和”的方式取走财物,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飞车抢夺的行为要如何定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但从抢夺罪的原意上来说,其“公然”的性质应当明确的区分于盗窃中的“秘密”,“夺取”中外力的使用也必须明显的区分于抢劫中的“暴力”。因此,认清叁者的定义界限,由罪刑法定原则入手,信守其定义内涵,由其犯罪行为的具体定义规定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最直接、最简易的识别和认清犯罪行为的方式。此外,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抢夺罪出现的“频率”并不算低,但其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发案率相比,仍只是叁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少的。我国单独设置抢夺罪的立法目的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为了确切的界定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行为,从而分流盗窃行为和抢劫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其他行为。这样的立法安排,在抢夺罪的定位问题上,需要明确抢夺罪的适用范围,从而能更好的适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张韵[3]2016年在《假借“试驾”公然窃车行为的定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犯罪形式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行为方式。各种复杂的行为相互交错的在一起,使许多犯罪之间的模糊地带越来越多。作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产犯罪,其客观行为常常有相互交错的地方,这使得在实践应用中一直有诸多争议与难题。而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又采取相对简洁、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以致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容易混淆。例如,行为人假意借打电话,结果趁被害人不注意,迅速逃跑这些类型的案例,在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判决都有不同。也正是由于对这些行为的认识不同,判决不同,使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挑战。所以,本文以对模糊地带中较为典型的案件为研究样本,对比相似案件、阅读有关的文献,在归纳有关分歧意见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几类犯罪行为的相似与不同之处,深入研究了它们的核心差异。最后,笔者认定本案定为抢夺罪较为合理。具体而言,本文从罗某与顾某某通过试驾行为转移财物一案分析入手,通过盗窃、诈骗、抢夺罪之间的差别去探寻背后的法学理念,再通过对认可的法理的进行进一步整合,在财产犯罪中建立起一个便于实践运用的金字塔体系。文章通过对“公然性”、“秘密性”的深入研究,总结出来在转移财物占有的过程中,如果能判断是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为抢夺罪,如果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则认定为盗窃罪。至于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还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再来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同时借助处分行为的视角看清诈骗罪与占有、认识错误等关键之处的联系,弄清诈骗罪的构成。最后构建出一个财产犯罪体系的金字塔结构,以此来对具体罪名进行验证,使整个犯罪论体系浑然一体。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整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由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争议焦点四个部分构成。本案主要是由罗某叁次以试驾的名义,通过不尽相同的手段行为,当着被害人的面将摩托车骑走来引出本文要细致研究的叁种财产犯罪。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和提炼,总结出案件背后蕴藏的法理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重点主要集中于叁个部分:其一,通过对处分行为及其与占有、认识错误等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便于分清诈骗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核心差异;其二,通过学说的启示,明确界定“秘密性”和“公然性”的具体内容,并由此展开对处于两者模糊地带的公然、平和的转移财物占有行为的研究;其叁,是分别对盗窃、诈骗、抢夺罪之间的核心区别作出论述,并结合几种重要的学说对此进行论证。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以前文深入研究的法理知识为背景,结合本文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得出本案的合理结论。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对案件进行总结的同时提出自己的“一条思路”和“一个问题”,希望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问题的方式。

曾其峰[4]2016年在《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文中研究指明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传统理论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作出了明确的划分,但少数学者对传统理论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近年来,张明楷教授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上述区分标准提出了颠覆性的批判,他认为行为人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或采用暴力但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的方式,破坏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并建立新的支配与控制关系,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他进而提出暴力性标准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从而引发学界关于秘密性标准和暴力性标准的激烈讨论。然而,这两种区分标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均无法科学合理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虽然犯罪间是存在某种界限,对犯罪间界限的研究分析有利于指导实践,但是该界限往往存在较为模糊、难以把握的情况。法律对于不同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这种既类似又排他的犯罪,只有详细分析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地对犯罪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

叶从明[5]2007年在《“飞车抢夺”行为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为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财物(俗称“飞车抢夺”),是近年来在我国各大中型城市出现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性质严重、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侵财型犯罪。飞车抢夺行为的犯罪成因有:大量外来无业人员的存在;较大犯罪收益与较小作案风险的诱惑,量刑相对轻;社会防控薄弱。其犯罪特点体现在犯罪过程的依赖性和侵害对象的选择性;犯罪的团伙化、流窜化和职业化;作案的时空性和突然性。飞车抢夺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抢夺犯罪在主观恶性和行为方式上有较大的区别,是我国治安防范的一个重点,也是刑法适用上的一个难点。研究飞车抢夺行为的法律对策具有较强的紧迫感和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来遏制和打击飞车抢夺行为,但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在对飞车抢夺行为的法律适用和防控惩治上,也看到了存在的问题,如以抢夺财物数额作为定罪标准的规定,将飞车抢夺定性为抢夺罪且从重处罚的规定,抢夺过程中致人伤亡情形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打击过程中的难点等。针对相当一部分飞车抢夺行为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刑事制裁的现状及打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执法上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以“行为要件”来取代“数额要件”,增设“情节严重”这一综合性规范要件;拆解抢夺罪,将其纳入抢劫罪和盗窃罪之中予以处罚;修改关于抢夺致人伤亡情形的认定等,从根本上来遏制和打击飞车抢夺行为。

钟晓利[6]2007年在《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的特殊抢劫犯罪。无论是刑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构成与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论文首先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转化型抢劫罪在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了现行刑法对其规定存在的缺陷,然后对其立法进行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的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作为抢劫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都有着较大的争议。对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论述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两方面入手,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考察中,分为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沿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主要争议探讨。集中对前提条件、客观要件、主体条件、主观要件等方面的争议进行逐一梳理、评析。转化型抢劫罪适用中疑难问题主要在这一类型犯罪中“当场”的司法认定和“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两个加重情节问题。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论述,能较清晰的展现现行立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的缺陷,从而最终提出完善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建议提供了依据。

沈志民[7]2004年在《抢劫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且性质严重的侵财犯罪,长期以来一直倍受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不仅因为抢劫罪发案率高,对人身和财产的破坏性大;而且还在于抢劫行为极具复杂性,并由此产生许多理论和司法上的疑难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抢劫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较深入系统的研究,而且还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篇抢劫罪概论,由二章七节内容组成。这部分主要是对抢劫罪进行宏观的研究。通过刑法史上的纵向考察,以揭示抢劫这一犯罪形式在人类历史上的发展、变化过程;通过刑事立法及理论上的横向比较,以揭示各国抢劫罪的差异及本质。其中,重点考察了抢劫罪在我国刑法史上的叁个重要发展阶段。第二篇抢劫罪本论,由四章十九节内容组成,是本文的基础部分。在对抢劫罪概念、类型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普通抢劫罪、加重抢劫罪、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问题,目的是从微观上对抢劫罪进行准确的把握。一、抢劫罪的概念,反映理论上对抢劫罪的把握程度。在考察分析各种定义的基础上,对抢劫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抢劫罪的类型是我们所要研究对象的范围,根据立法规定和抢劫行为内在的逻辑关系,将抢劫罪划分为二大类20种具体类型。<WP=234>二、普通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是我们认定抢劫罪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涉及对每一个构成要件具体含义的界定,而且还关系到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①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目前争议最大的是犯罪客体问题。笔者对犯罪客体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如何界定犯罪客体的内涵等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②关于抢劫罪的客体要件,笔者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界定。同时,对特殊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如不动产、违禁品、赃物、赌资、借条等进行了深入探讨。③关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笔者对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手段行为与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重点论述了暴力的对象、暴力的程度以及抢劫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联性等问题。④关于抢劫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内涵,笔者也进行了界定。叁、关于加重抢劫罪的成立问题,关键是对8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界定。①关于“入户抢劫”,笔者重点论述了以下叁个关键问题:第一,如何界定入户抢劫罪中的“户”;第二,对“入”的界定,也即违法入户与合法入户的问题;第叁,入户盗窃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转化为入户抢劫。②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笔者重点论述了两个有争议问题:一是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二是该条能否包括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③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笔者重点探讨了“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该条抢劫的对象以及如何界定“客户资金”等问题。④关于“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笔者对怎样才算一次抢劫进行了界定并对“多次抢劫”的立法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同时,对“抢劫数额巨大”中的“数额巨大”,是一种纯客观的处罚条件还是兼含主观评价因素在内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⑤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论述了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⑥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笔者建议在该条款中增加处罚军警人员抢劫的立法规定。⑦关于“持枪抢劫”,<WP=235>笔者对持枪的含义,枪支是否包括假枪等问题进行了界定。⑧关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笔者对军用物资的范围、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上述特定用途的物资进行了论述。四、关于准抢劫罪的成立问题,笔者对叁种准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论述。其中,对理论和司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界定。①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要求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包括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以及“当场”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论述。②在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中,首先对该条款立法的合理性进行了评析,然后对该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界定。③在聚众打砸抢中毁抢财物的准抢劫罪中,对该条款的立法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叁篇抢劫罪形态论,由叁章九节内容组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主要研究了抢劫罪的叁种特殊形态,即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一、在抢劫罪未完成形态中,笔者在论述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处罚根据以及抢劫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概念、成立条件后,重点探讨了目前理论和司法界争议较大的8种加重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如果存在其标准又是什么?以及如何认定抢劫罪预备形态、如何认定抢劫罪的着手等问题。二、在抢劫罪共犯形态中,笔者在论述了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主要类型后,重点探讨了抢劫罪共犯过限中的疑难问题。叁、在抢劫罪罪数形态中,笔者在论述了罪数的区分标准、种类后,结合具体案件重点探讨了对抢劫罪罪数形态的认定问题。第四篇抢劫罪界限论,由二章九节内容组成。在这部分主要研究了抢劫罪?

夏勇[8]2018年在《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文中研究说明秘密性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成立要素?如何理解秘密性的含义?至今存在对立和分歧,影响着司法定罪的操作。盗窃罪成立的要素绝不单纯是该罪罪体的自我禀赋,其实更是由侵犯财产类罪之下众罪名的安排格局所决定的。取得型财产犯罪的不同结构,决定盗窃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秘密性。盗窃罪之秘密性的含义取决于它在犯罪要素体系中的地位。

张文敏[9]2005年在《论抢夺罪》文中认为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对于存在于盗窃罪与抢劫罪夹缝中的抢夺罪,虽然在我国作为较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但专文全面阐述该罪的理论文章较少。近年来,抢夺犯罪案件大量增加,但由于其犯罪行为表现日益复杂,因此,产生了很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不但对抢夺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而且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探讨。全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本文的研究是从对抢夺罪的立法考察开始,其中包括对国外有关抢夺罪的立法情况,中国抢夺罪的历史考察,并对抢夺罪的概念进行了分析。 二、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目前,对抢夺罪犯罪构成中主体方面和主观方面观点较为统一,对抢夺罪的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的认识存在许多分歧。特别是,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在刑法中明确为“公私财物”,但关于财物的含义是否仅限于动产,是否仅限于经济价值之物,是否属于他人之物,是否属于有体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包括他人占有的违禁品,是否包括赃物;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否必须乘其不备,是否必须公然夺取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叁、抢夺罪之界限。抢夺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有时不容易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最易与抢夺罪发生混淆的主要在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具体论及该问题时,首先对抢夺的罪与非罪界限进行了分析,然后详为讨论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之界限,并对抢夺罪与其他抢夺性质犯罪的界限进行了归纳。 四、抢夺罪之转化。抢夺罪的转化是抢夺罪的热点,也是难点之一。有关

林咏华, 刘伟宏[10]2002年在《海峡两岸抢夺罪之比较》文中指出本文从抢夺罪的定义、立法体例、犯罪构成特征、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定性等方面对海峡两岸有关抢夺罪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相同点和差异,并对有关的刑法规定提出了一些看法。

参考文献:

[1]. 抢夺罪研究[D]. 简红星. 湘潭大学. 2003

[2]. 我国抢夺罪刑法定位问题研究[D]. 何俊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3]. 假借“试驾”公然窃车行为的定性分析[D]. 张韵.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4].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D]. 曾其峰.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5]. “飞车抢夺”行为的法律对策研究[D]. 叶从明. 湖南大学. 2007

[6].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D]. 钟晓利. 湖南大学. 2007

[7]. 抢劫罪研究[D]. 沈志民. 吉林大学. 2004

[8].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J]. 夏勇. 法治研究. 2018

[9]. 论抢夺罪[D]. 张文敏. 四川大学. 2005

[10]. 海峡两岸抢夺罪之比较[J]. 林咏华, 刘伟宏.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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