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察教育培训机制探析

基层检察院检察教育培训机制探析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构建科学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是提高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现有的检察教育培训工具性较强、培训资源配置不均衡,使我国检察官法定的培训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得不到保障,导致检察官的知识结构缺乏全面性、综合性和兼容性。本文结合基层院检察实际,围绕创新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基层院教育培训机制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机制;对策措施

一、基层检察队伍教育培养存在的问题

1、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及法学素养与检察事业的发展不匹配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令人瞠目,检察官时刻面临着知识更新的问题。从目前状况看,基层检察队伍优秀骨干不多,在某一部门有影响、又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业务带头人更是凤毛麟角,探究职业素质结构性缺陷的原因,不难发现正规院校毕业的检察新兵所接受的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而检察老兵入门时条件及要求又太低,这些“先天性”缺陷导致检察官群体在人文素质、理论功底、思维方法、综合能力等方面,都与所从事的法律监督职能不相适应。

2、工学矛盾突出

众所周知,基层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状,由于编制的限制再加上繁杂的事务,使得业务部门的干警无法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日常教育和脱产培训中来。干警因长期无法参加能够提升业务能力的培训,严重影响了其业务水平及办案效率,而办案效率的底下又加重了干警的办案压力及工作量,长此以往,造成了恶性循环,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窘境。

3、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部分基层院不重视教育培训,不愿将太多的精力投入教育培训工作中,过于急功近利,过分在意显性成果,不愿意修内功。二是干警对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基层干警存在“等、靠”的思想,认为培训工作与己无关,只要完成好业务工作就可以。而且因为培训结果与考核、晋升、奖励等情况不挂钩,所以使得部分干警对于能力提升、实训拓展和知识积累等存在抵触情绪。

4、干警缺乏学习积极性

基层教育培训工作,受到条件及能力限制,存在培训方式单一,且内容滞后的短板,原有“自上而下”、“要我学”、“开会式”的培训模式难以被干警们接受,更无法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式。

二、从现有的检察教育培训情况看改革的必要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检察干部文化专业结构状况,高检院及时提出了大力加强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检察系统的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岗位职务培训等,对改善检察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现有的检察教育培训模式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改革便更加刻不容缓。

1、现有检察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工具性。在教育培训实践中,只注重新法规和新业务的短期集训。新法规、新业务的强化培训对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我们对检察教育培训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应付具体的检察业务这一层面上,也体现了一种实用主义的短视。

2、检察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不均衡。这种不均衡表现为:部门(地区)的不均衡和个体的不均衡。一方面从检察教育培训的渠道和规格来看,多年来部门、地区、条块分割,自成体系,政出多门,导致布局结构、办学层次不合理;另一方面对检察官个体来说,由于检察机关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业务培训机会并非均等。而教育培训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性,造成了检察官所受的培训与要求他们承担的法律职责不相适应。

3、检察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首先体现为培训机会不均等。由于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满足于时有时无的随机性办班,甚至采取以会代训、以考代训,以致有的检察人员几年没有参加高层次的学习培训。其次,培训效果差。许多检察人员反映,想学的学不到,不想学的重复学。长此以往容易导致培训流于形式,干警学习兴趣日渐减退。

4、检察教育培训内容过于强调专业性。基层检察机关的部分专业培训过分强调法律技术层面,更多地是在制造“法律工匠”,这与法律建设的使命是不相适应的。检察官需要具有历史、哲学、文学、思想等法律以外专业领域的宽阔的素养、广阔的知识背景。

三、建立新的检察教育培训机制的几点建议

传统教育培训的弊端和现实的需要,对现行的检察教育培训模式构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建立新的教育培训机制已经历史地摆在我们面前。

1、拓展培训内容维度,探索建立综合素质养成机制

进一步加强基础知识学习、执法办案能力培养和知识结构优化,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按需施训,因人施教,学以致用。一是按照工作需求,“自定义”培训内容。检察官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把岗位任职需求作为制定培训项目、设计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的基本依据,制定培训计划,自主选择每年受训时间与受训内容。二是构建干警全面性、综合性和兼容性的知识结构。

2、注重抓好人才分类培养,探索建立执法办案能力提高机制

坚持全员培训与重点培养相结合,不断加大青年检察官、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力度,着力打造梯次合理,结构优化的检察队伍,为检察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一是突出年轻检察官的培养。二是加强业务骨干的培养。三是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

3、强化教育培训管理,探索建立学习检察院形成机制

加强检察人才培养,既不能靠一朝一夕,也不能靠一劳永逸,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注重经常性、持久性,重视发挥制度支撑保障作用。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坚持把教育培训作为强化队伍建设的“一把手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强力推进。由院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专门研究部署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解决人力、物力和组织保障等实际问题。把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目标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责任之中,使其与其它工作一同布置、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确保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序、落实有效。二是健全考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是教育培训的重要一环,既是对教育培训效果的具体检验,又是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的重要保障。应坚持参训必考、以考促学。对干警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考评。注重通过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优质案件评选、公文撰写比赛、模拟法庭辩论、计算机运用等评比竞赛活动,直观考察参训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文书制作、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能力以及仪容仪表等综合素质,达到规范、展示、提高的综合效果。三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建立健全抓学习、强素质、提能力、促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倡导“进门看学历,发展看‘训历’”的理念,把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训历”记录在档案中,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激励机制,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推进和稳步发展。

4、完善检察官培训法律法规,探索检察官培训权利保障机制

检察官受培训的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权利,这是检察官为履行职务需要的一种法律保障,只有将检察官受训规格、受训学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文规定,把培训“软指标”变成“硬任务”,才能使法律规定的检察官受培训的权利不至于成为虚设,才能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在观念上进行重新定位,使每一位检察官明确,接受教育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也才能使这种权利的保障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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