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制度的主要问题剖析

外交保护制度的主要问题剖析

刘苇[1]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杨培栋[2]2007年在《外交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尽管外交保护制度已有很多实践和先例,它仍然是国际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历史上,外交保护经常成为西方列强片面追求本国利益,粗暴干涉弱小国家,特别是殖民地国家的主权和内政的工具;弱小国家在外交保护上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以至于提出了“卡尔沃主义”、“德拉戈主义”等反制措施。但随着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交流进程加快和科技、文化交流增多,各国人民的跨国活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民到海外工作、学习和生活。各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加强了对在国外本国国民的保护。外交保护不再是西方大国的专利,逐渐成为各国维护国外本国国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本文共分四章,大致按照外交保护的历史、理论依据、基本内容以及我国外交保护制度评析的思路展开。本文紧紧围绕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结构和内容进行论述,指出了以该草案为线索,吸收当前国际上外交保护制度研究的前沿成果,加强我国对外交保护基本问题的研究,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并进一步指导外交保护实践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文章着重分析了外交保护制度的概念、性质、对象、内容、原则、方式等基本问题;并从理论上剖析了外交保护与领事协助之间的区别,澄清了当前外交保护制度研究中一些模糊的认识和观念;从哲学、法学等方面多角度地分析外交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构建起外交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以上面的论述为基础,本文还对我国外交保护制度和相关问题的进行了评析和思考,归纳和总结了我国在外交保护制度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多角度地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并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际上外交保护理论成果,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问题进行了探讨。

姜德安[3]2004年在《外交保护制度的主要问题剖析》文中指出外交保护是一个古老的国际法问题,包括外交使节保护和领事保护,在性质上属于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依据是对其侨民的属人管辖权。外交保护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外国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遭到非法侵害。与外交保护相关的问题主要有卡尔沃条款的效力和外交庇护等问题。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具备叁个方面的条件。即受害的侨民具有保护国的国籍;受害的侨民遭受所在国损害的事实;受害的侨民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侨民的国籍是其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依据;侨民遭受所在国的实际损害是侨民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础。但损害事实并不当然引起国际责任,只有当侨民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得不到救济时,才引起所在国的国际责任。 外交保护在实践中只能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有外交机关向本国侨民提供帮助和协助,外交机关与居留国政府交涉、抗议、国际求偿等。

李霖[4]2011年在《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出国人数在不断地增加,与此同时,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事件也不断发生,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领事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发达国家在领事保护方面的国内立法颇为成熟、敢于创新,其基本指导性规范和配套措施日臻严谨、精巧、可操作性强,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对一国的外事管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些特点与发展为解决我国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提供了参考经验,值得我国学者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论文拟定一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领事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包括领事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性质、基本内容等;通过对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的对比、辨析,归纳领事保护制度的特征;此外,将国家主权、国际人权等国际法热点议题的发展与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结合起来,阐述领事保护制度的最新变化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要面对的挑战;另一方面从国内法入手,加强对领事保护制度的国内法研究,重点介绍了发达国家领事保护的国内立法,系统审视并认真思考发达国家领事保护制度的特点与发展,以及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国情,剖析中国目前领事保护制度可待完善之处,对我国如何建立起完善的领事保护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黎海波[5]2009年在《国际法的人本化与中国的领事保护》文中认为领事保护不仅是一项国家权利,也是一项个人权利。晚清的护侨,奠定了中国领事保护的后发型特点。改革开放不仅使得中国向一个民主国家转型,也使得中国向一个国际化国家转型。这种转型就使得中国领事保护的推动因素由晚清的皇帝恩赐转变为国内人权,同时也使得国际人权法对中国产生义务限定和影响。从国际法的人本化来研究中国的领事保护无疑更具典型性。从人权的综合推动来看,在国际人权法的义务限定和影响下,中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尤其是个人人权的发展,主要通过了叁个发展阶段:强调集体人权的国际交流、执政理念上的人权保障、执政理念与宪法的共同保障。从国际领事法的压力来看,国际人权法向国际法的渗透推动了领事和外交保护法的人本化,这就一方面为中国政府进行领事保护设定了义务,另一方面也为中国保护其海外公民提供了权利。而且,外国的一些先进的领事实践也为中国提供了资源借鉴。这些因素横向促动了中国领事保护的发展。从国际人权法对中国的义务限定和影响来看,国际人权法为中国的人权保障设定了义务,从而通过中国国内人权尤其是个人人权来推动其领事保护的发展;从国际领事法的人本化来看,它就更为专门性地为中国的领事保护进行了义务限定,同时也提供了权利工具。尽管国际领事法与中国的领事保护更具直接关联,但它仍然需要通过中介变量也就是中国的个人人权来产生实体性的影响。其中,中国个人人权的发展与其领事保护成一种正相关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人本化与中国的领事保护只是一种中介相关关系,其影响的程度与速度,主要取决于中国个人人权的发展及其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接轨。由于中国领事保护和人权的后发型特点,再加上二者的制度化程度还较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它们就更具被动性和变动性。因此,在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下,中国个人人权的发展对其领事保护的推动作用更为明显。中国的领事保护在2004年之前,综合性的人权因素更具主导地位,主要是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框架内,体现为人权因素的综合推动。2004年之后,横向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快速和明显。中国当前的领事保护机制,特别是预防与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其他领事保护方面的进步,都突出体现在2004——2008年。中国的领事保护,应该在撤侨之外,结合国际法的人本化进行更深层次的对策思考。国家和个人都要把握好善意履行义务和善于利用权利这样一个总体原则。

杨福学[6]2014年在《国际能源投资相关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研究》文中认为中国面临着严重的能源危机,政府采取了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应对之策。一方面实施“走出去”的能源战略,开展海外能源投资与合作;另一方面开放能源行业,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深海能源。这些努力都卓有成效,但也面临着严重的风险。海外能源投资的成功引起东道国的不安和嫉妒,招致其种种盘剥,也引来当地民族主义者的仇视和破坏,投资安全成为迫在眉睫的棘手难题;国内吸引外资和技术以及国际能源合作中,缺少相关法规,使得国家能源主权裸露在国际石油巨头面前,保护能源主权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非排除措施”(NPM)条款对解决以上课题具有重要价值。它具有明显的东道国价值取向,其拟定的初衷在于维护东道国主权利益,将东道国合理规制成本转嫁给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利益之间求得再平衡。随着NPM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其防范东道国滥用规制权,限制东道国在投资条约外寻找抗辩籍口,规制仲裁庭在NPM条款解释、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逐渐彰显出来,这就对国际能源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力的保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都具有双重身份。充分发挥NPM条款保障能源主权和保护投资安全两方面的功能,并求得这两种功能的协调是这些国家关注的焦点。平衡点就在于公平、合理和正当。NPM条款维护东道国的能源主权,符合价值位阶理念;若东道国滥用NPM条款,以能源主权为幌子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NPM条款的防范和限制。中国依靠NPM条款保护自身正当的能源主权,同时运用条款反对东道国滥用能源规制权,保护本国能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NPM条款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条款解释和适用审查。其解释要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构建的解释框架,条约的解释依据首先来自条约本身,其次是条约筹备、谈判和拟定的相关资料,还有缔约方的惯常做法,最后才是国际惯例。对NPM条款的适用审查要区分条款的属性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NPM条款适用的法律后果学界颇有争议,笔者支持免除条约实体义务的观点。东道国依NPM条款成功抗辩后便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也不能寻求其它救济途径;若东道国援引NPM条款抗辩失败,又以主权豁免原则对抗ICSID裁定的执行,则投资者可申请其投资母国启动外交保护或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深受德式BIT的影响,并强调吸引外资,中国签署的130多个BITs中仅有8个含有NPM条款,而且不具连贯性。在NPM条款缺位的情形下,中国的能源主权就沦为一种裸露的权力。中国的海外能源投资者遭受东道国的主权侵害时,只能依赖于投资条约中的稳定条款和损害赔偿条款主张赔偿。由于二者固有的缺陷,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很难得到回应。作为世界第二大利用外资和第叁大对外投资体,为维护中国能源主权,保护海外能源投资安全,中国修改完善NPM条款势在必行。依据中国能源投资的现实,中国的NPM条款应坚持单一范本原则,采用“以总为主,总分结合”的格局,不明确条款的自我判断属性,内容要充实、细化。在实践中采取限缩解释的立场。

吴伟达[7]2009年在《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资本输出国(又称母国)的投资者在境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享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活动,具体指母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将其资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投放到境外,依外国法在当地设立企业或收购当地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并取得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境外直接投资具有如下特征:投资行为跨越国界,投资者对企业有控制权,投资主体是私人,投资活动受到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管辖,调整投资的规范的目的和内容包括管理、促进或保护其境外直接投资叁个方面。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大致经历了国际化经营的尝试性阶段、国际化经营管理框架形成并强化的阶段和国际化经营迅速发展阶段。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增长态势有所放缓,但这只是暂时的。境外直接投资法是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境外投资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其产生缘于国家对境外投资行为调节职能的发达。现阶段国际直接投资市场上,调节机制已呈现“叁元化”的格局: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这叁种调节相互配合,综合发挥调节功能。其中的国家调节在法律渊源上表现为境外直接投资国内法规范,国际调节则表现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国际调节是对各国的国家调节的再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需要接受国际调节,并尽可能同它保持一致。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事物体系的格局和大小。尽管我国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仍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但从其调整的目的和内容看,无非体现在促进、管理和保护叁个方面:一是境外直接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二是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叁是境外直接投资保护法律制度。这一“叁分法”的观点也得到国内一些学者的间接认同。“叁分法”观点的确立,为境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如果我们在立法时,能遵循这一科学的“叁分法”思路,境外投资法律制度各单行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配套、混乱等现象由此可望得到有效的解决。作为经济法一个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必然要遵循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价值取向:效率、公平和社会本位,同时兼顾国际社会利益。但是,境外直接投资法有其特殊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的特殊性是由境外直接投资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决定的。根据境外直接投资法在经济法体系中调整对象和功能分工,以及国际投资市场特有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境外直接投资法需要重点考虑投资活动的安全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所以,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应以安全和效率为自己的法律价值。我国境外投资立法的宗旨和任务应该是有利于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功能,故其立法活动除了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利益外,也应体现其特有的原则:国际化原则。境外投资立法模式应采用先单行法后基本法,基本法与单行法相配套,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相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一些成功实践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前境外直接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应结合国际惯例,.特别是WTO规则,通过建立亏损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允许有条件的延期纳税、给予中小企业特别税收优惠、建立海外投资准备金制度,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通过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基金,完善金融扶持法律制度。通过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特殊优势,设立专门的机构,建立信息化平台,完善技术援助和信息服务法律制度。从而真正发挥上述各项制度促进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作用。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大概经历了:制度起步、制度形成并强化、制度逐步完善叁个阶段。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理”的现象。因此,今后在立法导向上,应做到审批和管理并重。通过建立投资单位和主管财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发挥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监管优势,组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委员会,建立境外投资报告制度,强化对境外投资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监管和民营企业投资行为不规范的监管。境外投资保护产生于投资者在境外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和安全威胁的需要。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护制度(如境外投资保证、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国际保护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境外保险制度的投保人的范围不合理、投保审批制度缺少国家调节、代位权实现难,国际法律保护的力度有限。因此,应该重点完善我国的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加强外交保护及运用好国际法保护。

管建强[8]2005年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的法律基础》文中指出本论文由导言和8个章节构成,共33万字。 论文围绕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了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的求偿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任何加害国均有义务在国内法层面上履行国际法义务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偿能否取得胜利,除了国际政治和外交的因素外,就司法诉讼本身而言,最重要的关联因素是侵权事实能否认定以及判定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事实的问题,尽管日本政府采取回避的姿态,由于事实确凿,日本大多数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予以认定。因此,侵权事实方面已经无须论证。然而从论文的结构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话,有必要将日本在侵华期间的暴行与民间战争受害者受害的因果关系予以总结和概要的阐述;为此,本论文第一章开门见山分门别类地专门介绍了侵华日军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暴行。 论文第二章,介绍了各类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活动的展开,并针对日本法院关于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作出的所有的判决(或促成和解)进行了归纳和简要的评析,仅从历史学资料收集和归纳的角度而言,这个章节也已经为后人从不同的角度继续深化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这一章节的安排主要是揭示了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以及日本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所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一般法律依据和理由,为论文后几章专题性的深入分析作了必要的铺垫。 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追究加害方责任的法律依据的争议问题,是整个对日索赔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日本政府以“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以及“国家间的条约已经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对日赔偿要求”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为大多数日本法院所接受。这些所谓的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已经成为中国民

程广耀[9]2010年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对海外投资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今主要有叁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分别是日本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美国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和德国的“混合式”模式。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是整个制度的核心。而代位权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依据一直是代位权在理论上的焦点问题。关于代位权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代位权条款;另一个是外交保护的国际公法的理论。代位权的行使也就相应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个是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再就是通过外交保护,通过外交手段实现代位权。本文试图分析代位权的特征及其行使的相关问题,探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行使,并对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及代位权的制度设置和行使提出建议。

宋怀强[10]2011年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提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针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目前世界主要资本输出国都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我国至今也没有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我国有必要急需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鉴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投资国能否顺利向东道国实现代位求偿权,所以本文重点分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代位求偿权,并介绍和比较主要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实践以及其代位求偿权的运行方式和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立法情况,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做出思考,希望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依据。全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主要说明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保护海外投资的重要性,并从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需要出发,以及对关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意义的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分析,论证了从代位求偿权实现的角度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正文部分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概念和特征、产生与发展、存在的现实意义以及其主要内容,对于其核心内容代位求偿权单独进行了理论分析,包括与国内保险法中的代位权的关系、其成立要件以及代位求偿权中的法律关系,旨在全面剖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求偿权。第叁章分析比较了世界主要资本输出国主要是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其代位求偿权的运行方式,通过分析比较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实践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整体立法情况两个方面,总结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有关现状,为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现实依据。第五章基于上面各章的论述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法律思考,从代位求偿权顺利实现的角度论证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并就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提供出了立法建议。第六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基于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为充分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应当加快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求顺利实现代位求偿权,我国应当采用双边模式,并据此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外交保护制度研究[D]. 杨培栋. 外交学院. 2007

[3]. 外交保护制度的主要问题剖析[D]. 姜德安. 武汉大学. 2004

[4]. 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李霖. 外交学院. 2011

[5]. 国际法的人本化与中国的领事保护[D]. 黎海波. 暨南大学. 2009

[6]. 国际能源投资相关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研究[D]. 杨福学. 南京大学. 2014

[7]. 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 吴伟达. 中南大学. 2009

[8].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的法律基础[D]. 管建强.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9].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研究[D]. 程广耀.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10].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求偿权研究[D]. 宋怀强. 郑州大学. 2011

标签:;  ;  ;  ;  ;  ;  ;  ;  

外交保护制度的主要问题剖析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