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

论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

论文摘要

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始,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目前,并非所有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均由监察机关立案管辖,而是有一部分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一部分由公安机关管辖。对于共同管辖的案件,从法律上看,应当由监察机关决定立案管辖权的归属,但从情理上看,应当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文解决该问题。

论文目录

  • 一、监察机关有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的变化过程
  •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的全面管辖阶段
  •   (二)《监察法》通过后的软性除外阶段
  •   (三)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刚性除外阶段
  • 二、2018年《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权规定的解读
  • 三、共同管辖案件的立案管辖决定程序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戴智群

    关键词: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

    来源: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基金: 2018年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编号:2018R403039)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5.2

    页码: 29-31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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