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利益异质化的私法衡平——以美国优先股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股东利益异质化的私法衡平——以美国优先股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文摘要

类别股、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股东利益异质化需求,导致普通股对于类别股、优先股的压迫层出不穷,呈现出并购型压制和冻结型压制两种样态。"债股双面性"挑战了公司法的传统范式,并在股权平等、信义义务、公司自治等方面植入了崭新且复杂的变量。与此同时,混合证券也给投资者保护增加了相应的难题,混合证券持有者的双重身份导致法院在裁判案件时的选择路径在债股之间来回转换、时左时右。在实践中,"二分法则"无法向优先股股东提供充分救济,为此,理论界展开了"合同之处觅自由""股权之处谋义务""表决之处话选择"的保护路径补充,同时亦须公司法对此作出充分回应,以把握时代方向、恪守理法相融以及私法联动。

论文目录

  • 一、优先股的债股合一性及其权利风险
  •   (一)债股合一性推动其广泛使用
  •     1.优先股的类债性
  •     2.优先股的类股性
  •   (二)优先股债股合一背后的隐忧:优先股的权利风险
  • 二、股东利益异质追求与权利风险现实化
  •   (一)股东利益异质冲突
  •   (二)普通股剥削优先股的惯常做法
  •     1.手段之一:并购型压制[12]170
  •     2.手段之二:冻结型压制[13]
  •   (三)法院时左时右的裁判逻辑与司法态度
  •     1.奠定合同路径基础的“罗斯柴尔德案”
  •     2.彰显商行为外观主义的“百丽石油公司案”
  •     3.打通股债“二脉”的“Jebwab案”
  •     4.董事可偏袒优先股但须自证尽职的“Trados案”
  •     5.足以说明司法混乱的“新股优先购买权系列案”
  • 三、优先股权利风险衡平的路径及其修正
  •   (一)寻求“自由”的招股合同路径
  •     1.在招股合同中专门约定信义义务,使优先股股东获得同等救济
  •     2.在招股合同中设计可转换条款作为“旋转门”,使优先股获得双重保护
  •   (二)寻求“义务”的信义义务路径
  •     1.公司董事对优先股承担同普通股一样的信义义务
  •     2.公司普通股股东对优先股承担相应的信义义务
  •     3.不规定具体的受信主体,实行个案分析
  •     4.类别股的适当激励
  •   (三)寻求“选择”的表决权路径
  •     1.建立优先股类别表决机制
  •     2.赋予优先股董事选举权,对二者利益进行绑定
  • 四、优先股权利风险的本土回应及相关私法完善
  •   (一)公司法的角色定位与回应
  •   (二)私法规则的联动保护
  •     1.尊重合同原则的宏观指引
  •     2.坚持类别表决的“宽泛主义”解释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薛前强

    关键词: 优先股,信义义务,金融创新,合同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经济法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7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青年调研项目“公司机会法律问题实证研究”(CLS2017Y20)

    分类号: D971.2;DD912.29

    页码: 33-46

    总页数: 14

    文件大小: 15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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