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诉讼论文_杜硕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给付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行政诉讼,类型,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要件,海峡两岸。

行政给付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杜硕[1](2018)在《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九大以后我国将建设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给付行政对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消除贫困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给付行政自身的复杂性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使得给付行政严重落后于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步伐,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亦需要亟待完善。所以,现代行政法理论必须在正视行政给付诉讼规范化的基础上,思索并梳理行政给付诉讼救济中的问题,寻找行政给付诉讼救济的方式,充分发挥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作用。我国在2014年对1989年版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新法中添加了一般给付判决的内容,并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起诉的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对缓解司法实践中给付纠纷无法可依的境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加强了法院对给付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然而给付诉讼毕竟是一类较新的诉讼类型,较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相关制度仍然不尽完美,而且《行政诉讼法》与后续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给付诉讼的裁判内容和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分析与研究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的当前状况、有何种问题和导致问题的原因,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解决措施与规范意见,可以在审判中为法官提供指导,为行政给付诉讼判决条款的适用提供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基于前文分析的原因,我们在研究和审视2014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剖析了我国目前的行政给付诉讼制度,并对域外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予以借鉴学习,如:对德国的一般给付诉讼制度,英国的令状制度,日本的停止诉讼与当事人诉讼,以及我国台湾省的一般给付诉讼进行了介绍,进而指出了当前国内的行政给付诉讼案件审判依据不足,受案范围较窄,法院在审理给付案件时调解程序运用较少叁个问题,并对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存在的这些不足给予叁点解决措施:(1)对行政给付诉讼的审判依据予以完善,如:将行政给付程序进行统一规整,在审理行政给付案件时增加行政原则和规范性文件与政策的适用;(2)拓宽法院受理行政给付案件的范围;(3)对于案情简单且适用调解程序结案并不会对国家和他人利益产生危害的给付案件,在诉讼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适用诉讼调解。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对当前国内的给付诉讼制度由表及里的分析,尤其对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与修改前的作出对比,借鉴域外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先进的制度和发展经验,并与我国当前的给付诉讼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完善建议。但是,本文仍然有许多待改进的部分,例如: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给付制度与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未能深入肌理的剖析,域外经验未贴切的与当代中国的给付特色相结合等。(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5-17)

范懿[2](2017)在《追本溯源:立案登记制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乱象分析及规制——以行政给付之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所谓"滥诉"问题,因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而进一步放大。解决问题的思路,既不能简单界定其为"滥诉",更不应归咎其于立案登记制,而应客观分析诉讼乱象,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本质出发,寻觅规制的正途。在追本溯源地逐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质的再认识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应当回归其本质——行政给付之诉,即主要以行政给付之诉的起诉要件和诉讼价值为理论引导,提出规制诉讼乱象的双向建议:一是预防,依据起诉要件设定立案排除情形,结合法定理由裁定驳回起诉,预防诉讼乱象的发生;二是阻断,围绕诉讼价值优化文书说理和裁判,针对知情权固定既判力,阻断诉讼乱象的继续。(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7年05期)

欧阳达[3](2016)在《论行政给付行为诉讼的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大体上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具体行政案件中的差异决定了举证责任在有限范围内的倒置。考虑到行政给付行为的特殊性对相关行政诉讼产生的影响,结合德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集中讨论行政给付行为引起的课予义务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将该类诉讼划分为不作为之诉与针对拒绝之诉,针对其各自的特征合理的细化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文来源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9期)

荆媛[4](2015)在《论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行政国家法治理念下,行政给付制度已成为新时期国家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改善民生问题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救助为主体的行政给付制度,但是和行政给付相对应的诉讼救济制度亟待完善。对于行政给付行为而言,尽管行政手段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诉讼作为行政给付救济的最后一道“公法之钥匙”,其对权利救济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给付诉讼救济的规定,在起诉方式、起诉事由及判决执行上,均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由于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晚、相关的立法不完善和在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等,我国现有的行政给付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进而导致该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能进行完整和有效的保障,所以对我国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我国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进行了研究和论述。论文结合2014年《行政诉讼法》提出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存在着缺少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受案范围相对较窄、适用调解的范围小、审判依据有限四个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之后介绍了德国、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给付诉讼制度,通过与我国的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可供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发展借鉴的域外经验。最后通过借鉴这些域外经验,结合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1)构建专门的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将行政给付诉讼分为积极型行政给付诉讼和消极型行政给付诉讼,前者包括请求财产给付之诉、请求事实行为之诉以及请求颁布规范之诉,后者包括请求停止作为之诉和请求不得作为之诉;(2)扩大行政给付诉讼的受案范围,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对受案范围进行规定,即一切行政给付争议,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样规定一方面扩大了传统的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也突破了行政给付诉讼主要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限制;(3)完善行政给付诉讼的审判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给付程序法,在司法审查中通过对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弥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给付请求权方面审判依据的缺乏;二是坚持优先适用具体条文的前提下,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条件的适用于行政给付裁判中;(4)增加行政给付诉讼中调解的适用,在行政给付诉讼中采用调解方式,可以发挥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优势。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我国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法律修订之后,原先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哪些已经解决,哪些还未解决,对这些未决问题通过借鉴域外制度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建议。但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结合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对行政给付诉讼制度进行分析不深入,制度产生于其根植的土壤,所以,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发展行政给付诉讼制度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6)

张宁[5](2015)在《我国行政给付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给付诉讼是指原告依据法定或约定的给付请求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给付义务的诉讼。其诉讼标的既包括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的给付,也包括一定行为的给付。行政给付诉讼具有诉讼种类的多样性,争讼对象的广泛性,诉讼功能的多重性以及诉讼两造的变动性之四大特征。行政给付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既有助于敦促政府履行给付义务,增进公民福祉,也有助于丰富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促进诉讼类型理论的完善。通过研究,本文发现,与域外先进的理论和立法实践相比,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存在着概念未法定化,给付诉讼未类型化,受案范围过窄以及程序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行政给付诉讼的理论研究不够充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行政给付诉讼立法的不完善。研究目的是详细阐述行政给付诉讼的一般理论,并简单介绍域外给付诉讼的理论成果和立法实践,在此基础之上,归纳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的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并着眼于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具体的制度完备包括在立法中明确提出行政给付诉讼这一概念,以概括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其受案范围。在对我国现有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归纳的同时增加财产型给付诉讼中的行政契约给付诉讼以及主要针对行政事实行为的非财产给付诉讼。行政给付诉讼的完善除了要对其实体内容全面理解把握外,还需要对行政给付诉讼的运作规则进行特别的设计。明确起诉条件以及审理规则,针对行政给付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建议对其做特别的立法设计,明确法院审理此类型行政诉讼的重点是审查原告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还需扩大行政给付诉讼适用调解程序的范围,增加给付判决形式,从多角度使行政给付诉讼的程序得以健全。研究方法包括案例研究法,通过案例的引入,更好地阐释相关概念或说明问题;比较研究法,对域外先进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取得的成果加以借鉴;实证研究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中,探寻我国的实际做法,并指出其问题所在。(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邹蓉[6](2013)在《行政给付诉讼证明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秩序行政时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主体被认为是“管理者”、“掌权者”。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然而随着行政方式的逐渐改变,特别是给付行政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行政给付诉讼的大量涌现,传统的统一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运用在行政给付诉讼中出现了种种困境。基于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普霍斯的“危险领域说”以及行政给付诉讼的基本特征,主张权益者应当对所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行政给付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甚至更接近于案件事实,易于举证,盲目实行传统的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方法与现实的公平正义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借鉴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依据行政行为的类型从而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我国行政给付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应该结合争讼对象即行政给付行为的分类来进行,由依申请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给付诉讼中主要由原告对实体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程序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依职权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给付诉讼中,主要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行政给付诉讼中,原告对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不作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此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合同争议引发的给付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应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理论,与给付诉讼的基本特征相符合。(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3-11-01)

熊勇先,李亚琼[7](2013)在《论行政给付诉讼及其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给付诉讼伴随着给付行政的兴起而出现,它可以克服传统行政诉讼之不足,应对新型行政纠纷,为公民公法给付请求权提供无漏洞之司法保护。作为一种兜底性诉讼,它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形态。区别于其他行政诉讼类型,行政给付诉讼在诉讼要件以及审判上有其特殊的规则与制度。(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董志武[8](2011)在《海峡两岸行政给付诉讼比较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给付诉讼"这一新的诉讼类型,在十多年的司法实务中,形成了两种基本类型即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两种不同给付诉讼其范围和起诉要件也各不相同。我国大陆虽然事实存在行政给付诉讼,但受案范围狭窄,也没有类型化。为维护公民权利,扩大司法审查力度,有必要移植行政给付诉讼,并重构行政诉讼类型。(本文来源于《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李晓玲[9](2011)在《行政给付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给付的兴起带动了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同时也加大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在权利保护日益受重视的今天,权利救济问题也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宪法修改将社会保障权写入宪法,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加强。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行政给付的争议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只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抚恤金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无疑不利于公民在权益受侵犯时寻求救济。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通过对行政给付诉讼的研究,为公民寻求更加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结合我国和其他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分析在我国构建行政给付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应该扩大行政给付诉讼的受案范围,结合行政给付新出现的内容,不再仅仅局限物质性权益,而是包括一些行为给付或制度性给付;完善行政给付诉讼的起诉规则;鉴于行政给付的特殊性,应该考虑简易程序建立的必要性;诉讼过程中和解、调解制度的应用。(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1-04-20)

林芳[10](2011)在《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行政给付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指出行政给付虽然是授益行政行为但也可能对相对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侵害,据此提出完善行政给付诉讼,用以监督行政给付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通过完善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促进行政给付制度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维护社会和谐。文章首先对行政给付的概念进行了探讨,提倡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更为广义的行政给付概念,提出行政给付包括了公共性给付、保障性给付以及资助性给付叁个方面的内容。接下来笔者在广义的行政给付概念的基础上对行政给付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对行政给付诉讼的概念、特征、类型、理论基础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后文章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给付诉讼中存在的给付诉讼理念、诉讼范围、原告资格以及审判依据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评价。文章最后一部分在第叁部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给付诉讼的一些具体方案,包括明确行政给付权利义务观、拓宽行政给付诉讼范围、扩张行政给付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丰富行政给付诉讼的审查依据四个方面。(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1-04-01)

行政给付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所谓"滥诉"问题,因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而进一步放大。解决问题的思路,既不能简单界定其为"滥诉",更不应归咎其于立案登记制,而应客观分析诉讼乱象,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本质出发,寻觅规制的正途。在追本溯源地逐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质的再认识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应当回归其本质——行政给付之诉,即主要以行政给付之诉的起诉要件和诉讼价值为理论引导,提出规制诉讼乱象的双向建议:一是预防,依据起诉要件设定立案排除情形,结合法定理由裁定驳回起诉,预防诉讼乱象的发生;二是阻断,围绕诉讼价值优化文书说理和裁判,针对知情权固定既判力,阻断诉讼乱象的继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给付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杜硕.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2].范懿.追本溯源:立案登记制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乱象分析及规制——以行政给付之诉为视角[J].法治社会.2017

[3].欧阳达.论行政给付行为诉讼的举证责任[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6

[4].荆媛.论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D].山西财经大学.2015

[5].张宁.我国行政给付诉讼研究[D].辽宁大学.2015

[6].邹蓉.行政给付诉讼证明责任研究[D].中南大学.2013

[7].熊勇先,李亚琼.论行政给付诉讼及其构造[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8].董志武.海峡两岸行政给付诉讼比较与借鉴[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9].李晓玲.行政给付诉讼研究[D].青岛大学.2011

[10].林芳.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

论文知识图

基础管理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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