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论文_蔡倩

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论文_蔡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叁人,合同,利益,请求权,相对性,权利,损害赔偿。

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蔡倩[1](2019)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让第叁人享受权利。与传统“二人合同”不同,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合同解除与否不只单纯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与第叁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解除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是否需要第叁人的同意,牵涉合同自由与信赖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具争议。本文从几则典型案例出发,解读了实务中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解除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并以之为后文理论研究的重心。首先,本文澄清了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基本规范构造,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债权人和第叁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以及债务人和第叁人之间的执行关系。其次,考虑到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不同的解除规则设计,其背后所蕴含的功能和价值存在较大差别,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由程度不同,第叁人的信赖状态也有所区别,本文分别就不同解除事由下第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状态进行了谨慎的权衡,并以此作为判断是否以及应在何种程度上限制当事人解除权利的依据。最后,本文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分析了合同解除对第叁人的效力,包括对已受领给付得否保留和损害赔偿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第叁人作出接受合同利益的表示之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在第叁人作出接受合同利益的表示之后,为兼顾各方利益,当事人根据解除事由以及债权人、债务人身份的不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第叁人需向债务人返还已受领的给付,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第叁人可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10)

王莉[2](2018)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人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第叁人请求权置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情形下,从其历史嬗变、来源、内容以及行使四个角度展开,论证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第叁人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嬗变。从时间起源上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请求权最初诞生于罗马法,而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理论学界对于是否赋予第叁人请求权一直存在争议,完成了从完全否定到肯定的转变。从我国的立法体例和司法制度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是否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秉持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虽然在保险法、信托法等单行法中规定了第叁人请求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均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合同,对一般类型的合同并不具备普适性,所以对第叁人的权利保护而言显得并不够周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于因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产生纠纷的判决存在于立法相互冲突的局面。所以在我国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当中赋予第叁人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第二部分剖析第叁人请求权的来源。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从其性质上界定,是一种较为独立的法律结构。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出发,学者的研究经历了从以“二人关系”模式的向“叁人关系”模式方向的变动,最终以“叁人关系”模式为基础的“权利直接取得说”成为主流的通说观点。当然,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对于追求合同相对性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具有重大的突破性意义。但是随着21世纪现代商业交往模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第叁人请求的产生正赋予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全新内涵。同时,信赖利益关系理论的初步形成更是使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的必要性更为迫切。本文的第叁部分研究第叁人请求权的内容。既然赋予第叁人请求权是必要的,那么具体应当赋予第叁人请求权哪些内容值得探讨。本部分从请求权的类型分析出发,将第叁人请求权分为基于合同内容产生的请求权、违约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因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的请求权。第叁人基于合同内容应当享有给付请求权和受领保持权两部分内容。因违约产生的请求权包括第叁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两部分。如果合同效力出现瑕疵,第叁人能否直接请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是此部分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的第四个部分探讨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问题。对于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而言,不仅需要明确第叁人的主体范围,还需要明确第叁认请求权的表现。因第叁人并不具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自然在行使类似于合同当事人请求权时必须存在一定的限制。一方面表现在其作为一种权利与私法领域权利的共性限制,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第叁人行使请求权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冲突层面。因此如果在立法制度当中需要体现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制度,就必须对上述内容加以明确,否则不利于法律对第叁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4-01)

黄其华[3](2015)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在合同法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当时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但是随着社会交易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合同的效力已不再只约束双方当事人,而是产生了涉他性,继续固守着合同相对性原则己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适当的突破已成必要之举。因此,为了合理的衡平双方当事人与第叁人之间的权益,两大法系国家陆续制定了例外规定,并逐步通过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了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而我国却没有成立真正意义上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这给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了种种困扰,因此有必要对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进行探讨。本文正文部分共分成四章对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概述,具体包括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价值功能,概念的界定和特征,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第二章是对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法律构造的阐述,主要论述了合同的构成要件,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叁人的效力等方面。第叁章主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了确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必要性,立法上的建议,司法适用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5-09-24)

赵朴灵[4](2015)在《论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我国是否存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理论界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其争议主要源于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理解上。面对越来越多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纠纷,法院对第叁人权利的不同认定导致对第叁人权利的保护参差不齐,无不提醒着在我国确定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及紧迫性。司法实务中,因法律依据的欠缺直接导致法院对第叁人权利的不同认定,从而影响着第叁人权利的实现。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的欠缺也给立法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在世界性认可和保护利益第叁人权利的大潮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法律规则的成熟立法也在理论和实践中也为我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有益借鉴。对于利益第叁人请求权的内容,具体分析了利益第叁人的给付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拒绝权;对于第叁人权利的取得模式,对现存的主要叁种模式进行简要比较,得出我国为第叁利益合同立法更适用于采直接取得模式;对于编排体例而言,在评析现存民法典草案及分析主要国家的编排体例,建议在“合同有效成立要件”或“合同的效力”的章节中承认合同涉及第叁人的例外,对于利益第叁人的请求权问题则可以分别安排于合同订立、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等相关部分,做出特别规定;在利益第叁人请求权的具体立法建议上,则从利益第叁人权利的取得、利益第叁人权利的确立及效力、受约人的权利规定、立约人的保护和利益第叁人的权利及救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述。从理论上释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创制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立法需求,更不可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导致体系冲突,反而有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对第叁人保护不力的纠纷,通过法律的认定保护利益第叁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及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9-19)

李敬伟[5](2015)在《他人为第叁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6月王慧芳以其子张凯的名义为张凯办理游泳卡一张,面值2000元。后发生纠纷,王慧芳以张凯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张凯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争议较大。这一问题认定的关键在于将为第叁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两类合同进行区分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1期)

张娟[6](2014)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受约人权利的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交易的开放性、连续性以及相互依赖性的日益加强,对合同相对性提出了挑战,随之出现了许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如债权转让、债务承担、信托等制度,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也是其中之一。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人的加入对受约人权利的行使起到了限缩作用。本文从历史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的角度,首先对受约人权利限缩做了简要的概括,其次分析了受约人请求权的限缩情况,再次研究了受约人变更合同之权利的限缩,最后剖析了我国关于受约人权利限缩的立法规定及完善。本文第一章是对受约人权利限缩的概述。首先概述了合同相对性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在两大法系的确立,明确了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性质与意义以及受约人权利限缩的学说发展过程与立法过程,并认为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次分析了受约人权利限缩的基础,包括权利的自律因素以及他律因素,进一步提出了受约人权利限缩的原则。本文第二章是对受约人请求权的探讨。通过分析合同当事人与债权人地位的分裂理论以及受约人给付请求权的从属地位,明确了受约人请求权限缩的理论基础,且受约人仅可请求立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约人债权保护请求权限缩方面,除已向受益人履行义务或者保证向受益人转移所得赔偿外,仅能就自己所受损害提出赔偿。本文第叁章是对受约人变更合同之权利的限缩的研究。通过分析受益人权利确定方式以及对受益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保护,明确受约人变更合同之权利的限缩基础;利用比较分析法剖析受约人变更或撤销利益第叁人约款之权利内容与行使的限缩,并对受约人撤销或解除合同之权利的限缩进行分析,认为受益人接受权利或因信赖该合同而改变现状的,当事人不得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受益人同意、合同对此权利进行保留以及行使法定权利的除外。本文第四章是对我国关于受约人权利限缩的立法现状及具体规定的剖析。我国《合同法》总则中没有关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以及受约人权利限缩的一般性规定,但在具体合同中却有所涉及,如保险合同、货运合同以及信托合同等;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以及信托合同的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及限缩进行评析,认为托运人变更合同之权利应根据货运合同中对价关系性质的不同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25)

李萌萌[7](2014)在《论英美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合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在突破合同关联关系原则的长期“斗争”中不断地产生、演变和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制度和规则体系。反观我国,不论是特别法还是普通法只有散见的、零星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规则,且语焉不详,对受益第叁人的保护力度极其薄弱。立法上的薄弱已难以面对和解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各种为第叁人利益合同问题。构建我国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已是立法部门和学者们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通过提出问题的方式来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英美合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历史发展,通过其发展脉络的把握可以看出英美合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是在突破合同关联关系原则和对价原则中产生并发展的。同英国相比,美国对受益第叁人的态度更加灵活,因此,本文用较大篇幅介绍了美国合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美国合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产生之初的标志性案件是Lawrence v. Fox案和Seaver v. Ransom案,他们分别开创了“债权人受益人”和“受赠人受益人”强制执行合同权利的先河。后来,美国法学会将此两案创立的规则在两次合同法重述中予以了确认。第二章是美国合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规则本体论内容。主要侧重于对两次合同法重述中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的相关规则进行评释和解读,理清了具有强制执行合同权利的意定第叁人的构成要件,也即承认意定第叁人地位的“意图受益”标准,并对受益人、允诺人及受诺人的相关权利进行了分析。第叁章主要介绍英美合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在系列合同和公益合同中的适用,在适用过程中,法院承认受益第叁人地位时更多的强调当事人的意图。此部分最后一节分析了合同的社会化趋势,指出法院在当事人意思和公共政策之间必须寻找平衡点。第四章介绍我国现行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我国现行法存在间接确认合同关联关系原则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说明我国特别法上存在具体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法律规则。第叁部分介绍我国不存在一般性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第四部分通过黄以霞等诉王明然买卖合同案说明我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的漏洞。第五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构建。本章分别梳理了特别法和民事一般法上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规则,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规则。结论部分概括了各章的主要观点,指出了构建我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王保民,陶涛[8](2013)在《论美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国的发展都由于诸多原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但美国合同法通过借鉴大量的原始案例材料,坚持权利救济的重要性,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断彰显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和完善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孙卫权[9](2012)在《刍议我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之构建——兼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亟待规范。罗马法认为合同的效力不及于第叁人,有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的原则。而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冲击了人们所固守的合同相对性规则,该合同的显着特征是第叁人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国外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比较,基于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粗浅分析,提出构建我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11期)

刘青文[10](2012)在《德国法上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93卷第271页以下(BGHZ 93,271)要旨1.一份航空公司和旅行举办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合同可以看做是为了作为第叁人的旅客的利益而缔结的。根据此合同,旅客对航空公司享有运输请求权。2.在旅行举办人没有支付包机价款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也不得对旅客的运输请求权提出异议。(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2年00期)

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将第叁人请求权置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情形下,从其历史嬗变、来源、内容以及行使四个角度展开,论证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第叁人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嬗变。从时间起源上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请求权最初诞生于罗马法,而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理论学界对于是否赋予第叁人请求权一直存在争议,完成了从完全否定到肯定的转变。从我国的立法体例和司法制度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是否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秉持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虽然在保险法、信托法等单行法中规定了第叁人请求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均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合同,对一般类型的合同并不具备普适性,所以对第叁人的权利保护而言显得并不够周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于因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产生纠纷的判决存在于立法相互冲突的局面。所以在我国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当中赋予第叁人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第二部分剖析第叁人请求权的来源。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从其性质上界定,是一种较为独立的法律结构。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出发,学者的研究经历了从以“二人关系”模式的向“叁人关系”模式方向的变动,最终以“叁人关系”模式为基础的“权利直接取得说”成为主流的通说观点。当然,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对于追求合同相对性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具有重大的突破性意义。但是随着21世纪现代商业交往模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第叁人请求的产生正赋予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全新内涵。同时,信赖利益关系理论的初步形成更是使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的必要性更为迫切。本文的第叁部分研究第叁人请求权的内容。既然赋予第叁人请求权是必要的,那么具体应当赋予第叁人请求权哪些内容值得探讨。本部分从请求权的类型分析出发,将第叁人请求权分为基于合同内容产生的请求权、违约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因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的请求权。第叁人基于合同内容应当享有给付请求权和受领保持权两部分内容。因违约产生的请求权包括第叁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两部分。如果合同效力出现瑕疵,第叁人能否直接请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是此部分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的第四个部分探讨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问题。对于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而言,不仅需要明确第叁人的主体范围,还需要明确第叁认请求权的表现。因第叁人并不具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自然在行使类似于合同当事人请求权时必须存在一定的限制。一方面表现在其作为一种权利与私法领域权利的共性限制,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第叁人行使请求权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冲突层面。因此如果在立法制度当中需要体现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制度,就必须对上述内容加以明确,否则不利于法律对第叁人的权利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蔡倩.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解除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9

[2].王莉.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人请求权研究[D].重庆大学.2018

[3].黄其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

[4].赵朴灵.论为第叁人利益合同[D].西南政法大学.2015

[5].李敬伟.他人为第叁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异同[J].法制与社会.2015

[6].张娟.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受约人权利的限缩[D].华东政法大学.2014

[7].李萌萌.论英美法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中国政法大学.2014

[8].王保民,陶涛.论美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

[9].孙卫权.刍议我国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之构建——兼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10].刘青文.德国法上的为第叁人利益合同[J].中德法学论坛.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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