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同药品的获得(提纲)(论文文献综述)
曹宇[1](2021)在《环境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黄凤达[2](2021)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际法发展及我国应对》文中认为
李保平[3](2020)在《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12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是专门针对实现第三个目标而缔结的具体协议。《议定书》规定了利用方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得到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等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惠益可包括适当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等形式,亦应顾及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的所有权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后,各缔约方通过立法、行政或政策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差异性,中国在履行《议定书》时遇到较多的“水土不服”问题,至今尚未建成有效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议定书》条款,结合中国实际,识别出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1)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2)如何实施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3)中国如何协调与《议定书》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解决好上述关键问题有利于我国的履约工作。本研究选取了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民族生态学田野调查,运用多学科交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比较研究了壮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异同,构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湖南保靖黄金茶、广西桂林罗汉果等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利审查,探讨了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通过对广西参与式玉米品种选育、瑶族传统医药知识等案例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在履行《议定书》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法律用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与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核心条款都涉及到“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别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土着与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时,要征得“土着与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土着与地方社区”公平分享惠益。因此,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必须首先要解决“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及在中国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词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取了国际“土着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我国广西壮族(马山和那坡县)、瑶族(金秀县)和毛南族(环江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瑶族在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毛南族在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而辨别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民族而论,而应以具体的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这将为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应对由“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带来的难题,有效实施公约重要条款提供技术支撑。2、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遗传资源应是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履行公约而合法获取此种资源的国家,具体如何实施取决于原产国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追溯和明确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以确定遗传资源的权属主体,进而确保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提供方能够分享惠益。本研究在分析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探讨了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和实际权益应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应用模式:(1)原产地社区明确。在原产地社区可认定的情况下,可由该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社区代表直接与利用方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谈判。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该类型的遗传资源时,应事先征得社区及其代表的知情同意,然后双方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分享因开发利用此种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原产地社区不能明确。在原产地范围较大(如超出乡域或县域)而不能确定遗传资源具体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可由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当地政府指定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林业、中医药等)作为具体的权属主体代表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遗传资源时,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在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下公平惠益分享,惠益可用于辖区内该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遗传资源具有多个原产地。对于一种遗传资源在多个省份拥有原产地的情况,可由原产地的省级政府作为权属主体代表。涉及国外客体时可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作为权属主体,直接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惠益可作为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应为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土着和地方社区”。《名古屋议定书》要求土着与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并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的实施。我国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类型众多,权属复杂,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时将面临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梳理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在相应权属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的获取与益分享模式:(1)来自于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当获取的传统知识来自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时,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应作为该类型传统知识的权属主体,对该类型的传统知识享有共同产权。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型的传统知识时,须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的有效参与下,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等原则和程序,与当地社区签订“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合同。(2)来自非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来自不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地方社区,或者来自个人和家族,或者来自其他收集、保存和使用单位,其权属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社区、单位机构或者国家。对于权属主体为个人、家族和地方社区的,可参照“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模式,与传统知识的实际持有人进行惠益分享;对于权属主体为单位机构、国家或者权属主体不能确定的,应由国家指定相应的权属组织代表行使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权利。(3)文献化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在历史上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如《本草纲目》等经典药方知识,多数已无法追溯来源及权属,成为国家瑰宝。当国外利用方获取并利用此类传统知识时,国家可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如中医药管理局等)作为权属主体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条款,并对国外使用的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将应得惠益用于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的保护和传承。4、协调相关公约之间的关系除了《名古屋议定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中,有些与《议定书》的原则相一致,有些与《议定书》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是这些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少量为观察员),并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牵头履行。然而,在各自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部门政策和相关行动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这将影响国际义务的履行,并有损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此,本研究梳理了主要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目标和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并以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出现的问题,提出履约的协同增效模式和建议。综上,本文运用生态学、民族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交叉方法,针对中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次构建了适合国际概念和中国国情的“土着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少数民族具体社区作为“土着与地方社区”的评估单元,有效避免了以单一民族作为评估单元造成的履约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能够全面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技术支撑。此外,本文提出的遗传资源信息权、实物财产权等遗传资源权属理论,不同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可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章立[4](2020)在《从中美贸易摩擦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总体趋于完善,然而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却频频发生。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致力于建立一个全世界范围内可行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从2018年中美贸易战以来,不断给我国产品施压,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高额的惩罚性关税,这给我国企业进军美国市场带来了很大冲击,严重阻碍了两国贸易正常化。正是在如此情势下,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中美贸易战的现状,运用了一定的经济理论,从我国知产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为角度进行探究。以期有效地给出应对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建议,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分五个部分,其中包括绪论和四个主要部分。本文围绕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谈判历程、以及历次谈判对于我国相关制度带来的深刻变革、和导致两国发生摩擦的潜在风险因素及防范对策展开论述。首先是引言,该部分阐明了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文献综述。通过知识产权外部性理论、产权交易成本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分析中美之间摩擦产生的必然性。第一章从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谈判历程说起,归纳了美国对我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对两种保护措施进行了对比得出相应启示。第二章是对知识产权摩擦的实证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的的深刻影响。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而言,具体包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张和专利权期限延展,以及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经济方面的负面影响。第三章是导致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因素分析,从经济技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三个方面探究导致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产生的因素。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对于在此次贸易战中中美两国分歧比较大的几个制度差异,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保护的差异、药品专利补偿期的差异、药品专利审查是否应当考虑补充数据的差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四章是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防范对策分析。基于前几部分的介绍与论述,重点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适用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两个角度给出对策建议。最后是总结及致谢,总结攥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仍需改进的不足之处。
曹鸿宇[5](2020)在《外资自由化与中国企业创新》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已深度参与到全球贸易投资一体化格局中,而吸引外资(FDI)流入中国市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持续不断地推进对外开放,特别是吸引和利用外资为中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提供了强劲、持续的推动力,在这其中外资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对于中国吸引和利用外资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总体而言,中国过去的外资准入政策始终是朝着自由化方向改革,显着提升了中国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也对国内制度和政策调整起到倒逼改革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从依赖大规模物质资源投入的粗放型增长转变为以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为主旨的高水平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的目标也从以“量”为主转变为“质”“量”齐增。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前一阶段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动能正在减弱,亟需通过创新驱动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消解中国传统增长红利不断下降的影响。可以说创新已经成为未来中国发展全局中的核心要素。外部因素方面,与创新活动相关的外资政策逐渐成为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中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以美国启动对华301调查为标志,美国将中国的外资管理政策与“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挂钩,过去较长时间里中国曾广泛实施的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被美国指为中国间接实施“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手段。中国曾对外资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方针,旨在借助外部资源培育和强化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技术创新水平。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对国内法律法规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以市场换技术”也在官方发声中逐渐淡出。《外商投资法》的颁布使“强制性技术转让”在中国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美国对中国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的指责并无法理基础,各国针对外资实施的合资要求措施属于合规手段。不过就现实情况而言,这一政策对中国创新发展的真实效果如何还有待考量。本文围绕外资开放与中国创新发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讨论,将研究的落脚点具体到企业创新问题上,分别从企业层面和行业层面讨论了外资自由化对中国企业创新的影响,并对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这一规定的创新效应进行了分析。本文从理论层面对外资自由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机制进行了讨论,发现外资无论是在企业层面还是行业层面对东道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都是双向的。具体来看,企业层面外资进入的技术转让效应有益于东道国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而外商成分则可能会使企业过度依赖外部技术转移放弃自主创新,这种情况在外商独资企业更加明显;行业层面的外资进入能够通过人员流动效应和示范效应促进东道国企业创新,而外资进入的竞争效应对于东道国企业创新的影响不定,但在市场规模较大的行业倾向于正向作用。为了验证理论分析的结论,本文在借鉴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选取1998-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中国企业专利申请数据库》的合并数据,对外资自由化对中国企业的创新效应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企业层面的外资份额提升对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了抑制效应,这种效应主要来源于外商独资企业;而行业层面的外资流入则能够带来积极的溢出效应。对合资要求的单独分析发现,对外资设定合资要求强化了外资成分对东道国企业所带来的创新惰性,取消合资要求有助于使外资对东道国企业创新带来促进作用。拓展分析的结果发现,外资流入对高技术产业会自主创新会带来额外的负面影响;对不同类型专利的回归结果发现,外资进入对企业申请不同类型专利的影响方向与对全部专利申请的影响一致,但影响的效果有所差异;而基于地理位置差别进行的分样本回归显示,企业层面的外资进入对西部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最大,对东部企业其次,对中部企业不显着;行业层面的外资进入对西部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最大,对中部企业其次,对东部企业最小。本文的研究结论显示,外资进入无论是在微观企业层面还是宏观行业层面,对于中国企业的创新都能带来有益的影响,仅在外商独资形式的企业中可能出现“创新惰性”的情况,不过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无论是全部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都会倾向于从事更多的创新活动。而针对外商投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的单独分析发现,合资要求的存在与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路径背道而驰,中国企业并未从外资合资要求政策的实施中获取有助于自主创新的效果。基于这些研究结论,本文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第一,破除意识上的封闭和模糊。第二,推动以质量为导向的引资政策,鼓励外资与投后研发相结合。第三,减少对外资的直接限制,摒弃对外资准入的合资要求规定。第四,完善中国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第五,构建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第六,通过多方面渠道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逐步构建高水平的投资治理环境。第七,增强企业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培育技术创新主体。第八,进一步改善不同地区、行业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全局协调性发展。第九,推进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水平。
钱馨蕾[6](2020)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效应研究 ——以专利权为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决定性和影响力日益明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愈加密切。无论是包含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贸易,还是知识产权做为标的的无形贸易,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在保护人类智力成果、调动人类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艺术创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意义重大,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产权所属国别决定着国际利益的分配关系。在国际知识产权受到明确保护前提下,国际市场自由贸易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国际知识产权所有权决定了国际贸易流向和格局。现有文献大多是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关系,少有文献从产权角度探究。论文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总体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方式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产品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边际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壁垒效应、利权的贸易效应以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贸易关系的七个方面梳理和评述相关研究文献,阐明现有文献的研究特点以及本文的核心思想。中国已经是国际专利申请大国,但是距离成为创新强国仍有较大差距。1995-2019年我国国际专利申请年增长率位于世界前列,2019年国际专利申请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专利处于领先地位也对中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增长及结构变化产生了一定贡献。但是中国国际专利存在技术分布不均衡、过于集中在领先技术中的数字通信和计算机领域、忽略其他技术领域的发展、技术结构与创新大国差距较大、中国国际专利的技术垄断贸易效应较弱,引进外国专利权费用成为出口的成本负担等问题,这些不足致使我国国际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还不明显。知识产权权力大小和权力覆盖范围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流动的重要因素,它构成了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因素和新解释,这表明基于知识产权的新国际贸易理论颠覆了基于要素禀赋多寡及成本所产生效率和优势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论文从知识产权的法权角度研究对贸易的影响,依次用数理模型和实证检验验证五种贸易效应,以期丰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证研究。第一,是知识产权的技术垄断贸易效应。论文从微观角度出发,用博弈论方法分别分析进口国企业和进口国政府、进口国企业和出口国企业的博弈结果,发现在进口国中,企业在利益诱惑下侵权,政府查处侵权;在出口国得知进口企业一定会侵权的前提下,出口量先增加后减少。论文用实证方法检验知识产权的技术垄断效应。首先验证中国知识产权的技术垄断效应。论文用进口国的专利相对数量作为衡量技术垄断程度的代理变量,通过中介效用模型发现,中国在进口国申请的专利数量越多,在该国的技术垄断优势越大,但专利权对技术垄断提高的作用非常小。其次验证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技术垄断效应。由于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大多数都是创新能力强大的发达国家,结果显示他国的专利权会明显提高这些国家对中国贸易的技术垄断优势,而且对技术垄断的提高作用很大。第二,是知识产权的贸易排他效应。本文参考乘数效应模型,构造知识产权乘数模型。若存在两家除了知识产权其他完全相同的企业,假设拥有知识产权多的企业技术水平高,进而出口总额也多。每家企业抽取固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下一期研发投入,这样经过多期迭代后,起初知识产权多的企业出口总额越来越多,市场占有量越来越大。最终竞争对手被挤出市场,潜在竞争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下无法进入市场。知识产权数量最多的企业占领了市场。由于难以找到除知识产权数量外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两家或多家企业,因此贸易排他效应仅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第三,是知识产权的市场控制效应。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载体的多样性会让知识产权所有人迅速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若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他国获得产权,出口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的支配权迅速控制进口国市场。无论产权所有人利用何种手段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其对进口国都构成控制效应。另外,市场规模不是评判市场控制力的优良指标。若市场规模最大的经营者没有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市场规模再大也是不合法的。现有的市场控制力随时会因被侵权起诉而丧失。即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市场份额较小,但强大的支配力随时可以让知识产权所有人控制市场上流通产品的价格、数量和交易行为。由于没有很好的测算产权人控制力的指标,这个控制效应理论也仅停留在理论分析上。第四,是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效应。论文用几何分析法,直观展现技术标准如何减少出口种类、抑制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在实证分析部分,考察不同生产阶段引入技术标准对出口的影响。结果发现,出口国在研发阶段、生产制造阶段、销售阶段采用或获得技术标准,会显着促进出口,而进口国采用技术标准对出口国出口行为的影响受进口国创新能力影响。中国采用技术标准的本土企业少、技术标准低,使得中国进口采用技术标准后对出口国的出口行为没有影响。若进口国是发达国家,采用技术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国出口。第五,是知识产权的出口替代效应。论文假设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需要购买方支付一定费用,利用数理推导得到知识产权费用会导致购买方的出口价格提高,出口数量减少。在实证分析部分,把出口数量用三元分解模型分解成扩展边际、数量边际和集约边际,研究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如何影响中美间贸易。研究结果发现,美国向中国转让知识产权,会提高中国出口价格,减少从中国的进口数量,而中国向美国转让知识产权,对美国向中国出口的价格、数量没有任何影响。这说明知识产权的出口替代效应受到知识产权费用比值大小的影响。根据知识产权贸易效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我国标准化发展,本文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优化知识产权结构,提高贸易优势:第一,优化专利技术结构,提高国际专利质量;第二,推进发展中国家专利布局,差异化海外专利策略;第三,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并购能力;第四,储备专业人才,建设“技术、市场、法律、管理“四方联动的人才培养机制。
董凡[7](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柳如[8](2017)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中知识产权条款对中国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区域自由贸易协定,TPP协议知识产权章节一直以“严要求、高标准”着称。美国提出来的知识产权草案所确立的谈判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目前TPP的走势充满变数,但其已形成的知识产权条款却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虽中国非TPP成员国,然而鉴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作用,TPP必将通过各种路径对中国产生影响。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义背景出发,比较研究TPP与TRIPS协议,分析TPP将对中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路径,并展开讨论TPP知识产权规则给中国的启示,从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健全。文章第一部分以TPP的背景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为起点,纵向分析TPP的发展历程及其性质界定。主要从三个部分展开,首先从TPP的历史进程和TPP与美国之间的关系介绍TPP的现有状况。其次,从对TPP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两个层面讨论TPP的潜在国际影响。最后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足,并概览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条约的缔结状况,探索发现TRIPS协议尚待解决的一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明确界定TPP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TPP与TRIPS协议比较研究出发,探索TPP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影响,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义的强化与完善。首先,通过版权与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执法等条款研究,比较TPP与TRIPS协议之异同。其次,探讨TPP与TRIPS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不同,全面剖析TPP与TRIPS协议的差异,加深对TPP知识产权规则及保护制度的了解。最后,挖掘TPP“严要求、高标准”知识产权条款之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利益南北分配之平衡问题和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利益平衡问题。TPP或创设新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预示着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主义的演变趋势。文章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TPP知识产权条款对中国的影响及路径。主要论述了三点,一是比较研究TPP与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规则适用上已经或可能对中国造成的影响。二是通过对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及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原产地规则等分析得出TPP影响中国的方式。最后,探讨了TPP知识产权规则通过全球化趋势可能对我国产生的间接影响。文章第四部分直接指出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发展方向对中国的启示。分别从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现状分析TPP知识产权条款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以国际视野透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对外利用地缘政治的影响力,并跟进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条约等,全面防护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安全;对内则应完善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完善的防范措施下以开放的态度应对TPP,同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健全。
丁煜元[9](2017)在《国际法视野下药品试验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药品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公共健康,更是关系到千万家庭的稳定和每个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因而世界各国对药品授予知识产权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同时,为了促进公共健康,将仿制药的上市审批手续简化,各个国家又都普遍制定了仿制药制度。然而,仿制药上市审批的简化手续对于为药品审批而付出巨大努力来获取大量试验数据的原创药企业来说,多少显得有失公平。因此,为了克服仿制药制度客观上带来的弊端,缓解药品独占保护与促进公共健康的矛盾,协调原创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多数国家制定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为原创药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提交的试验数据提供一定期限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39.3条将用于上市申请的、提交给成员方药品监管机构的、经过相当努力获得且未经披露的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了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这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第一次在国际层面得到各成员国的认可。除了各国国内法以及TRIPS协议,诸多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也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了相应的保护,如2016年2月4日正式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协定”)在知识产权章节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了高标准的保护。虽然中国未能加入TPP协定谈判,而且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上任第一天就签署行政命令退出TPP协定,但是,一方面,从TRIPS协议到TPP协定,通过对两份国际贸易协定中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协定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标准正在迅速提高,我国当前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美国退出TPP协定对于泛太平洋国家和地区而言,未尝不是新的公平发展的机遇,这对于中国政府在不久的将来更加积极地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一带一路”等多边机制建设来说或许是一种机遇。TRIPS协议第39.3条具体规定了各成员所保护的试验数据应符合五个“最低标准”的条件,且明确提出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目的。但是,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语义模糊的问题:其一,未对“新型化学成分”加以明晰。其二,“相当的努力”程度范围不明,“相当的”这一表述存在着难以确定的因素,“努力”则无法确定是否包含为了研发新药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这些不确定因素的举证范围亦不明确。其三,“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存在分歧,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TRIPS协议仅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了最低标准的保护,且保护的形式并非数据专有权,但发达国家则认为第39.3条明确了数据专有权。因此在对于该问题缺乏权威性解释的前提下,只能初步认为,该39.3条为不同成员的国内立法确立了药品试验数据的最低保护标准。TPP在第18章知识产权的F节规定了“专利和未披露的试验或其他数据”,其中有关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具体规定在C分节“与药品有关的措施”中。TPP协定中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款相较于TRIPS协议,保护目的扩大,TRIPS协议保护药品数据不被“不正当的商业使用”,而TPP协定第18.50条则规定无论试验数据是否会被用于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只要未经数据专有权人同意,均不得使用该试验数据。同时,TPP协定保护范围有所扩大,TRIPS协议要求寻求上市许可的产品必须使用了“新型化学成分”,这是采取了正面规定的方式。而从TPP协定第18.53条来看,该条采取了反向规定的方式,即“不包含此前已在该缔约方获得许可的化学成分的药品。”很明显,TPP协定反向规定的方式对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范围大于TRIPS协议对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范围。此外,TPP协定保护期限较明确,且积极保护公共健康。Hatch-Waxman法案初步确立了美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对含有NCE的新药提供自其获得批准之日起5年的独占保护;对于改良型新药提供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3年的独占保护。该种独占保护模式下,申请上市的数据不管是仿制药企业自行取得抑或是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均不得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DA)批准相同或类似药品上市的参照。同时,对儿科用药提供6个月的叠加保护(非独占保护),对生物制药提供12年的数据独占保护。欧盟则在2004/27/EC指令中确立了药品试验数据的“8+2+1”保护机制,同时也对儿科用药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孤儿药品进行独占保护。日本则在TRIPS协议框架内对国内法做出了修改,规定了数据保护期再审制度,既保证了创新药物的安全有效,又增加了药物的可及性,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之一,巴西在本质上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保护,辅以刑事立法的方式具体施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同样,泰国也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了保护,并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有关的立法主要有2002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体上与TPP协定的高水平保护标准有较大的距离,但是仍高于TRIPS协议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虽然中国未加入TPP协定的谈判,且美国宣布退出TPP协定,但是多数成员国与我国存在地缘政治利益和密切的经贸往来。如中国是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与越、马、新、澳等七个国家签署了FTA。所以,我国应理性分析当前药品试验数据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合理判断未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发展趋势。同时反思我国制药产业的现状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应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进行论证和明确,特别是需要厘清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之间的区别。虽然许多国内外学者对药品数据保护制度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索和研究,但对TPP协定正式文本公布后,其所规定的高标准的保护进行全面分析的较少,一般只是从宏观层面描述TPP协定的保护水平与TRIPS协议的保护标准作简单的比较,对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的数据保护制度的文章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对药品试验数据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的界定,探究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尝试论述药品数据保护的必要性。紧接着,将TRIPS协议和TPP协定进行对比,试图发现TPP在TRIPS协议的基础上做出的更大的努力,把握TPP协定引领FTA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趋势。在此国际义务和区域贸易谈判的背景下,阐述和挖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不同的药品数据保护方式,结合我国当前制药产业科研水平和实力增强的国情,提出完善我国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建议,扩大数据保护的范围,细化数据保护期限,明确保护的内容及尝试建立药品试验数据库与新药监测一体化平台等建议。
吕炳斌[10](2011)在《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下的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在绪论部分简明扼要地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及其重要意义并对研究对象作界定之后,正文各章从四大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探讨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一般理论,为整篇论文奠定基础。该章明确了专利申请的披露之涵义及其作用,考证了这一制度的起源和早期演进,论证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于专利制度的关键意义。专利具有固有的披露特性,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强调的是充分披露。专利申请的披露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它包括发明的充分披露和其他信息披露,以“使能够”充分披露为核心;它涉及申请披露、公开披露两个阶段;它寄身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之中,但其外延又不限于此;它具有实质和形式两个侧面,并以实质意义为主。发明的充分披露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其地位不容轻视。披露是专利制度的本质所在,为专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最终目的以及关键问题之一。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于权利人、审查机关、技术交易方、社会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作用。披露自始就是专利制度的本质;现代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之形成有其特定的思想观念基础、特定的经济动力、特定的政治背景。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确保了专利申请中技术信息的公开,对于维系专利制度具有关键意义,具有丰富的法理内涵: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特点,折射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反映了英美契约法的对价理论。披露要求在专利制度中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法理底蕴,其中心地位和关键意义根深蒂固,这是它在TRIPS协定专利条款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深层原因。第二章探讨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本章首先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体系的梳理和分析,明确了TRIPS协定相比以往国际条约而言在披露要求的协调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发展。就条约文本及条约义务上而言,与《专利合作条约》只从有限意义上对充分披露要求进行协调相比,TRIPS协定从全方位对之进行协调,通过条约义务的形式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法理底蕴的制度。TRIPS协定还首次在多边条约的正式文本中尝试对最佳方式披露要求、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进行协调。TRIPS协定是目前实体专利法国际协调的最高成就。接着,本章对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协调的三种不同的披露要求的条约义务性质、成因、国际协调意义等详加分析。充分披露要求是TRIPS协定下的一项强制性的条约义务,是一种实质和形式兼具、又以实质为主的要求。TRIPS协定纳入充分披露要求在极大程度上是就实体法而言。最佳方式披露要求是一种可选择的条约义务。TRIPS协定对之进行规定是专利法国际协调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也反映了美国在专利法国际协调中的作用。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也是一种可选择的条约义务,其重点在于外国专利“授权相关信息”的披露。它反映了在国际贸易及投资的推动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们对专利审查、授权及其信息分享的国际合作的迫切需求。三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披露要求凸显了TRIPS协定利益协调的复杂和微妙。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中国这四个代表性成员的专利法及实践展开比较研究,考察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披露要求在WTO主要成员的实施和运行,并实证地探究第二十九条的协调成效与局限。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的实质内涵通过国内法得以更好的解析。关于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下的强制性义务即充分披露要求,各成员在实施中的相同之处主要有:都要求“使能够”充分披露、都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充分披露的判断主体、都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及附图为充分披露的判断依据、都将充分披露作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都采用书面披露原则并有相同的例外补充;各成员在实施中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使能够”涵义表述上存有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中存有差异、“问题-解决方案-效果”的充分披露模式仅为部分成员采用、单独的“书面描述”要求仅为个别成员采用、各成员在披露要求的形式规范及详尽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关于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下的选择性义务即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和最佳方式披露要求,有关成员在实施中也存有差异。各成员在实施中的相同之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的协调成效和意义,而实施中的不同之处则显示出第二十九条协调的局限性。对各主要成员实施TRIPS协定的具体实践的比较研究使我们发现各成员专利法的各自优劣之处,继而探求其他成员的专利法实践对我国专利法实施和完善的启示。本章从多方面提出了关于我国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实施和完善的建议。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比较研究对我国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也具有实践意义上的重要启示。掌握其他主要成员专利法中的披露要求是我国企业海外申请专利、开展国际贸易及投资的重要前提。“披露要求”还是我国企业应对海外专利纠纷的“利器”。在前述各章研究一般原理、国际条约、国内法实施之后,第四章转向TRIPS协定下遗传资源披露这一前沿问题。本章首先明确了这一谈判的由来和动力,评介了TRIPS协定下有关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现有提案,分析了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与已有披露要求的关系。接着,本章着力探讨TRIPS协定下遗传资源披露问题谈判的理论基础。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是有关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起点。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本质上确立的是国家对遗传资源的公权力。在遗传资源披露问题上,专利制度再一次面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张力的考量,这也体现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共性和一脉相承之处。本章继而对将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纳入TRIPS协定的反对和赞成理由作了辨析,对遗传资源披露要求在TRIPS协定中的可纳入性进行论证,并对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国际制度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作了细致分析,从而提出通过修正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三款的具体建议。我国应当以比较强硬的态度参与这一谈判,尽可能多地争取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规则的实现。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同药品的获得(提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同药品的获得(提纲)(论文提纲范文)
(3)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概念术语及适用范围 |
1.2.2 有关产权理论的评析 |
1.2.3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1.2.4 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
1.3 选题目的、意义 |
第二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目标 |
2.2 研究内容 |
2.2.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2.2.2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2.2.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2.2.4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 |
2.3.2 专家咨询 |
2.3.3 实证研究 |
2.3.4 数理统计分析 |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
2.4.1 研究区域 |
2.4.2 选点原因 |
2.4.3 时间安排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
3.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
3.1.2 《名古屋议定书》谈判的焦点 |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3.3.1 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 |
3.3.2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3.3.3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第四章 “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
4.2.1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词源分析 |
4.2.2 国际组织和不同公约对“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 |
4.2.3 中国对“土着”和“少数民族”的理解 |
4.2.4 研究假设 |
4.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指标的筛选与评价 |
4.3.2 “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比较研究 |
4.3.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4 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验证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5.1 要点概述 |
5.1.1 《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属的规定 |
5.1.2 中国实施公约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
5.2.1 遗传资源的“信息权”和“实物财产权” |
5.2.2 不同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划分 |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
5.3.1 原产地社区可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2 原产地社区不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3 多个原产地情况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4 小结 |
5.4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1 “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2 非“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3 文献化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4 小结 |
第六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6.1.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6.1.2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关系 |
6.1.3 TRIPS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冲突关系及其协调 |
6.1.4 WIPO及相关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6.2.1 社区在传统品种保育和新品种选育中的权利 |
6.2.2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我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
6.3.1 协调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公约的关系 |
6.3.2 制衡新品种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 |
6.3.3 构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权益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的识别 |
7.1.2 “土着与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3 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的提出 |
7.1.4 遗传资源不同原始提供方类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7.1.5 协调不同公约关系,促进《名古屋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
7.2 主要建议 |
7.2.1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 |
7.2.2 发挥民族地区制度先行的试点示范作用 |
7.2.3 加强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 |
7.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1 研究方法 |
7.3.2 理论概念 |
7.3.3 研究成果应用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ABS相关英文缩略词 |
附录2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
附录3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从中美贸易摩擦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2.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有关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部分理论 |
1.知识产权外部性理论 |
2.比较优势及竞争优势理论 |
二、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历程 |
(一)中美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历次重大谈判 |
1.入世前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大谈判 |
2.入世后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大谈判 |
(二)贸易摩擦中美国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
1.行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
2.政府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
3.对两种保护措施的评析 |
(三)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将长期存在 |
三、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实证分析 |
(一)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表现形式 |
1.美国富美实诉颖泰生物药品专利侵权案 |
2.美国匡威诉恒阳鞋业鞋业商标侵权案 |
(二)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带来的影响 |
1.促进我国专利保护期限和范围的扩张 |
2.促进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的打击范围扩大 |
3.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增强 |
4.不利于两国正常贸易往来 |
四、对导致中美两国发生知识产权摩擦的因素探究 |
(一)基于经济与科技发展的考量 |
(二)基于两国知识产权保护差异的考量 |
1.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与客体范围问题 |
2.药品的专利保护期与补充数据的问题 |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问题 |
五、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
(一)政府层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1.顺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趋势 |
2.对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立法预测 |
3.重视中美知识产权制度差异及时调整法律法规 |
4.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
(二)行业层面—构建知识产权屏障寻求纠纷解决机制 |
1.建立知识产权摩擦预警和应诉机制 |
2.在TRIPS框架下应对知识产权摩擦 |
(三)公众层面..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外资自由化与中国企业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外资自由化 |
1.3.2 高质量发展与创新 |
1.3.3 外资自由化的创新效应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1.6 研究提纲 |
1.7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
2.1 外资自由化经典理论回顾 |
2.1.1 外资自由化的思想内涵 |
2.1.2 外资自由化的现实理解 |
2.1.3 外资溢出效应的理论基础 |
2.1.4 小结 |
2.2 创新经典理论回顾 |
2.2.1 创新理论的提出 |
2.2.2 创新理论的成型 |
2.2.3 创新理论的新发展 |
2.3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影响效应的研究回顾 |
2.3.1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投资的直接影响 |
2.3.2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间接影响 |
2.3.3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创新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4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理论模型与机制分析 |
3.1 外资自由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机制 |
3.1.1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的直接效应 |
3.1.2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的溢出效应 |
3.2 外资自由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模型 |
3.2.1 企业创新行为的基本框架 |
3.2.2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直接影响 |
3.2.3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间接溢出影响 |
第四章 外资自由化与中国创新发展的典型事实 |
4.1 外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惯例 |
4.1.1 国际投资流动趋势及现状 |
4.1.2 国际层面的投资治理 |
4.1.3 国家层面的投资治理 |
4.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资自由化演进历程、现状与展望 |
4.2.1 外资市场对外开放的起步与初探(1978-1986年) |
4.2.2 外资开放的进一步发展(1986-1991年) |
4.2.3 外资开放快速推进与中外互利双赢(1992-1999年) |
4.2.4 入世与中国外资管理制度调整(1999-2007年) |
4.2.5 外资政策自由化新阶段(2008年至今) |
4.2.6 小结 |
4.3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创新发展历程 |
4.3.1 中国的创新发展历程:后发国家技术赶超之路 |
4.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新发展道路特征 |
4.3.3 中国进一步推进创新发展面临的挑战 |
4.3.4 小结 |
第五章 合资要求与“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的分析 |
5.1 多边贸易规则对技术转让问题的规定 |
5.1.1 TRIPs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规定 |
5.1.2 TRIMs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规定 |
5.2 美国对华301调查诉求及回应 |
5.3 历次美国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对华301调查对比 |
5.4 对“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
5.5 小结 |
第六章 外资进入和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关系的实证研究 |
6.1 变量描述 |
6.1.1 外资进入指标的构造 |
6.1.2 企业创新指标的构造 |
6.1.3 控制变量的选择 |
6.2 数据来源及处理 |
6.3 计量模型的建立 |
6.4 回归结果分析 |
6.4.1 基准回归分析 |
6.4.2 内生性问题讨论 |
6.4.3 稳健性分析 |
6.4.4 机制分析 |
6.4.5 拓展分析 |
6.5 小结 |
第七章 合资要求和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关系的实证研究 |
7.1 合资要求对外资进入的创新效应影响 |
7.2 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的识别 |
7.3 研究设计 |
7.4 回归结果分析 |
7.5 小结 |
第八章 文章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典型事实研究结论 |
8.1.2 理论与机制研究结论 |
8.1.3 实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效应研究 ——以专利权为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概念界定及其对贸易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权力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本文核心观点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理论 |
二、法律理论 |
三、经济学理论 |
四、国际贸易理论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影响贸易流动的机理 |
一、出口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的市场效应分析 |
二、出口包含知识产权商品拥有市场排他效应 |
三、进口包含知识产权商品受权利人控制市场效应 |
四、知识产权控制技术标准的贸易效应 |
五、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替代贸易效应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现状阐述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和技术分组 |
第二节 分析方法 |
第三节 中国PCT申请的技术分布情况 |
第四节 中国获国际专利授权的国别分布情况 |
第五节 外国国民在华知识产权现状 |
第六节 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现状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国际知识产权对货物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中国国际专利权促进货物出口的技术垄断优势效应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二、模型的构建 |
三、实证检验 |
第二节 中国国际专利权促进货物出口的技术标准效应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二、模型构建 |
三、实证检验 |
第三节 外国专利权许可或转让的货物出口替代效应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二、模型构建 |
三、实证检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外国知识产权对货物进口贸易影响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外国专利权的技术垄断优势效应 |
一、变量的选取及来源 |
二、模型构建 |
三、实证检验 |
第二节 外国专利权的技术标准效应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二、模型构建 |
三、实证结果 |
第三节 中国专利权许可或转让的出口替代效应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二、模型构建 |
三、实证检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进一步研究计划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中知识产权条款对中国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TPP的发展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1.1 TPP的发展现状 |
1.1.1 TPP的历史进程 |
1.1.2 美国与TPP |
1.2 TPP的潜在国际影响 |
1.2.1 对TPP成员国的影响 |
1.2.2 对非成员国的影响 |
1.3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1.3.1 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不足 |
1.3.2 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条约的缔结状况 |
1.3.3 TRIPS协议尚待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
2 TPP与TRIPS协议比较研究 |
2.1 TPP与TRIPS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之比较 |
2.1.1 版权和相关权利 |
2.1.2 专利权方面 |
2.1.3 商标及地理标志 |
2.1.4 知识产权执法 |
2.2 TPP与TRIPS争端解决机制之对比研究 |
2.2.1 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 |
2.2.2 专家组审理 |
2.2.3 上诉机构 |
2.2.4 争端处理结果的执行 |
2.3 TPP“严要求、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条款之风险论述 |
2.3.1 知识产权利益南北分配之平衡问题 |
2.3.2 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利益平衡问题 |
3 TPP知识产权条款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及路径分析 |
3.1 TPP与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规则适用方面对中国的影响之比较 |
3.1.1 TRIPS协议知识产权规则适用及其影响 |
3.1.2 TPP协议知识产权规则适用及其潜在影响 |
3.2 通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媒介作用 |
3.2.1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
3.2.2 严格的执法措施 |
3.2.3 原产地规则 |
3.3 通过全球化趋势 |
3.3.1 通过WTO规则 |
3.3.2 通过与中国进行贸易往来的第三国 |
4 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发展方向对中国的启示 |
4.1 我国着作权法现状分析 |
4.1.1 着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 |
4.1.2 ISP责任安全港 |
4.1.3 电子复制形式的保护 |
4.2 专利法现状分析 |
4.2.1 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 |
4.2.2 药品专利的相关规定 |
4.3 商标法现状分析 |
4.3.1 关于商标权客体范围 |
4.3.2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
4.4 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布局 |
4.4.1 国家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 |
4.4.2 利用地缘政治的影响力 |
4.4.3 加紧同亚太地区建立FTA |
4.4.4 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国际法视野下药品试验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药品试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第一节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内涵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概念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原创药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
二、有利于促使仿制药企业寻求创新 |
三、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改善 |
第三节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特殊性 |
一、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
二、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
三、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
第二章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国际条约及发展 |
第一节 TRIPS协议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保护的基本规则 |
二、保护的限制和例外 |
第二节 TPP协定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发展 |
一、TPP协定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则 |
二、TPP协定与TRIPS协议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主要国家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立法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美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二、欧盟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三、日本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巴西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二、泰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第三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保护的比较分析 |
一、不同立法选择的比较分析 |
二、不同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现状 |
一、我国制药产业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保护范围过窄 |
二、保护期限较宽泛 |
三、保护的内容较模糊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扩大数据保护的范围 |
二、细化数据保护期限 |
三、明确保护的内容 |
四、尝试建立药品试验数据库与新药监测一体化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外主要研究状况 |
二、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 |
注释 |
绪论 |
一、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意义 |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于专利制度的关键意义 |
三、本文研究对象的界定和研究内容及思路 |
注释 |
第一章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一般理论 |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之涵义及其作用 |
一、专利固有的披露特性 |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内涵及外延 |
三、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作用 |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探源 |
一、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关于发明登记的实际披露 |
二、1623年英国"专利法"及其实践中的披露要求 |
三、1790年美国专利法的书面披露要求及早期演进 |
四、1852年英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出版公开 |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成因探析 |
一、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之形成 |
二、公开披露制度的思想观念 |
三、公开披露制度的经济动力 |
四、公开披露制度的政治背景 |
五、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之实质意义 |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核心理论辨析 |
一、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 |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体现专利制度的本质特点 |
三、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折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
四、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反映英美契约法的对价理论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 |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体系 |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的专利申请制度 |
二、专利合作条约下国际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 |
三、布达佩斯条约对书面披露要求的特殊补充 |
四、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及其在相关条约体系中的地位 |
五、TRIPS协定之后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国际协调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义务 |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 |
二、充分披露要求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关系 |
三、作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成因及其国际协调意义 |
四、作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实施和解释空间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义务 |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 |
二、最佳方式披露要求写入TRIPS协定的起草历史和纳入原因 |
三、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与国际专利协调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下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义务 |
一、TRIPS协定下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的条约义务性质 |
二、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关系 |
三、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对于国际贸易的特别意义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利益观察 |
一、TRIPS协定谈判和实施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凸显TRIPS协定利益协调的复杂和微妙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比较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主要成员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
一、美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
二、德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
三、日本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
四、中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比较研究 |
一、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相同之处 |
二、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不同之处 |
三、最佳方式或优选方式披露要求比较 |
四、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比较 |
五、比较研究的主要结论 |
第三节 比较研究对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启示 |
一、我国应将鼓励发明创造的传播明确列入专利法的目的 |
二、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实施与完善 |
三、我国对国际申请的特殊披露要求的实施及出路 |
四、我国对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实施与完善 |
五、我国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与"披露要求"的实践价值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的新问题 |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的由来 |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TRIPS协定有关谈判的推动作用 |
三、WTO成员先行立法对有关国际协调的现实需求 |
四、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提案 |
五、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与已有披露要求的关系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理论问题 |
一、遗传资源披露问题在TRIPS协定下谈判的理论前提 |
二、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作为有关谈判的理论起点 |
三、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实际问题 |
一、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可纳入性 |
二、遗传资源披露的国际制度构建中的关键设计 |
三、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前景及我国应有立场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主要缩略词和简称一览 |
附录二 中国专利说明书示例 |
附录三 美国专利说明书示例 |
附录四 本人发表的相关论着 |
后记 |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同药品的获得(提纲)(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D]. 曹宇. 新疆大学, 2021
- [2]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际法发展及我国应对[D]. 黄凤达.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D]. 李保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3)
- [4]从中美贸易摩擦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D]. 章立.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5]外资自由化与中国企业创新[D]. 曹鸿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6]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效应研究 ——以专利权为主[D]. 钱馨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0)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中知识产权条款对中国的影响研究[D]. 柳如. 宁波大学, 2017(02)
- [9]国际法视野下药品试验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丁煜元.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研究[D]. 吕炳斌. 复旦大学, 2011(12)
标签: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