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收管辖权,单边主义,FATCA法案,管辖权冲突
税收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尹磊,葛辉[1](2019)在《论美国单边主义税收措施的域外管辖权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层面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并无明确规则,一国采取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主义措施将导致管辖权的冲突。美国颁布实施FATCA法案,通过市场力量将外国金融机构作为税收情报的中介,与其他国家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管辖权产生冲突。尽管该法案并不违反国际法,但是美国的单边主义措施与当前国际社会建立合理税收体制的多方合作努力相背离,将美国利益置于全球利益之上,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9年07期)
陈文静[2](2019)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早期形态时,这一商业模式在发展初期就引起了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的相关学者、政府机构的重点关注。伴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改进与发展,数字经济也衍生出了多种商业模式。数字经济发展至今,已然渗透到了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全球人民的生活质量,更是促进了一国经济的繁荣,推动了世界贸易的一体化发展。然而,我们在关注数字经济为全球经济带来利好的同时,更应当意识到数字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数字经济使得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面临困境,尤其是对于国际税收的管辖权划分原则造成了冲击,使得处于数字经济输入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国际发展更加不均衡。数字经济新商业模式的流动性、无形性、隐匿性造成了一国居民身份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各类所得分类难以定性以及独立交易原则的难以适用等等。实践中,跨国数字企业集团依据信息通讯技术可以轻易地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贸易活动,利用企业价值链管理进行不合理的税务筹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自身税负的目的,比如谷歌公司通过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制定的”双层爱尔兰加荷兰叁明治”避税策略,每年为其节省了大量的税收。然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针对数字经济的税务筹划大多建立在现有税收规则的漏洞上,没有违反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但是却实实在在地造成了利润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大量流失。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各界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思路与方案。但是通过OECD于2015年发布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可以看到,目前国际上对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还没有得出一个具体的结论性方案。最终报告中,OECD提出了四种应对方案:修改常设机构例外条款、基于“显着经济存在”来判定利润与特定地区的经济关联度、引入衡平税以及对数字化交易征收预提税。OECD最终建议各国采用第一种方案,即继续沿用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并对此进行不断的修订。目前,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有些国家已经基于OECD发布的最终报告中提到的方案采取了单边行动,具体实施结果有待后续的观察。近些年,中国的经济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数字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已然转变,如今拥有着数据价值的实现地以及来源地的双重角色。值此之际,我国更应以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为契机,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为制定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献言献策,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应以完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机制为主,理性借鉴BEPS行动计划成果,减少我国税收流失,其次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我国处理国际反避税等国际事务的能力,然后通过我国税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最后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税收体制的完善,积极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切实保护我国税收利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周小玉[3](2019)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后果,并将成为引领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是确定国家或地区之间税收权益划分的核心问题,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的公平合理性及经济发展。数字经济具体表现为数字化经销商商业模式、数字化社交网络商业模式、云计算商业模式。由于新型商业模式具有对数据的依赖性、资产的无形性、资产及业务的流动性、企业价值管理链管理的灵活性等特点,使得现行国际税收管辖权分规则面临挑战,产生BEPS风险加剧的现象,引起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显失均衡。本文从通常的国际避税框架出发,选取苹果公司这样的数字经济巨头企业为案例,深度剖析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如何加剧BEPS风险,并进一步发掘出其背后的实质是作为关联度的常设机构难以识别、与数字价值相关的利润难以归属等问题。为防止继续适用现有税收管辖权规则加剧BEPS风险,导致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不公,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针对关联度失灵、与数据价值相关的利润难以归属等实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经济关联原则为理论基础,构建“显着经济存在”为新的关联度以替代“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应当考虑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而产生的价值,而数字经济下的数据价值应当包括由数据本身作为生产要素投入所产生的直接价值及与其他技术相结合所产生的间接价值两部分。最后笔者建议在出具体长期实施方案出台之前可在数字交易中引入预提税可作为短期税收征缴方式且该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王苏丹[4](2019)在《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管辖制度带来的挑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在改变原有商业模式的同时,也使国际税收管辖制度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基于数字经济的定义与特征,从传统国际税收管辖制度出发,针对数字经济给传统国际税收管辖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比较分析OECD、美国、欧盟、法国应对数字经济所采取的措施。结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借鉴他国经验,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培养国际税收人才、完善相关法律的方式,为我国税收制度提出合理建议,进一步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9年01期)
葛辉[5](2018)在《美国单边主义税收措施域外管辖的运行机理及其启示——以FATCA法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海外账户合规法案》(FATCA法案)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当局披露美国人的海外账户信息,具有明显的域外管辖效力。美国FATCA法案的成功国际化展示了一个拥有中心市场的国家,如何利用市场的力量在国际层面推行本国法律,同时又利用国际法机制将本国法律国际化的过程和机制。研究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税收领域造法的策略,有助于非市场中心国家批判性地对待相关的国际标准和项目计划。(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王丽华,廖益新[6](2018)在《后BEPS时代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与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背景下,建立在传统国际税法理论基础上的以居民税收管辖权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税收协调模式面临着诸多挑战。晚近国际税法实践中有关居民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改革倾向表明,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已经不能反映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的更为密切的经济联系,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推出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的签署(1),为改革居民税收管辖权提供了良机。跨国所得课税权的改革应按照价值创造理论进行,未来加强价值创造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案将对国际税收协调规则的重塑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吴皓[7](2018)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将成为未来主流的贸易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发展的活跃因素、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国际税收管辖划分是决定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在跨国交易中所分配到的收益,保证着国家各项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数字经济由于其自身流动性、隐匿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对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带来了挑战,加剧了BEPS风险,导致了征税权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本文通过苹果、谷歌、Gartner Ireland等几个典型的跨国公司运营模式的案例,深入剖析当前的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遇到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主要是从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所得定性、利润归属地、纳税人真实身份以及“独立交易原则”这几个方面阐述。论文梳理了OECD、欧盟、美国、法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国际经验。我国应该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结合我国现阶段数字经济正处于初级阶段以及相关税收法律存在漏洞的现状,借鉴国际税收法律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健全立法、深化国际合作、提升国家话语权、强化税务人才建设、完善税务行业监管与服务等方面,提出完善的设想,捍卫我国税收利益。(本文来源于《上海海关学院》期刊2018-06-10)
孙晴[8](2018)在《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诞生。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在促进全球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变革了传统经济活动,给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从未有过的冲击和挑战。在国际税法领域中,首要严重的冲击就是使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失去沿用的基础。社会上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一直将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作为探讨的重点。从当前国际社会对跨境电商税制的研究近况来看,许多国家针对要不要对跨境电商征税、怎么征税已经有了自己的立场和看法。我国关于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在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缺,作为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一贯扮演的是电子商务净输入国的角色,关注并积极参加到解决跨境电商税收管辖权问题的活动当中,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及利益,是我国的当务之急。这篇文章首先提出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在当今网络经济活动中适用困难这个问题,侧重阐述了跨境电子商务对税制的冲击,全面分析了国际组织和代表性国家面临该冲击所作出的努力,并为解决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介绍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特点、分类,跨境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以及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的一般理论,引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为全文做理论性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及影响,是全文的重点。从对电子商务收入性质的界定困难与常设机构制度的无法应用这两个方面来论述跨境电子商务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的挑战,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障碍和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障碍两个方面来论述跨境电子商务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的挑战。并通过援引亚马逊kindle电子书阅读器跨境电商为例,印证了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遭到的冲击与挑战。第叁部分介绍了世界各国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下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分别从世界组织、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其他学说叁个角度展开。首先介绍了以OECD为代表的世界组织对于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下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主张,提出认定常设机构的新规则;其次,讨论发达国家解决此问题的立场与看法,美国为了保障其电子商务净出口国的权益,提倡坚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及免税制度;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坚持必须对电子商务从严管控,实行增值税政策,遵循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再次,介绍国际社会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学说,如美国学者R.L.杜尔伯特提出的征收预提税方案,加拿大学者阿瑟.柯德尔举出可以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的方案,学者阿尔维达·A·斯卡尔和卢·希内肯斯提出了虚拟常设机构的解决方案。最后,对国际社会作出的这些实践进行评价,汲取适合我国的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可借鉴的国际经验,从叁个方面展开。第一是要恪守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因为中国正扮演且可能长期扮演电子商务净输入国的角色。第二,可以借鉴虚拟常设机构方案,分析该方案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叁,应当增强各国之间的税收协调与互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3)
汤睿谐[9](2018)在《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的挑战及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合意、进行价款支付,且借助跨境物流或者线上网络方式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商业活动。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分类,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间交易B2B、企业和个人间交易B2C、个人之间交易C2C等。一般来说,“海淘”属于“B2C跨境电子商务”的一种。“海淘”是指消费者境外购物,即通过网络检索境外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借助电子订单发出购买要约,借助网络支付工具进行价款支付,或者在线上与境外销售者达成其他付款方式,销售者在网络上处理订单,并借助跨境物流或线上网络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跨境电子商务具有隐匿性、无形性、流动性、广泛性等特征。隐匿性是指各主体进行交易无需谋面,可以实现从始至终依赖数字信息完成交易,姓名、名称、住所、经营和管理场所等均可隐匿。无形性包括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无形性以及交易过程的无形性。跨境电子商务的广泛性主要指交易主体的广泛性,还可以称作全球性或多边性,也是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趋势。国际税收管辖权包括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和流转税税收管辖权,本文仅论述所得税税收管辖权,而论述的重点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取得所得的人与一个国家联结的主要因素有国籍、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中心地等,该国可以基于上述联结关系对所得征税,基于此提出的管辖权要求被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另外一种联结关系存在于一国与产生所得的活动之间,同样构成税法对所得征税的理由,而基于此种联结关系的管辖权被称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划分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在于确认居民身份,自然人和法人有不同的判定标准;而划分收入来源地管辖的前提是认定所得来源地,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因为标准不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都会发生冲突,而OECD范本给出了冲突的协调解决方法。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自然人可以不必亲自到场,通过网络提供销售服务;可以在他国进行销售活动,而不必在该国设立居所;可以方便迅速地变换身份。基于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法人可以通过网络展开经营管理,而不必进行物理空间的集中。传统的居民税收管辖划分难以适用。同样,传统的来源地税收管辖划分也面临挑战。所得性质划分不清,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所得与营业所得边界模糊。企业无需在他国设立实体营业场所,即可参与该国经济,进而避免了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存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常设机构的“固定性”难以认定。若把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作为一种设备,其在空间上存在被移动的可能;在时间上,可以轻易被迁出,从而避免所使用的服务器固定性达到一定时长,构成常设机构。另外,很多在传统交易中被认为只是准备性、辅助性的营业活动,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的挑战,OECD提出了数个备选方案,本文主要对以下方案进行评析。1.居民税收管辖权方案要求突出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弱化甚至忽视来源地在税收管辖中的作用。此方案会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造成税收不公平现象,利益分配失衡。2.“常设机构”例外条款修改的方案,有的将在来源国用于储存或者交付的场所认定为“常设机构”,能够扩大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权。但此系列方案仅为一种温和的修改与完善方案,保留了传统的规则,没有做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突破创新。3.预提税方案采取类似OECD范本中规定的对投资行为所采的征税方式,由来源国一方优先课征预提税,而此处主要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营业所得进行征税。该方案导致跨境电子商务纳税人与线下纳税人面临不同税收征管模式,违背了公平原则。虚拟常设机构方案认为:认定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建立“虚拟常设机构”的前提是,该企业和来源地国具有实质性经济联系,而其通过网络等数字技术方式在来源地国持续性地从事营业活动就是建立了这一联系,那么来源地国有优先征税的权利。从结果导向出发,尽管非居民销售者在来源国没有固定经营机构,但其利用网络在消费者所在国即来源国进行了实质性的经济活动,获取了营业收入,则与该国产生密切有效的经济联系,有责任和义务在来源地国纳税。该方案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保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扩充,没有造成与传统商务的差别对待,改革阻力小;相较于过于保守的改革方案,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操作上可行。“虚拟常设机构”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居民销售者通过网络进行来源地国税法所规定的营业性活动;(2)销售者用以营利的交易数据是其于来源地国定期获得的;(3)销售者的上述活动必须具有持续性,且对其主营业务意义重大;(4)不符合OECD范本第5条第4款的例外规定(不是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0)
凌冰尧[10](2018)在《数字经济对来源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数字经济时代之前,电子商务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使用使得经营活动开始超越地域的限制。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巨大进步以及企业经营活动和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结合,数字化商品的无形性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传统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常设机构概念逐渐模糊。企业依靠通信技术可以轻易地在全球范围进行商业活动,由此带来了价值链管理的全新税收筹划模式,使得各国税务机关缺乏税收管辖的依据。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是目前世界所公认的事实。通过分析经合组织OECD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以及2015年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最终报告》不难看出,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管辖权体系的改革仍在探索的阶段。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认定要求企业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着重于企业经营活动和所在国地域上的联系。面临数字经济对地域条件依赖的降低和地域选择的偶然性,经合组织提出了修改常设机构例外条款方案和数种全新的管辖依据方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显着数字化存在”及其后的“显着经济实体存在”的全新联结度规则,提出了对数字经济企业与来源国经济联系密切程度的考量依据。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规则是由经济关联原则发展而来,如今面对数字经济的冲击,本文认为必须对经济关联原则做出新时代的解读,重新建立考量企业与来源国之间经济联系的标准。传统国际税收理论认为居民国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的贡献较来源国大,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数据是数字经济的血脉,来源国作为市场所在地不在是价值实现的地方而更多参与到了价值创造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的变革是必然的。中国在数字经济中开始引领全球,不仅作为居民国对外进行规模庞大的投资,同时也消费着巨额的数字商品。以往普遍认为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偏向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在此变革之际,中国更应及早对数字经济作出应对,并在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诉求,维护本国的税收管辖权,防止税基的侵蚀。(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9)
税收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早期形态时,这一商业模式在发展初期就引起了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的相关学者、政府机构的重点关注。伴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改进与发展,数字经济也衍生出了多种商业模式。数字经济发展至今,已然渗透到了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全球人民的生活质量,更是促进了一国经济的繁荣,推动了世界贸易的一体化发展。然而,我们在关注数字经济为全球经济带来利好的同时,更应当意识到数字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数字经济使得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面临困境,尤其是对于国际税收的管辖权划分原则造成了冲击,使得处于数字经济输入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国际发展更加不均衡。数字经济新商业模式的流动性、无形性、隐匿性造成了一国居民身份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各类所得分类难以定性以及独立交易原则的难以适用等等。实践中,跨国数字企业集团依据信息通讯技术可以轻易地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贸易活动,利用企业价值链管理进行不合理的税务筹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自身税负的目的,比如谷歌公司通过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制定的”双层爱尔兰加荷兰叁明治”避税策略,每年为其节省了大量的税收。然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针对数字经济的税务筹划大多建立在现有税收规则的漏洞上,没有违反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但是却实实在在地造成了利润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大量流失。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各界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思路与方案。但是通过OECD于2015年发布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可以看到,目前国际上对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还没有得出一个具体的结论性方案。最终报告中,OECD提出了四种应对方案:修改常设机构例外条款、基于“显着经济存在”来判定利润与特定地区的经济关联度、引入衡平税以及对数字化交易征收预提税。OECD最终建议各国采用第一种方案,即继续沿用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并对此进行不断的修订。目前,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有些国家已经基于OECD发布的最终报告中提到的方案采取了单边行动,具体实施结果有待后续的观察。近些年,中国的经济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数字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已然转变,如今拥有着数据价值的实现地以及来源地的双重角色。值此之际,我国更应以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为契机,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为制定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献言献策,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应以完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机制为主,理性借鉴BEPS行动计划成果,减少我国税收流失,其次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我国处理国际反避税等国际事务的能力,然后通过我国税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最后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税收体制的完善,积极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切实保护我国税收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尹磊,葛辉.论美国单边主义税收措施的域外管辖权效力[J].国际税收.2019
[2].陈文静.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D].安徽大学.2019
[3].周小玉.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4].王苏丹.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管辖制度带来的挑战与对策[J].财会学习.2019
[5].葛辉.美国单边主义税收措施域外管辖的运行机理及其启示——以FATCA法案为例[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
[6].王丽华,廖益新.后BEPS时代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与改革[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
[7].吴皓.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8
[8].孙晴.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及对策[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汤睿谐.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的挑战及应对[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凌冰尧.数字经济对来源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与对策[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