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闯闯[1]2014年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标志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适用中出现司法实务难以操作和适用标准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施效果。为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目前理论界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对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相关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对资本显着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法人人格形骸等情形下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进行抽象和总结。第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对象,领域等。第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力图解决目前认定标准缺失的问题。除此之外,学者还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反向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以及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在对学界提出的有关完善建议和方法进行整理分类后,提出要解决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障碍,关键要立足实践,并对法律条文本身予以分析、解读,从而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以此为基础寻求可行的同一认定标准。
曾英姿[2]2008年在《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法理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制度无疑是中流砥柱,公司法人制度的叁大支柱: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力地促进了交易富有效率的进行和产权流转的增值。但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两大基石,在公司法中起着“双刃剑”作用。人们在充分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在产权流转过程中,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被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而且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通过这层“面纱”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追索。但当股东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时,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就无能为力了,这时出现了一种相对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的另一重要内容,在英、美、德、日等国家或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或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它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而采取的衡平措施,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新的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法人制度创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人制度为相互倚靠相互作用的两极,对于矫正公平正义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一做法不必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破产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于一时一事无视公司与股东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站到前台,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完毕,经过整顿,公司人格尚存。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竞相采用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我国理论界对此虽有争论,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该制度。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己经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部分内容成文法化,但是,由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注重个案衡平的性质和包含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公司法第20条属于概括条款,包含诸多不确定概念,其适用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司法叁段论演绎,而需要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判断。这不是目前中国司法界能轻而易举解决的问题。因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滥用现象。由于受法官的法典化思维,以及中国法官的平衡技艺的影响,而使得公司人格否认制的适用偏离了其立法目的“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司利益。”其间的原因很多:我国的法人制度本身并不完善;法官在判案中的作用与判例法国家不尽相同;中国法官在判案中的平衡技艺,使得案件结果不能与法律制度的适用完全吻合。
闫艳红[3]2015年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多类市场主体的参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之一,其稳定与健康对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的构建至关重要。公司之所以在市场经济之中能够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与其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是分不开的。公司法人制度极大地鼓励了投资者的热情,降低了创业者的风险。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本的流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商人的逐利本性,这一制度很可能会被一些公司股东滥用,从而成为了他们谋取非法利益的“保护伞”。此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处在了极其危险的状态,其商业风险明显的加大,极大的损害了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为了弥补公司法人制度的不足,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出现对于债权人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新的途径,重新平衡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具体到我国来说,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之中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举动极大的丰富了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为市场环境的公平运作提供了保障。但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还需要完善,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尤其是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做出新的修改,更是对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公司法》的修改中,我国主要是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了变革;股东的资本责任也由“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这一改革极大地鼓励了创业者的热情,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消极的方面。公司注册资本的改革,使得公司的注册门槛进一步的降低,“1”元公司的出现成为了可能。但这种状态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是不利的,其加剧了债权人的商业风险及债权的风险,对债权人的商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的改革,很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以公司为保护进行商业诈骗的机会。如果这种情况频现,这对于公司的商业相对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显得更加的重要。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做了一些研究。本文对于其研究主要包括以下的部分:第一章:公司人格否认的学说及制度演变。在这一章主要探讨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中,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学说。并从历史角度,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特征、研究意义及其比较研究。分析了公平正义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诚实信用理论对其的理论支持。第叁章:国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介绍了两大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对两大法系的这一制度作了比较研究。第四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要件及在我国适用这一制度的意义。第五章: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立法现状及完善。对其在我国的适用必要性及背景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邵伟[4]2008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基石,这两项原则有助于维持公司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但如果将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绝对化,就会造成公司法人人格滥用,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在坚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西方国家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克服了有限责任和人格独立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本土化探索。公司法修订前的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等诸多问题,虽然部分法律条文和解释有些零散的规定,但没有从根本建立起真正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中正式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开展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着重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详细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构成要件。同时在最后对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做了相应的分析,并借鉴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经验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几点建议。
吴福象[5]2003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制度的确立推动了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制度的经济法律功能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促进了公司的大量出现。在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制度无疑是中流砥柱,公司法人制度的叁大支柱: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力地促进了交易富有效率的进行和产权流转的增值。特别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两大基石,在公司法中起着“双刃剑”作用。人们在充分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在产权流转过程中,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被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 传统的公司法在突出对股东的有限保护时,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大股东把持董事会,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规避法律、契约义务等现象随之出现,尤其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居多,由于追求资本积累的愿望强烈,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市场信用高度缺乏,导致市场交易主体铤而走险,滥用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时刻存在着变异的动因。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造成混乱,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不撤销公司的情况下,法院为了弄清公司在法律后面的现实,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丢在一边,要求背后的股东对债权人负直接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这种理论在英美法中称“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叁词在本文中为同义语。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而且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通过这层“面纱”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追索。但为避免股东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当公司资本不足及股东对公司进行非法或过度控制时,“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索是必要的。这一做法不必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破产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于一时一事无视公司与股东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站到前台,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完毕,经过整顿,公司人格尚存。不仅保障了交易,而且大大降低了社会成本,是一种用权力救济权力,是对失衡的公平正义的纠正,也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安排。 法院在揭开公司面纱时,先要对支配股东的各种行为进行测试,一般在资本显着不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及契约义务时适用。在法理上,要符合叁大实体要件和一定的程序要件,主要适用于分析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姐妹公司及跨国公司的人格形态,表现在对契约债权人和侵权债权人的保护,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以及税法、竞争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等。 有权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利益受侵害者,不包含利益不相关的第叁人,作为被告的可以是单一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与股东共同作被告,还可以先将公司作被告,股东被追加为被告等。在适用该理论时,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要以公平正义为最高的价值理念,在举证责任上宜采用倒置原则。 作为一项重大的法人制度创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人制度为相互倚靠相互作用的两极,对于矫正公平正义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竞相采用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我国理论界对此虽有争论,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该制度。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例逐渐上升,特别是在后WTO时期,为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导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十六大报告为我国的法制创新指明了方向,也是商法与国际商法接轨的指南,在构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我们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设计,可以采用判例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补充到成文法中,这符合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原理。鉴于我国司法工作者的整体经济法律水平不高的现实,既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测试时要采取谨慎的原则,切不可滥用该理论,以免造成新的不公平。在探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道路上,我们刚刚起步,需要理论研究工作者及实务界共同努力,这是一项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姜海山[6]2007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人人格制度以承认法人的人格独立和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为制度的根本特征,它以其合理的制衡机制和风险分担方式促进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近百年的社会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其人格独立之于投资人所起到的屏障作用,又为投资人背弃法人人格制度的权益制衡体系,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提供了可能。中国的法人人格制度,以公司制为其典型,尽管诞生时间不长,但在公司发展中许多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愈来愈成为危害法人人格制度的合理性,扰乱正常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因素。西方在近百年的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解决这些规律性的“公司问题”已进行了较为成熟地研究,最终诞生了法人人格否认这一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公司问题”。过去,我国立法在接受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借鉴。因为只有具有健全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当前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等问题。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式立法,这是我国在公司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在对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建和适用的范围作进一步探讨时,需要对国内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特别是对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以上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同的规定和相关法理学说进行参考。同时,认真研究我国一人公司、关联交易、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和现状,针对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现状,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内涵的阐述,明确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场合,并就该制度的完善展开了思考。
张神保[7]2007年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人格独立是指公司独立地享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即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它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并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的责任。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是指公司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而存在,是法律上拟制的人。股东有限责任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人格制度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欲望,使得单个资本像滚雪球一样迅速集聚,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公司人格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却出现了“实然不及应然”的现象,即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把公司人格制度变成了其逃避债务,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由此极大地损害了公司人格制度的价值目标。为阻止公司人格制度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平与正义,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应运而生。该法理在英美法系称“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称“直索责任”。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首次原则性的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大亮点。但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绝不是否定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相反,它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使其更好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对于怎样在司法实践中有效的适用该规则以及如何平衡公司人格独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间的关系等,笔者给出了自己的解答。本文共分五部分,介绍如下:第一部分对公司人格制度的概念及其起源进行了阐述。首先对公司人格制度的起源作了简要回顾。即从法人制度、人格学说与现代公司形式叁方面进行了评析,从而引出公司人格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制度是法人、人格与公司叁者的结合体。其次,着重评述了公司法人格取得依据的四种学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秩序说和法人实在说。第二部分评述了公司人格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通过分析公司人格的四大表征得出该特征是公司人格制度的最基本特征,以此表明公司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第二、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特征表明公司不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且还能够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第叁、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第四、公司的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通过对以上特征的阐述,揭示出公司人格制度的深刻内涵。第叁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制度的独特价值的阐述。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公司人格制度亦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种承载着特定价值目标的社会技术。本文从公司人格制度的两大价值即经济效益价值与公平正义价值入手,揭示出公司人格制度的巨大进步意义。第四部分论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关系。首先,本文阐述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涵义、特征。其次,探究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产生的背景,认为公司人格制度固有的缺陷导致了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为了维护公司人格制度的公平与正义价值,矫正失衡的社会公平,才由此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本文接着论述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两大价值:正义观的辩证统一;公平秩序的“横平矫正”。之后,本文探讨了法人人格否认与公司人格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绝不是否定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相反,它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人格制度的必要补充。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公司人格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民法通则》与《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关于法人人格否认问题的相关司法实践作了简要的回顾与评析。本部分第二节是本文创新之处,着重论述了如何平衡对公司人格的充分尊重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最后本文还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相关配套法规建设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马俊杰[8]2011年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衡平性的制度,在独立人格制度更加注重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强调对实质正义的保障和追求,为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支持。公司作为市场的细胞是市场的组成部分和发展基础,独立人格制度是公司制度展开和延续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清洗剂,帮助市场清扫害虫公司,为市场提供清洁、健康的发展氛围。到目前为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国外某些发达法域,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拥有着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丰富的内涵以及成熟的制度体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简单的一两个法条,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梳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法律体系时,笔者发现我国现阶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体系非常不成熟。这种不成熟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理论上,国内学者的研究广度和深度不够,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客观认识和主观判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忽视了对反向刺破和姐妹公司间刺破两种特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总体上讲,理论体系不成熟。第二,立法状况粗糙,现有法律条文简单,不成体系;法条内涵狭窄,缺乏对反向剌破以及姐妹公司间刺破两种特殊类型之人格否认的规定,法律条文不明确、不清晰。第叁,公司法人格否认相关案件审判依据模糊,当遇到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时,法官缺乏对法律变通适用的勇气,现有法律条文缺乏对案件判决的支撑,法理和原则成为判案的常用工具。总结以上几点,我国现阶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状况和审判实践脱节,理论研究难以支撑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急需引入反向刺破以及姐妹公司间刺破两种特殊而又重要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类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体系之完善任重而道远。总之,在法治化不断深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先行。具体到公司法人人格独立领域,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修改当下的相关立法,引入外部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姐妹公司间人格否认制度,以法律条文的扩张解决现实中的矛盾,以法律条文的完善引导市场行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笔者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深入浅出地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和完善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定的建议:第一部分,梳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起源和历史延伸为参照,映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理论研究情况,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归纳。将反向刺破和姐妹公司间的刺破进行制度介绍和制度分析,希望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第二部分,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出发,梳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体系,从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检测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司法判决作为衡量我国制度现状的重要指标,从实践中来,发现、分析问题,为之后的制度扩张以及完善提供一定的现实基础。第叁部分,以公平、正义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和法律之间的互相影响的角度分析我国现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扩张和完善的必要性。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明确我国制度扩张和完善的可行性,给我国制度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以两种不同的改革指导思想指引两种不同的改革路径。温和的以现有制度为基础和核心,试图以修补的方式进行制度扩张和完善;激烈的将现有制度和法条全面推翻,以重新立法的方式确立完善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笔者改变了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的一般路径,突破传统的以研究主体、客体这一逻辑路径下的研究方式,从判决的结果发现问题,以判决的逻辑思路分析问题,放弃内部人反向刺破这一英美法系更为倾向的反向刺破方式,选择将外部人反向刺破这一英美法院看来的非常态反向刺破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对国外制度的吸收和中国化。本文的不足:由于对判决搜集的数量较少,再加上没能对作出判决的法官或者是法院进行访问,本文的事实论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除此之外,在制度的借鉴和引入方面,外语水平的限制也使本文的外文基础资料显得较薄弱。
张爱华[9]2003年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公司法人格轻视、揭开公司的面纱、直索责任等,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为了追求立法的公平、正义原旨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该制度克服了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而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日趋成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案例,制定法中尚未引入该制度。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现象,亟待予以法律规制。鉴于此,本文拟在对各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借鉴该制度的可能性及具体制度的构想上作一些有益的探索。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3万余字。 第一部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文章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探究了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归纳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特征。进而分析了现代法人制度在有限责任制度上表现出来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及法人制度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不合目的性的缺陷,导致人们通过探索,选择了以权力制衡权力设置相应的对立性制度的办法,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部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特征及比较法考察。文章通过对该制度的语源、概念、特征的介绍、分析,揭示了该制度的内涵。同时结合对世界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介绍,为我国借鉴该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第叁部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及适用场合。为了恰当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防止对该制度滥用,文章将适用要件归纳为叁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将适用场合归纳为四种情形:公司资本显着不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或侵权债务;股东与公司的业务及财产混同。 第四部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立法、司法实践及创设该制度的可能性。文章通过全面介绍评价我国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方面出台的各项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提出了在我国借鉴及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及现实性。 第五部分,建立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构想。文章结合我国本土资源中的各种因素,论证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模式采用制定法模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通过对国内学者提出的几种具体的立法构想的介绍、评价及分析,提出了该模式运用的具体的初步立法构想。
马红军[10]2008年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较抽象、原则。目前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研究,多集中于民商法领域。本文在民商法研究角度的基础上,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并基于我国目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建议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本文的研究方法采用唯物辩证法、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及联系我国实际的方法。本文致力于在传统的衡平推理中,寻找一些被经常适用的、规律性的事实情形,并从经济法角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现、发展。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促使公司法人制度产生并发展的角度,阐述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内涵,得出: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支柱;公司法人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相依为命、相互依存。其次,从法律技术完整性的构建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现的必然。不同发展阶段,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内容;与此相对应进行考察,发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样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并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及基本法理的分析,多角度论证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颠覆,而是对公司人法人制度的完善。第二部分将中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考查不同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并进行相应辨析。多数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不同的称谓,但对该制度本质的理解却趋于同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可能不同,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均采用个案判断的模式,尚无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明文规定;很少看到程序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特别规定,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普通民诉程序审理方式。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情况及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指出我国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该制度。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程序要件及实体要件的完善。基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立法情况、司法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司法适用的现实需要,笔者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别从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到诉讼主体、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案件判决的效力范围逐一论述,阐明了我国目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前提要件,并基于我国现有立法状况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如关于滥用情形,建议列举典型滥用行为、另加兜底条款的模式加以规定;如关于主观过错证明,建议实行客观过错原则;如关于原告,建议代位权制度可以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公益诉讼在目前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关于被告,建议增加“实际控制人”及“清算人”;关于举证责任,建议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如关于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建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仅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管辖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建议取消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及每一案件应向最高法院备案的制度等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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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法理分析[D]. 曾英姿. 湖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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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吴福象. 安徽农业大学. 2003
[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姜海山. 贵州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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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适用[D]. 马俊杰.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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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D]. 马红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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